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最好的飞机融资租赁模式
“保税+融资租赁”模式已成飞机融资租赁主流模式。
“保税+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针对大型民航客机、海洋船舶等高价值标的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与母公司隔离资金风险的SPV项目子公司,用于开展面向国内外市场的融资性租赁、货物进出口、境外外汇借款等业务。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相比,在该模式下,承租人无需一次性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通过政策准入、税收优惠和流程完善等方法,为承租人大大节省了成本支出和当期现金流出。
2009年,天津东疆保税区率先探索飞机“保税+融资租赁”模式,并成功从美国成功引进两架波音飞机,开创了中国租赁公司进军飞机租赁业的先河;福建、上海、广东紧随其后。第三批成立的自贸区均是近两年才开展飞机保税租赁业务,均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天津自贸区、上海自贸区、广东自贸区以及福建自贸区,是目前国内飞机“保税+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较为领先的四个自贸区,除了自身成立时间较早之外,税收优惠也是主要的推动因素。
虽然从目前国内六大上市航空公司中,中国国航、东方航空以及南方航空融资租赁飞机数量占到公司飞机保有总量的30%左右,最多的东方航空也已经接近40%,但是从行业整体来看,六大航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形式保有的飞机总量平均比重仅为26%,和全球领先的航空公司80%飞机是以融资租赁形式引进相比,我国航空融资租赁还有较大的发展潜力。随着我国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12个自贸区在融资租赁领域政策的逐步完善与推进,“保税+融资租赁”模式未来将成为我国飞机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并进一步成为航空租赁的主要模式。
2. 融资租赁业务都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3. 做一笔融资租赁业务通常涉及到哪些合同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有一句简单的术语来概括,叫做“三方两合同”。
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必须要有的:一、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意向与生产商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二、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必须要有这两个合同,才能称作是融资租赁。
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还可能会签订抵押合同、回购协议、补充协议等,但最主要的是上述的两个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会附有租金支付表、租赁物签收单等附件。
希望能给你帮助。那个冬瓜大王压根不懂融资租赁,还“一份合同就够了”,没有产品买卖合同的融资租赁我至今还没见过。
4.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1、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2、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返还租赁资产
1、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留购租赁资产
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会计处理:
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期末
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留购租赁资产:
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5. 融资租赁缴纳什么税及税率
售后复回租按照融资租赁纳制税,适用17%的税率。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6. 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7. 我们是厂商,发生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就是我们把设备卖给客户,租赁公司给我们付款,怎么做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与正常销售一样处理,需要按融资租赁业务处理。
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 (承租方名称)
贷:融资租赁资产-**设备(原账面价值)
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出租方不再计提租赁设备的折旧,由承租方计提。
租赁期满后将该设备核销
借:融资租赁资产-**设备
贷:固定资产-**设备
由于融资租赁情况比较复杂,其他方面请参考下面链接:
http://bbs.chinaacc.com/forum-2-27/topic-1444012.html
8. 保税租赁是什么意思
保税区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模式的简介

融资租赁的流程:
1. 项目公司(SPV)设立:在综保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业务范围包括融资性租赁业务、与融资性租赁有关的进出口业务、境外外汇借款、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等。
2. 签署租赁合同:项目公司与国内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签署飞机购买权转让协议,同时与国内航空公司签署租赁协议。
3. 支付飞机货款:项目公司向境外飞机制造商支付飞机货款。
4. 飞机入区保税:项目公司为收货人办理飞机入区保税。
5. 飞机完税出区:国内航空公司按其适用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飞机出区投入运营。项目公司在民航局办理所有权登记。
6. 收取租金:项目公司按期向国内航空公司收取租金,并向借款机构还本付息。
7. 所有权移交:租期届满,租金收取完毕,国内航空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残值价款,项目公司将飞机所有权移交给国内航空公司。
二、相关税收政策
1、进口税收
营业税转征增值税后,在保税区内的企业通过上述模式发生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在飞机移送非保税区内的企业时,应视同进口货物,缴纳关税与进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点规定,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的第三十九条,“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因此,从保税区融资租入飞机等同从境外融资租入飞机处理,应向海关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并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代扣税款
在原营业税税制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区外的境内企业发生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出租方企业应在保税区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申报缴纳,并不需由承租方进行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九点规定,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在转征增值税后,针对是否应由承租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国家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保税区内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成立并由海关进行监管。由于特殊的性质而享受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但实质仍然是属于境内的企业并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以,参照营业税制下保税区内企业向非保税区的企业提供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征管规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亦应由保税区内的出租企业承担,出租企业亦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9.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