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業銀行從哪些方面加強票據業務管理
近幾年我國票據業務發展迅猛,這得益於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企業對短期融資需求的增加。票據作為企業間、銀企間的融資工具,兼具結算和融資功能。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企業越來越重視票據的融資功能。同時,票據以其較高的流動性和穩定的收益,也成為國內金融機構競爭的焦點。票據市場的發展對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市場體系發育的不完善及相關風險控制機制建設的滯後,使我國金融機構票據業務的風險日益凸顯。其原因有:
1、商業銀行對票據市場的過度競爭是導致票據業務風險積聚的根本原因。票據市場的交易由供求雙方完成,企業提供票據,是資金的需求者;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是票據的需求者。只有商業銀行產生對票據的需求,才能完成對資金的供給,否則交易無法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不僅存在著追求業務擴張的動機,而且有急於降低不良資產比率的壓力,在信貸規模受到存貸款比率等指標約束的條件下,票據貼現這一手續簡便、收入有保證、規模容易增加的融資業務,便成為銀行擴大資產規模、稀釋不良資產比率的重要手段,被各銀行視為立竿見影的可行方法。同時,我國金融業內控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對風險實施有效的控制,導致票據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2、利益驅動導致票據業務空轉對倒。所謂銀行票據業務的空轉對倒是指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企業再把貸款存入銀行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承兌匯票,將銀票貼現;貼現所得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出銀行承兌匯票並將銀票貼現……。這樣一來,票據承兌、貼現業務就呈現出超常增長勢頭,而且銀行信貸也被虛增放大。銀行這樣做的好處一是通過賺取利息和套利差,獲取利潤;二是可收取保證金,虛增存款;三是可擴大貸款,壓縮不良資產,並獲取利息收入。但是,這種滾動承兌、滾動貼現形式的承兌、貼現、保證金、再次承兌、再次貼現的操作方式,產生了巨大的信貸泡沫。據統計,2003年上半年以來,新增貸款中的20%是靠票據融資拉動的。
3、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企業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加大。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無法對企業進行信用考核,守信得不到尊重,失信得不到懲罰。信用評級的缺失使得企業利用法律法規的空白進行票據欺詐,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加大了票據業務的風險。一是票據貼現在非100%保證金開票的情況下,開具全額銀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後以貼現資金作為保證金再次開具全額匯票,套取銀行資金。票據融資中的信用泡沫不斷加劇。二是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與具有真實交易的票據混雜在一起。企業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通過貼現和質押方式輕易套取銀行資金,銀行承兌墊款不斷增加,不良資產額也隨之增大,信用風險急劇擴大。
4、銀行內控機制不健全及票據真偽查詢手段落後,導致票據欺詐案件日趨增多。票據業務崗位職責不明確,重點崗位監督管理以及內部檢查不嚴,對內部違規發展票據業務缺乏有效監督,甚至採取默許的態度。目前銀行票據查詢手段落後,缺乏全國統一聯網的票據信息查詢系統,查詢效率低下。聯行系統查詢系統及其查詢方式存在著局限性,無法完全識別票據的真偽。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得外部人員和內部人員勾結進行票據欺詐,騙取銀行的資金,成為票據業務風險增大的又一個因素。
㈡ 銀行承兌匯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控制承兌匯票業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規定,結合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徐州海倫哲專用車輛股份有限公司、下屬分公司、各級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承兌匯票是指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開出的,以及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收票、開票、貼現、背書轉讓和承兌等有關承兌匯票業務必須經過公司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授權。
第五條 財務部門是承兌匯票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出承兌匯票
第六條 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具承兌匯票進行支付,但必須具有真實的貨物購銷行為、簽署購銷合同,並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七條 承兌匯票業務必須在公司核準的融資授信額度或短期融資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需根據當月資金計劃,在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及財務總監審批後,方可開出承兌匯票業務。
第三章 收到承兌匯票
第九條 公司銷售和財務部門必須按照信用政策的規定收取承兌匯票。
第十條 公司對外銷售不接收商業承兌匯票。如特殊情況需收取商業承兌匯票,需核實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與償付能力,經公司財務總監批准後,方予以接收。
第十一條 收到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及時在承兌匯票「背書人欄」上註明公司名稱。銷售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必須及時將承兌匯票交到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雙方簽字登記,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後,應對所接受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主動向出票銀行或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及貼現
第十三條 公司可將承兌匯票背書用於對外支付。財務部門辦理背書轉讓業務時,應根據付款申請單、合同履行與結算單據檢查付款手續是否完備,核實收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和發票相一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辦理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業務時,必須在「被背書人欄」註明被背書人全稱,並對背書轉讓情況(包括承兌匯票號、背書批准人、背書轉付單位、申請付款業務部門等)進行登記。申請付款的業務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取票手續時須簽字請領。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時,必須在「背書人欄」註明貼現金融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務取得的貼現資金必須於貼現當天劃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或承兌
第十七條 對於收到的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在承兌匯票到期前約定的工作日,財務部門負責持票委託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辦理托收手續,保證到期收齊票款。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籌措資金,辦理公司開出承兌匯票的到期承兌工作。
