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股權轉讓需要經過什麼審批程序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版讓股權的決議
權2 、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
(1)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 公司新股東會決議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眾多創造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空間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 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 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迅速騰空提供的其他資料。
『貳』 銀行債權可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嗎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並沒有規定,必須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2)日本金融機構轉讓擴展閱讀:
我國銀行債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
在《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頒布前,公眾對於銀行債權保護的概念還十分陌生。近年來,伴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雖然我國銀行債權的保護有了一些進步,但仍面臨較大困境。其主要原因是:
中央與地方利益的沖突。我國工、農、中、建四大銀行擁有全國絕對多數的金融資源,四大銀行都是一級法人,都是國家控股,地方政府在處理銀行與本地企業的借貸糾紛時,往往更多地考慮地方經濟、就業、社會穩定等因素,想方設法幫助企業逃廢銀行債務,通過犧牲國有銀行利益來保全地方局部利益。
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沖突。理論上,銀行作為債權人,發放貸款是為了賺取利息;借款人作為債務人,申請貸款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以獲得利潤。在理想狀況下,兩者的利益是和諧一致的。但在現實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借款人貸款到期後往往不能按時償還,形成借貸糾紛。
『叄』 日本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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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體系由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等組成,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領導,民間金融機構為主體,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補充的模式。
中央銀行是日本銀行,它建立於1882年10月,1942年2月進行了改組。該行資本金為1億日元,政府持有55%,民間持有45%,民間持股者只享有分紅資格,而無對該行的經營管理權。日本銀行的政策委員會是該行的決策機構。它由總裁、大藏省代表、企劃廳代表、城市銀行及工商、農業界代表等7人組成。其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的要求,調節日本銀行的業務,調節通貨,調節信用以及實施金融政策,如制訂官定利率、從事公開市場業務,調整存款准備率等等。該行行政機構為理事會,由總裁、副總裁、理事、參事等組成,按照政策委員會決定的政策執行一般具體業務。盡管法律規定了政府對日本銀行有很大的干預權力,如對該行的一般業務命令權、監督命令權、官員解僱任命權等,但政府實際上並未實行過這些權力。日本銀行基本上是獨立地實施金融政策,具有較大的獨立性。其政策手段主要有官定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准備金率、窗口指導等。
民間金融機構有普通銀行(城市銀行和地方銀行)、外匯專業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信託銀行以及相互銀行、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合;商工組合中央金庫、農林中央金庫以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普通銀行相當於英美的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主體,城市銀行有13家(包括專營外匯的東京銀行),它們面向全國,提供存款、放款、票據貼現、匯兌等業務服務。
長期信用銀行和信託銀行構成日本長期金融機構,前者有3家,主要業務為發行金融債券,籌集長期資金,提供長期產業資產貸款;後者有7家,辦理各種信託業務,同時還吸收儲蓄存款。
相互銀行、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勞動金庫構成中小企業金融機構,主要向中小企業開展一般金融業務。
農林中央金庫、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構成農林漁業金融機構。 日本民間農林漁業金融機構以合作形式為主體,並得到政府的保護與幫助,分為農業、漁業、林業三個系統,每個系統均有三級組織,單位協同組合為基層組織,協同組合為中層組織,農林中央金庫為最高層的中央機構。
此外,民間金融機構還包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融資公司,以及互助機構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
