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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保融资优势

发布时间:2021-04-10 17:58:51

㈠ 企业如何合理使用出口贸易融资方式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多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可供企业进行选择,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多种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结合,能够使企业得到更好的资金运用。以下就一些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组合进行详细介绍。货运有风险?保运通为您提供专业的货运保障!
一、福费廷与出口卖方信贷相结合
出口卖方信贷、福费廷结合融资模式是:用出口卖方信贷来解决出口企业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当出口企业发货以后,将全套债权凭证通过福费廷方式卖断给银行,融资款项用于偿还银行提供的出口卖方信贷。
与单一的出口卖方信贷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提前使用卖方信贷,又能提前偿还卖方信贷,既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又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合同签定之后生产过程开始之时,就向出口商陆续发放卖方信贷,在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将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贷款。
与单一的福费廷相比,降低了进出口双方的风险,进口方免去了各类风险,将风险转嫁给代理机构。出口企业获得持续不断的大量资金能够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品生产中去,加快生产速度,提高生产效率。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信贷融资形式,一方面,企业应收帐项负担得到减轻,在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来自境外的应收账款在资产比例中缩小。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把全套出口福费廷单据卖断给商业银行以后,便不受汇率变动以及债务人资信情况变化的影响。
二、保付代理与福费廷相结合
保付代理与福费廷相结合融资模式是付款期较长交易金额出口商的选择。
与单独使用福费廷相比保付代理对出口商提供客户资信调查、销售账户管理服务,从财务管理方面降低经营成本。优势就在贸易合同订立前就开始控制风险,贸易后账务管理与企业脱离提供融资又提供劳务,拓宽了企业的业务范围,适用于以赊销为主的非信用证项下的小批量、小金额、期限短的贸易结算,它所解决的是出口以消费品为主信誉良好但资金环节薄弱的企业融资问题。
与单独使用保付代理相比福费廷业务必须事先经过进口商同意才能得到进口地银行的担保,转让的票据也必须事先经进口商承兑,遵循的是进口商法律责任确定条件下的票据流通逻辑,进口地的担保行是后于进口商付款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进口商拒付时都必须先承担付款责任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不影响债权转让的独立性。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综合业务比保付代理业务有更强的保证性。
这种结合融资方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及时把交付使用后的风险转嫁出去,节省了出口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带来的相关费用开支。在利用外资为国内出口企业进行融资同时拓宽了融资领域,我国的票据流通运作受票据法的约束和保障,银行业务风险相对较低,它可以使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安全性达到最优状态,优化了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的结构。
三、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
打包放款与出口押汇相结合融资模式是用打包放款来解决中小出口商前期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生产,在货物装船起运离港之后使用出口押汇来取得待收账款。
在此过程中先期出口商只有一个规定了生产规格和交付日期的信用证正本,缺少投入生产所必须的流动资金,没有其他可以作为银行抵押的依据,当取得信用证面额80%的发货前放款资金来组织生产产品,既节约了生产时间,提高了效率,也免去了因利率浮动来来的无形损失,当货物起锚离港时出口商已经获得了全部的出口单据,再将全部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给银行获得出口押汇,将银行垫付的资金支付银行打包放款的款项。
同单一的出口打包放款相比,这种综合融资形式使得出口商既能及时使用打包放款,又能在信用证付款之前偿还打包放款,减轻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加速了银行信贷资金周转。银行在出口商生产过程开始之前,就向出口商发放打包放款,在出口方完成交货任务之后,出口商将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融通资金,归还银行提供的打包放款。
与单一的出口押汇相比,从业务期限方面来看,二者具有衔接性,放款业务到期时也是押汇业务的开始时间;第二笔放款业务可以和第一笔押汇业务同时进行而且互不干扰。
在解决了生产环节的资金不足的前提下,节省了因筹集生产资金造成的延误生产带来的成本费用,保证产品及时外运出口。
这种复合式的出口贸易融资形式,一方面,减少了企业资金不足而进行普通贷款带来的负担。另一方面,出口商在把全套出口押汇单据交给银行以取得用于偿还打包放款的资金后,便不受收汇不着的制约,只需防备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的风险。由于进口商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风险也随之消失,避免了来自于两种业务的双重风险。保运通提示:
出口贸易融资方式的多种组合,很好的弥补了各自贸易融资方式的不足,同时具备了多个贸易融资方式的优势,降低了风险的发生率,使企业资金运用更为高效。

