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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

发布时间:2021-04-05 12:25:47

㈠ 银行为什么要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银行与租赁在资金业务上有些许冲突,但是主要业务还是没有太大交集,银行的资金空间比较大,对于租赁业务来说可以资金与租赁可以合作!

㈡ 融资租赁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子机构可以和当地的银行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吗

可以。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还是由母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可以开展。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看子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否有融资租赁,如果有就可以。

银行合作还会看资质,所以只要和银行谈好,可以开展。

㈢ 商业银行经营学 什么是融资租赁业务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供货合同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大部分相当于设备寿命期。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期内享有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设备可由承租方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㈣ 商务部、银监局审批的融资性租赁公司有何区别

金复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制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20家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80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设立,450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批准设立。

㈤ 银行和融资租赁业务

银行非常愿意做,而且一直都在做,特别是成立了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发展的更快了。银行贷款或是做融资租赁有硬性要求,不达标就没法做,租赁公司没有那么多的要求,容易介入。风险把控都是很严格的,主要是银行的条件太多,银行系的租赁公司也一样,归银监会管,麻烦。

㈥ 融资租赁公司怎样与P2P合作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

㈦ 为什么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沙泉 中国的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资,从成立租赁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许银行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谓的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外资银行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为了学习外国经验和“陪绑”中国内资银行也参与了经营。80年代中期,银行就以信托投资公司的名义独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什么到后来中国又不允许境内银行参股经营融资租赁,银行本身也不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国外许多银行也要退出中国融资租赁业? 融资租赁是贸易与金融结合的产业。按照社会分工,掌握社会资金的人不能做贸易,因为有钱不能胡作非为。同理做贸易的人不能经营资金。因此即使是银行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要成立一个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剥离法律关系。这就是当时的分业经营概念。但是后来的经验证明当时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当时国家还处于计划经济体系的年代,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并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国外的资金,又不想让外资银行进来,就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变相从国外贷款。外资银行认为融资租赁是突破中国金融管制的一个契机,是个前站哨,可以探听中国金融改革动向的虚实。一旦成熟就以银行的身份正式进入中国。为此他们拉中国的银行一起入股,还不让中国的银行占控股地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外资银行的股东贷款,融资租赁的业务主要是从事转贷银行业务。 利用国家信用,谁都不负责任,遇到改革变故,都说他人原因。 外资银行对中国的国情不了解,以为中国是个强权国家,对政府比较信任。而当时的企业几乎没有私人企业和民营经济,只要政府给担保,要多少钱给多少钱。80年代中期,市场经济的反应开始出现,一些“国家的企业”开始没有能力还钱,当出资人凭借担保找到政府时,政府才知道企业融资应该和政府分离。86年中国突然取消政府担保,已有的担保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意义,让外资企业措手不及。中国是个转轨国家,许多旧体制随时都会发生变化。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当时都没有认识到这点。 尽管后来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补偿,但对今后的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外资银行也要按照中国的市场经济规律承担放款风险。由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了解中国,加上中国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融资租赁开始全行业崩溃。鉴于债权的原因,这些外资银行想干干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资银行独资经营的融资租赁更加热闹。银行一旦放开做贸易,当时的情况可想而知,许多不负责任的项目只要能出国、能拿好处,你不需要租赁我都来告诉你如何使用融资租赁,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钱。这种做法约半年时间就被叫停。信托投资业务从银行分离。已经入股租赁公司的银行也撤不出来,外资租赁公司主要外国银行出资银行和租赁的关系就暂时凝结到这里。 97年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国金融机构实行彻底的分业经营,银行要撤出租赁公司。能撤的银行都撤了,没有撤的银行不是不想撤,还想干,而是债权太大撤不了。加上众多融资租赁公司拖欠银行的资金,有钱没钱都以各种理由不还贷款,从此银行谈“租”色变。 混沌的融资租赁业,发生了许多让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实是体制问题,不管是出资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资金的使用都没有承担应有的责任所造成的。 当租赁公司和银行一同参加承租企业破产清算时,当法院宣布租赁物件不作为破产资产时,宣布破产清算结束,银行和租赁公司得到的是一张偿债率为“0”的法院判决书时,银行愕然。同样是贷款行为,叫法不同,一个全损,一个保全租赁资产。 