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公司 以公司名義 抵押房屋貸款,如無力償還 這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 請問簽訂假購銷合同到銀行貸款,雙方各負什麼責任
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 一 )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 二 )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 三 )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某金融機構副主任張某擴展閱讀:
簽購銷合同注意事項
1、名稱要正確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標的產品,應特別註明品牌、商標和生產廠家。
3、規格型號,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設備目錄。
4、產品數量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5、價格、金額,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
C. 一、貸款詐騙犯罪。
標題:關於銀行貸款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幾種情況之一 作者:日期:2011-12-16 14:58:15內容: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其次,詐騙貸款必須達到「數額較大」。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D. 請問大家知不知道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的住房(確需要房子的圖片)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後,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後,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線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於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並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於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麼?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麼?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於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麼?
二、(本題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後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三、(本題18分)
案情:甲公司指派員工唐某從事新型燈具的研製開發,唐某於1999年3月完成了一種新型燈具的開發。甲公司對該燈具的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並於2000年5 月19日申請發明專利。2001年12月1日,國家專利局公布該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專利權。此前,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0 年7月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該燈具專利技術4年,每年許可使用費10萬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萬元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專利技術。最終甲公司將該專利出讓給了唐某。唐某購得專利後,擬以該燈具專利作價80萬元作為出資,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理由是丁公司已於1999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相同的燈具並在市場上銷售,該發明不具有新穎性。經查,丁公司在獲悉甲公司開發出新型燈具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甲公司的有關技術資料並一直在生產、銷售該新型燈具。
問題:
1.唐某作為發明人,依法應享有哪些權利?
2.甲公司在未獲得專利前,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雙方因此合同發生糾紛,應如何適用有關法律?
3.甲公司為何將專利技術出讓給唐某?該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成立後,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響?
4.唐某擬以該專利作價80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5.該專利是否應當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為什麼?
6.對丁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如何定性?為什麼?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於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後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餘 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於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餘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後,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並表示同意。會後,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餘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准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後資產作為增資資本,並分別記於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徵得周某同意後決定實施的。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麼?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麼?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麼?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五、(本題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區的潘某(甲方)與家住乙區的舒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舒某將位於丙區的一處500m2的二層樓租給潘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協商。」
潘某的飯館開張後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舒某不同意出賣。潘某將房價款10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舒某仍不同意出賣。後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與杏林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潘某為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並判決舒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
法院受理後,舒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後發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訴。
問題: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的何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2.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還可通過何種訴訟手段獲得法律救濟?
3.如果潘某與舒某一審訴訟之前或一審訴訟期間,杏林公司就其與舒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履行,潘某可否參加仲裁程序,主張自己具有優先購買權?為什麼?
4.如果本案二審法院判決潘某勝訴,潘某申請執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請再審?為什麼?杏林公司能否提出執行異議?為什麼?
5.潘某在起訴前為了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請法院採取何種法律手段?法院准許其申請應當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應當如何准許和執行?
6.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此後潘某與舒某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價格賣房的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為什麼?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干預?為什麼?
第二部分:法律文書題。本部分共1題,25分。
六、(本題25分)
甲(男,26歲,漢族)與乙(男,24歲,漢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約一起進城務工,在同一農貿市場分別擺攤做水果生意,並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於甲善於經營,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氣。
2005 年8月6日下午,因一單蘋果批發買賣,乙認為甲搶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攤前理論。甲說:「我的蘋果質量好、價格低,人家願意買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說:「人家本來要買我的蘋果,是你故意壓價,搶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幫我就算了,但你不該連表弟也欺負。我忍你已經很久了!」乙越說越急,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見狀,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間甲右臂被刀刺傷。後經在場的買主丙、丁等人阻攔、勸說,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說:「我只是一時氣憤,請表哥原諒。」並送甲到附近區中心醫院醫治。經鑒定,甲為輕傷。甲住院治療期間,乙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用,並為甲洗衣送飯,幫助護理。但因甲住院,生意無人照料,致使數百斤水果腐爛,損失3000餘元。
甲傷愈出院後,認為此事使自己在市場上丟了面子,生意損失嚴重,十分生氣。在前來探望的妻子堅持下,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了處理。
問題:假定你是甲聘請的律師或者乙聘請的律師,或是本案的主審法官(任選其中一個身份),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法律文書。
提示:文書中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司法機關名稱、證據種類和名稱等相關事項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則本卷不得分。
答題要求:
1.文書種類的選擇符合選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格式規范,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或答辯事項清楚,事實、依據論證充分,或者作出的處理合法有據,定性准確;
3.文字簡練通暢,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第三部分:分析、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後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後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並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後,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倍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症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
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後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認定的其它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
問題:
1.請就本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申請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2.本案發生後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
