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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审计

发布时间:2021-04-10 10:17:23

1. 信托公司由谁来监管

你好,信复托公司由一制个部门,也就是银监会监管。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信托机构监管部门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经营营业性信托业务需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监管的条例:

1、信托公司发行的所有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进行报备;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会出台一些政策对信托公司进行一些规范活动。所以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

2. 请教有经验的大虾,我学会计的,20127毕业,现找到一家建筑公司项目部会计、事务所项目部审计、一家信托公

看你对自己的期望是怎么样的。。第一家和最后一家,范围有限,学的东西只限于某一个行业。事务所,范围大,接触的行业多,自然学到的也多,但工作累和工作时间上来看,事务所也是最累和时间相对长的,这要看你自己的选择了,再者,你才出来没经验,事务所的审计能学到东西但要想往上走,难,。。,而且事务所是以提成的方式领工资的,另2个单位或许上班时间要松些,工资可能是死工资。。你自己看着办吧。希望能帮到你。

3. 哪些情形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终止

有以下情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可终止:

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审计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2、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3、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4、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4. 请问,信托投资公司,财务报表怎么编制急待,叩谢了!

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主要是面向监管部门的,其中以银监会的非现场监管报表为主,要求上报的报表共计21张,包括以下4部分:
(一)固有业务报表。涉及报表12张,分别为《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G01、《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G03、《利润表》G04、《利润分配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G11、《流动性比例监测表》G22、《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G3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G4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2、《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G43、《长期股权投资风险情况表》和《债券托管及证券交易保证金存放情况表》。
(二)信托业务报表。涉及报表4张,分别为《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信托财产状况统计表》、《信托项目到期情况统计表》、《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及客户集中度情况表》。
(三)补充报表。涉及报表1张,即《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监测情况表》。
(四)机构基础信息报表。涉及报表4张,分别是《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股东情况年报表》、《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年报表》和《信托投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年报表》。

对于以上的报表编制,需要财务、审计、风险、合规等多个部门协作才能完成,其中涉及的部分数据也需要跟具体的业务部门进行协调才能获取。所以多数规模较大的信托投资公司会采购专业的信息系统来完成以上工作内容。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下载表样后,用Excel进行编制。

5. 如何审计信托资金来源与运用

(1)审查资金来源和运用。检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符合规定,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中属于基建性质的.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率的浮动相收费标准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2)审查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坚持了先存后贷的原则。(3)审查租赁业务。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和协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租用的设备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纳入更新改造计划;银行是否坚持了“先到货,后付款”原则;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收取租赁费及利息等。(4)审查其他信托业务。主要是对汇票承兑与贴现、代保管、代理收付、咨询和抵押业务等进行审查。信托业务审计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双方职责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健全,资金、证券、贵重品和物资是否有安全保障等。

6. 信托公司的信托财务部门都有哪些职位

固定收益会计、证券业务会计、自营业务会计、复核会计、信托账户管理、资金管理岗、出纳、统计管理岗、主管、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
其中,相当一部分岗位会和外部的银行、会计事务所等有接触。举个简单例子:账户管理就是要和各银行对接开立信托账户的。再举个例子:融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企业的信托业务发送询证函。诸如此类

7. 信托审计要暂估收益吗

这一个问题要分两部分来说: 第一。企业用资金认购信托产品。公司投资信托产品按照法律是应该缴税,但实际上信托公司在分收益的时候没有保税或代扣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一般企业自有资金买的信托获得的收益在审计中会划到其他收入或营业外收

8. 金融学硕士到信托公司审计部实习会有助于后续找证券公司投行部、行研实习或者其他吗

你好,你未来是希望从事投行或者行研类的工作是吧。不过,要成为从事工作是很不容易的。一般来说,投行或者行研类的工作招聘要求很高,因为金融行业大部分是销售,投行或分析类岗位很少。我不知道你目前的状态,所以不是很好解答。
一般来说,从事投行或行研的工作要求硕士学历,本科研究生阶段都就读于知名高校(双985,即本科硕士均为985高校,当然也包括央财上财一类的学校,是应聘的基本门槛),甚至是海外名校,有相关的实习经历(投行或行研的实习经历,其实申请实习的难度也是很大的),有CPA、CFA、司法考试也是对应聘有所帮助的。此外,运气也要不错,因为参加招聘的一般都是很优秀的人才,用人单位选择不过来是,会有较大的随机性。
在信托公司审计部实习,我感觉好像是偏业务支持的岗位,并不是业务岗,信托助理这样的岗位可能和投行会更近一些。有需要了解的可以接着问,把你的情况可以多说一点,希望可以帮到你。

9. 信托公司由哪个部门监管如何监管

银监会。具体有银监会非银司负责,当地银监局落实。

监管: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

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10.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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