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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1 11:43:28

⑴ 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综合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恶性竞争,缺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我国的不良金融资产率高达20%以上,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的标准。为了剥离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金融资产,控制金融风险,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在各省设置办事处进行金融资产处置,又将全国分割为了120个小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分割如出一辙。区域分割的状态下,市场信息极度不对称,造成恶性竞争,金融资产处置过程中道德风险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吁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打破地域限制,摒弃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开透明的金融资产交易机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
三、 监管机构期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全国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转让。
2009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即财政部第54号令,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由此可见,国家监管机构非常重视金融国有产权的转让,希望有一个更广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国内恰恰缺少这样一个平台,54号令的出台仍然没有解决市场分割的问题,全国的金融产权转让市场仍然分布在30个市场。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时而生,是中国金融发展、改革和创新的必然产物。金融交易所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也必将为时代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经营范围:
不良金融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销、公告、交易
信贷资产( 含普通信贷及银团贷款、票据、信托产品、租赁产品等)营销、公告、交易
在基础资产上开发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其他标准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 交易和服务
——粒粒贷竭诚为您服务——

⑵ 资管业重磅新规!央行明确“非标”界定标准 超预期严格!影响有多大

资管行业迎来又一重磅文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终于明确。

10月12日,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认定规则》”)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

《认定规则》一经发布,在业内引起最大关注的,莫过于其中对“非标”资产的罗列,尤其是明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此前市场还预期银登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金所的债券融资计划能够正式获得标债资产的身份认定,以此实现“非非标”转标,现在这条路子也被堵住了,有业内人士甚至点评为“幻想破灭”。

先看《认定规定》中的几项重点规定:

1、除了公认的几类金融产品种类属于标债资产外,《认定规则》对于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债资产,提出需同时满足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等五大条件。这五大条件与资管新规给出的原则性要求一致。

2、明确标债资产的认定需要向央行提出申请,申请主体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

3、明确提出以下几类债权资产为非标资产: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标债资产认定五大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4、设置过渡期安排,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看点一:打破幻想,银登中心、北金所等债权资产认定为非标

《认定规则》不仅对标债资产的认定,明确提出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资管新规发布后市场分歧较大的部分债权类资产究竟该算“非标”还是“标”给出明确界定。

“银登中心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这类债权类资产在资管新规发布前没有明确算作非标资产,以往业内都把它们看作是‘非非标’,市场上对于资管新规发布后对其认定就较为模糊,大家一直在等监管部门的正式界定。业内之前也期待这类资产能被‘正名’为标债资产,但《认定规则》明确把它们划为非标资产,还是有些超出市场此前预期,打破了很多人的幻想。”北京一资管行业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对于非标的认定业内反映不一,有的认为超出市场预期,但有的认为虽然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设置的更为严格,但高门槛的界定利于资管行业回归本源。上海一股份行资管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表示,《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的认定范围比之前更严格,但此前一些非标资产、“非非标”资产透明度不高,对于一些界定模糊的资产不少机构甚至对外自己宣称都是标债资产,行业标准的统一性较差,这并不符合资管行业净值化转型的大方向,《认定标准》能够以更严格的标准明确界定标债资产,实际上利于资管行业回归本源。

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监管部门在起草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时,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华泰证券李超团队认为,银登中心及北交所等机构类债权被定义为非标,是监管部门从严规范直属机构,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健康发展。此外,资管新规的措施实施需基于对非标的严格定义,因此,作为资管新规的核心问题之一,非标的严格定义有利于切实防控金融风险。

看点二:银行理财投资同业借款、协议存款将受影响

《认定标准》指出,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五大条件是在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和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历史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历史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多位受访人士反映,《认定规则》除了对诸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等过去被看作是“非非标”的债权资产明确划入非标外,也对一些过去市场分歧较大、未有明确界定类别的资产做出“身份确认”,其中,影响较大的就是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

“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在这两年是银行理财投资占比比较高的类别,此前业内没有统一定性,有的认为应算作非标,有的认为应算做标,按照《认定规则》给出的标债资产界定的五大条件看,这类资产应该算作是非标,这将对银行理财中非标占比会有影响。”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该股份行人士表示,银行理财在探索净值化转型的过程中,初期倾向于发行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因为这类短期限的理财产品正好可以配置期限同样多在一年期以内的同业借款或协议存款,后者不仅收益率相对较高,而且按照摊余成本估值法看可以保持理财产品净值的稳定。但《认定规则》若把同业借款和协议存款算作非标的话,未来就会影响银行理财对这类资产的配置。

看点三:标准化票据迎来发展空间

债权类资产究竟该算做非标还是标,对资管行业的投资有着重要影响。因为按照资管新规,非标投资更为严格,尤其是不允许期限错配对资管产品投资限制较大。除不允许期限错配外,资管新规对投资非标的占比也设定了红线要求。相比之下,标债资产则不受期限错配、投资占比限制等要求。

虽然《认定规则》对不少此前界定模糊的资产明确定义为非标资产,但票交所的标准化票据应该符合标债资产的标准,这也为将来资管产品投资标准化票据提供空间。实际上,标准化票据诞生之初,就是按照资管新规对标债资产的原则性要求所设计的。

2019年8月,票交所发布的《关于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的公告》中对标准化票据给出了明确定义。有业内分析认为,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可以让一家金融机构在持有一定数量的同一承兑人的票据(银票或者商票皆可,贴现或者未贴现都行)后,通过创设标准化票据,直接对接全市场的资金,提升票据的流转度。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规则》也为票交所作为标债资产认定的申请主体留了口子。央行有关负责人称,资管新规中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那么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看点四:严格界定资产类别将对理财收益率、产品久期产生影响

