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专、股权等)抵押属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在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中,劣后级投资一般由融资方投资,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4)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土地或现房抵押,保证担保;房地产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信托持股,股权质押,派驻人员,监控资金,回购安排等。
②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控制
一、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概况
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政策法律风险等。
公司风险管理贯彻全面性、审慎性、及时性、有效性、独立性等原则,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健康运行。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的机构与部门包括: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项目投资评审委员会、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财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
2.风险管理
2.1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坚持加强对交易对手的评估和识别工作,实事求是地对融资方、关联方、控制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落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措施(保证、抵押、质押),对同一债权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多重担保,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充足,风险可控;办理抵押贷款注意对抵押物权属有效性、变现能力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办理保证贷款对保证人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议制度。
2.2市场风险管理
公司通过多领域的业务组合来分散风险,在公司较为精通的业务领域内,逐渐建立与公司有固定业务关系的目标客户群,减少因不熟悉行业情况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加强对交易对手在其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分析,准确把握资金进入时机,密切跟踪市场,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状况,严格规避宏观政策调控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项目的期限长短以及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调剂能力,合理约定信托资金的还款方式、价格、期限及有效的内控措施,避免市场风险带来的资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2.3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在组织机构上保证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相分离,在业务的各个环节均有严格周密的控制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规程,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流程;审计稽核部门按期对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稽核,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审计。
2.4其它风险管理
公司各项管理与业务制度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并通过对宏观政策和行业政策的跟踪与研究,提高预见性,控制政策风险。公司法律顾问和风险控制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以规范业务行为,控制业务范围,确保业务部门严格按照现有法规进行信托业务创新。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文化
公司依据《公司法》、《信托法》和各项监管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层规范运作。公司构建了层次清晰、覆盖完整的内部信托网控制体系,前、中、后台进行合理划分,营造了合规、完整、有序的内控环境。
公司注重引导员工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逐步建立“风险第一、内控优先”的内控文化和风险观念。
2.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依托所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决策、业务、财务和其他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的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进行流程管理。
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业利得财富委员会,监事会,经营层下设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计稽核部、风险控制部、财务中心等依据相关制度参与公司内部控制。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操作规范,措施有效。
3.信息交流与反馈
公司已建立完整规范的信息传递和披露制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确保各类信息交流与反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监督评价与纠正
公司通过内部审计、业务稽核等措施,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各经营管理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落实。

③ 信托公司的风险与利益
信托公司风险:
在目前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横跨货币、资本和产业市场,以受托融资、投资管理和咨询顾问为核心的基本业务经营模式,必然使信托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类型具有自身的特征。
1、市场风险弱化。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利率、汇率波动的加剧,市场风险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环境中的重要因素,而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业务在缺少负债业务和信用创造能力的前提下,自有资产规模增长和风险暴露有限。而以信托工具使用为特征的集合管理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财产的市场风险最终将由受益人一方承担,市场风险在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被大大弱化。
2、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凸显。在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限制下,能够倚重的集合管理资金信托业务平均预计年收益率在4%至5%之间,而据测算,银行的利息支付率平均为1.66%,巨大的资金成本差异导致信托公司的资金使用必然导向高风险、高收益项目,全面提升了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水平。
信托业作为金融中介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配置金融资源,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而信托功能和信托效率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具体的制度规则支持,“一法两规”距离构建一个成熟的行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3、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其他风险类型在信托业呈现不同的特征。信托投资公司面对的流动性风险,表现为集合管理资金信托计划在投资失败或交易对手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按期清算出现的大额资金缺口。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的复杂性和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信托投资公司也很容易落入法律风险的陷阱。