政府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資金運用部、政府銀行和公庫、海外經濟合作基金以及政府有關融資事業團。郵政儲蓄補充吸收國民閑置資金,提供給資金運用部,政府將郵政儲蓄資金連同發行國債收入和簡易保險資金以及財政特別會計資金,通過政府金融機構(主要是二行九庫)向民間企業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從事「財政投融資」活動。在日本,政策性金融活動都是由政府金融機構,其中主要是「二行九庫」來從事的。1985年底「二行九庫」貸款額655497億日元,占貸款總額的9.9%。
日本金融體系堅持專業分工主義的原則,實行專業分工的銀行制度。日本金融體系特點在於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業務領域限制,也就是說,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承擔不同性質的金融業務,它們之間不能相互交叉,呈現出業務分離狀況。(1)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分離。間接金融一直佔有較大優勢,承擔間接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有普通銀行、相互銀行、信用金庫、長期信用銀行、信託銀行等。這些機構原則上不得兼營證券業務,證券業務等直接金融業則由專門的證券公司來經營。(2)長期金融業務與短期金融業務相分離。作為長期金融機構的長期信用銀行和信託銀行經營長期金融業務。普通銀行以及其他銀行經營短期金融,這種分離不是由法令強制實施的,銀行法令並末規定普通銀行的資金運用期限,而是由設立長期信用機構專司長期金融業務和通過大藏省的行政指導,對普通銀行吸收定期存款最長年限只允許為2年,而在客觀上限制了其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的能力來實現的。(3)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相分離。即普通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業務,而由信託銀行和從事兼營業務的普通銀行的信託部門來辦理信託業務。(4)商業性金融業務與政策性金融業務分離和機構分立。商業性金融機構如普通銀行是以盈利為目的,利潤率為導向,從事商業性金融業務;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以貫徹政府政策為目的,促進宏觀經濟均衡增長為導向,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二者機構上、業務上分離,但又有一定的配合和協調。由於民間資本在運用上的客觀局限性不能自覺地從事政策性金融活動,因而,只能
由政府以政府資本來創設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來自覺地承擔這一活動。
『肆』 東京金融市場的東京金融市場詳細介紹
進入20世紀,日本經濟向壟斷資本主義發展,金融業走上了集中的道路。東京金融市場的規模隨著海外市場和對外貿易的迅速擴大而擴大。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的金融資本高度集中,完全置於軍國主義政府的統治之下,資金首先滿足侵略軍軍需產業的需要,使東京金融市場的發展受到很大影響,外匯市場的活動幾乎完全停頓。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金融機構經過整頓,到50年代初期,東京金融市場恢復正常活動。50年代後期到70年代初期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東京金融市場也成為世界重要的金融市場之一。
金融機構 大體可分為中央銀行、民間金融機構、政府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①中央銀行。即日本銀行,是日本金融機構的核心(見日本銀行)。②民間金融機構。有13家城市銀行(包括1家外匯專業銀行)、64家地方銀行、3家長期信貸銀行、7家信託銀行、69家相互銀行以及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商工組合中央金庫、農( 林、漁 )業協同組合、農林中央金庫等等。此外還有21家人壽保險公司、22家財產保險公司和短期資金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消費信貸公司等。民間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機構的主體。③政府金融機構。有進行貸款業務的日本開發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和國民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等10家公庫。此外,還有吸收民間資金的郵局、資金運用部簡易保健年金等。政府金融機構的作用是從政策方面補充民間金融機構活動之不足。④外國銀行。在東京設立營業機構的有70多家。
特點 主要是:①間接金融佔主導地位。日本企業的外部資金主要是通過金融機構向資金供應者(個人和企業)籌措的,即個人和企業將多餘資金存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將它集中起來提供給企業,因此通常稱為間接金融。間接金融在金融市場上約佔60%。直接金融指個人和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購入證券(主要是股票),直接向企業投資,它在金融市場上所佔的比重還不到5%。
②企業對外部資金的依賴程度大。
③民間大銀行經常發生超貸現象。民間銀行特別是承擔對大企業提供資金的城市銀行,對企業的貸款經常超過自己籌集的資金。
④金融機構之間資金籌集和運用不均。城市銀行用於貸款和有價證券投資的資金超過所吸收的存款和以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而其他地區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有價證券投資的資金則少於籌集的資金。城市銀行的資金不足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過剩通過短期拆放、金融機構貸款和票據買賣市場進行調節。
東京短期資本市場 有短期拆放市場和票據買賣市場,這兩個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對每天營業活動中發生的臨時性資金不足和資金過剩進行調節的市場。還有可轉讓的定期存單市場和附帶條件的債券買賣市場。政府的短期證券國庫券在市場上雖有買賣,但尚未形成單獨的市場。
