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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系統漏洞分析設備案例

發布時間:2021-05-17 20:47:47

Ⅰ 求近年金融職務犯罪案例+分析

內外勾結貪污銀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會計。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貽全,男,52歲,海南省文昌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總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兼業務總經理。197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趙東方,男,42歲,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84年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楊紹瓊,女,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德全,男,41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房地產部聘用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龍,男,25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財務部聘用經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開業,男,28歲,海南省海口市人,無職業。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審。

1992 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薛根和與被告人陳貽全經過共謀,以做生意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四張,以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公司)的名義,分別匯往甘肅省物資交易中心10萬元,陝西省咸陽市旅遊公司產銷部5萬元,山東濰坊經濟開發投資公司10萬元,陳貽全自帶匯票到陝西省咸陽市解付10 萬元,總金額35萬元。此款被陳貽全佔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陳貽全代表益通公司,雙方達成「合並聯合辦公,共同辦理出口山羊絨業務」的協議。熊道先提出急需解決100萬元資金。經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後,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上100萬元金額,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分行第一營業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龍自帶匯票前往解付。解付後,熊道先將其中的50萬元轉到海南明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將337500元歸還海南百威裝潢公司欠款,提取16萬元交給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用於修改美元信用證條款的手續費,餘款2500元由熊元龍作為解付匯票的費用。

1992年6月間,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與熊道先、陳貽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遠洋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以下簡稱金龍公司籌備組)聯合成立華南金龍企業集團公司。趙東方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和調劑美元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先後匯給金龍公司籌備組人民幣共500萬元,由楊紹瓊指使其子趙衛(在逃)解付。其中,楊紹瓊用100萬元償還貴州省貴陽電視機廠的欠款;趙東方用 12萬元在唐山市購買私房,用110萬元作為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的注冊資金。同時,還匯到遠洋公司的海口帳戶9萬元,分三次匯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帳戶共計140萬元(其中陳貽全償還廣東省徐聞縣糧油飼料公司的個人欠款561100元)。餘款129萬元被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佔用揮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為支付香港國華銀行開出的600萬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由楊紹瓊與香港恆基公司蔡德基簽訂了所謂的山羊絨包裝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廣東省東莞市霄邊商行人民幣400萬元,並由陳貽全將匯票帶到廣東省南海縣交給趙東方、楊紹瓊,再由趙、楊將兩張匯票交蔡德基帶到東莞市霄邊商行解付。然後由霄邊商行將人民幣400萬元兌換4494949元港幣匯到香港寶生銀行蔡德基妻子羅沛雄私人存摺上。其中,蔡德基用於600萬元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及中間人手續費2614000元港幣,餘款1880949元港幣由港商鄧××提取佔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陳貽全與薛根和密謀,以定購山羊絨需要資金為名,由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當著熊道先、陳貽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單位和帳號,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匯票金額2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遠洋公司的業務員林曉彬到中國工商銀行包頭市分行環城路辦事處解付。林曉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匯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辦事處45萬元並提取現金,交給海南昌華房地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詩錦為熊道先、熊元龍、黃康仁、田靜辦理出國護照費用;匯105萬元到包頭市商檢勞動服務公司,其中又轉50 萬元償還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的個人欠款,轉呼和浩特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40萬元作為定購山羊絨的定金,10萬元由馬長春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其餘50萬元由林曉彬提取現金後與熊道先、熊元龍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謀策劃購買房屋。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單位及帳戶,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黃康仁(在逃)自帶匯票到廣東省電白縣解付,黃康仁將395萬元轉回遠洋公司帳上。同年7月2日,又轉到海南華秀開發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於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除廣東省電白縣石化公司佔用5萬元外,餘款43243元被熊道先佔用。

1992年6月至7月間,薛根和與潘正東(在逃)多次策劃盜取銀行資金。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五張,分別以海南昌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遠洋公司的名義,先後匯往湛江市、長春市、南海縣九匯鎮等地,由潘正東等人解付,總金額為人民幣559萬元。潘正東用其中180萬元購買7輛轎車(組裝件),爾後將其中5輛車轉給熊道先的遠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萬元為遠洋公司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提供購房手續費,辦理房產證費、裝修費、電話安裝費,辦理美元信用證等費用;用30萬元購買海口市嶺下村70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36萬元購買海口市沿江西路433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162000元歸還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款;以許雪梅、麥惠芳的名義存入銀行(定期)40萬元;餘款29萬元被薛根和揮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覺事情將要敗露,找熊道先、張德全、潘正東策劃攜款外逃。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交給熊道先、張德全帶到湛江市通過陳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給趙東方60萬元,先後兩次又轉回遠洋公司100萬元;陳丹交給薛根和和現金40萬元;薛根和外逃時在陳丹處取走現金13萬元。案發前陳丹轉回遠洋公司191萬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與熊道先、陳丹等人共謀,以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的兩棟樓房需要裝修費的名義,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寫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匯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陳丹在昆明解付後匯回遠洋公司帳戶。案發後由於發現及時,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將該款分錄沖銷,故未造成損失。