㈡ 出口信保融资产品可以美化企业财务报表吗

通过保理方式融资比通过贷款融资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塑造良好的财务报表。由于应收账款和银行贷款都在财务报表上表现为负债,而通过保理融通资金不但不增加负债,反而表现为应收账款减少、现金流增加。
保理对财务报表的美化作用:
1.加快回笼资金,反映在报表上主要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回收期的缩短,可以使一些反映企业营运能力的财务比率变得更为好看,这是最为直接的美化;
2.保理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融资,如果公司整体资金运作的回报率较高,这部分提前释放的资金可使企业获利(综合水平上的),这是间接的美化;
3.关联企业之间(尤其在其中一方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的保理则可以使相互之间的往来账发生有利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变动,对于维护其形象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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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为什么出口信贷担保制可以起到进出口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可以提供损失补偿保障功能;二是可以更加便利地获得银行融资;三是可以促进使用各种灵活和更具竞争力的结算方式;四是可以协助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完善风险防范制度,构建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

中国信保的应收账款管理、资信调查与评估、商账追收等增值服务不仅面向保户,也面向所有的出口企业。若发生了逾期未收汇案件,企业可以委托中国信保公司代为追偿。

出口信保可以降低成本,可以将企业风险降低,企业做短期出口信保可以先到银行融资,这样可以使企业资金周转快。出口信保是国家担保的一种,一但遇到国外客户倒闭或是银行倒闭给出口带来的损失国家将给予担保,这样会使企业的风险减小,而且现在国家在出口信保这方面增加了5亿美元作为出口信保经费,国家还将出口企业所做信保的保费给予13%补贴,地方政府还另有补贴,所以说信保可以促进出口,带动出口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㈣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担保的区别

