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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可以在表內開展資管業務嗎

發布時間:2021-05-12 09:22:16

Ⅰ 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有幾種觀點

2月21日,由央行牽頭、一行三會共同參與制定的一份《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在資管圈被廣為傳播,並受到了業內高度評價。
核心內容
《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共30條,核心包括打破剛性兌付,限定杠桿倍數,消除多層嵌套,強化資本約束和風險准備金計提要求等。
市場人士認為,大資管時代已經到來,統一監管標準的呼聲一直都很高,也是大勢所趨。該文件一旦醞釀完善後出台,將會對資管行業產生深刻的影響。短期可能會有波動,長期利好整個行業的發展。
監管對象與監管要點
《徵求意見稿》涉及監管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理財產品信託計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貨公司和保險資管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監管要點為:禁止表內資管業務,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限制非標資產投資,明確禁止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標准化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但允許發專門產品,投資於其他非標產品,需要限額管理、禁止期限錯配,逐步壓縮非標資產規模。禁止資金池操作,不得期限錯配,需要風險隔離。限制通道業務,不得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等等。
限定杠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規定,固定收益類、股票及混合類、其他類產品的杠桿倍數分別限定在3倍、1倍、2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分別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於結構化產品,優先份額/劣後份額的杠桿倍數分別為固收類3倍、股票類1倍、其他類2倍;對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總資產/凈資產設定140%和200%的限制。
銀行資管人士認為,杠桿限制在預期之中,比例也和之前市場預期的一致。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也可以繼續做結構化產品,這一點銀監會有不同意見。另外,如果按產品類型統一監管,定期開放型公募基金在封閉期也不能突破140%的限制。
禁止資金池操作
《徵求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隻資產管理產品與所投資產相適應,做到每隻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嚴格禁止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例外)。
規定可投資產范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固定收益類資產、非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股權、金融衍生品、境外資產。資管產品禁止投資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及其收益權,投資其他非標資產需符合監管部門限額管理,並禁止期限錯配等。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和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除外)。
限制通道業務
《徵求意見稿》: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對資產管理產品的主動管理職能,不得為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擴大投資范圍、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
資管行業的過去幾年是通道業務泛濫的幾年,其中也不乏一些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或者爆倉等危機。作為通道方的基金公司或者其他部門,雖然僅獲得為數不多的通道費,但作為名義上的管理人而屢次被追責,成為投資者維權的對象,這也讓通道業務在行業內部廣為詬病。
強化投資者適應性管理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收益和風險均由投資者享有和承擔,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機構應該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驗理念,加強投資者適應性管理,根據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向其銷售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評價積極
解杠桿、去通道、禁資金池業務等政策一旦發揮效應,資產管理行業體量收縮或許在所難免。截至2016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79萬億元。剔除嵌套產品和一些產品中的產品,實際規模可能不足50萬億元。市場各方均對統一的資管業務監管標准抱有期待。證監會亦早在2014年就提出,將在金融監管協調會的機制下,加快推動形成分工合理、標准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體系。

Ⅱ 金交所算不算是金融機構,是否可以進行資產管理業務

當然算,金交所擁有國家發行的《金融許可證》,算是正規的金融機構。

Ⅲ 新規定對銀行財務管理有何影響

《通知》規定,個人於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銀行開立多個Ⅰ類戶的,銀行應當對同一存款人開戶數量較多的情況進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說明,核實其開戶的合理性。對於無法核實開戶合理性的,銀行應當引導存款人撤銷或歸並賬戶,或者採取降低賬戶類別等措施,使存款人運用賬戶分類機制,合理存放資金,保護資金安全。

Ⅳ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Ⅳ 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有那些

所謂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所從事的、按照現行的會計准則不記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能增加銀行收益的業務。表外業務是有風險的經營活動,形成銀行的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其中一部分還有可能轉變為銀行的實有資產和實有負債,故通常要求在會計報表的附註中予以揭示。

表外業務一般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對第三方承擔責任的業務,包括擔保(保函)、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承兌等。