第六章 承兌匯票保管與檢查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是公司承兌匯票保管的第一責任部門,財務總監是公司承兌匯票保全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必須建立《承兌匯票登記薄》,對承兌匯票應有專人進行登記、保管,嚴格遵循賬實分管的原則。承兌匯票數量較多時也可以將承兌匯票委託公司開戶銀行進行保管,並與委託保管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分清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人員不得兼管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賬目,不得保管預留銀行印鑒等。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月至少對承兌匯票進行一次盤點,必須指派不相容崗位人員對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與承兌匯票有關的業務進行檢查,並對賬實進行復核,檢查與復核情況要形成記錄,檢查人與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並將檢查結果報告財務總監。對外委託銀行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部門必須安排不相容崗位人員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一次,雙方對核對結果簽字確認。
㈢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是什麼性質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年第2號 頒布時間:1997-8-21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票據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票據的管理部門。票據管理應當遵守票據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依法從事票據活動,行使票據權利,履行票據義務。第五條票據當事人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格式的票據。第六條銀行匯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匯票業務的銀行。第七條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向銀行申請辦理匯票承兌的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資信狀況良好,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第九條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二)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第十條向銀行申請辦理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二)與出票人、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十一條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票據法所稱"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銀行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簽章,為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銀行的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銀行匯票專用章、銀行本票專用章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第十四條商業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五條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簽章,出票人為單位的,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為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第十六條票據法所稱"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第十七條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第十八條票據法所稱"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其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第十九條票據法規定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時,應當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一)票據喪失的時間和事由;(二)票據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三)掛失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第二十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第二十一條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前,已經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掛失止付。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第二十三條保證人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正面記載保證事項;保證人為背書人保證的,應當在票據的背面或者其粘單上記載保證事項。第二十四條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票據法第五十五條所稱"簽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正面簽章,表明持票人已經獲得付款。第二十六條通過委託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銀行提交票據日為提示付款日。第二十七條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拒絕證明"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被拒絕承兌、付款的票據的種類及其主要記載事項;(二)拒絕承兌、付款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拒絕承兌、付款的時間;(四)拒絕承兌人、拒絕付款人的簽章。票據法第六十二條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所退票據的種類;(二)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三)退票時間;(四)退票人簽章。第二十八條票據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是指:(一)醫院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死亡的證明;(二)司法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的證明;(三)公證機關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第二十九條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第三十條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或者貼現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票據的付款人對見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據,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壓票、拖延支付期間內每日票據金額0.7‰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第三十四條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擅自印製票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提請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第三十五條票據的格式、聯次、顏色、規格及防偽技術要求和印製,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確定票據格式時,可以根據少數民族地區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實際需要,在票據格式中增加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㈣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