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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

发布时间:2021-04-14 18:43:20

❶ 人民币跨境贸易的意义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 年4 月8 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 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此举标志着人民币结算将从此前的小额边境贸易走向市场规模巨大的一般贸易,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正式开始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有力地推动了人民币迈向国际化的步伐。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策背景

早在上世纪90 年代,我国与有关邻国就已开始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随着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并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人民币结算迫切需要从边境贸易扩展到一般贸易。同时,随着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的快速发展,两地之间以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在此背景下,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希望使用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从而规避使用美元和欧元进行计价结算的汇率风险。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现实意义

第一,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进程,提升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最终实现人民币的国际化。

第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的发展,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第三,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可以用人民币替代部分外汇收支,有助于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压力。

第四,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消除企业汇兑成本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有助于企业财务核算清晰化,加快企业资金运转速度,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五,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给银行的国际业务带来新的市场需求,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加快国内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的步伐。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面临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缺失,人民币结算规模受阻

一国货币要作为商品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进入国际市场并被市场参与者广泛接受,则要求该国货币的币值长期保持稳定或略有升值,真正体现货币的财富储存职能。人民币从2005 年7 月汇率制度改革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直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而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人民币币值仍基本保持稳定。目前中国的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地位和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为我国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经济实力和货币保障。与国际贸易中的传统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表现相比较而言,人民币的币值稳定特征,为其成为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

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国际市场分工中的弱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规模。国际市场的参与者出于规避汇率风险和保持货币购买力的利益需要,都希望能以其本国货币或世界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而中国经济虽经过三十多年成效显著的改革开放,得以高速发展并成为世界制造工厂,但其产业结构仍处于国际市场产业链的中下游,缺乏国际市场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在此背景下,国际市场交易的计价结算币种选择权也更多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的规模受到很大限制,人民币在国际市场中的购买力也无法显著提升,严重阻碍了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page]

(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未市场化,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受到挑战

从外汇市场交易来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加快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也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提出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不完善,利率平价理论所描述的利率、汇率和资本流动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准确地与现实情况相一致。具体表现在,国内持有净外汇头寸的私人机构面临着汇率波动风险,需要在外汇市场上进行远期抵补交易来套期保值。但由于我国资本项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还未实现,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在期限、风险、流动性、税收特征等方面相区别的债券品种不齐全,远期汇价无法依据利率平价关系进行合理定价。

目前,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和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NDF)市场同时并存,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也已正式推出人民币期货和期权产品,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的归属将取决于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实行资本管制,利率市场化并未实现,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无法合理地将利率平价关系作为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标准。这样就导致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缺乏价格竞争优势,各类经济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市场需求转向离岸人民币市场,极大地制约了国内人民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我国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形成巨大挑战。

(三)人民币跨境清算制度未健全,人民币清算系统有待完善

人民币参与国际结算,必然对现有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提出更高的要求。与美元的联邦电子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和清算所同业支付清算系统(CHIPS)相比, 我国的人民币清算系统和制度安排在清算规则、清算行准入、清算账户开立、清算时间、清算效率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健全,为满足人民币高效便捷跨境清算的需求提供良好平台和制度保障。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银行业务产品的需求

在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之后,国内银行新的业务产品市场需求巨大,可以有效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降低银行收益来源对存贷款利差的依赖程度,有利于促进国内银行业的业务盈利模式转型。

(一)国际结算业务需求

目前,进出口企业进行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需由境内银行通过境外外币账户行与境外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结算模式改变为由境外银行通过境内人民币账户行与境内银行进行贸易项下资金清算。

结算模式的改变带来的业务需求主要是大量的境外银行寻求适合其人民币资金清算的境内账户行,使境内账户行获得相当规模的人民币资金存款,同时大幅增加人民币资金结算量,并由此带来可观的结算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也将为境外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理财业务以增加境外同业人民币资金的收益,并获得理财产品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贸易融资业务需求

目前,在传统的跨境贸易外币结算基础上,银行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相当规模的外币融资。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使原有的外币融资转变为人民币融资,从而推动进出口企业对人民币资金的融资需求大幅增加。

具体而言,境内银行将在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基础上增加新的融资业务品种,如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人民币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为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业务。

人民币作为境内银行的本位币,境内银行具有丰富的人民币资金融资渠道,资金成本将优于境外银行,同业间利差的存在客观上形成了通过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代付和福费廷转让实现双赢的业务需求。