1992 年10月9日,趙東方打電話給薛根和、熊道先,謊稱已經搞到6000萬元港幣匯票,但需要手續費人民幣600萬元,並將收款單位、解付銀行傳真到遠洋公司熊道先處。薛根和與熊道先密謀後,由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按趙東方提供的帳號,將人民幣600萬元匯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公司怡新商店。由於薛根和在填寫匯票時沒有打蓋密押,此款被及時發現扣押,未造成損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據交換、綜合的職務之便,分別於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後兩次偽造兩張進帳單夾進原兩張同城票據憑證的進帳單中,與二三五暫收款項對轉入帳,以假充真,將4710元分兩次轉入益通公司陳貽全處。陳貽全提出現金4650元交給薛根和,供薛揮霍使用。

薛根和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分別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廠、海口市大海服務部、海口市橡膠三廠、海口市輪胎廠等企業單位結算資金共6筆,計人民幣162458.03元,用於他人做生意及歸還陳貽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接到外地查詢匯票電話後,覺察到自己和同夥的犯罪事實即將敗露,便與熊道先、張德全、熊元龍以及被告人戴開業策劃潛逃。熊元龍、戴開業即連夜開車將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送往廣東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從湛江市郊勞務糧油公司購銷部經理陳丹處提取現金後,由熊元龍開車把他們送到廣西邊境,當晚由戴開業找人帶路,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偷越國境,逃往越南,案發後戴開業於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審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等人,採取內外勾結,盜取銀行匯票,擅自打蓋密押,隱匿和銷毀底聯的手段,共開出銀行空頭匯票19張在外地銀行進行解付,共同貪污公款334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採取偽造銀行進帳單的手段,貪污銀行代收手續費4710元。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與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結,由薛根和採取盜取銀行空白匯票,開空頭匯票不上帳的手段,共同貪污銀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夥同貪污,均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張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被告人薛根和還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資金共6筆共計人民幣162458.03元,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均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熊元龍、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協助他們逃避法律制裁,將他們轉移、窩藏,均構成窩藏罪。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案各被告人的具體罪責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共同貪污人民幣33444710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6124650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2573912.3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貽全勾結薛根和並夥同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12354710元。陳貽全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175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65941.7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熊道先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2050萬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749 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4685775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趙東方與楊紹瓊等人實際共同佔用人民幣311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12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楊紹瓊通過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楊紹瓊個人揮霍並與趙東方共同佔用人民幣339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1264576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張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與熊道先一起參與解付400萬元匯票的犯罪活動,是本案從犯。張德全歸案後能積極協助檢察機關抓獲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對偵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熊元龍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窩藏犯罪分子,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案發後尚能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向檢察機關提供線索,對偵破此案起了積極作用,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共追回贓款人民幣4974255.18元(不包括貪污未遂的600萬元和工商銀行沖銷的150萬元),追回贓物折款人民幣627157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沒有追回,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於1993年8月13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陳貽全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趙東方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楊紹瓊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張德全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開業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繳的贓款贓物,依法退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對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贓款贓物清單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贓款贓物及與本案有關的查封、凍結的財產依法繼續追繳處理。

宣判後,薛根和服判不上訴。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以他們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熊元龍、戴開業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1)項的規定,於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復核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確認一、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薛根和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貽全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趙東方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紹瓊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評析」

本案是建國以來全國最大的貪污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薛根和騙取銀行巨款的行為定貪污罪沒有異議,但對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能否定貪污罪,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主觀上缺乏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分別代表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實施的,是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法律上沒有法人犯貪污罪的規定。所有款項均用於公司費用,他們並未非法佔有,中飽私囊。而且他們四人均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因此,他們的行為均不構成貪污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理由如下:

(1)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多次勾結薛根和,由薛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銀行空白匯票,他們向薛提供收款單位及帳號,並參與填寫匯票。匯票填好後,又由他們親自攜帶匯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進行佔用。楊紹瓊明知匯票是薛根和從銀行盜取的,卻指使他人解付並共同佔用。這表明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