尽管《认定规则》对标债资产设定了超预期的严格认定条件,但不少分析人士认为,短期内对资管行业的影响可控。

“自资管新规发布后,业内对于一些认定标准存疑的资产,在投资时已经较为谨慎了,更何况《认定规则》还设定了过渡期内豁免的安排,所以整体看,对于资管投资转型的压力可控。”上述股份行人士称。

《认定规则》指出,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银登中心10月12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9年上半年)》显示,非保本理财规模平稳,理财净值化在快速推进,债券等标准化资产是理财资金配置的主要资产。截至2019 年6 月末,非保本理财资金投向存款、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余额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66.87%。其中,债券资产占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余额的55.93%。

不过,对标债资产的严格限制,将进一步加大资管产品资产端的配置压力,银行理财收益率、产品久期也会随之受影响。

华泰证券固收团队认为,去年以来,非标投资限制增多,银行分支行受自身缺资产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非标资产供给不足。本次规定严格界定资产分类,将进一步对理财资产端构成压力。资产端压力下,理财利率将继续缓步下行。由于高达100bp利差的存在,导致今年以来货币基金持续向货币类理财产品流转,这种趋势仍将继续,但未来两者利率有望逐步收敛。随着利率水平的降低,居民对长久期产品的接受度在提升,银行理财会通过多发行长久期产品加以应对,进而提升非标投资能力。

资管新规配套细则征求意见了:严定非标标准 不强制非标转标

资管业重磅!“非标”界定标准明确 超预期严格 理财收益或承压

百万“金融民工”难眠!非标认定规则发布:这些资产转标有望!几十万亿大资管市场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⑶ 请教下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主要是做什么的

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客户群体上,与各大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开展合作,涉及小贷、信托、保理、担保、基金、保险、互联网平台等行业,合作机构类型不断丰富,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⑷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主要做什么

大宗交易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针对大宗交易建立的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称为大宗交易制度。大宗交易制度一般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占据主要位置的投资者结构做出的适应性安排,也是海外交易所针对机构投资者常用的交易制度。

大宗交易的信息可分为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对于前者的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做法:

一是对大额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
二是对大额交易的交易前信息部分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
三是对大额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作特殊规定,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交易协议过程不隐形化。

对于后者的披露,世界上有些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了延迟交易报告制度,即允许大额交易在成交后不必像其他正常规模交易一样马上公告,只需在成交后规定的时间内对外公告即可。

大宗商品是什么;

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在金融投资市场,大宗商品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金属,钢铁、农产品、铁矿石、煤炭等。包括3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

大宗商品特点是什么;
一是价格波动大。只有商品的价格波动较大,有意回避价格风险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远期价格先把价格确定下来。比如,有些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或计划价格,价格基本不变,商品经营者就没有必要利用期货交易,来回避价格风险或锁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是以商品供需双方广泛参加交易为前提的,只有现货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围进行充分竞争,形成权威价格。
三是易于分级和标准化,期货合约事先规定了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因此,期货品种必须是质量稳定的商品,否则,就难以进行标准化。
四是易于储存、运输。商品期货一般都是远期交割的商品,这就要求这些商品易于储存,不易变质,便于运输,保证期货实物交割的顺利进行。
大宗商品同时具有5个特点:
1、供需量大
2、原产地
3、原材料
4、国家统一限价
5、影响国计民生
受客户委托转让以下资源,可以直接和原股东对接

1、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3、金属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4、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5、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化工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7、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找
8、水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找

⑸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⑹ 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功能

1不良资产实现“背对背”交易“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正处于上行状态,而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帮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盘活沉淀资金。”7日,在位于山大路华强广场24楼还未正式启用的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鲁金中心”),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位负责人介绍,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山东是不良贷款较为集中地区之一。目前这些不良资产大多是通过委托拍卖行等第三方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但是受机构公信力、信息持久性所限,不良资产转让受阻。即将启用的鲁金中心设有不良资产转让交易平台,能帮助持有不良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交割。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还能实现买卖双方“背对背”竞价交易,公开透明的公示不良资产转让信息和转让过程,降低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暗箱操作的可能,同时扩大意向受让人范围,提高信息交流的对称性和效率。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有了新渠道从2008年至今,山东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截至目前,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已达到400家。小额贷款业务规模扩大,融资需求也日益增加,融资难成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的瓶颈。随着鲁金中心的成立,这一难题也有望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交易平台成立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其资产收益权在这里注册为小额贷款资产收益权产品,并面向特定投资者转让。投资者可以获得7.5%的年化收益。“这是借鉴重庆等地的一种成熟模式,既能缓解小贷公司融资难,也能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规范化操作。”鲁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3理财产品可进行二次流转在即将启用的鲁金中心,发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有二级流转需求的理财产品持有者,可以将自己的投融资需求按照公开或私募方式向投资者传播,同时中心将为投融资双方做信息撮合、咨询顾问与流转交易结算、二级市场流转衍生产品的设计与发行等配套服务。除此之外,交易平台还可以进行票据及票据产品交易、私募债券交易、金融类企业股权交易、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中小企业投融资等交易撮合。根据“金改22条”的内容,山东将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具体到济南,将打造区域性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把济南建设成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中心。“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的成立,将实现山东区域性资本市场与金融产业有效链接,发展新型金融业态,完善金融要素,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设。”济南市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说。

⑺ 海金所可靠吗

可靠。

海金所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完善内部自律监管体系、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及强化投资者管理等机制,建立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和制度,提升自律监管的市场化、专业化和法治化水平,加强产品和业务研发可行性研究,切实做好风险收益比较分析,保障会员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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