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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实务中遇到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1-04-08 03:56:21

㈠ 企业在投融资方面存在哪些细节问题

我接触过比较多集团公司,他们在投资方面很活跃,动不动集团下面就有几十个法人,包括全资的、控股的、参股的等。大多会面临这么几个问题,你不妨试着写一下:
1、投资缺乏计划性,导致投资盲目、分散,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低甚至没有关联。
2、缺乏完整的投资决策体系。从项目的筛选、考察、投资、监管等一系列环节都有着很强的主观性,通常都是一把手拍板。
3、缺乏有效的对项目公司的监管。包括人事和财务上的,尤其是财务上的。财务都搞不清楚还谈什么投资回报。

这几个方面都是从企业内部管理方面考虑的,虽然看着比较笼统,但却是很实际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和企业的其他方面,比如:企业定位、战略方向等有很强的关联。

在融资方面,如果有好的项目融到资不是太大的问题,但究竟采用哪种融资渠道能使得融资成本最低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好好琢磨琢磨了。

㈡ 融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公司融资
1、含义:公司融资是指以公司为主体融通资金,使公司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2、申请方式和办理流程
申请方式:
(1)、投融资行为的介入程度: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2)、投融资申请投入领域:生产性投融资申请,非生产性投融资申请。
(3)、投融资申请方式:对内投融资申请,对外投融资申请。
(4)、投融资办理内容:固定资产投融资申请,无形资产投融资办理,流动资产投融资申请,房地产投融资申请,保险投融资办理,信托投融资办理等。
办理流程:
(1)、投融资办理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2)、审批机关在接到投融资办理申请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审批机关进行投融资申请审核。
(4)、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投融资办理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投融资办理完成。
二、个人公司融资注意事项有哪些?
融资所需提交资料:
1、贷款申请书(公司简介、借款原因、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有效的法人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须验看正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资格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时前三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月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发票;
5、按《公司法》设立的客户(含保证人,下同),应提供公司章程、连续的验资报告、股东名单、主要经营管理者的简历等;
6、有效的贷款证卡;
7、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等);
8、股份制企业要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当面签名);
9、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的上述资料;
10、担保方式是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品清单、抵(质)品物权凭证原件和所有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综上所述,个人公司融资注意事项还是非常多的,比如说在进行融资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材料,证明营业执照等等,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方式。

㈢ 农业投融资存在问题都有哪些

一、当前财政对农业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也有较快增长。2006年,我国财政农业投资总额达到3172.97亿元,比 1978年的150.66亿元增长了 20.06倍,比1990年增长了9.31倍。财政农业投资增加不仅直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也间接地带动了银行信贷资金、企业农业投资、农村集体以及农户农业投资的不断增加,形成了我国农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新格局。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政府财政农业投资存在着缺乏平稳增长机制、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管理体制有缺陷等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一)财政对农业投资体制不健全

1.财政农业投资体制存在多头管理问题

目前,政府农业投资渠道比较多,其中仅属于建设性财政拨款投入的就有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以工代赈资金、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和财政部门直接安排支援农村生产、扶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等。由于这些不同渠道的投资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存在着多头审批和条块分割、相互之间协调不够等问题,不仅造成资源分散、难以形成合力,而且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2.财政对农业投资资金管理效率低下

一是预算管理弱化。一方面,法定预算常常因某些人为因素而未经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另一方面,预算项目资金被随意进行再分配、再调整,导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影响了财政资金导向作用的发挥,也不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的农业发展规划。

二是追踪监管反馈差。财政支农工作的主要内容往往是分资金、下指标,但财政农业投资资金追踪监管反馈工作始终不能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财政对农业投资资金到位率低。在现行体制下普遍存在着中间环节多、资金在途时间长的问题。财政农业投资资金预算执行缓慢且年度内支农资金支出不平衡等问题相当突出。

