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 基建融资怎么办
中国建设部号文件在今年年还有效吗分享|--:pi脱饲
❷ 如何解读87号文
1、87号文早已不是空穴来风
5月份财预[2017]50号文出来时,加大了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明确一些红线和禁令,比如公益性资产禁止装入平台。当时已经有内部人士得到消息,得知即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所以平台公司对各行贷款催促较紧。
2、重申政府购买服务的侧重点
87号文重点是重申政府购买服务侧重轻资产(劳动密集、技术密集),而不是建设工程(资产密集)。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可以从财综[2014]96号文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里看出来: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以政府购买名义大兴基础建设,应该在目前来说各地都有很多案例,87号文主要是为了遏制这种政府变相举债,PPP要求太多,进度太慢,政府购买服务就没有太多限制。各地大行其道各显神通,导致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购买实际上还是政府债务。
3、87号文应该是将政府“采购”和“购买”进一步区分。
“采购”的是物品(基建工程),“购买”的才是服务。涉及基建工程该走《采购法》走《采购法》,该走《招投标法》走《招投标法》,不得搭政府购买服务顺风车违规举债。
4、银行同业如何操作
一是看本行自己的相关规定,二是看客户如何解读。87号文和之前的50号文不一样,50号文是多部委联合银监会、人行下发,明确规定“对违规政府部门、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严加惩戒”。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而87号文是财政部单部门下达的通知,最后惩戒力度最多也是整改,所以下面还是敢打擦边球的。
最后商谈结论总结:项目将土地整理、收储、拆迁补偿打包,目前已将额度中涉及道路建设、绿化工程等配套工程的额度全部砍掉,只放征地补偿部分。
=========================原答案===================================
利益相关:刚刚作为主办从总行获批10个亿+的土地一级开发额度,政府购买形式,尚未放款。
正文:6月2号,正在与客户反复沟通提款细节,从微信群里获悉87号文出台,有点措手不及的意思,研究了一夜。说几个对应我这个项目的关键点:
1、严禁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列入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直接上来把我打蒙,我的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打包,如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不让做了,直接会导致贷款无法投放。土地前期整理不让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是否是引导政府向刚刚发布的土地储备专项债靠拢?但是专项债额度有限,而且已经通过政府购买上马的项目怎么办?已经放款的项目如何处理整改?文件没有说,之后出来的财政部预算司答记者问里,也没有明确这一条。
2、严禁将建设工程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如果项目包含工程建设,不管是管廊,公益设施,基建,按照此文应该都在被禁行列。通知中还有一条,大意是财政部国务院备案的棚改和易地扶贫可以做政府购买,个人理解如果是纯棚改,还可以做,只要涉及到工程,就不行,完全不给活路。
3、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必须体现在当年财政预算内,严禁把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的依据。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严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这一条,如果项目在预算列完后立项开展,哪怕从明年开始列长期预算,也是不合规定的。这一条我还不太明白,没有仔细研究过预算法,还要好好和财政部门的人沟通下。
暂时想到这么多,现在去行里开会讨论这个,下午会和政府那边碰头沟通,具体下午过来给大家更新。
❸ 国务院43号文·45号文·财政部351号文出台对融资平台有何影响
国务院43号文·45号文·财政部351号文出台对融资平台有何影响
❹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问题
1、为什么要剥离?目的是减少政府债务风险。因为,公益性项目只能是政府财内政性支出,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金融机构或个人(俗称:影子银行)进行融资,以前地方融资平台,诸如城投公司等管理混乱,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都拿出来融资,还要政府提供担保,所以增加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2、你说的这个文件主要是界定公益性项目和商业项目,如何分类管理,如果撇清界限,将公益性项目完全由财政预算承担。
3、相关业务嘛就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了,拿公路来说,某些公路的收费业务,然后公路的维修业务,这些业务都是需要交付出来的。
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❻ 87号文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解释吗
可以说是近段时间来对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的最重磅监管政策之一。我们认为最重磅的内容可概括为三条:一是将“货物”、“工程”以及“融资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二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先预算后购买”的原则,限定购买期限;三是明确10月1日前限期整改违法违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❼ 50号,87号文之后,地方政府融资还能用的方式有哪些
50号文,87号文的出台,对地方政府和PPP项目的影响还是蛮大的。文件的大亮点之一是平台公司改制,其不能再作为政府的“提款机”、融资主体,要市场化运营,谁的白一点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地方国有企业
❽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内款,严格按容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