2.承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的信用業務,包括貸款承諾等。

3.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包括外匯)和利率的遠期、掉期、期權等衍生交易業務。

主要內容
貿易融通業務
金融保證業務 包括 保函 備用信用證 貸款承諾 貸款出售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極易混淆。
其聯系是:二者都不在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二者有的業務也不都佔用銀行的資金、銀行在當中發揮代理人、被客戶委託的身份;收入來源主要是服務費、手續費、管理費等。其區別是:中間業務更多的表現為傳統的業務,而且風險較小;表外業務則更多的表現為創新的業務,風險較大,這些業務與表內的業務一般有密切的聯系,在一定的條件下還可以轉化表內的業務。

Ⅵ 加入金融雲的計劃部署業務系統是什麼意思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脫媒、分業監管環境下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金融創新性質的業務。從宏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善社會融資結構;從中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銀行業經營模式轉型,構建銀行業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強銀行業經營的穩健性;從微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可以滿足客戶投資和財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證銀行向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提高社會資金的流動效率。因此,資管業務具有與銀行傳統業務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運作規律和風險管理方式。 商業銀行資管業務蓬勃發展五大原因 我國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起步和發展具有鮮明的本土特色和時代特徵。30多年改革開放所帶來的經濟增長導致居民財富持續增加,居民的投資理財意識不斷增強,這是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原動力,金融改革深化發展為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商業銀行經營轉型和保持盈利增長則成為推動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的直接推手。商業銀行作為國內資產管理市場重要的參與者,其資產管理業務已經成為國內資產管理市場業務規模最大、客戶數量最多、產品類型最豐富、品牌信賴度最強的業務類型。筆者認為銀行資管業務大規模發展主要原因在於: 原因一:居民財富配置逐漸由不動產轉向金融資產。30多年改革開放的紅利,使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財富持續積累,因家庭資產配置結構相對保守,在房地產市場出現拐點後,對通過資產管理投資金融產品實現保值增值的需求空間巨大。 原因二:為規避監管限制,銀行資管業務逐步表外化。在利率市場化和金融脫媒的催動下,在金融抑制與監管博弈的背景下,為規避存款准備金、貸款規模控制、存貸比要求、資本充足率、存貸款利率等監管紅線的限制,銀行將資管業務轉移至表外,通過高於銀行存款的收益率發行理財產品吸收居民和企業的資金,並按高於貸款利率的收益回報要求投向非標債權資產等類固定收益項目,實現了對銀行表內存款和貸款的替代,並借銀信、銀證、銀基的通道完成投融資的對接,從而使得銀行資管業務不僅獲得了快速增長,而且支持了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融資支持的實體經濟的發展。 原因三:資本約束促使銀行向「輕資本」業務轉型。當前,我國經濟已進入三期疊加的時期,即增長速度進入換擋期,結構調整面臨陣痛期,前期刺激政策處於消化期,隨著經濟下行、產能過剩、宏觀債務水平持續上升,在利率市場化的推進下,銀行存貸款利差不斷縮小,商業銀行面臨著巨大的轉型壓力,迫切需要從傳統的存貸款業務為主轉向拓展中間業務、轉向不佔用或少佔用資本的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正是由於其「輕資本」特性,成為銀行增長模式由粗放式的資產規模擴張型向集約式的資本節約型轉變的重要途徑。隨著新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壓力越來越大,在依靠內部利潤增長方式補充資本的速度放緩及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愈加困難的情況下,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主動調整經營戰略的重要著力點。 原因四:商業銀行具有其他金融業態所無法企及的資金、資源和渠道等優勢。首先,銀行具有得天獨厚的客戶資源優勢,不僅廣泛吸收機構、個人客戶的存款,銀行貸款也是機構和個人取得融資的主要來源,這是其他類型金融機構所難以比擬的。從目前各種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渠道來看,銀行仍是最主要的渠道,銷售佔比在60%-70%以上,而絕大多數客戶也來自於銀行;其次,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銀行因為背後有國家信譽的支持,較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來說,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具有聲譽方面的優勢;第三,在獲得資金和項目儲備方面,銀行也具有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多的資源。