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以鼓励本国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开拓海外市场为出发点,为出口商和银行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布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汇和出口信贷等业务上遭受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它是为出口合同项下企业享有的权益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国家财政支持的保险机构具体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内容是保障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1919年的英国,当时为鼓励本国商人向澳大利亚出口,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出口信用担保署”,为出口商提供商品债权保险和融资担保。现代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实际上包括保险与担保,其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对出口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转移贸易、外汇、结算中的风险,使出口商从合同签订,直到最后结算收汇各个环节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这一功能通过买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和固定利率融资以及保函保险等手段实现;第三,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了机会。这样的项目涉及跨国采购,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关国家通常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的基础上,合作承保各自国家的出门或信贷部门:第四,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发展有助于减少摩擦,保证各国出口商的平等竞争。
以英、法、德等国为代表的OECD国家于1998年4月1日达成最新的出口信贷与信用保险“君子协定”,它要求各成员国的信贷条件不得高于“君子协定”,否则必须事先通报其他各国,防止出现损害有关成员国利益的不平等竞争。正是这种公平与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险得到WTO规则的认可。根据WTO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协议,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补贴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在国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独到的。相应地,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各国政府已经纷纷改变过去对出口所采取的补贴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国际社会所接受和广泛采取的间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险正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据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统计,全球国际贸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最高时达到14%。有些国家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39%、21%和13%。英、法、德等国的经验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扩大本国资本货物出口、大宗货物出口和海外投资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显。上述三国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这使它们的企业能够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实力和高度保障进出新兴市场。
二、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
1.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处理及评估。在多年的业务实践中,出口信用机构逐渐形成自己的信息网络,并积累了大量的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国别资料以及各国买家的资信材料。
出口商在办理信用险的过程中,出口信用机构往往根据具体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承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承保后,保险机构还能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能够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业务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险不仅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机构,更主要的是增强了出口创汇的信心和勇气。
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扩大出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公认比较安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手续繁杂、审查严格和成本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的进一步扩大。为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约通讯费用,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非信用证付款结算方式,如D/P、D/A、O/A等,据统计,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评估国外买方的信用风险除涉及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买方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难以把握出口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有些出口企业也因此而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甚至还丢掉了许多老客户。
目前我国大多数出口企业最为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一般公司内部对D/P、D/A、0/A等其他结算方式比较谨慎,有相当严格的权限规定,这样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大多数客户都有赊销方面要求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则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正由于出口信用险承担了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及买方的商业信用风险,出口商才免除了因买方倒闭、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出口收汇也有了一定的保证,从而减少了逾期账款甚至坏账的产生。在出口信用险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促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
3.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高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的老大难问题——资金紧张,融资困难,是制约其加快发展的“瓶颈”。在全国范围内,外贸企业的自有资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规模有限,加之国际贸易合同资金占用时间较长,仅仅依靠定金或自有资金通常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为了开展和扩大业务,外贸企业大量资金需要银行贷款。而银行虽然熟悉评估国内贸易债务价值,但是对国外债务的安全价值通常颇感茫然,从而使得出口商就国外应收款项进行融资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险却可以在贸易融资方面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一些帮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业收汇安全的同时也就间接地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2)通过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融资银行对出口信贷项目的选择,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程度,银行在考虑贷款金额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决定;(3)银行可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互通对国外买家及市场的风险信息,节约风险调查费用开支,加速决策,提高银行的竞争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出口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有了保证,还贷能力增强,资产情况得以改善,企业通过转让出口信用保险收汇保障权益向银行融资,银行没有了后顾之优,应收款项融资变得相对便利得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资金效益和竞争力。
4.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账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国际贸易欠款亦随之大量增加。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纷纷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出口货物。但由于缺乏信用风险管理经验,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出口企业的平均坏账率达5%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当欠款出现后,出口企业又常常苦于不了解当地法律制度、惯例和程序,再加上语言方面的障碍,无法有效地进行境外追讨。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在出口信用保险十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积累了宝贵的账款追偿经验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能够通过账务追偿为出口企业减少和挽回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5.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政府灵活实施外贸和产业政策,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重点即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看,1991年以后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出口增速急剧下降,但机电产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功不可没。此外,我国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近年来能够有实质性进展,应该说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机构能够根据各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对其信用风险程度进行专业化的评估,同时,通过与伯尔尼协会和其他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对世界各国市场的风险和信用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从而通过咨询等方式,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推动了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发展。
6.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开展海外投资。贯彻“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义。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办的海外投资保险就是政府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能够极大地促进本国境外投资的发展。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有着鲜明的政策性特征,其作用主要在于通过承保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帮助企业转嫁风险、促进融资、开拓市场和加强风险管理。
海外投资保险包括股权保险和贷款保险两类产品。股权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贷款保险则对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经营风险,而这种风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三、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展望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正式开办机电产品出口的信用保险业务,并在随后的几年里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全国迅速推广开来,受保市场达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辟了提高竞争力的新途径。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成立,并开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在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形成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合并以上两家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为我国唯一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是我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全新经济环境下,参照国际惯例,深化金融保险与外贸体制改革,加大对出口贸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10余年来的发展,已积累了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到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从保单条款及单证制定到业务人员的上岗培训;从国家风险、买家风险评价研究到承保诸环节如信息调查、限额审批、赔款处理和欠款追讨等方面的实际经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长,市场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率指标大幅度提高。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21亿美元,实现保险业务收入4.4亿元,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共获得银行融资7.1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0亿元。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连国际”支付3328万元巨额赔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为遭受封关损失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及时雨,再到最近为中化和成达两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1亿美元的海外投资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许多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财政厅也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获按应缴并实际交纳保险金额的50%的专项资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各类外经贸企业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险对提高我国外经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防范结算风险的作用将日趋明显。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发展规模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和我国出口贸易的需要尚有相当大的距离,承保规模小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落后最主要的表现。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约占当年国家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7%,远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单独的法规、规章规范政策性出口信用体系;继续加大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和市场营销意识;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析指标体系;改革费率机制,加快费率形成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拓展承保领域;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运营的科学管理等等,都是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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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出口信贷的特点

