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1)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2.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哪些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金融機構發生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等情況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發生下列情況的,應當及時鎮念亂(發生後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一)主要反洗錢內控制度修訂;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人員調整、聯系方式變更;
(三)涉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風險事項;
(四)洗錢風險自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風險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國人民銀行明確要求立即報告的涉及反洗錢事項。
(2)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定期報告制度。高薯定期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和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調整。
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指定專人向負責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送反洗錢工作報告及其他信息資料,如實反映反洗錢工作情況。反洗錢報告機構應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3. 徵信上關注取消了一般幾號更新
徵信上「關注」取消了,更新的時間主要取決於銀行或金融機構將數據報送到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時間,通常在每月的特定日期後幾天內更新,如15號左右,但具體時間因銀行而異。
一、更新時間概述
金融機構每月會定期向央行徵信系統報送數據,報送後央行會在幾天內處理完畢並更新徵信記錄。這個時間窗口內,徵信上的「關注」狀態若被取消,將會隨之更新。
二、不同銀行的更新時間
由於各家銀行具體的報送時間不同,因此徵信上「關注」取消後的更新時間也會有所差異。
三、特殊情況下的更新時間
四、建議
由於更新時間因銀行而異,且可能受到節假日等特殊因素的影響,建議咨詢當地銀行客服以獲取更具體的信息。同時,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對於個人金融生活至關重要,因此應盡量避免出現不良信用記錄。
4. 金融機構應該多多長時間向人民銀行移送臨櫃收繳的假幣
—個季度。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各商業銀行收繳的假幣,應該每個季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劃繳一次。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金融機構收繳的假幣,每季末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拓展資料:
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1、偽造貨幣
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真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出在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偽造貨幣在形態、顏色上與真幣的相似度較高,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防偽措施,比較容易鑒別。
2、變造貨幣
與偽造貨幣不同,變造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目的是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從而改變票面面額或者增加數量。
3、網路假幣
相互之間不見面,通過互聯網,獲取油墨紙張,列印軟體程序,下載以後,自行列印。它顏色沒有真幣的顏靚麗,人物形象色彩不夠圓潤,邊緣非常平滑。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假幣的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
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
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本辦法所稱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
5. 金融機構需要報送的反假貨幣敏感信息時間要求有幾種
具體如下
1、一般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上報;一般哪弊棚信息包括收繳鑒定、冠字型大小碼查詢、宣傳培訓、機具管理、工作交流等。
2、敏感卜祥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固定格式,並在事件發生後1個工作日內報送中李則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敏感信息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次性發現假幣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枚)以上,對社會公眾付出假幣或發生假幣流失事件,媒體發布的涉及本單位的假幣信息等。反假貨幣工作信息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通過數據、文本、聲音、圖像等載體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