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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衍生品管理

發布時間:2021-05-16 15:11:09

1. 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

對於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國際上基本上採取企業自控、行業協會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門監管的三級風險管理模式。
微觀金融主體內部自我監督管理
金融衍生產品
首先,建立風險決策機制和內部監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對象、目標價格、合約類型、持倉數量、止損點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分配等。其次,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風險價值方法」(VAR)和「壓力試驗法」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價計值,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等。交易所內部監管
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第一,創建完備的金融衍生市場制度,包括:嚴格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透明度;大額報告制度;完善的市場准入制度,對衍生市場交易者的市場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制定資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場內和場外市場交易規則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場的擔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持倉限額制度,發揮第二道防線的作用;日間保證金追加條款;逐日盯市制度或稱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價格限額制度等。第三,加強財務監督,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賬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敞口情況。
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與監管
首先,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負責審批衍生產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請的衍生產品品種。再次,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盪。
另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超國界和超政府地蓬勃開展,單一國家和地區已無法對其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已著手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

2. 我國金融衍生品相關法律有哪些

  1. 為推動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規范發展,協會組織起草了《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補充協議、《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業務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櫃台交易風險管理指引》,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會員單位簽訂《中國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應將簽訂的主協議報協會備案。

  2. 三個自律規范內容
    SAC主協議是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雙方使用的標准合同文本,是對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所涉及到的諸多共同問題所做出的約定,主要包括單一協議定義、違約事件與終止事件及其處理、終止凈額結算等相關內容。
    SAC主協議共14條,主要條款有:單一協議與協議效力等級、付款與交付義務、凈額支付、違約事件、違約事件的處理、終止事件、終止事件的處理、終止凈額結算、利息、賠償和費用、陳述與保證、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通知、其他和定義。
    鑒於SAC主協議是對交易雙方相互權利的約定,並不涉及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內部管理事項,為規范證券公司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證券業協會決定在起草主協議之外,結合證券公司櫃台市場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點,起草證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規范。
    業務規范共28條,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規范的適用范圍,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業務資格要求,交易對手方的管理,證券公司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資料保管、信息報送要求等。

  3. 考慮到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同時借鑒國際市場普遍針對金融衍生品單獨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指引,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風險管理指引。風險管理指引共10章38條,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了風險管理的整體要求,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風險管理的目的、定義、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及要求等。第二部分為第三到第七章,針對主要風險類型作出相應的技術指導與規范性建議,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及法律合規風險等。第三部分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與會計核算管理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等。

3. 什麼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合約的基本種類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金融衍生品還包括具有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多種特徵的混合金融工具。

4. 什麼是金融衍生品它代表什麼,衍生品怎麼賺錢

我是一個理財師,對於金融衍生品來說我是比較了解的,金融衍生品是什麼呢?其實簡單一些說就是管理資本的模式,管理錢的一些投資模型,和金融機構推出的一些金融業務,綜合起來就是一種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代表一個經濟的發展階段,越發達的經濟體金融衍生品自然會越多,衍生品越多就說明管理錢的方法越多,也說明經濟中,金融衍生品的杠桿作用,安全作用更加的積極,更加的有效,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

金融衍生品賺錢有很多的模式,下面我和大家說一下,請大家參考:

第一、金融衍生品裡面主要的是遠期期貨市場,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的遠期期貨交易不通過交易所進行,而是在場外進行的,比如石油公司和投資銀行之間經常做遠期期貨交易,賺錢的效率不是很快,但是很穩定。

第二、金融衍生品的另一個主要的模式是期貨交易所,也就是我們熟悉的期貨交易,期貨交易需要保證金,現在世界有名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和紐約的石油交易所等,期貨交易風險較大,不過利潤也大。