①短期拆放市場。創始於1945年,是日本歷史最長的短期資金市場。在市場上,城市銀行是經常的拆進者,其他金融機構是經常的放出者。交易種類有當天借進、當天償還,第一天借進、第二天償還(如果拆進者不主動償還,放出者也不催收,可無條件延期)以及7天期的交易等3種。交易時由短期資金公司充當經紀人。
②票據買賣市場。1971年創設。具體做法是由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開出票據,通過短期資金公司在金融機構之間買賣。交易期限為1~4個月。日本銀行也參加短期拆放和票據買賣市場,通過本身參加交易調節市場資金的過剩或不足。
③可轉讓的定期存單市場。創設於1979年,是企業和各種非金融機構都可以參加的市場。創設目的在於適應企業和各種團體運用大額剩餘資金的特點,促進利率自由化,擴大短期金融市場調節金融的機能。定期存單每筆金額在 5 億日元以上,期限3~6個月。
東京長期資本市場 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日本發行和流通的證券有股票和公債(包括國債、公社公團債、地方政府債)、公司債(包括事業債、金融債)。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又都是由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構成的。東京的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統稱證券市場)是規模僅次於紐約的世界第二大市場。
①股票市場。在東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的公司約1400家。東京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證券公司為83家。
②債券市場。由於債券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均不十分發達,新發行的債券在很大程度上靠金融機構認購,個人通過證券公司認購的比重較小。因此,本來應該反映長期資金供求的債券流通,在很大程度上受短期金融機構資金頭寸變化的影響,很難形成適當的價格。
東京外匯市場 廣義包括外匯指定銀行與一般顧客間進行的外匯交易。通常僅指銀行同業間的交易市場。東京外匯銀行間交易市場的成員為外匯指定銀行、外匯經紀人和日本銀行。日本銀行作為大藏大臣(財政部長)的代理人參加市場,以政府外匯資金特別會計為後盾。視需要來干預市場交易,發揮調節作用,以防止匯價發生異常的大幅度波動,維持市場秩序。
東京美元短期拆放市場 1972年4月成立。在此之前,日本的外匯指定銀行間調節短期美元資金的過剩和不足,均在歐洲美元市場上辦理,東京美元短期拆放市場成立以後,基本上可以在國內市場上進行。美元短期拆放市場的成員和外匯市場相同。資金的流向是:城市銀行將從歐洲市場上籌集的美元資金和對外貿易中獲得的多餘美元資金在市場上放出,由為籌集外貿交易需要美元資金的中小銀行拆進。1980年末,交易余額為117億美元。 隨著日本經濟國際化的急速發展,金融市場的規模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
『伍』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如:歐美、日韓、新馬泰、港澳台等地,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是否由當地央行統一規定
海外金融業發達地區已經完成了利率市場化,也就是說利率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由交易主體自主決定,中央銀行調控基準利率來間接影響市場利率從而實現貨幣政策目標。
西方發達國家利率市場化首先是從英國、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開始的,它們在20世紀70年代就已完成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化。繼而美國自1980年開始,分階段地取消對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以1986年1月取消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上限為標志,美國實現了完全的利率市場化。隨後加拿大等國也先後取消了對利率的各種限制。日本自1984年以來,已逐步放寬了利率限制。目前,日本中央銀行對貸款、大額存款的利率限制已經基本不存在,對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也將在最近兩年內取消。
1.美國的利率市場化
美國的利率管制是從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開始的,並且是以法律條款的形式出現的。1933年5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33年銀行法》。該銀行法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會員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限制定期存款及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1935年存款利率限製法對Q條款進行了修訂,使其存款利率最高限不僅適用於聯邦會員銀行,而且還適用於非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1966年其適用范圍又擴大到非銀行金融機構(雖然其存款利率上限高出商業銀行0.25%)。規定存款利率上限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各金融機構為爭奪存款,競相提高利率而導致吸收存款成本過高,使銀行貸款利率相應提高而影響經濟的發展,危及銀行的安全。這種管制利率的體制一直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沒有重大變化。從6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持續的通貨膨脹,使得金融市場利率不斷向上攀升,如60年代中期,國庫券的利率一直低於5%,而到1973-1974年達到7%,此後有一個時期甚至高達16%。市場利率的上升拉大了它和銀行存款利率的差距,而由於Q條款的存在,存款金融機構不能通過改變利率而增加吸收存款,終致「脫媒」現象的出現(美國在1966年、1969年、1973-1974年、1978-1979年曾多次發生大規模的「脫媒」危機),引發貨幣信用危機。為求生存與發展,在存款金融機構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競爭,出現了繞過金融管制的金融創新,如大額可轉讓存款單、回購協議等金融工具。新的金融工具往往具有利率高、流動性強等特點,使得商業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從貨幣市場上吸引了大量資金。70年代,銀行和非銀行存款金融機構普遍使投資多樣化,努力適應市場利率不斷上升的壓力。這一切都給美國的利率管制帶來新的問題,要求放鬆利率管制的暗流已在涌動。