(三)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需求

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一方面境内企业可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不具备对货币型衍生产品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境外企业面临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对人民币衍生产品的需求巨大。为此,境内银行将为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资金头寸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以满足其套期保值的避险需求。人民币衍生产品的推广将使境内银行获得丰厚的人民币汇兑及手续费收入。另外,境内银行通过提供结构性人民币资产组合产品在满足企业投资理财业务需求的同时,也为自身带来中间业务收入

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央行态度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点评
中国人民银行2日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清算行、出口退税等政策细节,《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这表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
《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
央行介绍,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央行表示,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境内结算银行也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出口退税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明确,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至于是否完全免去外管局监管一环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办法》并未给予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❸ 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对于国内的外贸企业有何影响

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贸易融资货币,说明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取得实际效果。金融业对外开放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夯实了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目前,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7月到2013年7月,人民币名义和实际有效汇率累计升值29%和38%,大宗商品进口、加工贸易企业以及居民境外留学和旅游都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当然,对于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贸易融资货币不能盲目乐观。10月份,在与全球贸易相关的信贷协议中,市场占有率排行第一位的仍是美元,占81.08%。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远远低于美元。而欧元的市场占有率,则从2012年1月的7.87%降至6.64%,排行第三位;日元为1.36%。,排行第四位。10月份人民币作为全球支付货币的排名保持在第12位,但市场占有率则略为下降,由9月份的0.86%降至10月份的0.84%。10月份全球支付货币的总金额增长4.6%,但人民币的增长只有1.5%。对此,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比例并不算很高,人民币国际化仍处在初级阶段。有的专家认为,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的数据水分不少,无需过分乐观。专家建议,积极发展离岸中心的同时,人民币国际化不应只停留在贸易层面,更需解决出去的人民币有地方投资,能合理回流,因此应积极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这样走出去的贸易结算货币才可以向投资货币转化,为最终成为储备货币提供出路。
人民币成为全球第二大国际贸易融资货币,使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现在是“世界工厂”、全球制造大国、投资大国,但还不是金融大国,还缺乏对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定价主导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提升对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价格的影响力,更好地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政策协调,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也在增添动力,加速推进。这点,我们可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看到中国政府的决心和气魄。

❹ 如何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具体流程是什么?

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

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应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受理后,书面告知银行及人民银行科技司。人民银行科技司或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通知银行领取RCPMIS的接口报文规范,并办理系统接入工作。银行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总部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领取RCPMIS的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业务验收后,可领取RCPMIS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其中,日终累计净额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售人民币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年度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四、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交易不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五、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六、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七、境内代理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境内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如果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八、如何理解《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九、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十、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一、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十二、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十三、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十四、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十五、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十六、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十一、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二十二、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三、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属于,其业务信息如何报送RCPMIS?

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会将现存的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统一导入RCPMIS,境内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所有为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及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二十四、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还是外币大额交易标准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十五、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二十六、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二十七、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八、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二十九、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将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时,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十、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三十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❺ 银发2016年132号外汇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
(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
(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
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四)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十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实行统一管理,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集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进行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一)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本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应在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处于上限以内的情况下进行。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二)金融机构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管理制度开立本外币账户,办理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收付。
(三)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资金可结汇使用。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金融机构和企业应配合。
发现未及时报送和变更跨境融资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查实后对涉及的金融机构或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发现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的,或融入资金使用与国家、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主体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跨境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考核,对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对于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责令整改;对于多次发生办理超上限跨境融资结算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暂停其跨境融资结算业务。
十三、对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资未到期余额纳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实行的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过渡期限长短和过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

1
国家开发银行
2
进出口银行
3
农业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5
中国农业银行
6
中国银行
7
中国建设银行
8
交通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光大银行
11
华夏银行
12
中国民生银行
13
招商银行
14
兴业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平安银行
17
浦发银行
18
恒丰银行
19
浙商银行
20
渤海银行
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2
北京银行
23
上海银行
24
江苏银行
25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6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7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❻ 境外企业有哪些渠道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

如其本国法律允许,境外企业有多种途径获取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支付。一是境外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结算银行申请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二是境外企业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三是境外企业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购买或借入人民币。