第三、OTC市場是金融衍生品的一個集中表現,最近十幾年來在西方發展最快的一類衍生品市場。目前介入的門檻比較高,普通人基本沒有機會。

第四、股市也屬於金融衍生品,股票市場是通過買賣股票進行盈利,股票市場的風險也比較大,而且股票對於企業的研究必須有一定的專業,不然賺錢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第五、債券市場是金融衍生品的一個表現形式,國債、企業債、地方債,都屬於這個范疇,買這些債券門檻比較低,而且獲利穩定,也不會有太大的風險。

綜合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品其實就是一種投資的模式,也是一種理財的模式,更是一種經濟發達的產物,不過我們在投資金融衍生品的時候,要注意風險,沒有專業知識的話,最好遠離!

5. 金融衍生品是怎麼監管的

http://news.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GA,20060911,00316651&columnid=1303,3069,1303,1309,3091,1223
一般來講,對於衍生品的監管要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和交易所的三級監管體系。但在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運行過程中,監管體系的結構一直不健全。由於衍生品市場設立當初沒有明確政府監管部門,中國證券委、證監會、財政部、央行、國家計委、地方政府都從自身的角度對國債期貨市場進行管理。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並參與制定保值貼補率,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包括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審批和例行管理,並制定和公布保值貼補率,證監會負責交易的監管,而各個交易組織者主要由地方政府直接監管。政策不統一、方法不協調,矛盾沖突時有發生,多頭監管導致監管效率的低下,甚至出現監管措施上的真空。

6. 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產品能夠規避和對沖風險,增加金融市場的流通性,提高投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但是,由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失敗而引起的災難又是觸目驚心、層出不窮。其實,虧損、破產的產生以及市場動盪的出現,並非衍生產品本身的過錯,而是由於對衍生產品的濫用和監管不力造成的,所以當務之急是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從多方面著手,分層次地來管理控制這些風險。SPAN&一金融機構內部自我監督管理。金融機構是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投資主體。首先,最高管理層應該明確交易的目的是降低分散風險,擴大盈利能力,提高經營效率和深化金融發展。應建立適當的「從宏觀至微觀」的控制系統,規定交易種類、交易量和本金限額,慎重選擇使用金融衍生產品的類型;其次,要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交易程序,將操作權、結算權、監督權分開,要有嚴格的層次分明的業務授權,加大對越權交易的處罰力度;再次,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和監管部門,對交易人員的交易進行記錄、確認、市值試算,評價、度量和防範在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通性風險、結算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該部門應直接對決策層負責,及時匯報有關市場情況和本公司的交易情況。 (二)交易所系統內部監管。交易所是衍生產品交易組織者和市場管理者,它通過制定場內交易規則,監督市場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在公開、公正、競爭的條件下進行,對抵禦金融衍生產品風險起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完善交易制度,合理制定並及時調整保證金比例,以避免發生連鎖性的合同違約風險。根據各機構實際資本大小確定持倉限額,區別套期保值者、投機者、套利者與造市者的不同,鼓勵套期保值,適當抑制投機成分,避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事情發生;其次,建立合理而嚴格的清算制度,廣泛實行逐日盯市制度(mark—to—the—market)加強清算、結算和支付系統的管理,協調現貨和期貨衍生市場、境內和境外市場,增加市場衍生產品的流動性和應變能力;再次,加強財務監督和信息披露,根據衍生產品的特點,改革傳統的會計記帳方法和原則,制定統一的資料披露規則和程序,以便管理層和用戶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風險暴露情況,制定相應對策,建立合理科學的風險控制系統,降低和防止風險的發生。
(三)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與監管。中央銀行作為一國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和金融監管的主要執行者,在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首先,要完善立法,對金融衍生產品設立專門完備的法律,制定有關交易管理的統一標准,將交易納入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下進行;其次,加強對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定從事交易的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額,確定風險承擔限額,對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與非現場的檢查,形成有效的控制與約束機制;再次,規導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控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的程度。同時,中央銀行在某個金融機構因突發事件發生危機時,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資金或進行暫時干預,以避免金融市場產生過度震盪。-US&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世界范圍內蓬勃開展,交易的超國界性和超政府性,使單一國家和地區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管理鞭長莫及,不能有效地對風險進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強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成為國際金融界和各國金融當局的共識。在巴林銀行事件之後,國際清算銀行(BIS)已著手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的調查與監督,加強對銀行表外業務資本充足性的監督.在巴塞爾協定中補充丁關於表外業務中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風險比例,把金融衍生產品潛在風險計算在銀行的資本金範圍內,增加商業銀行防範風險的能力。可以預計今後對金融衍生產品風險的控制和監管將越來越全面、有效,使金融衍生產品得到健康的發展。