可以說,銀行憑借其投融資兩端客戶群體龐大、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強等優勢,通過創設金融產品和新的業務模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順應了金融脫媒的大趨勢,推動銀行以間接融資模式為主逐漸轉向以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並舉為主,將給銀行未來業務模式與盈利模式帶來重要變化。 原因五:資產管理業務對於提高銀行綜合化經營深度、充分發揮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具有重要意義。綜合化經營的意義在於多元化收入來源和提高綜合競爭力,而其核心應是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通過為客戶提供不斷創新的綜合化金融產品,來提升商業銀行的綜合競爭力。簡言之,是要通過綜合化經營來提高對客戶的服務能力。為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通過擁有金融全牌照向客戶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已成為各商業銀行的共識。但從目前情況看,國內已有的混業經營金融控股集團,還遠未實現集團內全面系統的綜合化經營。由於分業監管的要求,導致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業務分別在一個集團下設的不同子公司開展,客戶信息、客戶營銷、客戶維護以及產品開發等等,基本都處於分割狀態,業務交叉較少,業務協同也處於較低層次。當然,在集團旗下各金融機構都有其核心客戶,主營業務,且相互獨立的情況下,現實的做法是,以對綜合化深度要求較高的業務作為抓手,以這些業務的發展,來推動相關的整合,逐步從單個業務層面,上升到各金融機構的整體戰略層面。資產管理業務就是比較符合這種要求的業務,一是因為其綜合性,不僅涉及銀行內部的諸多環節,從分行到總行,從負債到資產等等,實現表內外聯動、投融資一攬子方案,還涉及到與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之間的合作,是一個較好的整合路徑;二是因為其是新興業務,涉及的存量部分相對較小,調整起來相對容易。 銀行資管業務發展呈現「五化」趨勢 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大規模發展的同時,也呈現出業務定位本源化、產品類型凈值化、投資品種大類化、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和組織架構獨立化等五大趨勢。 趨勢一:業務定位本源化。傳統的理財業務是銀行在利率市場化過渡階段進行「反金融脫媒」創新,其目的是保住存款和騰出信貸規模。為此,投資者普遍認為「銀行存款只賺不賠」,進而將理財產品視為利率市場化背景下的存款替代品。無論是否保本,銀行提供的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都是無風險收益率,銀行承擔了隱性擔保,無論出現什麼問題,銀行都將剛性兌付。實踐中,基於這一根本原因,銀行基本上都按照預期收益率向客戶支付收益,即使沒有達到預期收益率,銀行往往以自有資金貼補客戶收益。 銀行對理財產品的這種隱性擔保既違背了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原則,也誤導了市場。其危害性在於:首先導致行業不重視投資管理的過程;其次,導致行業只重視產品銷售的能力,而不注重投資能力的培養;第三,扭曲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剛性兌付實際上增加了市場的成本;最後,剛性兌付之下,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建設完全滯後,只是簡單粗放地一兌了事,不僅扭曲和弱化了市場約束機制,也不利於分散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當前資管規模與銀行存款體量相當,如剛性兌付問題不解決,資管行業累積的風險一旦爆發,可能會出現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最終甚至會影響到社會穩定。 傳統的銀行理財應當回歸「受人之託,代為理財」的本質,強調「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原則,明確以客戶財富管理為核心的服務內容,銀行代表客戶在市場上進行投資,為客戶財產的保值增值盡職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資產管理業務是對商業銀行傳統經營理念的顛覆。因此,要發展資產管理業務,首先要樹立全新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理念,理解並掌握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規律。 趨勢二:產品類型凈值化。在「剛性兌付」之下,傳統的銀行理財產品大多採用預期收益率的發行方式。隨著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正本清源,在監管政策的引導之下,銀行資產管理業務在產品端進一步向基金化凈值型產品轉型,多家銀行對產品體系進行了簡化,以開放式產品逐步取代期次型產品,同時,凈值型產品創新和發行力度加大。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2014年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發展報告》顯示,招商銀行凈值型產品佔比超過30%。工商銀行則重點推動增利、尊利、穩利等的凈值型產品線,傳統期次型產品規模佔比已由2014年初的81%降至31%。 從國際資產管理業務產品模式看,凈值型產品是普遍使用的產品管理方式,現已成為國內商業銀行一致認可的理財市場發展方向。