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投资公司可以签信托合同吗
信托业务属于专营。投资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客户,可以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但是投资公司不得给自己的客户签订信托合同。
㈡ 请问受托人必须是持牌信托公司,这个规定的法律条文能告知吗我是说普通资产信托,不是集合信托
可以信托,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出现什么问题通过法律这条道解决纠纷是行不通的。
㈢ 信托法上说自然人也可以成信托的受托人,但是现实当中为什么见不到是还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吗请高手回答
其实现实中是很多的,不过中国人不注重法制,且一般信托是存在于相信任的人之间的,不是朋友就是亲人,如果做法律公证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所以你觉得见不到,其实是很多的。
㈣ 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1)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
(2)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3)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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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公司开展信托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信托公来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自: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
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到你。
㈥ 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内容有哪些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内的;
容(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㈦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㈧ 中介公司可以作为受托人与买方签定买卖协议吗
如果中介没有业主公证的全权公证委托书 那么合同是不生效的 中介只是做为居间人 但是如果有委托书的话 合同是生效的
中介操作没有产权证的房产进行买卖本身就是违法的 可以到房协告中介 一般大公司操作没有房产证的房产 因为一旦有人告发 房协可能会撤消中介的执业资格
㈨ 为什么不能和信托公司直接签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㈩ 什么叫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版中依信托意权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
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