答題要求:
1.第一問的分析應以法學理論、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
2.第二問的論述應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八、(本題25分)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並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國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並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准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E. 持克隆的銀行匯票質押騙取貸款該如何定性
雖經銀行工作人員電腦查詢開票行、驗票等手段,沒有發現系克隆票。於是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貸給A公司270萬元,期限4個月。後甲某從A公司轉出150萬元或用於償還債務、或賭博,或個人揮霍;A公司未將120萬元貸款用於購置設備,少部分償還債務,大部分被A公司丁經理揮霍。貸款到期後因開票行已解付案發,該貸款至今未追回。 分歧: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對甲某(乙某、丁經理另案處理)構成犯罪沒有異議,但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其使用克隆匯票是手段,騙取銀行的貸款才是目的,應按其目的定貸款詐騙罪處罰;第二種意見,應按票據詐騙罪處罰,因為甲某使用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符合刑法第194條第(1)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立法規定,應定票據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某持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同時構成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屬於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由於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殊法的原理進行處理,應考慮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則。從法定刑比較看,顯然貸款詐騙罪是輕法,故按照票據詐騙罪定性為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主要理由為: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中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應包括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支票。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文義性、設權性、流通性等特徵或功能,轉讓票據時並不需要通知已經在票據上簽過章的票據債務人,轉讓的結果對票據債務人有效,持票人可以憑票據直接對票據上的簽章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明確規定,簽章於票據的人是連帶責任人,票據權利作為一種金錢債券,具有兩次請求權,最後的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時,可以直接對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最終實現其票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票據的追索可以是跳躍性的、選擇性的。一般來講,票據的流通還是比較安全的,對持有金融票據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是具有一定的證明力的,筆者認為金融票據應包括在「證明文件」中。直白地說,持有票據就等於持有現金,特別是數額較大且不便攜帶時,使用票據進行結算既安全,也可以減少很多麻煩。本案持票人甲某使用克隆的遠期匯票作擔保質押,由於銀行工作人員沒有鑒別出真偽,按真的遠期匯票給其辦理貸款手續,符合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擔保法》規定票據可以質押,且該權利質押的生效為交付要件主義,該行為也應該符合該條第(4)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權利質押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如果數額較大,也符合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退一步講,就算票據不包括在證明文件之中,可刑法第193條第(5)項「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這一兜底式的表述,其涵蓋面是很廣的,那麼使用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貸款,沒有理由排除在貸款詐騙罪的評價范圍之外,也同樣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票據進行質押,不可避免地會牽扯票據詐騙罪的法律評價問題。這樣,就出現了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這種重合是交叉形式的,即既此又彼,應屬於法條競合的問題。為了避免出現重復評價,只能擇一罪論處。而且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原理進行處理,只能考慮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理。從法定刑比較,由於刑法第199條規定的死刑包括票據詐騙罪,排除貸款詐騙罪,故應以票據詐騙罪來處理較為適宜。如2005年全國司法考試卷四第二題對本案的解決,筆者認為就很有參考價值: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 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從司法部的參考答案看,就丁某而言,構成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其中(1)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為偽造金融憑證罪;(2)偽造金融憑證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又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3)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綜上,丁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行賄罪,應實行數罪並罰。這里,丁某偽造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偽造企業印章罪」不準確,因為銀行應為公司的性質)。丁某偽造銀行存單,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偽造金融憑證罪」有誤)。丁某利用偽造的印章製作假的銀行存單,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是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理,以偽造金融票證罪一罪處理。丁某利用假存單進行貸款擔保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首先,法條競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條款的法定刑明顯重於特別條款的法定刑,並且法律沒有禁止使用普通條款時,才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在題目中,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應該是想像競合犯的關系。第二,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都是目的犯,必須有非法佔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將貸款或者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的錢財占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沒有歸還的意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第33號案例評析,也持相同的觀點。所以筆者認為,就本案如何正確定性,可以借鑒對該司考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人還認為,甲某持未到期的遠期匯票,如果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而銀行從票面金額300萬元中扣除自兌取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及貼現費30萬元後,將余額270萬元支付給票據持有人,認為本案是以貼現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視乎更為貼切,同樣可以歸入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第(五)項中「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具體一種,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的,也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兩個法條之間具有交叉、或競合關系,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甲某持克隆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無論認為是符合「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還是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但均認為甲某的行為既構成貸款詐騙罪,也同時構成票據詐騙罪,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理處斷,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所以,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F. 偽造未流通貨幣屬於詐騙罪還是偽造貨幣罪偽造出30元人民幣是否屬於未流通貨幣又構成何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中、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口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流動資金周轉,並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發展,同時還通過發放貸款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等發僳。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詐騙貸款違法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並愈益嚴重。詐騙貸款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而且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詐騙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跟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G. 05年卷四第二題 的 問題
雖然題目中沒有明確標明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從案情來看,丁某明知沒有償還能力而虛構事實騙取銀行貸款,最終企業虧損無力歸還,應推定丁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 《 刑法 》 第 193 條第 3 款,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是,丁某以東郊電器廠的名義進行貸款詐騙,大家知道單位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 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可見,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是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所以,丁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從本案來看,其情節更符合193條的情形,所以應定為貸款詐騙罪更恰當!
H. 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虛假貸款合同,構成什麼罪
用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一、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I. 某人購買我的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是260萬,但他利用虛假合同貸款340萬請問這屬於騙貸罪嗎
你好,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並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後攜款潛逃。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並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餘萬元。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