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融资资质此合同是否有效
是否有融资资质这个并不是首要的问题.建议你先查一下,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依法成立.这个是首要问题.如果其没有融资资质,但其股东自身注册投入到公司的钱,也是可以用来融资租赁.
⑵ 鉴了购买合同又被骗鉴了融资租赁合同请问融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平等自愿协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骗而签订的合同,就是违反了《合同法》,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被骗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⑶ 租赁物的所有权未转让,融资租赁合同有效吗
1.购买和交付的义务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应商签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而且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购买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2)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拥有独占使用权,而且对使用租赁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独立处分。(3)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扰。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将租赁物设定抵押时,出租人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权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以不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为限。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如果受到对租赁物享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干扰,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3.对承租人的协助义务在供货人出现拒绝交货、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将根据其与供货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将其对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的规定,协助承租入办理索赔事宜。
⑷ 请问融资租赁的物权最有效的控制方式有哪些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
⑸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收了租金利息有效吗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简单地说,融资租赁指的是,一些企业急需资金买设备,但因为无合适抵押,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融资。租赁公司这时出手相助,出钱将设备买下来,然后租给企业,设备相当于一种抵押。企业分期将租金付给租赁公司,几年之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折价卖给企业。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同样合同项下收的租金利息也是有效的。
⑹ 双方签订的协议没经过公证这些有效吗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当然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要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
(6)融资租赁协议的有效性扩展阅读:
一、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公证。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但是,如果双方协商需要办理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协议只要双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意思表达明确真实就是有效的。只是说,公证是增加协议效力的,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要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

四、十类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
2、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5、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6、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7、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8、房屋拆迁征收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9、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⑺ 融资租赁牵手P2P后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 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 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 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 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 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 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 (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 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 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 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 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⑻ 请教各位财务税务高手这个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你这改制是彻底买断职工身份,由新企业收购老企业?还是原企业仍存在,所有职工身份不变,只是暂按条件租赁给新企业?
⑼ 租赁物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改变,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1,经营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一,由于经营租赁仅仅是为了满足经营的临时需要而进行的,它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方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同时,由于租赁合同是暂时的,一般可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限内通知取消,因此,有对承租人允若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
第二,当承租人采用经营陛租赁时,损益表反映为租金费用,当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时,损益表反映的是折旧加利息费用。租金通常是不变的,利息通常是前高后低的。由于利息的前高后低,在前一阶段,利息加折旧之和可能会大于租金费用,因此,采用经营性租赁,在前几个会计期内有可能提高企业利润。
第三,新准则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租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
第四,企业通过巧妙的合同条款将实质性的融资租赁划为经营陛租赁,主要是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因为经营陛租赁不需要将租赁所形成的资产与负债在表内确认,这样就降低了负债,使得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得以改善,并使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降低,从而使企业筹资成本降低,隐藏了企业
的财务风险? 。
2,经营租赁对关键财务比率的影响
2.1 流动比率
售后回租所形成的经营租赁,就是承租人将自己的固定资产转让给出租人,然后再租回使用,这时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承租人对资产的使用权没有改变,只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现金流的大大改
善,有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2.2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反映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报酬率,表现在公式上是: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
均净资产)X 100%。对承租方而言,由于利润提高了,而在所有者权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净资
产的收益率。
2.3 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是由出租人对租赁物提取折旧,承租人的租赁费用计入成本,但其具有长期使用权,在这一点上与自有固定资产是一致的。因此,它与利用银行借款或简单的融资租赁相比,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当企业拟上市募股,已上市公司要增发、配售新股,或发行债券,争取产业基金、风险资金的投资时,如果资产负债比率处于达标的临界点,或略有超标,企业就不可能压缩流动资金还债,以收缩经营规模来降低负债率。此时可通过经营性售后回租,使固定资产与负债同额下降(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来降低负债率。
3 融资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1 融资租赁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交易的实质内容看,由于租赁资产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承租方,如果不将其租入资产以及相应的融资记录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则不能充分反映一个企业的经济资源和承担的现有义务,从而扭曲了财务状况。因此,应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一项资产计价入账,将取得的融资作为一项负债,这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由于融资租入的资产实质上已由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所以,出租人不再计提相应的折旧了,该资产的折旧应由承租方计人生产费用,列入损益表 。
3.2 可能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上的偏差当企业采用项目融资租赁方式时,企业不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和契约期内的经营活动,因而这一过程在会计信息中无法表述,而企业在获得项目资产转让并且同时重新得经营权时才在会计信息中反映出来。尽管日后的经营业务收入有相应的经营支出相配比,但对于该项目经资产(转让部分)的取得表现为无偿取得或以象征性价款获得,而真正付出的资金成本部分未能反映出来,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
3.3 可以改善企业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情况如果使用贷款购买设备,并将贷款额全部计入公司的负债,会影响其资信状况,因而融资租赁可以避免一次性支付对财务带来的不良影响,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外负担度,从而大大改善公司在新的租期中的现金流,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4 融资租赁对关键财务比率的影响
4.1 流动比率
融资租赁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对于售后回租被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在形式上改变了企业实物资产在企业会计报表上的结构,资产出售后,企业固定资产减少,货币资金增加,租赁后,支付少量租金,从总体上讲,可使货币资金增加。承租企业在出售自有设备后,在法律上改变了资产的所有权,将原来属于自己的资产转让给了出租人,使出租人成为该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人。但实质上,承租企业是通过改变其原有的财务结构而获得现金(即资金的融通)的。也就是说,出租人是以承租企业租回该项资产为前提条件而实施购买的,比较典型的可用于售后回租的资产是企业自有设备及其相关的土地和厂房。通常情况下,生产设备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固定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将这一部分资产变卖了,那么,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就要受到影响。
4.2 流动资产周转率
由于融资租赁具有促进销售的功能,可使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增大,最终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对多数企业而言,销售问题可能是仅次于资金的第二大瓶颈问题,只有实现产品销售,才能回笼资金。现在国外越来越多的企业都是通过租赁来实现销售的,这种销售方式可降低交易门槛,活跃交易。这是因为,一方面租赁的促销功能增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对承租方而言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平均流动资产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所以,会提高流动资产的周转率 。
4.3 销售净利率与资产净利率
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除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外,还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比率产生影响,但其升降变动关难以确定。这是因为,销售净利率表示的是销售收入的水平,从公式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x 100%可以看出,企业在增加销售收入额的同时,必须相应地获得更多的净利润,才能使销售净利率保持不变或有所提高。而资产净利率是一个综合指标,它反映的是资产利用的综合效果,对承租
方而言,净利润明显是提高了。
4.4 资产负债率
由于租赁合同对企业支付义务的约束和贷款对偿还义务的约束相同,如果企业到期不能支付租金和贷款到期不能支付利息一样,都有可能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因此,企业一旦签订了租赁合同,就意味着资产负债率的增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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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亚辉,杜晓光.浅谈租赁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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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当事人主体合同,内容合法,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