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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商会议

发布时间:2021-04-12 19:39:01

融资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融资按照有无金融中介分为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的单位直接与资金盈余的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内部融资等。
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如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委托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贷款等。
直接融资方式的优点是资金流动比较迅速,成本低,受法律限制少;缺点是对交易双方筹资与投资技能要求高,而且有的要求双方会面才能成交。相对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多元化负债。但直接融资又是发展现代化大企业、筹措资金必不可少的手段,故两种融资方式不能偏废。 简单地说,融资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为投资者购买证券提供融资。而融券就是做空机制,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借来证券卖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到市场上买回证券归还。融资融券对证券市场可能同时带来正面的和负面的影响。
其中,正面影响包括:
首先,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必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这会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各市场都会对融资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制。其次,活跃市场、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融资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部分,对市场合理定价、对信息的快速反应将起促进作用。
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这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盈利模式。 而负面影响包括:
首先,融资融券可能助涨也可能助跌,增大市场波动,进而可能助长市场的投机气氛。 其次,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如果控制不力,将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危机。融资融券业务一旦开展,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也给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同时,交易量的增加会增大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意味着证券公司盈利多元化不再是梦,而将成为现实。

Ⅱ 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融资协商会议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Ⅲ 融资,乙方和中间商签订协议,协议对乙方有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为甲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的情况、资料完整无误的介绍给第三方(投资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 由乙方居间介绍的第三方与甲方签订任何投资、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 《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甲方实际从第三方获得投资金额的。 2、 虽未签订投融资合同,但甲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融资的。 3、 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投资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甲方按照甲方实际从第三人获得投资总金额的6%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对此,甲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此居间费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并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笔投资金额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甲方应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若甲方所获的投资金额为第三方分笔投入,且第一笔投资金额未能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由甲乙双方另作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3、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从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第三方实际获得融资金额后的三天内,必须向乙方足额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服务费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收条或收据。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乙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投融资合同。 4、 委托期内甲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 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获得投融资金额后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应付全额居间服务费,并按照所获得投融资金额0.5%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需在委托期内向第三方真实完整地介绍甲方的各类情况,若因乙方过失而造成委托期内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 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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