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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融资议付风险

发布时间:2021-04-15 23:26:58

① 试论述信用证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关系涉及到三方:卖方、买方和开证行。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础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卖方和开证行之间是信用证法律关系(即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买方和开证行之间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在复杂的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还包括议付行与卖方的融资、与开证行的委托关系;通知行与开证行的委托关系;偿付行或付款行与开证行的委托关系等等。

② 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到底是什么意思

所谓“议付”,是指议付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后,先行用议付行自己的资金垫付给受益人,但要扣除自议付垫款之日起,到预计开证行对议付行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手续费。

也就是说,“议付”是议付行向受益人提供的一种融资业务,且这种融资是有追索权的,即当议付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时,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讨之前自己垫付的价款。

③ 外贸行业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出货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误工,造成晚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二、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三、信用证规定的陷阱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迫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等。这类条款议付行及受益人都无法保证做到,必须认真审证。一旦出现陷阱条款,应及时通知修改,千万勿贪一时省事,给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四、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其次,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

五、与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风险

对出口业务来讲,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盈亏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仅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而现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是这样。其原因一是自己本身客户少,收汇能力差,又要力争完成指标;二是想多盈利,嫌代理费少。一种是收购贩卖式,工厂取得安全收汇。一旦出现买主问题,预借款必将成为泡影。另一种是“卖单”业务。如代理商不认真对工厂进行跟踪,也会出现与客户串通出货,欺骗“卖单”人。

六、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种方式就等于给进口商融资优惠,虽然开证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仅需出口商垫款、放款,实质上是客户等待货物到港后查验到货的数量。如市场变化销路不畅,进口商可申请银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货给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以为是关系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④ 信用证项下的卖方融资(非议付)和卖方融资(议付)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卖方融资(议付)

是指我议付行行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和手续费后有追索权地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2、卖方融资(非议付)

是指议付行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下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

二、付款时间条件不同

1、卖方融资(议付)

不需要等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通知,只要议付行自己觉得单证相符即可。但是,万一,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不符点而拒收, 所以,议付是有追索权的,那么议付行垫付的资金是要退回的。

2、卖方融资(非议付)

交单行不会那么快给钱,只能等到开证行给出了确认付款的通知,才会给企业钱。但既然开证行确认,那么就不会再要回去了。

(4)卖方融资议付风险扩展阅读:

借款人申请办理卖方融资时,须向贷款行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

2、《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申请书》

3、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知书;

4、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修改通知书;

5、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等;

6、 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7、《国内信用证项下款项让渡函》;

8、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⑤ 贴现和议付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这是完全两个概念啊。议付是GIVE VALUE,是指你的符合信用证的资料交给银行了,议付行就付款或者承兑。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内的通常做法是找个不符点,拒绝议付,把单证邮寄给开证行。这是因为议付是有风险的,如果开证行发现不符,拒绝偿付,虽然议付行有权追索发货人,但是难度很大的.
如果你的单子国内的议付银行已经承兑了,那就很简单了,你去议付行大家说好贴现率。给钱。
以上的都是书本知识。你记得两点:1.你们公司出口量有多少?国外收货人有多少进口量?少的话,没有必要,也很难办。2.你们和银行关系有多好,如果很好,我以上的话都白说了,你直接去和他们谈,拿钱。
议付时:你要等到票证到期才能取款,也就是你要牺牲利息,比如60天到期你就少了60天的利息.
贴现:你可以立即把款收回,但前提是你要按票面金额按一定的贴现率从银行取款,你不能按票面金额100%收款.好处是你能提前收到钱用于周转.
补充问题的回答:
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押汇申请人)向银行(被授权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及其项下全套单据,并质押给我行,银行审核通过后,向受益人提供短期融资并保留对受益人追索权的业务。
出口贴现是指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已承兑的远期票据,为客户办理贴现业务。在办理贴现业务后,客户即可将远期资金变为即期资金,同时将相关的信用风险化解。贸易融资项下的贴现业务通常限于远期信用证项下已经承兑的汇票。

业务特点

办理押汇业务后,客户可比正常出口程序提前利用出口款项,最大效用地使用资金;办理贴现业务后,客户可将远期资金变为即期资金,同时将相关的信用风险化解。

出口押汇办理步骤

1.出口商向银行提出出口押汇的申请,并将全套出口单据、信用证正本等材料提交我行。
2.银行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出口押汇合同,并落实有关担保。
3.银行将出口押汇款项扣除押汇息、议付费及其他应收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

出口贴现办理步骤

1. 出口商在出运货物后,向银行提出出口贴现的申请。

2. 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给银行,并按我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收到国外开证行有效承兑后,银行将出口贴现款项扣除贴现息、议付费及其他应收费用后支付给出口商。