提升信托公司风险决策能力
全面风险管理实现的是对公司经营全过程的风险管控,面对信托投资公司灵活多变的业务模式和创新业务类型,在缺少定量模型和批量化处理的前提下,提升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决策能力,构建完善的风险决策系统,实现风险的前端控制成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
1、信托投资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结构
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覆盖公司整体的矩阵式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公司董事会及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通过风险管理意图的逐级向下传递,实现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前端控制和纵向风险信息的传递。(2)设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具有高度独立性的风险管理部门(3)在业务前端设置风险管理专员。
2、横向的风险分析报告与纵向的风险控制规则
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工作成果,体现为横向的风险分析报告和纵向的风险控制规则。透过横向的风险分析报告,公司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能够适时的调整公司总体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最高风险承受水平,同时综合风险评价信息能够反馈到业务前端部门,动态的改进具体的风险管理策略。纵向的风险控制规则包括重点行业和业务类型的风险量化标准、尽职管理指引、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准则,同时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阶段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纵向风险控制规则进行不断的调整和维护。
3、针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重点防范
现阶段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模式,决定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成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防范的重点。现代意义的信用风险不仅包括违约风险,还应包括由于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上的变化,导致信托投资公司资产价值发生变动遭受损失的风险。然而,由于数据积累、报表质量、资产回收率预测等信息不完备因素的制约,信托投资公司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防范还将集中于定性信用分析、信用评级与监控、风险损失准备等方面。虽然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仍在不断迅速发展,但近期内无法准确量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加强和改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规则,提高内控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将成为改善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管理状况的有效途径。
收益: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http://ke..com/view/537.htm
④ 急需《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即212号文)全文。谢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管,督促信托投资公司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健康发展的关系,依法合规经营。信托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未雨绸缪,防范风险。凡向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对上述行业进行投融资。对使用信托财产向热点行业投融资的,要向委托人明示国家政策,进行特别信息披露,严格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监局要切实做好“窗口指导”,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提示、风险警示,检查风险管理措施;对风险管理措施不力的,要限时改进;对拒不改进或限时内未改进的,应即停办相关业务。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对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五级分类的准确度进行检查和复查,努力降低不良资产余额和比例。
二、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三、加强对信托业务的监管,跟踪信托合同执行和履约情况,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必须勤勉、尽责、严格实行分账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信托当事人或合同规定的人进行充分披露。未经相关委托人同意,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投资公司每月逐笔报告集合信托业务风险状况;要重点做好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资金信托业务公开营销,办理附加协议、保底条款、虚假委托代理业务,挪用和私自改变信托资金用途等违规事项的监管工作;要通过访问、电函等各种形式向委托人重点了解信托业务合规性情况。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业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和投资评价制度。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单独管理的资金信托,1个资金信托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各银监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清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要立即纠正;在清查时,要特别关注信托投资公司是否尽职管理,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要认真检查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所控制或关联的证券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情况,对投资组合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评价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要立即指出,限期改进,持续监控。
五、按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对异地集合资金业务,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对信托投资公司存在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未进行分账核算、办理信托或委托代理业务中承诺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不按信托文件规定用途运用信托财产、风险管理有疏漏、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自有财产损失较大等情况的,自发现之日起,立即停办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情节严重、风险较大的,可以进一步停办本地、异地单独、集合管理的资金信托业务。在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风险状况未得到切实改善,有关机构和责任人未得到处理前,不得恢复所停办的业务资格。
