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合資金信託屬於生前信託嗎
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並在集合信託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冊地銀監局報告。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
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
B. 信託公司是屬於私募類型的嗎
如果你問題中的「信託」是泛指目前國內市場上常見的「信託產品」的話,那它就只能「回私募」。
中國銀行業監答督管理委員會(2007年第3號令)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進行公開營銷宣傳;因此只能是私募的。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滿意請採納。
C. 集合資金信託的要求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管理信託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託計劃,並在集合信託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冊地銀監局報告。在任一時點,信託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託計劃不得超過兩個。
集合信託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向注冊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託情況的正式報告。信託投資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異地推介是指信託投資公司親自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在其注冊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潛在的委託人散發集合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託的行為。
異地推介集合信託計劃的,須先經注冊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銀監局和注冊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託計劃最多隻能同時在信託投資公司注冊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託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託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凈資產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託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
D. 第三方理財公司如何能得投資者信任
銀監會於近日將《關於規范信託產品營銷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到各信託公司。《通知》中明確,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產品。 對此,業內人士有不同的解讀。樂觀者認為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信託產品的事實實際上得到了確認;悲觀者認為第三方理財公司或將已窮途末路。無論事實怎樣,對於投資者而言,選擇中間環節最少的購買方式無疑是最「劃算」的。 禁止還是默認 「信託公司不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產品意味著第三方理財公司將繼續無緣代銷信託產品,而僅能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某信託公司人士指出。該人士甚至認為,監管部門將禁止第三方理財公司推介(或代銷)信託產品,更不會給第三方「發牌」。而是會鼓勵信託公司發展直銷業務,並放開在異地銷售上的限制。 雖然是同行,但信託經理小張的觀點和上述人士恰恰相反。他覺得《通知》默認了第三方理財公司代銷信託計劃的事實。理由是,盡管從未經過監管部門許可,但在美國紐交所上市的諾亞財富就是以代銷信託產品起家。2008年、2009年,信託產品占諾亞財富所代理的全部理財產品的比重分別高達62.7%和64.8%。 「現在《通知》明確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那麼推薦合格投資者是不是意味著非金融機構可以向信託公司收取傭金了呢?」小張反問。從這個意義上說,第三方理財機構的生存狀態甚至得到了確認,其境遇甚至可以說有所改善。 其次,第三方理財機構是僅僅向信託公司推薦合格投資者,還是以提供咨詢、顧問、居間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推介信託產品,其實很難區分。監管部門不可能抽出一份信託合同去追問是信託公司直銷的結果還是代銷的。
E. 信託計劃的推介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的規則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范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信託公司異地推介信託計劃的,應當在推介前向注冊地、推介地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報告。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①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②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③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④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⑤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F. 銀監會99號文後,聽說諾亞財富、恆天財富、360財富等最大的幾家三方理財機構都不能夠代銷信託了
以下是我個人的解讀:99號文下發以後,對於代理銷售進行了嚴格管理,市場傳聞已久的「叫停第三方理財機構代銷信託」已成現實。盡管法規出台,但各地具體情況如何,並不十分清楚,有傳言像諾亞財富之類的公司還在賣信託,或者更換名目偷偷進行。我個人見解:這類代理銷售活動從長期看並非不妥,只是監管是否到位,有無欺騙用戶或違規行為。
99號文的相關內容規定如下:在「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下,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進一步嚴格了四條標准:一是嚴格合格投資人標准,明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託產品;二是嚴格私募標准,不得公開銷售,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三是嚴格操作標准,不得誤導銷售,要充分揭示風險,並逐步實現錄音或錄像保存營銷記錄等;四是嚴格代銷標准,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
G. 信託公司能否從事代理銷售私募基金的業務,請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謝謝
信託公司確實可以作為私募基金的通道發行基金項目,但是這里並不是作為代銷,而是把這個基金項目加了個信託的通道,信託公司銷售的肯定是本公司的信託項目。
如果是其他信託公司或者金融機構的項目的話,很有可能是銷售人員私自行為。
投顧和基金管理人必須分開。投顧類的產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發行的契約型基金。
(7)信託公司可以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H. 信託產品可以在電視、廣播電台做宣傳嗎哪些相關法律做了明確規定
《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八條 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二)進行公開營銷宣傳;
(三)委託非金融機構進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與信託文件不符的內容,或者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情況;
(五)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作誇大介紹,或者惡意貶低同行;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就這個的第二項,不得公開宣傳
I. 第三方公司(非在冊金融機構)推薦信託集合產品,有沒有可能觸犯刑法非法經營罪
目前三方可以說是出於灰色地帶,沒有說犯法,也沒說合法,實際上是打了一個擦邊球,信託公司和銀監會採取了一個知道但是默許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