❼ 人民币在国际贸易融资中被更加广泛地使用,表明中国政府放松人民币管制的举措正在逐步取得成果

这个问题你要清楚政府对于人民币是如何管制的。以往中国政府不支持人民币跨境贸易,即人民币只能在中国国内使用。现在中国政府逐步放开了这个限制,并且和世界上很多国家签订了货币互换协定。很多国家现在已经可以用人民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这当然就是被更广泛使用了。

这么做最大的好处就是人民币国际化,成为世界主要国际货币之一。我们知道美国之所以强大就是靠美元的通用性。美元实际上表现为美国的国家信用。而美国用这种国家信用就可以换取全世界的资源,如果它让美元不断贬值,则是在抢夺全世界的财富。但是如果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使用美元,而直接用我们自己的人民币结算,首先不存在与美元的汇率问题,其次美元的贬值与否与我们无关,他无法掠夺我们的财富。同时,成为国际货币也有利于去除国内的通货膨胀。当然,如果我们也向美国那样玩,也可以掠夺世界的财富。

坏处就是由于你的货币兑换越来越自由,金融安全形势就变差了。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国际资本会相对自由的进出国内,在人民币汇率低时,大量换取人民币进入中国;在人民币汇率走高时,换回原货币撤离中国,从中牟利。而这种情况必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严重时会爆发经济危机影响社会稳定。这方面可以参考美日之间的“广场协议”以及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

❽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❾ 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般应分两种情况来说,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环境下,境内企业更愿意出口收取人民币;在人民币贬值预期环境下,境内企业更愿意进口支付人民币;境外企业的意愿则恰好相反。因此,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贸易关系的达成,必须建立在双方企业相互协商、双方利益协调的基础之上。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之前的外币国际结算业务流程相类似,企业仍需要向银行递交相关的业务申请书以及贸易合同等基础资料。此外,企业还须注意以下几点:人民币跨境结算所对应的报关币种应当为人民币;人民币跨境结算项下无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报关无需提供核销单;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企业申请办理业务时需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1)企业在收款、付款活动中无需担心汇率的远期波动,无需通过提前叙做远期交易来规避汇率风险,从而避免了额外的风险和成本。例如:国内某公司于3个月之后可收取出口货款100万美元,并准备结汇为人民币、用以支付境内原材料采购;若3个月后人民币升值2%,则该公司将直接承担2%的汇率损失,从而使采购资金产生缺口;为避免风险,公司决定提前办理远期结汇、锁定结汇汇率,但需为此承担部分银行费用。在此情况下,若企业直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则无论远期汇率如何变动,企业所收取的货款都足以支付境内采购的价款,并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
(2)企业的收、支活动都采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无须承担货币兑换成本。例如:国内某公司每个月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为100万美元,若公司以自有人民币资金通过银行购买美元,则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兑换费用;若通过银行办理美元贸易融资,则面临融资利率波动幅度大的风险,在国内外币资金流动性紧张时,公司须承担高额的美元融资利息。对于此种情况,若公司直接对外支付人民币,则可以免除货币兑换环节的费用;由于国内的人民币货币市场成熟稳定,资金供给充足、融资形式丰富多样,公司办理人民币融资手续相对简便,也无需担心融资利率的异常波动。
(3)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无需办理外汇核销、出口收汇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结算手续相对简化。
(4)人民币跨境结算所产生的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因此企业申请对外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需受到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0

❿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什么意思

我国的进出口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且无需办理进出口外汇核销,方便了企业办理各种贸易融资。国际金融危机使国际结算货币汇率波动较大,其他币种也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所以选用一种稳定货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对双方都有利。
跨境贸易中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不仅将有效降低企业在贸易中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也预示着在跨境贸易中人民币从计价货币提升为结算货币,顺应了国内外市场、企业的需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
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尚面临三大挑战:一是目前海外人民币来源主要是和我国互换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和通过出口获得的人民币资金,存在很大局限性;二是人民币充当贸易结算货币,国外进出口商将产生人民币资金的结余,短期内中国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应吸纳该国的人民币资金存款,长期国内金融市场应当逐步对海外人民币资金回流开放;第三,人民币结算必然会对我国金融管理能力、金融人才储备和银行国际化的竞争力提出挑战,随着人民币离岸结算中心的建立,跨境贸易结算也可能对当前进出口核销制度操作性带来新的难题。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还有赖于贸易伙伴的接受程度,若要贸易伙伴接受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工具,首要的条件是持有者能够使用人民币获得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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