六、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除信托文件有规定并专门向委托人做信息披露外,不得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关系人,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固有财产项下业务时,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个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及关系人之间的交易要进行充分披露。信托投资公司任何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和进行损害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要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信托投资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要立即进行严格清查。已超过上述比例规定的,除不得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外。对超过的部分,要制定计划,限期清理压缩。对违规关联交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对重新登记所审查事项要实施持续跟踪检查。对发现重新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或建议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重新登记前的原有业务,严格要求,加大清理力度,按照“逐月监测、按年考核”的原则,监督原有业务清理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严禁发生新的违规负债。对资本金不足或未提足准备的信托投资公司,限期补足。对重新登记后新发生的违规负债业务、超过规定比例的投资、担保、拆借及违反拆借资金用途进行长期运用的要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超过规定期限未纠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限制或暂停其部分业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对拟重新登记公司的监管。在未完成重新登记前,除清收资产、归还原有负债外,不得开展任何新业务。拟转制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未完成转制前,各银监局应继续履行好监管责任,严禁其开展任何新业务,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转制工作。无法实现转制的,要及时研究,采取进一步的市场退出方案。对仍处于停业整顿的,要督促负责整顿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后续市场退出工作。当地监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责任,按照银监法的要求,做好机构与业务的监管。严禁其从事清收资产、偿还负债以外的业务活动。
九、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聘用合格的独立董事以及增强内、外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切实防止信托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经营和损害风险管理的做法。对已发生的情况,要依照银监法坚决予以处理。对不具备健康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长期存在严重缺陷的,要坚决叫停信托投资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
十、加强和完善对高管人员尽职和诚信度监管。各银监局要依法开展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了解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对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不在注册地履职的,要责令立即正常履职,或建议公司限期更换相应的高管人员;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长期空缺的,要限期选任合格人员,限期未选任合格人员的,要暂停该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不熟悉业务,不能清楚地掌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不具备管理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要进行监管警示;限期达不到要求的,应建议公司即行更换。不接受或有意躲避监管谈话,对监管谈话敷衍塞责,不认真负责地答复监管机关询问,甚至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高管人员,要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及时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对违规经营、落实监管意见不力的信托投资公司。除依法及时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高管人员权力进行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任职资格。凡有不良记录或受金融监管部门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在信托投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各银监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托投资公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作风到位,监管到位。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对各类重大风险要做到家底清楚,并制定监管预案,多做工作,稳妥处理。要不断完善监管责任和问责制,确保监管政令畅通。对不认真执行审慎监管要求,监管失职和渎职的人员要及时严肃处理。各银监局监管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总结经验,做好工作,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参考网址:http://www.zgxt.com/news.jsp?id=26117&typeid=8502000
⑤ 如何做好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其实就是对项目的审核工作,你必须对项目中涉及的法律了解全面。同时能够分析出项目中的问题。按照你们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去合规这个项目的各个结构。
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97号)
俩字,暂停银信合作
⑦ 银监会下发了《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为什么这么急啊
展恒理财认为以上监管政策均在情理之中,投资者应保持平和的心态,理性地对待。
首先,我们要了解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精神的真正内因。我们先看一组数字,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全国信托公司自营资产合计1351.4亿元,负债合计179.96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71.44亿元。管理的信托资产合计30103.71亿元,已经跨越3万亿元大关,与2004年末2102亿元的信托资产规模相比,在不到六年的时间里增长近15倍。显然信托业这几年快速发展,但与其相对应的风险管控却相对滞后。与此同时信托行业经营模式多属粗放型,有些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为寻求发展,积极扩张业务,对投资项目审核不严,滥竽充数的情况时有发生,极大扰乱了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同时,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比较复杂,通胀压力较大,流动性相对过剩。在这种内外部共同作用下,监管层出台以上措施,主要目的也是规范信托业健康发展,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这也符合当前国内经济政策大方向,无可厚非。
其次,对于信托业中的房地产信托来说,监管层的调控力度更大。监管部门不仅把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提高到3%(最高级),还专门发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针对房地产信托的合规性风险检查和自查。仔细想来,也能理解。自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以来,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融资渠道被掐得很死,众多资金量紧张的地产公司纷纷涌向信托产品,为房地产公司赢得了一口喘息的机会。由于房地产信托产品收益率较高,接受范围较大,因此发行速度很快(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占信托产品总规模的比率由年初的10.3%激增到三季度末的13.4%),但如此高的发行速度必然导致产品鱼龙混杂,系统性风险也随之增大。在这个时机,监管层出台针对房地产信托的相关政策也在情理之中,这也是配合国家调控房价的措施之一。
如此一来,我们是否能理解为监管层确实要掐死房地产信托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承认监管层确实在打压房地产信托,但却并不是叫停,只是限制。投资者针对房地产信托保持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房地产信托的整顿甚至整个信托业的转型势在必行,也许转型过后,房地产信托会迎来更加蓬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