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B. 银行分支机构对外出具保证函,只盖了其分行保函业务专用章,然后只有两个副行长签字,有效吗
请先理解以下定义: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出具保函的目的是资金融通。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保函﹑授信额度保函等;
非融资类保函是指为保函申请人的非融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海事保函﹑即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诉讼保函等。
如果你是受益人,那么也就是付款方,提供给你了银行保函,你可以凭此保函到出具保函的银行确认此保函是否生效即可,如果你担心此保函的效力,可以再次要求银行出具证明,我觉得应该就可以了吧。关于你提到的副行长签字一事,我在网上查到建行关于银行保证出去办法中:
第二十四条 保函必须执行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或经审批行法规部门审查同意的保函文本。保函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经办行信贷部门填写保函后,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本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保函应由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经办行公章。
所以你提到的副行长如果是负责此业务的行长,应该就可以。如果是其他银行的保函,你可以查阅一下相关银行的条款。
以上仅供交流参考。
C. 国家有融资性保函方面的规章吗
1.银行保函业务
(1)产品定义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农业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主要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非融资性保函系指农业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融资性保函系指农业银行利用其资信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资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承诺.
非融资性保函主要分为: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贸易履约保函;海关付税保函;其它非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主要分为:债券保函;信托计划保函;借款保函;其它融资性保函。
银行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1)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农业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2)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3)投标保函,是指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申请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农业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该金额数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不等。
4)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农业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该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5)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农业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通常为合同价款的5%-10%。
6)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是指对在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农业银行可为该企业出具以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保函。加工贸易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为免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需委托中国银行等银行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
7)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是指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中需要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时,向农业银行申请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业务。风险保证金是指海关为防范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不履行海关规定的义务、偷逃税款、利用进出境之便从事非法活动等而要求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2)产品功能
1)履约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2)预付款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3)投标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4)维修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5)预留金保函:能满足国内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6)税款保付反担保保函:能满足农业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等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保函的需要。
7)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能满足企业因开展加工贸易为其向海关缴纳风险保证金提供担保的需要。
(3)适用对象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原则上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办理低信用风险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融资性保函业务的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办理银行保函的公司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年检的企业;
2)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实施统一授信的企业(提供100%保证金的客户除外);
3)按照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 级(含)以上或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
4)无拖欠贷款本息情况;
5)有良好的信誉,经济实力强;
6)能够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反担保。
(4)风险防范
1)对受益人要求按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开立保函的,各经营行应认真审查,对条款内容明显有损于农业银行权益,增大农业银行担保风险的,应不予受理。不得出具规定有对受益人的索赔无条件照付或见索即付条款的担保函。
2)自拟文字对外开立担保函时,各经营行应由内部法规部门对保函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定,并把担保函文稿送申请人确认后,再向外开出。
3)原则上不出具有转让条款、其他银行加具保兑及转开的保函,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总行同意。
4)特别规定——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
①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②为未经批准并依法主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③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④为融资清偿务以及每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⑤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D.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出具保函承诺函有什么风险
风险提示
(一)客户风险
1、受益人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
3、对外担保的国家风险。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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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请问伪造市财政局的财政承诺函件进行融资,个人将该文件交予政府平台公司转交给资金方进行贷款融资,
百万级诈骗 20年
F.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出具保函承诺函风险有哪些
风险提示
(一)客户风险
1、受益人信用风险;
2、法律风险;
3、对外担保的国家风险。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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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出具保函承诺函介绍
出具保函承诺函是指在正当合理的业务背景下,中行应客户申请出具的承诺我行将为其出具保函的书面文件,分为有条件承诺函和无条件承诺函。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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