7. 金融衍生品的現狀及前景

衍生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譯。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從原生資產(Underlying Assets)派生出來的金融工具。由於許多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資產負債表上沒有相應科目,因而也被稱為「資產負債表外交易(簡稱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徵是保證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就可進行全額交易,不需實際上的本金轉移,合約的了結一般也採用現金差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只有在滿期日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的合約才需要買方交足貸款。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桿效應。

國際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現狀

金融衍生品市場可以分為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OTC)市場。自1980年代以來,兩類市場的衍生品交易均取得了長足發展:1986~1991年間,交易所市場和OTC市場交易額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36%和40%;1991年兩市場的未清償合約名義價值分別達3.5兆美元和6兆美元,其中利率合約在兩市場均占據了主導地位;2001年末,交易所市場合約名義價值已增長至23.54兆美元,OTC市場增長到了111兆美元,並且全球OTC市場的市值達到了3.8兆美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幅增長反映了機構投資者對流動性增強型(即增加現貨市場流動性)金融創新的需求,OTC衍生品交易的增長迎合了機構投資者對風險轉移型金融創新的需求。

金融衍生品前景

金融機構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以美國為例,參與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商業銀行、非銀行儲貸機構(Thrift)和人壽保險公司三類,其中商業銀行是最早和最熟練的參與者。根據三十國集團1993年的一份報告,被調查的大部分金融機構參與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有92%的機構使用過利率互換,69%的機構使用過遠期外匯合約,69%的機構使用過利率期權,46%的機構使用過貨幣互換,23%的機構使用過貨幣期權。BIS的統計顯示,金融機構在全球OTC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交易額穩步增長,2001年較1995年提高60%。交易主要發生在金融機構之間,日均交易額由1995年的7100億美元提升至2001年的1.2兆美元,金融機構間交易占市場的份額由1995年的80.7%提高到2001年的86.7%(見表7)。

銀行無疑是金融衍生品市場中的主角(尤其在OTC市場上),1970年代末以來,銀行日益熱衷於金融衍生品交易,例如,美國銀行業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十分活躍,從1990年到1995年,銀行持有與衍生品相關的資產增長了約35%,達到3.1兆美元,其間銀行持有的衍生品合約名義價值增加了2倍。銀行是金融互換市場的主要參與者,1992年末全球利率互換合約的未清償價值達6兆美元,持有頭寸最大的20家金融機構佔到三分之二強,其中銀行佔了18家。

非金融機構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顯然不如金融機構活躍,例如目前非金融機構只佔到OTC金融衍生品交易額的10%,與1995年相比其市場份額有明顯萎縮(見表7)。根據三十國集團1993年報告,被調查的非金融類公司中,使用過有利率互換、貨幣互換、遠期外匯合約、利率期權和貨幣期權的公司的比例分別是87%、64%、78%、40%和31%。

隨著資本項目的逐步開放,匯率形成機制的進一步完善,整個銀行業對於匯率風險管理方面的要求會比以前更高。加強市場風險管理,除了政策性、技術性的要求外,還要努力向國際上通用的風險管理模型方法看齊,做好各種准備,在努力推動市場創新的同時加強市場風險管控,從而使我國衍生產品市場在持續、健康、穩步的軌道上發展。