1.定义:出口卖方信贷是出口方银行向该国出口商提供的商业贷款。出口商(卖方)以此贷款为垫付资金,允许进口商(买方)赊购自己的产品和设备。出口商(卖方)一般将利息等资金成本费用计入出口货价中,将贷款成本转移给进口商(买方)。
2.方式: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3.程序:
①出口商(卖方)以延期付款的方式与进口商(买方)签订贸易合同,出口大型机械设备。
②出口商(卖方)向所在地的银行借款,签订贷款,以融通资金。
③进口商随同利息分期偿还出口商的货款后,出口商再偿还银行贷款
4.卖方信贷与延期付款的区别
① 当事人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延期付款下是工商企业之间的关系。
② 标的物不同,卖方信贷下是货货币资本,延期付款下是商品资本。
③ 信用性质不同,卖方信贷下是银行信用,延期付款下是商业信用。
5.特点和优势
①相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等贸易融资方式,出口卖方信贷主要用于解决该国出口商延期付款销售大型设备或承包国外工程项目所面临的资金周转困难,是一种中长期贷款,通常贷款金额大,贷款期限长。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根据项目不同,贷款期限可长达10年。
②出口卖方信贷的利率一般比较优惠。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该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该国产品的出口,增强该国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该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贷放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
③出口卖方信贷的发放与出口信贷保险相结合。由于出口信贷贷款期限长、金额大,发放银行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一国政府为了鼓励该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贷款,一般都设有国家信贷保险机构,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予以承保。在中国主要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1.定义:出口买方信贷是出口国政府支持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商银行提供信贷支持,以供进口商购买技术和设备,并支付有关费用。出口买方信贷一般由出口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商银行将贷款发放给进口商银行,再由进口商银行转贷给进口商;二是由出口商银行直接贷款给进口商,由进口商银行出具担保。贷款币种为美元或经银行同意的其他货币。贷款金额不超过贸易合同金额的80-85%。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确定的利率水平而定。
2.方式: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帐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贷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
3.这种买方信贷的程序与做法是:
①.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买方)先缴相当于货价15%的现汇定金。现汇定金在贸易合同生效日支付,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的60天或90天支付。
②在贸易合同签订后,至预付定金前,进口商(买方)再与出口商(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这个协议是以上述贸易合同作为基础的,若进口商不购买出口国设备,则进口商不能从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取得此项贷款。
③进口商(买方)用其借到的款项,以现汇付款形式向出口商(卖方)支付货款。
④进口商(买方)对出口商(买方)所在地银行的欠款,按贷款协议的条件分期偿付。
4.直接贷给进口商(买方)银行
其做法与程序如下:
①进口商(买方)与出口商(卖方)洽谈贸易,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先缴15%的现汇定金。
②签订合同至预付定金前,买方的银行与卖方所在地的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该协议虽以前述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③买方银行以其借得的款项,转贷予买方,使买方以现汇向卖方支付货款。
④买方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分期向卖方所在地银行偿还贷款。
⑤买方与卖方银行间的债务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在国内清偿结算。
5.买方信贷的贷款原则
① 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仅限于向提供买方信贷国家的出口商或在该国注册的外国出口公司进行支付,不得用于第三国。
②进口商利用买方信贷,仅限于进口资本货物,一般不能以贷款进口原料和消费品。
③提供买方信贷国家出口的资本货物限于该国制造的,若该项货物系由多国部件组装,该国部件应占50%以上。
④贷款只提供贸易合同金额的85%,船舶为80%,其余部分需支付现汇,贸易合同签订后,买方可先付5%的定金,一般须付足15%或20%现汇后才能使用买方信贷。
⑤贷款均为分期偿还,一般规定半年还本付息一次。还款期限根据贷款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⑥还款的期限对富国为5年,中等发达国家为8.5年,相对贫穷的为10年。
6. 买方信贷利率和利息计算方法
买方信贷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但各国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利率类型——一种是模式利率,它是由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和日元五种一揽子货币的政府债券利率加权平均而成的综合利率,目前已经停止使用;另一种是商业参考利率,它是经合组织国家各国的政府债券利率,是单一货币利率;
*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类型——此利率高于OECD类型;
* 加拿大类型——一般高于OECD类型,低于LIBOR类型;