四是财政对农业投资资金经常被挤占、挪用。财政困难资金调度无力的地方政府通常挤占财政农业投资资金发放工资、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此外,由于某些农业专项工程多头管理,多头组织所带来的财政农业投资资金分散、管理职能肢解等问题也十分严重。

(二)财政对农业投资力度不足、波动性强

目前,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总量不断增长,但增速波动性较大,且财政农业投资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呈徘徊下降趋势。

从财政农业投资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看,从1978年的13.43%,逐渐下降至2006年的7.85%。其间,虽然某些年份这一比重有所反弹,但30年来的变化总体上呈现下降趋势。

从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增长的波动来看,高速增长的年份为 2004年,达33.24%,但1999年财政农业投资比上年下降了5.98%。其他不同年份财政农业投资的增长率差异也较大,反映了财政农业投资增长的稳定性比较差,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农业投资的增长也并未达到《农业法》规定的“政府财政农业支出的增长要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的要求,即使达到了《农业法》所规定的每年用于农业的支出不得低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要求,国家对农业的支持总量仍是低水平的。

(三)财政对农业投资结构不合理

一是财政对农业投资主要用于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主要用于农林水气象部门事业费,而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比重低。2006年,支农支出达到2161.35亿元,所占比重为68.12%;而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分别只有 504.28亿元、21.42亿元,所占比重仅为15.89%和0.68%。农业科研投入下降,使得农业科技贡献率低,不利于农业长远发展;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农业基础设施脆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土壤质量越来越差,综合肥力下降,水土流失面积越来越大。

二是在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农民可以直接受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从而对农业经济增长贡献弱。

三是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地区投向不平衡。由于财政对农业投资中地方政府所占比重在80%以上,地方政府财力差异直接影响财政农业投资的地区结构。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达,财政实力比较强,因此,在我国农业投资总量中占了“大头”。广大西部地区由于经济落后、财力不济,农业得不到财政的多大支持,从而使之.与东部地区农业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

四是财政对农业发展的间接支持多于直接支持。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动用财政资金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农业投资者进行直接收入补贴,以提高农业投资微观主体的投资效益,激励农业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却实行的是对农业间接支持的财政投资方式。如,政府通过拨款,支持农业事业单位为农民提供科技示范、病虫疫病防治服务;通过修路引水、培训指导等开发式扶贫,为贫困地区创造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脱贫致富等,对农户等农业投资主体的直接收入补贴比较少,从而影响农户的农业投资积极性,财政农业投资的效率也比较低。

㈣ 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㈤ 公司在投融资过程中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建议咨询专门律师,以下供参: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办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㈥ 项目融资存在哪些问题

不知道您指的是项目融资的哪个方面,设计的方面很多,但是核心就是估值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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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在融资过程中,投资人一般会问创业者什么问题

建议咨询专门律师,以下供参: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的身份是该县企业的承包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其代表职能令人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换言之,刘先生如果没有企业的授权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无权与投资人就投融资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即使达成某种协议,该协议的效力需要企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刘先生所找的投资人是某外国投资公司驻北京代表处。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㈧ 请教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1.Party A ( Fund Raiser ) is obliged to provide to Party B ( Investor ) the certification of the patent of the newly-invented robot in order to assure the legitimacy of the proction.
2.Party A is obliged to provide to Party B the market research report and the marketing program in order to show the ample room for profit margins.
3.Party A is obliged to provide to Party B the risk report of its sale and to accept the marketing strategy and program of proct amelioration proposed by Party B via consultation.
4.Party B keeps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method of fund supply, stock or debit.
5-1.Party A is obliged to explain to Party B in details the dividend or interest and to provide certification of fund raised from Party B and even guaranties if necessary.
5-2.The fund raised from Party B is necessary to b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 and interest of the investor.
6.Party A shows the advantages of proction 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profit when Party B prefer other investment projects.
7.Party B has right to spot-check, participate, supervise the proction and sale. Party A has to accpet the views of Party B via consultation when the real return is badly lower than the expected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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