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的背景下,理財產品正朝著開放式、基金化的方向發展。理財產品按照凈值模式運作的優勢在於:基金化運作後投資者按照凈值或估值獲取收益,減弱剛性兌付的壓力;開放式運作後客戶可根據自身現金流的需求狀況對理財產品進行申購和贖回,自主決定投資期限,降低了產品規模大幅波動的情形,有利於提升銀行理財的流動性管理水平;基金化運作後將減少銀行理財端的產品管理成本,減少對有限人力資源的佔用,並減少操作風險。 近年來,我國銀行在凈值型產品形態和結構設計創新的力度也在持續增強。以工商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充分發揮在客戶、資金、渠道方面的優勢,加大信息技術與銀行經營管理的深度融合,積極應對各方挑戰,創新推出了無固定期限非保本凈值型產品。光大銀行等多家銀行依託銀行大資金管理的經驗和透明的投資報告體系,推出受託資產管理業務,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預期收益要求設立相應的投資目標,按照投資者對流動性,投資期限及其他個性化要求制定最佳的投資策略與資產配置方案,並在產品運行過程中根據宏觀和微觀層面的變化,對投資組合的資產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持續的風險監控,從而為投資者獲取持續穩定的投資回報。農業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等多家銀行均推出了結構化理財產品,該類產品掛鉤特定投資標的,通過在產品發售前約定投資標的與產品預期收益率變動的規則,以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 趨勢三:投資品種大類化。經濟改革發展和投資市場工具的不斷豐富給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投資帶來了機遇。銀行資產管理的投資對象不再限於類信貸資產和普通債券,而是擴展到包括股權、各類受益權、期貨在內的各大類資產。銀行資產管理不僅參與了國企改革、員工持股計劃、國債期貨等市場的投資,還積極開展了二級市場股票優先受益權投資、定向增發配資、股票市值管理、兩融配資、量化對沖業務等新興業務。較有代表性的三類新投資品種包括:股票市值管理類業務、國債期貨類產品和MOM(Manager of managers)類產品。 其中,股票市值管理類業務是銀行以第三方投資顧問代客戶進行市值管理。2014年4月,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全資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為平台對所屬油品銷售業務進行了重組。經重組後的銷售公司擬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社會和民營資本。針對此次改革,工商銀行、北京銀行等分別推出了第一單投資於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財產品,為個人客戶提供了參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便利途徑。光大銀行亦針對大小非減持或員工持股計劃等上市公司推出了股票市值管理業務,產品的結構設計和平倉止損條件參考該股票二級市場流動性和估值水平而定,業務模式與傳統二級市場股票優先受益權業務較為類似,實現了員工與企業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同時使高管、員工及重要加盟商能夠跟中小投資者一樣充分分享企業發展成果。 國債期貨類產品則是在充分識別和管理國債期貨風險的基礎上,由商業銀行開發的投資於國債期貨的理財產品,這種理財產品除了投資於債券資產還將部分資金投資於國債期貨市場,有效對沖理財產品面臨的利率風險、減少投資組合市值因市場利率變化導致的波動,為促進理財產品由預期收益型向凈值型轉型,提供了高效率、低成本的風險管理工具,增強了創新能力。 MOM產品即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是指該基金經理不直接管理投資,而選擇市場中的管理人及各種策略集中到同一產品中,委託其進行管理。2014年,多家銀行大力推廣MOM產品,MOM產品以「多元資產、多元風格、多元投資管理人」為主要特徵,投資范圍包含債券、股票、期貨、基金、指數型LOF與ETF等多種資產類別。該類產品自問世以來,經歷了較廣泛的投資運作和市場檢驗,獲得了投資者的認可。目前,工商銀行通過該種模式管理的凈值型產品已超過1300億元。 趨勢四:盈利模式非利差化。在以預期收益型產品為主的階段,銀行理財業務的收入主要是資產端和負債端的利差以及託管費、管理費收入。在推進產品類型凈值化和投資品種大類化轉型的基礎上,結合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優化銀行資產管理盈利模式的條件相對成熟。在此背景下,部分銀行順勢改變傳統的利差盈利模式,減少對資產端和負債端利差的依賴,構建了以「固定費用+業績分成」為主要收入來源的盈利模式。具體來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按照產品發行規模,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費;另一方面,依據資產計量和產品估值體系產生的業績基準,對超過業績基準的超額收益部分,由銀行與客戶按照約定比例分成,獲取業績分成。從更高的視角看,資產管理盈利模式非利差化有助於推動傳統銀行向交易型銀行方向轉變。這要求銀行在平衡好理財業務多元目標的基礎上,增強資產管理業務盈利能力,將資產管理業務打造為利潤中心,並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資產管理服務,有效提升客戶粘性。 盈利模式的轉變最終依賴於創新能力的提升。2012年以來,由證監、保監部門牽頭發起的業務創新浪潮湧現,陸續出台了數十項推動券商、基金和保險機構發展的制度和措施,進入大資管時代的券商、基金、保險、信託等機構對資產管理業務投入了前所未有的熱情,深遠地影響著國內資產管理市場的競爭格局,對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領先地位提出嚴重挑戰。