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分公司如何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
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
預繳所得稅比例:
1)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2)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本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3)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2.虧損彌補:
分公司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按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規定;
分公司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完成年度納稅申報,分公司向匯繳企業報送的資料,必須先經分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公司未經當地稅務機關簽字蓋章的納稅申報,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分公司若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就地對其徵收企業所得稅。匯繳企業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申報時間可延遲至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集中清算
拓展資料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第十五條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
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除出現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十六條第二、三款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第十六條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非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二級分支機構),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於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並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並、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
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本辦法所稱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拓展資料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採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後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第十八條 對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後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後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等,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
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於收到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後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並附送相關數據資料。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於收到復核建議後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並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復核並函復復核結果的,上級稅務機關應對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復核期間,分支機構應先按總機構確定的分攤比例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未按照規定準確計算分攤稅款,造成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同時存在一方(或幾方)多繳另一方(或幾方)少繳稅款的;
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分攤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低於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分攤到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補繳;
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高於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數額的,應在下一稅款繳納期內,由總機構將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的稅款差額從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分攤稅款中扣減。
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Ⅱ 分支機構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因此,從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匯總納稅的跨地區分支機構也要參加匯算清繳並參與應補應退稅款的分配,這與原有的政策有所不同。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機構,分支機構並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只是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中應繳應退的稅款,就地申報補退稅。為了保證匯繳工作的順利進行,也需要分支機構填列年度納稅申報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幾項,與總機構的年度納稅申報完全是兩個概念。同時,為便利就地實施稅務檢查,也需要分支機構報送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該說明由總機構確認後提交,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後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Ⅲ 分公司如何納稅
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3)金融企業分公司納稅擴展閱讀:
條件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和單位匯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匯總納稅
Ⅳ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10%。
對於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只要符合獨立核算的條件,應單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經營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稅時,分公司和總公司應分別適用所在經營地的適用稅率。
分公司作為獨立納稅人,經營期間形成的年度虧損在確定總公司的年度應稅所得時不能抵減,其注銷前形成的累計經營虧損在總公司賬面反映為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或應收賬款。
(4)金融企業分公司納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
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Ⅳ 銀行總分公司之間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嗎
銀行總分公司之間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Ⅵ 異地開設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是否需要納稅
異地開設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是需要納稅的。
征稅對象包括:
1、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
2、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3、房產稅的征稅對象包括房產。
4、營業稅的征稅對象包括納稅人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其中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征稅范圍的勞務。
5、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因此異地開設的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是需要納稅的。
(6)金融企業分公司納稅擴展閱讀:
非獨立核算分公司納稅稅率:
費用分為消費稅和購置稅,分別為5%和3%~5%。要交納5%的購置稅,個人只需要交3%。家用汽車分1升排量以下輕自動車和1升以上普通自動車兩個類型。相應的,小型車的購置稅只相當於大型車的一半左右。養車費中所包括的汽車驅動稅、重量稅和保有稅也都有相應的優惠。
小排量汽車從購置到使用、保養都有優惠政策。例如在汽車特別消費稅上,排氣量2.0L以上的車要交納總車價的10%,0.8L至2.0L的車交納5%,不滿0.8L的微型車則免除;在車輛登記稅等方面,微型車也全部免稅。除此之外,微型車還可以免交駕照稅,享受過路費減半等優惠。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征稅對象
Ⅶ 分公司的賬怎麼做, 怎麼報稅
分公司分為兩類
一、分公司非獨立核算的,非獨立核算指的是分公司不能單獨開立基本賬戶,不能單獨領用發票,可以在總公司下設單獨賬戶,統一納稅。
二、分公司獨立核算的,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
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並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分公司與總公司經營的業務相同,分公司實行報帳制度,在所屬地辦理相關證照。
國稅這塊,經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分公司實行增值稅預征,然後由總公司統一抵扣; 營業稅按公司所屬地分別繳納。
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拔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帳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
稅務登記表中的核算方式是指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方式。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
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能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7)金融企業分公司納稅擴展閱讀: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必須實行電子信息採集。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在抄報稅成功後,方可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申報資料
(一)必報資料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其《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2. 使用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必須報送記錄當期納稅信息的IC卡(明細數據備份在軟盤上的納稅人,還須報送備份數據軟盤)、《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表》;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填報);
5.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必報資料。
納稅申報實行電子信息採集的納稅人,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外,還需報送紙介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一般納稅人)》(主表及附表)。
(二)備查資料
1. 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存根聯;
2. 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 海關進口貨物完稅憑證、運輸發票、購進農產品普通發票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的復印件;
4. 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 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
6. 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是否需要在當期報送,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的管理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必報資料
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應及時將全部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並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要求報送的紙介的必報資料(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國家稅務局確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其餘留存。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備查資料
納稅人在月度終了後,應將備查資料認真整理並裝訂成冊。
1、屬於整本開具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存根聯,按原順序裝訂;開具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應按開票順序號碼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對屬於扣稅憑證的單證,根據取得的時間順序,按單證種類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份數裝訂。
3、裝訂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規定的《征稅/扣稅單證匯總簿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辦稅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章。啟用《封面》後,納稅人可不再填寫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納稅人當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暫不加裝《封面》,兩個月仍未使用完的,應在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剩餘部分剪角作廢的當月加裝《封面》。
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及收購憑證在其整本使用完畢的當月,加裝《封面》。
5、《封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單位名稱、本冊單證份數、金額、稅額、當月此種單證總冊數及本冊單證編號、稅款所屬時間等,具體格式由各省一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Ⅷ 外資企業在外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稅收上有什麼區別啊,分別要在所在地繳納什麼稅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第一條規定: 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第二條規定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二)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所以,如果您企業如果屬於上述文件規定的匯總納稅企業范圍,可以申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否則,分支機構需要在所在地單獨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文號:(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所以貴公司對照政策看是否符合匯總納稅的條件,如果不符合的話應分別納稅。
Ⅸ 總分支機構如何報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單位,除非另有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1)統一計算。指的是總納稅企業所屬的各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由總機構統一計算。
(2)分級管理。總、分機構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因為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當地機構都有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責任。
(3)就地預繳。根據本地法律法規,總分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總清算。是指總機構在年度終了之後,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之後,多退少補。
(5)財政調庫。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到地方國庫。
根據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已經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然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再分別由總分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綜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辦理季度和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表述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後,當年不作調整。
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准.
Ⅹ 全資子公司的稅怎麼繳啊,是繳在當地,還是合並繳稅
一般是這樣的,在同一縣內的可匯總繳稅,跨縣以上的單獨繳稅。因為涉及地方財政分配問題,所以一般都是單獨繳,需由總公司統一申報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目前一般只有大型企業如銀行、保險、石油等是由總公司統一申報但分公司同樣需按一定比例在當地預繳哈,要不地方政府是不會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