* 美国类型——美国发放的买方信贷资金一部分由进出口银行提供,一部分由商业银行提供,前者收取的利率较低。 混合信贷是出口国银行发放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同时,从政府预算中提出一笔资金,作为政府贷款或给予部分赠款,连同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一并发放。由于政府贷款收取的利率比一般出口信贷要低,这更有利于出口国设备的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与政府信贷或赠款混合贷放的方式,构成了混合信贷
西方发达国家提供的混合信贷的形式大致有两种。
1.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同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政府贷款(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
2.对一个项目的融资,将一定比例的政府信贷(或赠款)和一定比例的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混合在一起,然后根据赠予成分的比例计算出一个混合利率。如英国的ATP方式。 (一) 概念
福费廷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到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形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个类型。
(二)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内容
1.出口商与进口商在洽谈设备、资本货物的贸易时,若要使用福费廷,应该先行与其所在地银行约定。
2.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言明使用福费廷,进口商提供担保。
3.进出口商签订合同
4.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银行的正常途径寄给进口商以换取进口商银行承兑的付有银行担保的汇票。
5.进口商将经承兑的汇票寄交出口商.
6.出口商取得经进口商银行的附有银行担保的汇票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出售给出口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三)福费廷业务与一般贴现业务的区别
贴现的定义: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1.贴现业务中的票据有追索权;而福费廷业务中贴现的票据无追索权。
2.贴现业务中的票据一般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往来中的票据,而福费廷票据则多是与出口大型设备相联系的有关票据,可包括数张等值的汇票(或期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3.有的国家规定贴现业务中的票据要具备三个人的背书,但一般不须银行担保,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票据,必须有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4.贴现业务的手续比较简单,而福费廷业务的手续则比较复杂。贴现的费用负担一般仅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贴现息,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费用负担则较高,除按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一般还要收取管理费、承担费、罚款等费用。
(四)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1)福费廷用于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多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而保付代理用于一般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金额不大,付款期在1年以下,通常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
(2)福费廷的票据要求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担保,而保付代理业务中的票据不要求担保。
(3)福费廷业务是经进出口双方协商确定的,而做保理业务可由进口商或出口商单边决定。
(4)福费廷业务内容单一,主要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和结算,而保付代理业务内容比较综合,它包括多种金融服务项目。
(五)福费廷业务对进出口商的作用
对出口商的作用:
1.能提前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表,有利于其证券的发行和上市;
2.可以加速资金周转;
3.不受汇率变化与债务人情况变化的影响。
4.减少信贷管理和票据托收费用与风险都转嫁给了银行。
对进口商来说,办理福费廷业务手续比较简单,但也有不利之处:
1.福费廷业务的利息和所发生的费用要计算在货价之中,因此,货价比较高;
2.要有一流银行的担保,保费高。 买方信贷的另一种形式,即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信贷,以便进口方得以用现汇偿付进口的机械设备的货款。进口方银行可以按照进口商原计划延期付款的时间陆续向出口方银行归还贷款,也可以按照双方银行另行商定的还款办法办理。至于进口商对进口方银行的债务,则由它们在国内直接结算清偿。
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其信用的实际代价通常并不仅仅限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一项,还包括出口信贷保险费和办理信贷的各种手续费用、管理费用等。 指在国际贸易中,按中、长期信贷方式成交后,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由出口国有关的承保机构负责赔偿。这是垄断资本利用国家机器转嫁风险,并加强争夺国外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商业性风险由私营金融机构承保,而非商业性风险,例如由于战争、政治动乱、政府法令变更等原因而不能付款的风险,则由官方机构承保。但也有些国家将上述两类风险均归政府承保。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有类似的机构从事这项业务,为垄断资本的利益服务。例如,英国政府设有出口信贷担保局,日本官方有输出入银行。美国政府的进出口银行除向国外购买者提供出口信贷外,也对美国出口商提供国外购买者的信贷给予担保。