8. 什麼是銀行金融衍生品有哪些

金融衍生產品(derivatives)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基礎資產(underlyings)價值變動的合約(contracts).
這種合約可以是標准化的,也可以是非標准化的.
標准化合約是指其標的物(基礎資產)的交易價格,交易時間,資產特徵,交易方式等都是事先標准化的,因此次類合約大多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如期貨.
非標准化合約是指以上各項由交易的雙方自行約定,因此具有很強的靈活性.比如遠期協議.
金融衍生產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零和博弈.即合約交易的雙方(在標准化合約中由於可以交易是不確定的)盈虧完全負相關,並且凈損益為零,因此稱"零和".
2.高杠桿性.衍生產品的交易採用保證金(margin)制度.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資金只需滿足基礎資產價值的某個百分比.保證金可以分為初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維持保證金(maintains margin),並且在交易所交易時採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如果交易過程中的保證金比例低於維持保證金比例,那麼將收到追加保證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資者沒有及時追加保證金,其將被強行平倉.可見,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金融衍生產品的作用有規避風險,價格發現,它是對沖資產風險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風險規避了一定是有人去承擔了,衍生產品的高杠桿性就是將巨大的風險轉移給了願意承擔的人手中,這類交易者稱為投機者(speculator),而規避風險的一方稱為套期保值者(hedger),另外一類交易者被稱為套利者(arbitrager)這三類交易者共同維護了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述功能的發揮.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不當將導致巨大的風險,有的甚至是災難性的,國外的有巴林銀行事件,寶潔事件,LTCM事件,信孚銀行,國內的有國儲銅事件,中航油事件.
(1)根據產品形態。可以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四大類。
遠期合約和期貨合約都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資產的交易形式。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對合約到期日及其買賣的資產的種類、數量、質量作出了統一規定。遠期合約是根據買賣雙方的特殊需求由買賣雙方自行簽訂的合約。因此,期貨交易流動性較高,遠期交易流動性較低。
掉期合約是一種內交易雙方簽訂的在未來某一時期相互交換某種資產的合約。更為准確他說,掉期合約是當事人之間簽討的在未來某一期間內相互交換他們認為具有相等經濟價值的現金流(Cash Flow)的合約。較為常見的是利率掉期合約和貨幣掉期合約。掉期合約中規定的交換貨幣是同種貨幣,則為利率掉期;是異種貨幣,則為貨幣掉期。
期權交易是買賣權利的交易。期權合約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間、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種類、數量、質量原生資產的權利。期權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標准化合同,也有在櫃台交易的非標准化合同。
(2)根據原生資產大致可以分為四類,即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如果再加以細分,股票類中又包括具體的股票和由股票組合形成的股票指數;利率類中又可分為以短期存款利率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長期債券利率為代表的長期利率;貨幣類中包括各種不同幣種之間的比值:商品類中包括各類大宗實物商品。具體見表3—1
表3—1 根據原生資產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分類
對象|原生資產| 金融衍生產品
利率|短期存款| 利率期貨、利率遠期、利率期權、利率掉期合約等
|長期債券| 債券期貨、債券期權合約等
股票|股票 | 股票期貨、股票期權合約等
|股票指數| 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合約等
貨幣|各類現匯| 貨幣遠期、貨幣期、貨幣期權、貨幣掉期合約等
商品|各類實物商品|商品遠期、商品期貨,商品期權、商品掉期合約等
(3)根據交易方法,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此外,由於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期貨交易和部分標准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於這種交易方式。
場外交易,又稱櫃台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但是,由於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於信用程度高的客戶。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櫃台交易的衍生產品。
據統計,在金融衍生產品的持倉量中,按交易形態分類,遠期交易的持倉量最大,占整體持倉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貨(18%)和期權(13%)。按交易對象分類,以利率掉期、利率遠期交易等為代表的有關利率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占市場份額最大,為62%,以下依次是貨幣衍生產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產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間,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規模擴大了5.7倍。各種交易形態和各種交易對象之間的差距並不大,整體上呈高速擴大的趨勢。

