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合资金信托的设立手续
(一)集合信托计划的名称、目的和规模;
(二)信托资金运用范围和运用方案;
(三)信托合同样本;
(四)信托计划执行经理介绍及简历;
(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六)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方案(应载明拟推介的具体城市);
(七)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适用时);
(八)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九)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批文复印件(适用时);
(十)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❷ 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不能作为配售对象参与询价了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常规类询价对象是指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合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常规类配售对象是指常规类询价对象管理并符合《承销办法》规定范围,可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包括:
(五)信托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十)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注意第五条第10款。
❸ 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此外,在达成关联交易前,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该关联交易条件和市场的一般交易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但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程序获得有效份额的受益人认可后,可达成该关联交易。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集合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由商业银行代为向投资者推介集合信托计划,但不得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投资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在商业银行网点放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在材料的显要位置注明商业银行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集合信托计划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有关风险提示条款应经律师审核)。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但信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在有关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推介材料中进行了专门风险揭示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向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集合信托计划完全向机构委托人推介的,经委托人同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适当减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披露内容,但被减少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在信托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如果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

❹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来
集合信托,信托投源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2、性质不同
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❺ 集合信托计划的定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❻ 集合信托收益权份额需要注册登记吗
对于发力资产证券化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信托人士认为主要是考验信托公司发掘资产、评估资产和配置资产的能力。
近日,建信信托作为交易安排人发行了市场上首个以多个信托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嘉实建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嘉实建信ABS”)。建信信托作为第一层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并作为交易安排人主导了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中介组织、监管沟通、推广发行等全流程服务。
此前,信托公司多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通过SPV把基础资产变成信托资产,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但此类业务多为银行主导,信托公司若仅充当SPV,在同质化的竞争中项目利润微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进,信托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充当的角色也开始出现了变化,从“参与”变成了“主导”,从“受托人”转变为“交易安排人”。未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看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利润空间,拓展业务蓝海。
建信信托主导 首单信托受益权集合ABS
2015年11月27日,由建信信托作为交易安排人的“嘉实建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嘉实建信ABS”)成功发行,并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交易。该产品是市场上首个基础资产为多个信托资产打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增信措施采用的是优先级/次级结构分层设计,回归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托于基础资产现金流自身的风险水平而与主体信用相隔离的本源。
嘉实建信ABS采用了“信托+信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三重SPV结构,实现了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该项目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建信信托作为第一层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并作为交易安排人主导了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中介组织、监管沟通、推广发行等全流程服务,体现了信托机构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优势。
该产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人民币26亿元,包括优先级A档24亿元,评级AAA,期限22个月;优先级B档2亿元,评级AA+,期限22个月;次级规模约为1.7亿元,无评级。产品推出后获数倍超额认购。
布局企业ABS SPV向交易安排人转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为三大类:人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此前,信托公司多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通过SPV把基础资产变成信托资产,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但有业内人士坦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银行主导,券商承销,信托公司若仅充当SPV,在同质化的竞争中项目收费极低,然而仍要参与项目结构交易设计、文本撰写、项目审批报备、费用清算等工作,工作繁琐、耗时长,有点得不偿失。
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利润微薄,据业内人士介绍,信托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费用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按规模计算,可能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之间;一种按数量计算,一单业务收费30万元左右。
显然信托公司并不会满足于通道角色和微薄的利润。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行政审批取消,正式实施事后备案制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之后,信托公司开始涉足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也开始出现了变化,从“参与”变成了“主导”,从“受托人”变成了“交易安排人”。据嘉实建信ABS项目负责人介绍,建信信托充当了项目的发起人、受托人、交易安排人,并实际主导了该产品的销售工作,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的评级机构,嘉实资本为项目管理人。由信托公司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业内也居前。
此前,中信信托也曾主导发行“中信·茂庸投资租金债权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为国内首单直接以商用物业租金债权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从参与到主导,很直观的好处就是利润的提升。从前我们从主导方手中分取项目费用,现在我们作为原始权益人和交易安排人,给其他参与方分拨项目费用。未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会看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也将是信托公司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述项目负责人表示。
负面清单做指引 基础资产多样化可期
进入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信托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屡传佳讯,先有中信信托发行国内首单物业租金债权ABS,后有外贸信托参与国内首单微贷信托受益权ABS,建信信托主导国内首单信托受益权集合ABS成功发行。
从早期的个人住房及汽车金融等零售信贷,到信用卡、应收款,再到物业租金债权和信托受益权集合,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日益多样化。
2014年年底公布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实施穿透原则,明确了不投向负面清单中所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均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多样化扫清了障碍。
以嘉实建信ABS为例,以建信信托自持的多款存量信托计划为基础资产,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都是信托公司挑选的优质资产,因此在市场上反响热烈。
“该产品是标准化产品,于银行而言资本占用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因而受到银行青睐。”项目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发力资产证券化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上述信托人士认为主要是考验信托公司发掘资产、评估资产和配置资产的能力。
❼ 集合信托计划存续期限 可否设成6个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集合类信托的存续期最少是1年,没可能设定成6个月。
但是从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会设定成1年期的项目,但是会附增一条:可提前至6个月结束,这种情况倒是比较多见
❽ 什么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回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答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❾ 信托在银监会备案流程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9)集合信托计划预登记扩展阅读
信托理财产品说明这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银监会对信托产品的监管要分阶段分类别,前期监管一般分为两种,单一信托计划多为报备,即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将信托产品材料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备,集合信托计划多为报批。
即信托公司发行产品时将信托产品材料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提出审请,待获得批准后方可发行,面向公众发行的信托产多数为集合类产品;中后期管理是信托公司定期将信托产品的运行情况向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报告。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
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❿ 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要求对集合产品信息进行公示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