⑥ 【问问】国内信用证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是怎么个意思

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是指以借款人(国内信用证受益人)收到的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由开证行为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卖方融资分为议付和非议付两种类型。

⑦ 信用证是议付权限与延期付款信用证吗

美圆,欧元,英镑。人民币相对美圆持续升值。所以建议用欧元/如果你是从事外贸业务的话,要看人民币的兑换汇率,如果你是进口商品,那么应该用软货币,也就是比较容易贬值或者是有贬值倾向的货币,如果是出口商品,则应该用硬货币成交,避免你遭受外汇损失.再说人民币最近的汇率走势还是有升值的可能性,那么人民币就属于硬货币了,相对而言美元属于软货币.一、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趋势分析(一)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较之于国际贸易的其它两种传统方式--汇款和托收,信用证方式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其一,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买卖双方凭借的是商业信用,授信方在提供信用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或收到符合规定的货物,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资信;信用证则是一种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承担第一付款的责任,由于有了银行的介入,信用证方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身处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互不了解、互不信任的问题,起到了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其二,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中资金占压和结算风险全部集中于信用的提供者--托收方式中的出口商、汇款方式中预付货款下的进口商、货到付款下的出口商,而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发运货物和提交单据后可通过议付很快收回货款,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其余货款要到开证行交单索汇时才支付,因此,资金负担和风险的承担比较分散。但是自90年代以来,信用证方式在国际结算中所占比重不断下降,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出现了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1、买方市场使得结算方式的选择比较迁就于买方。当今国际商品市场处于典型的买方市场状态,出口商品的竞争异常激烈,对买方相对有利。买方越来越倾向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而不大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相对有利于卖方,不利于买方的方式进行结算。因为信用证方式中,买方申请开证需向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而造成资金被占压,在这种情况下,卖方若一味要求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只会贻误商机,削弱自身的竞争力。2、信用证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信用证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并非完美无瑕。它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风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仍有可能遭到进口商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的风险,出口方银行有可能遭到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的风险。(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据此,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使进口商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单证不符,开证行也不能以此作为对出口方银行拒付的理由,而只能由进口商提货后向受益人提出索赔。信用证方式这种只认单据,不认商品的特点给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此而产生的出口商以伪劣商品和假冒单据进行欺诈的事件也屡见不鲜。(3)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与其它结算方式相比,信用证方式除了必需的发货、交单、收款、付款外,还增加了申请开证、通知信用证、议付、审单等环节,手续复杂,费用也较高,加大了进口成本。3、现代商业银行可在国际结算中提供多层次中介服务。近年来,随着银行自身能力的增强,其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在逐步扩大,从而使贸易结算方式多元化成为可能。银行可以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如网点多、联系面广、资金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等,为进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会计处理、信誉担保、资金融通等多功能服务,从而帮助贸易的双方简化手续,减少资金占用,节省非生产性费用甚至转嫁风险。(二)由于国际贸易项下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保理业务得以迅速发展。国际保理是一种集现代信息融资服务、帐务管理和信用保险于一体的国际贸易结算新方式。它给贸易双方都会带来好处,对于出口商来说,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1、可以保障货款的安全收回。由于保理业务提供的是100?信用保险,因而出口商可以完全避免到期收不回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只要出口商遵守销售合同及保理合同,即可得到出口保理商无追索权预付的部分货款。2、融资便利。在国际保理协定下,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只要向保理商提供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即可取得部分货款,加速了资金周转。3、有利于出口商发展新客户和扩展市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一揽子综合性服务,从而为出口商开发国际市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对于进口商来说,其优越性表现为1、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可以简化进口手续、免去信用证项下的资产抵押或交付押金的要求,减少流动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占用。2、由于进口商是收到货后再付款,再加上有保理的约束作用,交货期及货物的质量、数量等都可得到保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其它国际结算方式下的各种风险。(三)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使包买票据及银行保函等业务被普遍采用。包买票据业务与国际保理业务一样,都是通过无追索权地购买出口商应收债权的方式,为其融通资金、转嫁风险,但是包买票据业务期限略长、金额更大;国际贸易保函项下,大银行仅凭自身良好的资信作担保,就能促成一笔国际经济交易,可以避免信用证方式手续繁多,费用高的缺点,因而受到交易双方的欢迎。二、我国银行业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较大。目前,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以及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收支不能自由进行结算,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而外汇汇率则是由中央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如政治性因素--维护金融稳定)制定,企业创汇成本即使大大高于现实汇价也得出售,这不仅使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一定的汇率风险,而且也给办理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二)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较少,难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仅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结算品种,对于融资性的结算业务还只是处在探索、开发阶段。(三)结算技术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目前,商业银行虽然对一些常规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处理,但很多分支机构尚未加入SWIFT系统,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还未完全实现自动化。与国际大银行拥有现代化的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各环节自动化处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国际结算的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难免使国际结算业务大量流失。(四)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够适应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封闭经营多年,既有国际金融知识又熟悉计算机、外语的国际结算人才严重匮乏。三、我国银行业应对策略面对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趋势和我国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银行业应尽快采取措施,实现战略性调整。(一)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随着入世的成功,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对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要办好汇款、托收及信用证的基本国际结算业务。二是要重视对以争揽外贸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研究工作。融资越方便,银行对客户就越有吸引力,国际结算业务就越能得到较快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新有关业务操作规程,推出各种新业务,如进口押汇、出口托收抵押贷款、即期出口托收押汇、远期出口信用证押汇等。尽快开办出口保理业务、包买票据等进出口成本低的业务,大力开发以争取结算单证为目的的融资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建立优质客户群,巩固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客户阵地。(二)依托人民币业务,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发展国际贸易结算必须依托人民币业务,原因有两个一是人民币是国内企业的会计核算货币,境内禁止以外币计价流通,企业的业务往来,离不开人民币结算业务;二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三)加大国际结算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建设投入,推动国际结算手段的现代化。1、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化,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2、完善贸易融资客户信息共享网络系统。3、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4、提高SWIFT系统的覆盖面,提高国际结算的水平和效率。(四)拓展国际结算方式的同时应重视风险的防范。我国银行业在拓展业务的同时要增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1、迅速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2、划清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的责任界限。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3、银行会计记录应准确反映本币和外币、表内和表外业务的发生情况。尤其是对承兑、延期付款和其他有关信用情况更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以便科学地进行会计分析。4、严格遵守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和《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通行惯例。(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国际结算业务是知识密集型、科技含量较高的业务品种。因此,加大对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及外语、计算机等人才的培养,是我国银行业应对入世后国际结算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关键。人民币结算,只适用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小额贸易。中国出口多数是以美元做结算,因为只有美元才是世界承认的通用货币。用RMB结算,只会使自己吃亏,因为你用RMB未必能买到别国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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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信用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银行只凭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实的真伪,因为在程序上银行对交易的审查不过限于文件的核对,信用证交易不允许银行在询问开证人货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确知事实后再行结汇。银行的责任只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到位,不在监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骗免责”的操作让某些身为皮包公司的卖方只需要伪造一套字面无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单、保单、发票、出口证等)就可将钱提走,即使手头没货照样拿钱。而面对这种损失,银行免责,买单的是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的勾结行为,比较常见的如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特别在CIF条件下,船是卖方找的,运费是卖方给的,对航运的控制权在卖方。承运人如果接受卖方的请托在明显会导致延误航期的情况下为卖方出具倒签、预借提单以避免和信用证有出入结不到钱,那银行方面在核对提单信用证等单据无误情况下就会放款,由于延误航期导致船沉了、被抢了、货物变质使开证人蒙受损失的事实,银行不管。