為應付這種變化,1970年6月,美國總統尼克松批准成立了「關於金融機構和金融管制總統委員會」(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Financial Structure and Regulation),任命亨特(Read O.Hunt)任該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於1971年12月,提出了著名的「亨特委員會報告」,其核心是強調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能帶來資金最大效益的分配,主張放鬆管制,鼓勵金融業自由化。在利率市場化方面,該委員會提出,廢止對10萬美元以上的定期存款、CD等的利率上限,對於未滿10萬美元的上述存款由聯邦儲備委員會視經濟、金融狀況而決定是否規定利率上限,但在10年後也要廢止。1973年8月美國總統在提交給國會的《關於金融制度改革的咨文》中指出,存款利率上限的規定明顯有害於存款人和存款機構。由於存款利率上限大大低於市場利率,因而使那些依賴於存款金融機構的小儲戶享受不到市場高利率的好處,反過來卻要蒙受高通貨膨脹的損失;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來說,由於存款來源減少,對中小企業可提供的資金也就急劇下降。另一方面,存款金融機構為爭取儲戶而不得不利用一些手段來彌補利率上限帶來的劣勢,如提供免費服務和贈送禮品等,這樣勢必提高了存款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在此後的們973年金融機構法》中又提出:在5年半的時期內分階段廢除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利率上限。在1976年2月,美國眾議院草擬的《1976年金融改革法案》中又重申了這一政策主張:在5年期限內,分階段廢除Q條款。
80年代,們980年銀行法》獲得通過。它被認為是美國半個世紀以來最主要的銀行立法。該法規定,自 1980年3月31日 起,分 6年逐步取消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即取消Q條款)。為此專門成立一個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存款利率的最高限,使其逐步放鬆直至最後取消。1982年,存款機構放鬆管制委員會做出兩項重大決定:①自 1982年2月14日 起,准許存款機構提供一種既無利率上限,又允許存戶每月簽發 3張支票和進行3次自動轉賬的貨幣市場賬戶。②允許存款機構自 1983年1月15日 起,對個人開立一種可無限制簽發支票的超級可轉讓支付命令。這種賬戶像可轉讓支付命令一樣,可當作交易媒介,但沒有利率最高限。
取消利率限制也帶來了一些副作用。在美國取消利率限制是加速商業銀行倒閉的催化劑。自70年代末聯邦政府取消利率限制以來,商業銀行自由競爭,長期以來利率居高不下。在高利率的吸引下,許多本來並無信貸業務的保險公司、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紛紛向有關企業提供貸款,不僅使原來在政府保護下的小金融機構越來越受到來自大金融機構的威脅,而且大的金融機構也受到了來自非金融機構的威脅。另外,一些商業銀行深深捲入了盛行於美國的兼並風潮。許多公司為兼並其他公司不惜大舉借債,一旦被兼並的行業出現經濟衰退,這些債台高築的公司也把發放貸款的銀行一同拖垮。
2.英國的利率市場化
在凱恩斯的故鄉——英國,利率的政策性作用受到重視。英國在政策取向上選擇了低利率水平,以減輕國債付息的負擔。在利率的管理上,英國沒有具體條款管制利率,各清算銀行實行卡特爾制度——協定利率制,即根據英格蘭銀行的利率來確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這事實上是用中央銀行的利率限制商業銀行的利率水平,是一種間接的利率管制。英國的利率管理可以稱之為「基準利率指導制」,其主要工具是再貼現率,再貼現率對商業銀行的利率具有極強的約束力。
由於英國採取低利率政策,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存款逃離清算銀行、存款量不斷下降、中央銀行調控能力減弱的問題。為轉變這種情況,英國金融當局不得不連續提高再貼現率。1971年英格蘭銀行公布了《競爭和信貸控製法案》,全面取消了清算銀行的卡特爾制度,商業銀行利率不再與英格蘭銀行貼現率相聯系,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變動利率;允許清算銀行直接參加銀行間存貸市場,使銀行之間可以進行短期資金融通;允許清算銀行進入CD市場等。由此邁開了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場化的步伐。1972年10月,英格蘭銀行取消貼現率,改為「最低貸款利率」,即英格蘭銀行在貨幣市場上作為「最後貸款人」所用的利率。最低貸款利率,每月公布一次,但不作為其他利率變動的依據,然而它對短期利率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並與國庫券每周投標所形成的平均利率相聯系。銀行間協定利率取消後,清算銀行又推出基礎貸款利率作為共同標准,並與英格蘭銀行的最低貸款利率掛鉤。1981年8月,英國又宣布取消公布最低貸款利率的作法。這樣,英國的商業銀行不再根據官方最低利率來調整存貸利率,而主要依據市場資金供求關系進行自由調整,基礎貸款利率開始與市場利率相聯系,平均每月變動一次。但英格蘭銀行保留必要時干預的權力,即對利率提出建議並規定銀行利率,仍控制著市場利率變動。英國的利率市場化後,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是金融工具增多,如推出了可轉讓存款單等。二是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增強,加強了利率的競爭。三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加強。高利率,加上世界經濟的不景氣,如石油沖擊等,這一切使得許多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不斷發生。
