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文件规定,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在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贰』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怎么处理是否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只要待待融资期满后购入该设备,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且设备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即增值税应税项目)可按规定进行进项抵扣。
『叁』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进项税费怎么计入
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不一致,要求企业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人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伍』 江苏省国税局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
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为:如购入价值不含税100万元租赁标的物,将标的物价格(本金100万元)和租赁费(利息20万元)合计分期收取(一般是2年24期),每月(期)收取5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后,其当期购入标的物的进项税额能够一次性抵扣100*0.17=17万元,但当期的销项税额仅为5*0.17=0.85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将出现大量留抵税额,企业反映对其资金占用影响巨大。据在上海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反映,上海试点后采取本金可在当期一次性开票,利息部分按租赁期开具发票的做法,避免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因此能否对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类似上海的做法,以减少大量留抵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占用的不利影响?江苏省国税局答复:开具发票的时间应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在直租模式下,为何融资租赁公司执着于上海模式的一次性开票呢?这可能是对客户有利,便于对客户开展业务。有没有退税的利益存在呢?就提问涉及的案例来说,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单项业务前20个月没有增值税可交,后四个月开始缴纳增值税,每月缴纳0.85万元,销售额是5万元,每月税负率是17%,按照超三返还规定,假设逐月即征即退,可以每月退税0.7万元,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15万元。后四个月一共负担税款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如果一次性就本金开票,假设标的物一旦购入则马上起租,开票次月即收取第一月本金,开票当月进项销项相等,无需缴纳增值税。其后的24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但每月仅需要就其中的20/24=5/6万元开票并缴纳增值税,这个时候的开票金额也是当月的销售额,每月实际负担税款0.03*5/6万元,每月退税=0.14*5/6万元。24个月一共实际负担税款(0.03*5/6)*24万元=0.6万元。该单项业务的整个周期的税负率是0.6/120=0.5%。 如果不考虑税款的时间价值,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负差异不大。时间仓促,来不及复核。请大家批评指正!
『陆』 融资租赁营改增后怎么计算
参考下面的文件: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的计税规定:
1、销售额扣除
(一)业务处理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柒』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适用营改增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融资租赁区分有形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不动产不属于,有形动产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17%。
『捌』 融资租赁营业范围有一项是咨询。营改增后咨询费费率是多少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这里的提供现代服务(不含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6%,也就是说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以上,也就是一般纳税人,才适用6%的税率,没有达到500万元,则适用3%的征收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应税劳务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适用6%的的税率。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6号
『玖』 营改增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该如何计算
答:入账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存货的入账价值、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借:投资收益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拾』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新旧税收政策影响 :
(1)税目变化 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
(2)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7%,扩围前营业税税率为5%。
(3)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a,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c,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d,“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5)税款计算a,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b,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税率3%
(6)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4、此次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发票究竟是开给出租人还是承租人仍然没有规定。一种方式是供货方将增票直接开给承租人,出租人按照原缴纳营业税的方式从销售额里扣除实际成本之后计算销项税,但这种方式扣除实际成本之后也就没有进项税抵扣了,不符合此次立法精神。第二种方式是将增票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开具增票给承租人(注意:发票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不一致)。
5、目前仍不清楚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是应该根据支付进度分次开具发票,还是可以一次开具发票;在租赁设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最终转让之前,是仅可以就每次支付中相当于利息的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可以按每次收取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开具发票等。如果在融资租赁开始日按照进度款总额开具发票,那么对于租赁公司来讲将非常不利。
案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例一、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900-100—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7%-170-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83.33 如按年分次缴纳=16.67
分析:由此看出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赋大幅上升。上海试点折中方法是超过3%的部分即增即退
案例二、售后回租(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很多情况下都选择售后回租的方式经营,我们再比较一下售后回租在营改增前后的差异,以及售后回租与直租的差异
标的资产购买价为900万元(CIF),关税1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代理商作价1170(含税价)卖给承租人,出租人再按照售后回租的方式提供给承租人资金,租赁期五年,承租方每年支付租赁费300万元,最终残值作价5万元,另融资租赁公司此次从银行借款1200万,年利率7%。
(1)营改增之前每年需缴营业税=(300*5+5-1170-1200*7%)*1/5*5%=2.51
(2)营改增之后需缴增值税=(300*5+5-1170)*17%-1200*7%*3%(金融保险业按照简易办法征收)=54.43 年缴纳税金=10.89
分析:售后回租卖方(即承租人)不开票给出租人,该部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按照营改增差额征收的方式延续的思路,能否从销售额里抵扣还得看相关各方对政策的理解。 综上所述:
(1) 营改增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如没有其他优惠办法,将对融资
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
(2) 在租赁方式的选择上,售后回租如果能将支付的款项从销售额
里抵减将比采取直租方式更有利。
(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降低2个百分点。
(4) 对于经营租赁,主要看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能抵减掉税率上升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