㈥ 保单融资的优点概括

目前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他们要求的保单一般是人寿保险单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办理的额度小,用款期限短。我们这里讲的“保单融资”是企业的财产保险保单和项目建设工程一切险的保单(新建项目),是把保单作为金融衍生品进行资本运作,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交易。企业得到的资金是保险单的投保金额。
“保单融资”的优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影响保单的基本赔付功能,很多行业国家都要求企业投保,这样即便遇到天灾人祸也有人赔付,企业不至于破产;
二、企业没有抵押物的新建项目和有固定资产的均可以办理。新建项目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项目建成后再转为财产险;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投保财产险。新建项目办理额度5亿起步,上不封顶;有固定资产的办理额度七亿起步。
三、运作时间段短。常规的投资方式运作一个项目至少得3个月到半年,用“保单融资方式”一般45个工作日左右首笔资金就可以到位。
四、办理程序简单。不需要企业花时间和经费去做评估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商业计划书等等,新建项目只要求提供有效的企业证照、政府批文、可研报告等政策规定的文件、手续即可。
五、融资成本低。融资的主要费用包括:正签合同后缴纳的厘印税和保险费。
六、保单融资成功率高。其完成交易后的资金只能投入到项目中发展生产。因此企业采用“保单融资”方式可以保证资金能够顺利到位。
七、财务成本很低,享受的优惠很多。新建项目每年固定回报7.5%,一次性贴息12.5%,用款时间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回收期确定,到期如果偿还不了,可以延续合同,资金最长可以使用三十年(合同期内每年要续交保费);合作期内如果企业的流动资金紧张还可以提供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短期资金拆借(年息3—5%);对于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融资,资金使用条件更优惠:十年合同,每年回报12%,回报八年即可(保费交10年),到期不还本。
“保单融资”最适合于能够形成大量固定资产的项目。不少大型项目资金需求很大,投资回笼时间很慢,金融机构和一般的投资公司都不愿介入,这些项目能够融到资金的最好方式就是“保单融资”;尤其在金融危机后很多企业不景气,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改、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又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盘活了固定资产,给企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保单融资”对项目没有特殊要求,行业不受限制,对项目预期收益要求不高,但必须在建成后能够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而且,项目在投保时能够让保险公司受理。有些项目在保险公司是不能投保的,比如文化产业、种植业等等。
企业使用这笔资金虽然条件很优惠,但也不是没有约束的。当中外合作公司注册完成后,我们会派会计师进驻企业进行财务安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㈦ 什么是信保融资

1,信保融资: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出口后凭客户转让的中国信保保险保单赔款权益提供融资的业务。
2,信保融资种类包括:出口押汇、应收账款买断、授信额度等品种。
(1) 出口押汇:是指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2)应收账款买断: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无追索权的转让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
(3)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

㈧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㈨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介绍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以下简称出口信保融资)系指外贸公司在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后,将保险权益转让银行,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出口信保融资可分为出口信保押汇和出口信保应收账款买断。

㈩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温馨提示

1、申请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务前,外贸公司应与出口信保公司和银行签订《赔款转让协议》,已对应收账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2、外贸公司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发票的收款人
3、出口信用保险融资额不能超过中信保公司为外贸公司核定的出口信用保险最高赔偿限额。
4、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信保项下融资业务后,原则上应由银行代外贸公司向进口商寄送出口单据。
5、外贸公司将信用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后,仍需履行投保人的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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