当租赁公司带着法院执行机构到银行查封承租企业帐户时,银行以“为储户保密”为由拒绝法院执行。租赁公司愕然,难道租赁公司的钱不是从银行贷款的吗?当银行抱怨租赁公司不还钱时,从来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 租赁公司尽管没有资金来源,但通过催债也收回一些资金。这部分资金没有还给银行,却用来经营高风险和租赁无关的项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资金,用别人的钱“玩”,真爽。真正受损害是银行,银行的资金又来源于民众,损失最终转嫁给民众。融资租赁公司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圈钱”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怪异关系导致资金来源被切断,融资租赁业走入崩溃的边缘。 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银行商业化,租赁的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经过火的洗礼,股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民营资本的介入,解决了租赁公司历史遗留的问题,融资租赁业又开始复甦,银行又重新审视融资租赁。 首先银行的商业化带来放款责任化,银行不会随意,有个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过融资租赁放款可以达到抵押贷款不可相比的好处。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资金,不会乱用资金;二是租赁的利率是市场化利率,不受金融监管;三是租赁物件不参与破产,不会全损;四是做法灵活,风险降低;五是规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将一些好项目和次好项目通过融资租赁,开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过大的风险,解决惜贷问题。租赁公司现在和银行又是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 但是银行还担心一个问题,就是租赁公司收回租金是否还会像过去那样,欠着不还,去经营其他高风险项目去。这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监管,也无力监管的问题。与其那钱让租赁公司玩,银行为什么自己不能经营呢? 于是银行就开始疑问。既然说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业务,为什么不让银行经营!为什么还需要经过租赁公司转贷增加银行风险和用户的成本,为什么不给银行一个安全的资金出路。于是业内开始呼吁对银行开放融资租赁业务。 其实,不管现在开放还是不开放,人大已经给融资租赁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融资租赁在5年(立法周期)以内,肯定要全面开放。银行业早晚要享受到直接开展融资租赁的权利。只不过这5年的时间对于银行的发展不是太过于漫长了吗? 现在谈论最多的是金融的混业问题。租赁业并不是金融业(国家已经有明确的产业分类),谈不上什么金融混业经营。融资租赁不过是一种交易方式,银行使用这种交易方式比传统的设备贷款更安全。 目前我国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是结构风险。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差太悬殊。在发达国家一般在6:4,我国2003年底的统计数据是97.8:2.2,还不如一般发展中国家。这种结构的不合理,把投资风险都押在银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应该结束了。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权、责、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彻底改变以往有人决策、有人投资而无人对投资后果负责的做法。 融资租赁是银行开展直接融资的最好载体。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把信托资金和融资租赁结合起来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银行也可以把理财和融资租赁项目结合起来。既提高了出资人的收益,承担了投资环节的风险,改善银行存差过大的间接融资结构。于民、于银行、于国家都有好处,为什么不可以做呢? 监管部门唯一担心的就是银行以控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贸易活动为目的,自由提供资金。实际上我国的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条)”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条)。”融资租赁交易中终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担偿还责任,他们不会把这个权利交给银行,银行干预了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另一个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的品种问题。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没有专门的人才和机构运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该限定在简单融资租赁的范畴,因为它的运作方式和设备贷款差别不大,只不过多一个设备所有权的名义转移问题。银行不能像专业租赁公司那样还允许翻许多的花样经营,那样容易逃脱监管。 融资租赁是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结合的产物,银行只有资金优势,没有物资优势(企业股东除外)因此融资租赁业务最好限定在设备租赁的范畴。并且选择设备二手市场比较成熟的项目。有了物资的退出机制,银行开展融资租赁大胆地往前走把。

㈧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有哪几种合作方式

其实我是赞成上面的回答的。如果是上市的话,企业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不是能在短时间内依靠融资租赁公司解决的。回到你的问题本身。其实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都具有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目前是银监会和商务部颁发。武汉方面应该是光大租赁的总部吧?不是任意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保险行业目前只有平安租赁吧。不过平安租赁可不能算是保险公司,平安现在是金融行业全牌照的单位,早已经不是单纯的保险公司了。其实,如果你需要将现有销售模式更改以改善企业现金流的话,融资公司是否在武汉就不重要了。只要你的产品所属行业经过分析风险可控,融资公司都会愿意参与的。尤其是如果资金量比较大的情况下。

㈨ 都有哪些银行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

工农建交
招行
民生
其他一些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多多少少都有银行背景

对了中行也有一家租赁公司,不过在新加坡,做飞机租赁的。

一些外资银行也有在中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比如荷兰银行,日本欧力士(金融财团),这个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这些公司都比较低调,我说错了就不好了。

㈩ 银行也做租赁业务吗

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公司做融资租赁业务不受贷款规模限制,因为金融租赁公司本身有净资产杠杆可以用,不过其业务同样也要上报银监会,收到监管,不会逃过银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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