9.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委員會令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得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應從事與其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的業務活動。金融機構從事國內首次推出的復雜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前,應將相關材料報送監管部門,並書面咨詢監管部門的意見。」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當具備上述所列條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權應對交易品種和限額作出明確規定;
三、第八條第一款改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八條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當地銀監局提交由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材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外國銀行擬在中國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經審查同意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不具備第七條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條件的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報送下列文件:
其總行(地區總部)對該分行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品種和限額等方面的正式書面授權文件;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金融機構提交的衍生產品交易的會計制度,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會計標准。」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的交易場所、設備和系統的安全性測試報告,原則上應當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場所、設備和安全性測試報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金融機構董事會應至少每年對現行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評價,確保其與機構的資本實力、管理水平一致。」
八、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作為第一、二款,修改為:「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要決定與本機構業務相適應的測算衍生產品交易風險敞口的指標和方法。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計量、監測和控制的工作人員必須與從事衍生產品交易或營銷的人員分開,不得相互兼任。」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授權和止損制度。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要書面明確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的許可權以及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金融機構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資產分析測算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避免其過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風險。」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對衍生產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員應實行定期輪崗和強制帶薪休假。」
十四、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金融機構內審部門要定期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風險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十六、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的境外總行(地區總部)對其授權發生變動時,應及時主動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十七、刪去第三十條第二款。
十八、第三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報送有關報表、資料以及披露衍生產品交易情況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機構的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金融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九、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於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

10. 簡述金融衍生品的作用

金融衍生品的作用如下:

1、金融衍生品的功能主要包括規避風險、發現價格、套期保值、提高金融創新能力等。

2、能夠幫助金融機構管理者更好地進行風險控制。

3、金融衍生品在優化資源配置、降低國家總體的金融風險、吸納社會閑置資金、有效地增加市場的流動性、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

(10)金融機構衍生品管理擴展閱讀:

金融衍生品具有的特點:

1、零和博弈

即合約交易的雙方(在標准化合約中由於可以交易是不確定的)盈虧完全負相關,並且凈損益為零,因此稱"零和"。

2、跨期性

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的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一定的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

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間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的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作出判斷,而判斷的准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3、聯動性

這里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系,規則變動。通常,金融衍生工具與基礎變數相聯系的支付特徵有衍生工具合約所規定,其聯動關系既可以是簡單的線性關系,也可以表達為非線性函數或者分段函數。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未來價格的預測和判斷的准確程度。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決定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是金融衍生工具具有高風險的重要誘因。

5、高杠桿性

衍生產品的交易採用保證金(margin)制度.即交易所需的最低資金只需滿足基礎資產價值的某個百分比.保證金可以分為初始保證金(initial margin),維持保證金(maintains margin),並且在交易所交易時採取盯市(marking to market)制度。

如果交易過程中的保證金比例低於維持保證金比例,那麼將收到追加保證金通知(margin call),如果投資者沒有及時追加保證金,其將被強行平倉.可見,衍生品交易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

6、契約性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是對基礎工具在未來某種條件下的權利和義務的處理,從法律上理解是合同,是一種建立在高度發達的社會信用基礎上的經濟合同關系。

7、交易對象的虛擬性

金融衍生產品合約交易的對象是對基礎金融工具在未來各種條件下處置的權利和義務,如期權的買權或賣權、互換的債務交換義務等,構成所謂「產品」,表現出一定的虛擬性。

8、交易目的的多重性

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通常有套期保值、投機、套利和資產負債管理等四大目的。其交易的主要目的並不在於所涉及的基礎金融商品所有權的轉移,而在於轉移與該金融商品相關的價值變化的風險或通過風險投資獲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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