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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暫停新城

發布時間:2021-05-11 21:07:33

㈠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㈡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凍結存款

當事人違法犯罪時,存款和犯罪有關,公安機關為了偵察犯罪的需要才會凍結存款。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44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2)金融機構暫停新城擴展閱讀:

凍結期限:

最長為6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和扣劃、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其他要求: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㈢ 上海鹽商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鹽商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0月3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信息服務(除金融業務),計算機網路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數據處理,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財務咨詢(不得從事代理記賬),投資管理(除股權投資及股權投資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吳友建
成立時間:2013-10-30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1500219488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浦東新區南匯新城鎮港輝路509號404室

㈣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取消暫停哪些金融服務收費

銀行業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回法律規定,採取答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㈤ 請問97年金融危機是怎麼樣產生的,國際金融機構是怎麼樣搞跨亞洲的

自1997年7月起,爆發了一場始於泰國、後迅速擴散到整個東南業井波及世界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匯市、股市輪番暴跌,金融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僅半年時間,東南亞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貨幣貶值幅度高達30%~50%,最高的印尼盾貶值達70%以上。同期。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股市跌幅達30%~60%。據估算、在這次金融危機中,僅匯市、股市下跌給東南亞同家和地區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達1000億美元以上。受匯市、股市暴跌影響。這些國家和地區出現了嚴重的經濟衰退。
這場危機首先是從泰銖貶值開始的,1997年7月2日.泰國被迫宣布泰銖與美元脫鉤。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當大泰銖匯率狂跌20%。和泰國具有相同經濟問題的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等國迅速受到泰銖貶值的巨大沖擊。7月11日,菲律賓宣布允許比索在更大范圍內與美元兌換,當大比索貶值11.5%。同一天,馬來西亞則通過提高銀行利率阻止林吉特進一步貶值。印度尼西亞被迫放棄本國貨幣與美元的比價,印尼盾7月2日至14日貶值了14%。

繼泰國等東盟國家金融風波之後,台灣的台市貶值,股市下跌,掀起金融危機第二波,10月17日,台市貶值0.98元,達到1美元兌換29.5元台幣,創下近千年來的新低,相應地當天台灣股市下跌165.55點,10月20日。台幣貶至30.45元兌1美元。台灣股市再跌301.67點。台灣貨幣貶值和股市大跌,不僅使東南亞金融危機進一步加劇,而且引發了包括美國股市在內的大幅下挫。10月27日,美國道,瓊斯指數暴趴554.26點,迫使紐約交易所9年來首次使用暫停交易制度,10月28日,日本、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和泰國股市分別跌4.4%、7.6%、6.6%、6.7%和6.3%。特別是香港股市受外部沖擊,香港恆生指數10月21 H和27日分別跌765.33點和1200點,10月28日再跌1400點,這三大香港股市累計跌幅超過了25%。

11月下旬,韓國匯市、股市輪番下跌,形成金融危機第三波。11月,韓元匯價持續下挫,其中11月20日開市半小時就狂跌10%,創下了1139韓元兌1美元的新低;至11月底,韓無兌美元的匯價下跌了30%,韓國股市跌幅也超過20%。與此同時,日本金融危機也進一步加深,11月日本先後有數家銀行和證券公司破產或倒閉,日元兌美元也跌破1美元兌換130日元大關,較年初貶值17.03%。

從1998年1月開始、東南亞金融危機的重心又轉到印度尼四亞、形成金融危機第四波。l月8日,印尼盾對美元的匯價暴跌26%。l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亞從事巨額投資業務的香港百富勤投資公司宣告清盤。同日,香港恆生指數暴跌773.58點,新加坡、台灣、日本股中分別跌102.88點、362點和330.66點。直到2月初,東南業金融危機惡化的勢頭才初步被遏制。

這次東南亞金融危機持續時問之長,危害之大、波及面之廣,遠遠超過人們的預料。然而,危機的發生絕不是偶然的,它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促成的必然結果。從外部原因看,是國際投資的巨大沖擊以及由此引起的外資撤離。據統計,危機期間,撤離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外資高達400億美元。但是,這次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最根本原因還是在於這些國家和地區內部經濟的矛盾性。東南亞國家和地區是近20年來世界經濟增長最快的地區之一。這些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在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暴露出日益嚴重的問題:①以出口為導向的勞動密集型工業發展的優勢,隨著勞動力成本的提高和市場競爭的加劇正在下降。上述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經濟增長方式和經濟結構未作適時有效的調整,致使競爭力下降,對外出口增長緩慢、造成經常項目赤字居高不下。1996年,泰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赤字為230億美元,韓國則高達237億美元。②銀行貸款過分寬松,房地產投資偏大,商品房空置率上升、銀行呆賬。壞賬等不良資產日益膨脹。泰國金融機構出現廠嚴重的現金周轉問題,韓國數家大型企業資不抵債宣告破產,日本幾家金融機構倒閉,印度尼西亞更是信用危機加劇。以上這些經濟因素從各個方面影響了匯市和股市,③經濟增長過分依賴外資,大量引進外資並導致外債加重。泰國外債1992年為200億美元,1997年貨幣貶值前已達860億美元,韓國外債更是超過15D0億美元。④匯率制度僵化。在近年美元對國際主要貨幣有較大升值的情況下,東南亞國家和地區的匯率未作調整,從而出現高估的現象,加劇了產品價格上漲和出口銳減。因此,這些國家和地區貨幣貶值勢在必行。而貨幣貶值又導致了償還外債的能力進一步下降,通貨膨脹壓力加劇,從而促使股市下跌。⑤在開放條件和應變能力尚不充分的情況下,過早地開放金融市場,加入國際金融一體化,當國際游資乘機興風作浪時,一些東南亞國家和地區不知所措或措施不力,完全處於被動地位。

㈥ 經偵大隊懷疑洗錢凍結賬戶給書面通知么

經偵大隊凍結賬戶,會給書面通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由此可知,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但是執行人必須造具清單,交付一份給被執行人。

(6)金融機構暫停新城擴展閱讀:

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法院。

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是為國家收稅的,可以有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3、海關。

《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三十七規定: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㈦ 或到我行任網點辦理如逾期未更新,我行將按監管規定中止您賬戶所有自助渠道交易辦理招商銀行] 有影響嗎

有的。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對於留存在的身份基本信息缺失或錯誤,導致身份無法確認的客戶,擬採取暫停其賬戶所有自助渠道交易措施。如賬戶功能已被暫停,需要攜帶有效證件及印章到開戶網點辦理相關手續。 如有疑問請至就近營業網點進行咨詢。

為保證賬戶的正常使用,請務必盡快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卡(或存摺)到任一營業網點辦理身份證件資料更新。如賬戶功能已被暫停,需要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銀行卡(或存摺)到任一營業網點辦理賬戶功能恢復。

(7)金融機構暫停新城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要求規定:

1、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3、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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