這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資產管理業務的創新舉措在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的同時,為銀行理財投資提供了新的通道,也為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提供了新的平台,還為銀行理財提供了新的資金來源。銀行理財應放眼於整個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行業,以全局性視野來思考和定位,充分發揮背靠銀行的獨特優勢,發揮銀行集團競爭的優勢,積極借鑒國際資產管理機構,尤其是國際領先銀行資產管理機構在業務模式、組織架構、流程分工、人員配備、產品體系等方面的做法,探索適合我國銀行理財業務的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明確銀行理財業務轉型發展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趨勢五:組織架構獨立化。為提升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綜合管理水平,在銀監會監管指導和行業自律組織的引領下,當前銀行資產管理業務的組織架構也在不斷進行探索和調整,正在按照「二級部—一級部—事業部—子公司」的路徑逐步向前摸索。 2014年,銀監會下發《關於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按照四項基本要求和五大分離原則積極推進理財事業部改革。一方面是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范、歸口管理等基本要求開展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設立專門的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另一方面是理財業務與信貸等其他業務相分離,建立符合理財業務特點的獨立條線風險控制體系;同時實行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相分離、銀行理財產品與銀行代銷的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相分離、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銀行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通過理財事業部對代客理財業務實行閉環管理,從而實現真正的風險隔離,解決理財業務的獨立性問題,使理財業務回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本質,才能真正做到「賣者有責、買者自負」。事業部制改革有效解決了銀行內部理財業務多頭管理問題,實現理財業務的統一歸口管理,進而優化理財產品研發設計、組合管理、產品銷售、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環節,推動理財業務的規范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發展。 據中國銀行業協會統計,截至2014年末,已有45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完成了理財業務事業部制改革。目前,理財事業部改革採取以下四種模式:(1)總行設立資產管理部(一級部),分行設立分部,例如國有銀行。(2)總行設立資產管理部(一級部),不在分行設立分部,分行僅承擔營銷職能,例如部分股份制銀行。(3)總行設立資產管理部(二級部),例如部分農商行,由於理財業務規模較小,在金融市場部下設資產管理二級部統一管理理財業務,代銷業務由零售負責。(4)總行設立理財業務協調委員會,例如外資銀行主要採取這一模式。而光大銀行、浦發銀行等多家股份制銀行甚至已經提出將理財業務拆分設立資產管理子公司的方案。 需要強調的是,各行之間存在差異,不存在最優的組織架構。銀行資管業務圍繞著投融資需求,需要內部投行部、私人銀行部(財富管理部)、金融市場部、分支行多部門的協同。實踐中,部門利益至上、流程重疊交叉、協調成本高、信息溝通不暢等問題時有發生,協同難度相當大,如果簡單採取子公司模式可能會更難做到部門之間的協同和資源共享。因此,現階段,各家銀行應當從如何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出發,根據內部的實際情況來考慮設置資管事業部還是資管子公司問題。

Ⅶ 什麼叫資管業務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基金等金融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它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資產管理業務的種類: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要區分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2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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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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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可以在表內開展資管業務嗎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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