1.2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失效。由于在信用证交易制度下,银行对文件的审核是严格依据交易的表现形式而非交易事实。因此,对提单所载交货数量、货物规格等任何一项与信用证出现的不符,哪怕是买方根本不会追究的货物自然属性导致的正常损耗也会使银行暂缓结汇,这在事实上使信用证失去了保证作用,给卖方的资金融通带来困难。此外,即使卖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软条款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卖方的安全结汇构成威胁。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了商业信用。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3 银行面临的风险

买方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破产。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商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用于担保向银行融资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双方串通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 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在信用证中,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5买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等一些中介机构来对单据及货物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实质性审查。
2.6买方事后防范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对船的方位和动向进行卫星追踪)以及早发现不法行为,便于搜集有利证据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进行救济。
2.7买方可以通过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
1、选择 FOB 贸易 术语 进行交易,或者是 班轮 运输的 CFR 或 CIF ,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第三方检验。买方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正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装船通知。对大额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卖方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买方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装船通知后,买方将有关船情资料提供给国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4、传真单据。要求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传真给买方以便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5、装船前检验并监装。“装船前检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检验”,之所以还要加上第三方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将货物掉包。这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例如,我国进口木材,国外第三方检验后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合同要求。等我们收到货物后,却发现全是一些朽木和杂木。国外检验机构说,这不能怪他们,木材确实没有问题,至于卖方装上传的是不是这批货就与他们无关了!因此,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监装,并出具监装证书。
6、买方监装。对于大宗货物的进口,买方自己派人监装。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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