3.德國的利率市場化
德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32年,由這一年開始,德意志帝國銀行規定存貸款利率的上限。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情況開始變化。1953年聯邦政府頒布《資本交易法》,取消了債券市場的利率限制,從而開始沖擊銀行存貸款利率的限制;進入60年代後,一方面,由於西方各工業國先後取消了外匯管制,國際資本流動日益頻繁,德國資金為尋求高利率而轉向歐洲貨幣市場;另一方面,由於債券市場無利率限制而高於銀行利率,也使銀行存款流向債券市場。於是,各銀行為防止存款外流,競相設法繞開利率管制,以提供優惠條件來爭取存款,從而形成了事實上的高利率。在這樣的金融環境下,要求取消利率管制、實行利率市場化的呼聲日漸強烈。終於在1962年2月,聯邦政府根據新產生的《信用制度法》調整了利率限制對象,邁出了利率市場化的第一步。1966年7月,對超過100萬馬克、期限在3個半月以上的大宗存款取消利率限制。1976年2月,聯邦政府提出廢除利率限制的議案,經聯邦銀行同意,於同年4月,全面放鬆利率管制,至此結束了利率管制的年代。德國利率市場化後,定期貸款利率與市場利率相聯系,變動比較頻繁,基本反映了市場利率的變化,儲蓄存款利率相對比較穩定。
4.法國的利率市場化
法國的利率管制始於1941年納粹佔領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恢復國家經濟,法國採取了信貸管制政策,其中,由國家信貸委員會規定銀行貸款的最低限和存款的最高限。60年代後期,法國開始了以利率市場化為主要特徵的金融改革,逐步放開存款利率,以增強銀行吸收資金的能力。1965年4月,取消6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1967年7月,取消25萬法郎以上或者超過2年的存款利率限制;1969年、1976年和1979年又三次對存款利率的限製作了修改。到70年代末,只對6個月以內,或1年以內、50萬法郎以下的定期存款利率規定上限。1984年12月開始,允許銀行發行自由利率的大額存款單(CD),進一步推動了利率的市場化。
5.日本的利率市場化
日本對利率的管制始於1947年。是年日本制定了《臨時利率調整法》,該法案規定政府有權決定全國銀行的存貸款利率最高限,由日本銀行制定,大藏省負責公布。制定該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對付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的經濟恐慌,防止利率飛漲。此後,為了支持經濟發展,日本政府一直採取人為的低利率政策,利率管制也是為了保證低利率政策的實行。
根據《臨時利率調整法》,日本銀行按照需要,調整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各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不得違背。同時,還對不同存款方式實行分檔次的指導利率。對短期貸款利率也規定最高限度,金融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債券的銀行自定,但必須上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同意後方可執行。國債利率由大藏省決定,公司債券利率向國債利率看齊。除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外,其餘的利率都是被限制的。
70年代後期,日本開始了利率市場化的改革,突破口是證券利率的市場化。在利率管制時期,證券二級市場的利率也是自由定價的。這就造成證券利率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資金流向證券市場,使銀行的資金來源減少,同時企業對銀行貸款的需求減少。這兩方面的作用,使得銀行不得不降低貸款利率,致使存貸款利差不斷縮小,致使銀行收益下降,經營困難。於是,1977年日本政府允許國債上市流通,並於第二年採用招標發行國債的方式,推行中長期利率市場化。1978年6月以後,日本銀行逐步取消了對銀行間的資金市場(包括短期拆借市場、票據市場、外匯市場)的利率控制,使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再受利率上限的制約。1979年日本開放了銀行大額可轉讓存單(CD)市場利率,開始了短期利率市場化。此後,日本利率的變化更加頻繁了。1984年5月,日本政府發表了《金融市場化和日元國際化的現狀及展望》,其中對利率市場化做出了安排,計劃到1987年最終取消對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超大額定期存單和浮動利率存款的利率限制,完全實現市場化;在此之後再逐步取消小額存款的利率限制。這標志著日本的存貸款利率也開始向市場化發展。但是「這個過程並不是完全自由化——它僅僅表示略微有些彈性」。1991年定期存款利率市場化基本完成,1994年10月,日本完全實現利率市場化。
『陸』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構成特徵
1、罪體
行為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行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偽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3)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客體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客體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罪責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而非法偽造、變造、轉讓的主觀心理狀態。
『柒』 19世紀後半期,日本以十分優惠的方式將國有企業的很大一部分轉讓給私人資本家經營,其中不包括下列部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