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何時簽署 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僅僅是WTO文件體系中的一個主要協定,中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可視同對WTO除保留條款外所有文件的簽署。
WTO文件體系由一個協定及四個附件構成。
WTO協定本身只有16個條款組成,對WTO組織結構、決策過程、成員資格、接受、加入和生效某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但它的4個附件針對世界貿易關系分別作出了實質性規定,是WTO文件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
附件一有3個主要的協定。
一是貨物貿易總協定(包括GATT 1994)及其13個協議。
二是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它包括空中運輸服務、金融服務、電訊服務、海運服務和有關專家服務等方面的決議。
三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附件二是關於處理貿易爭端規則和理解的備忘錄。
附件三是關於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的協議。
附件四是關於民用航空器、政府采購、國際乳製品和牛奶等4個多邊貿易協議。
此外,WTO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宣言也是WTO的重要文件,它們往往是對WTO協定及其附件的一些補充說明與協議。
❷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中有關金融服務的「審慎例外」條款的內容。
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的核心條款是審慎例外規則,它規定一成員為了審慎的原加而採取措施,包括為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信託責任的其他人而採取的措施,也包括為了保證金融體系的完整和穩定而採取的措施。審慎例外原則的限制是,採取這些措施不能成為逃避該成員在GATS的任何規則不午解釋為要求一成員披露有關個人客戶的事務和賬戶的信息或者公共實體擁有的任何機密或者專有信息。一成員在採取審慎措施時,可以承認其他國家的審慎措施。關於審慎措施及其他金融事項爭端的專家組應當具備與爭議中的具體金融服務有關和必要的專門知識。
❸ 審慎例外的條款內容是什麼
「審慎例外」內容,WTO成員方的跨國銀行監管措施應區分為「審慎措施」與「非審慎措施」。「審慎例外」允許成員方的「審慎措施」合法地背離其市場准入、國民待遇承諾和最惠國待遇義務。「非審慎措施」,則同其他國內措施一樣,服從於成員方在GATS下的具體承諾和一般義務。
❹ GATS所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
GATS所規定的四種服務類型:
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二、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三、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四、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❺ GATS下四種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方式的關系是什麼
GATS以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對服務貿易作出了全面的定義(以下稱GATS定義),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定義。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境外消費(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❻ GATS包括多少條附錄
1.GATS的法律體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員國關於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份構成。2.GATS協定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條「范圍與定義」,是關於服務貿易的要領和GATS協定管轄范圍的規定。第二部分「一般義務與紀律」,規定了最惠國原則、透明度原則、機密信息的披露原則、發展中國家的參與、經濟一體化原則等成員方應當遵守的一般性原則與義務。第三部分「具體承諾」,規定具體承諾中的市場准入問題和國民待遇原則。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規定成員方有實施逐步自由化目標的義務及其實施的方式。第五部分「機構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糾紛的磋商機制、服務貿易理號召會的構成及其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第六部分「最後條款」,規定拒絕給予GATS協定項下的利益的情況,解釋了GATS協定中的基本定義。「附件」,包括《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於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和《關於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於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共八個附件。
❼ GATS的法律體系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1.GATS的法律體系由正文、附件、各成員國關於市場准入及國民待遇承諾表、部長會議決議及諒解四個部份構成。
2. GATS協定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1條「范圍與定義」,是關於服務貿易的要領和GATS協定管轄范圍的規定。
第二部分「一般義務與紀律」,規定了最惠國原則、透明度原則、機密信息的披露原則、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經濟一體化原則等成員方應當遵守的一般性原則與義務。
第三部分「具體承諾」,規定具體承諾中的市場准入問題和國民待遇原則。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規定成員方有實施逐步自由化目標的義務及其實施的方式。
第五部分「機構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糾紛的磋商機制、服務貿易理號召會的構成及其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
第六部分 「最後條款」,規定拒絕給予GATS協定項下的利益的情況,解釋了GATS協定中的基本定義。
「附件」,包括《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關於本協定項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流動的附件》、《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附件》、《關於金融服務的第二附件》和《關於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關於基礎電信談判的附件》共八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