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Ⅱ 如何促進農村金融改革
新農村建設中如何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梁繼先 濮陽職業技術學院
[摘 要] 在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資金投入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本文首先分析農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給現狀及存在問題,然後提出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議。[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 金融 農村金融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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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商場現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總第519期
同時,逐漸遠離了農村中小客戶。盡管目前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於貸款權的上收,很多分支機構都是「只存不貸」,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這樣不僅沒有為農村經濟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農村資金的供需矛盾。作為已經進行商業化改革的農業銀行,自身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性質使得其無論如何改革,都必須考慮贏利目標的實現,不可能再承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性職能,因此農業銀行日益退出農村金融市場是一種理性的選擇,農業銀行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作用日漸減弱。(3)農村信用社經營實力有限,難以獨立擔當支持「三農」的重任。由於農發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農業銀行等商業性農村金融機構出於商業化經營的目標紛紛退出,客觀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近年來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鋪開,並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諸如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都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長期困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展的體制、機制、風險等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其經營實力還相當有限。隨著大部分的農村信用社法人從鄉一級向縣一級提升,農村資金外流的現象很可能愈演愈烈。並且對於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和自擔風險」的農村信用社來說,支持新農村建設要能夠為其帶來贏利,而如果是以虧損為代價的,必然缺乏內在動力。加上農村信用社目前的壟類單調,無法滿足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多層次的需求,廣大農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2.非正規金融沒有得到規范化管理
民間信貸是農村融通資金的傳統方式,長期以來由於正規金融服務不能滿足農村發展和農產的需求,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得到快速發展的空間,但是由於沒有國家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各種形式的非正規金融組織長期處於游離狀態,造成民間借貸良莠不齊,缺乏規范,矛盾四起,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最近多項調查顯示,除了部分私人間借貸外,農戶和中小企業從非正規金融獲得服務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當一部分的農戶和中小企業因支付不起過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規金融市場之外。
三、農村金融改革的幾點建議
1.豐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
主要應當解決好農發行的功能定位問題,不能僅限於糧棉油收購,應將其業務范圍適當擴大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字型大小龍頭企業、科技示範和轉化項目等領域,擴大支農范圍。同時應發揮好國家開發銀行的作用,加大對農村道路、飲水、電力、燃氣以及農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礎設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過財政投入和國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續增加,拉動城市商業性資金對農村的投入。
2.鼓勵商業銀行重回農村市場,引導城市資金迴流農村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有了根本性好轉,農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據開始兌付,農村信用社資金緊張的問題有望得到根本性緩解。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引導商業銀行重新進入農村地區開展業務,增加對農村互助組織、農村小企業的信貸供給。當然,引導商業銀行重回農村市場,目前應主要引導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進入農村,暫時不宜允許其在農村設立分支機構,這樣,通過商業銀行在農村開拓信貸市場,既可以達到城市資金迴流農村的目的,同時也可以避免農村資金外流。
3.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間金融。
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問題,不單是一個金融問題,而是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大局的重要問題。必須堅持農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務「三農」的制度特徵,並通過相應的制度約束,保證其功能實現。這些制度特徵和約束至少應當包括:(1)是立足於農村社區的金融組織;(2)這個組織的功能是聚集農村、農民和農戶的資金,並通過金融手段在「三農」發展中進行配置;(3)這個組織應當使農民貸款盡可能地方便,並有內在動力自覺並不可選擇地在「三農」中尋求資金出路;(4)這是個能夠自動進化的、開放的和動態的制度安排,隨著各地「三農」需求的變化而調整自己的組織結構和功能方向;(5)這個組織體系應當具備自我風險控制能力,並受相應必須的監管約束。通過一系列改革措施,力爭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基本解決農戶在農村信用社貸款難的問題。
4.合理引導民間資金
(1)加快民間借貸立法,使民間借貸行為有法可依,規范發展;(2)加強民間借貸行為的引導,盡可能抵消民間借貸的消極影響。要送金融知識下鄉,積極宣傳信貸政策,使廣大群眾熟悉借貸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主動規避風險;(3)銀行機構與民間借貸「聯姻」。通過開辦委託貸款、個人理財等中間業務,為民間資金開辟更為廣闊的投資渠道,讓民間資金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建設服務。
5.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務質量。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掌握農戶的資金需求狀況,簡化貸款手續,按照農業生產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努力滿足農民生產、生活資金需要,要進一步發揮金融部門信息廣的優勢,為農民增收出謀劃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務,當好農民的金融顧問,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重量。
6.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防範基本的金融風險。
農村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障農產存款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開放民營銀行的前提條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護小儲戶,防止擠兌現象;二是為處置出現嚴重問題、破產或瀕於破產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從我國當前情況看,建立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於以此加強我國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對瀕臨破產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為了降低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公眾信心。突出監管功能和加強對包括出現嚴重問題的農村民間金融機構的處置能力,將是我國農村存款保險機構的運作特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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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中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銀監會頒布的《抄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的定義: 第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Ⅳ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
簡單來說,不過是開辟新業務,同時提高金融機構的公信力。
Ⅳ 怎麼開一家農村合作銀行
2006 年12月2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在准入資本范圍、注冊資本限額,投資人資格、業務准入、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行政審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最重要的突破在於兩項放開:一是對所有社會資本放開。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對所有金融機構放開。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像你說的這種條件,只能去成立村鎮銀行,目前銀監會規定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