(2)陳貽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遠洋公司經查均沒有國有資產,注冊資金來源是詐騙所得的贓款,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關制度進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分配方式進行的。上述兩公司是名為全民所有制實為個體的企業。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貽全的時間是1992年8月24日,在這以前陳貽全沒有任何法人授權委託書。熊道先雖然有遠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其實施的行為已超過了授權委託范圍。因此,陳貽全、熊道先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法人行為,應由他們個人負責。趙東方、楊紹瓊所在的貴州金龍公司的注冊資金是趙、楊勾結薛根和等人夥同貪污銀行的公款,且該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冊登記的,而本案案發時間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趙、楊使用貪污款所進行的經濟往來是個人行為,並且是非法的。再者,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貪污所得的贓款,絕大部分用來購買私房、金銀首飾、豪華小汽車和其他個人揮霍。因此,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雖然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無職務之便可以利用,但他們與薛根和相互勾結,夥同貪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認定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是正確的。

Ⅱ 金融學案例分析求助!!

這個問題是不是不完整?感覺缺信息,先試著答一下吧。最後一問自己算一下吧,我先答前面三問。
1 不同主體的界定范圍是甲乙丙嗎?是的話,選乙吧,因為乙的財務狀況、發展前景、資信評級最差。(這一問不確定。)
2 丙的票面利率更高,因為有通脹影響。
3 甲的價格更高,因為甲公司的財務狀況、發展前景、資信評級優於乙。

Ⅲ 你能提出一個金融行業領域中的數據獲取的應用案例嗎

01摘要
NHR系列智能顯示控制儀表是經過多年開發製造經驗而設計生產,集諸多全新功能於一身的新一代智能顯示控制儀表。針對現場溫度、壓力、液位、速度、流量等各種信號進行採集、顯示、控制、遠傳、通訊、列印等處理,構成數字採集系統及控制系統,廣泛運用於電力、石化、冶金、輕工、制葯、航空等諸多領域。產品的EMC設計符合GB/T17626.2-11相關規定,同時產品取得了CE認證。

02產品的市場背景
在自動化控制領域,隨著分布式控制系統的發展,在產業上的分布式控制系統中,經常需要採用串列通訊來達到遠程信息交換的目的。目前,用於串列通訊的介面標准包括:RS-232、RS-422、RS-423和RS-485。RS-232是最早的串列介面標准,廣泛應用在短間隔、較低波特率串列通訊中。其後發展起來的RS-422、RS-485是平衡傳送的電氣標准,比起RS-232非平衡的傳送方式在電氣指標上有了大幅度的進步。RS-485串列介面的電氣標准實際上是RS-422的變型,它屬於七層OSI (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開放系統互連)模型物理層的協議標准。由於性能優異、結構簡單、組網輕易,RS-485匯流排標准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下面是關於虹潤NHR 系列智能顯示控制儀表在RS-485通信中的應用。

03產品的技術原理
1、系統技術方案
工業場合中,經常要用一些儀表去控制如溫度、液位、流量等。在某些場合,需要1台控制器靈活地控制多台儀表,以達到設計控制目的。

本文利用標準的MODBUS RTU通訊協議與 RS-485通信指令,方便的實現與多台虹潤NHR系列儀表的串列通信.成功的實現了用單台控制器對多台儀表的靈活控制。可編程式控制制器允許在一個RS-485通信介面上連接多達100台虹潤儀表,儀表大於60台時,需加一個RS-485中繼器,RS-485通信口通信距離長達1KM以上。
2、RS-485匯流排的硬體設計
考慮到此控制系統中網路節點數較多,整個網路超過100個節點,為保證通訊的可靠性和通訊效率按照儀表在系統中實現的不同功能、數據流量、實時性要求把各儀表分布到兩條匯流排上,而且所選器件中的RS-485晶元驅動能力均達到255點,通訊速率選9.6Kbps,離主站最遠的節點不超過50m。
3、網路協議
為了能使具體的命令、數據在網路上正確地傳輸,在數據鏈路層必須提供一定的網路協議,保證在物理層的比特流出現錯誤時進行檢測和校正,同時實現數據幀和命令幀的功能。然而,為保證數據傳輸質量,對每個位元組進行校驗的同時,應盡量減少特徵字和校驗字,而常用的數據包格式由引導碼、長度碼、地址碼、命令碼、數據、校驗碼、尾碼組成,每個數據包長度達20~30位元組,在RS-485系統中顯得又有些繁雜。由於MODBUS協議是公然的通訊協議,而且被很多的工控產品生產廠家支持,該協議已廣泛應用於水利、水文、電力等行業設備及系統的國際標准中,因此,本系統採用MODBUS協議作為此控制系統的網路協議。
在此控制中由於對PLC和變頻器的通訊數據量小而且實時性要求不高,因此採用MODBUS ASCII方式,而對單片機的數據通訊量較大且實時性要求高,因此採用MODBUS RTU方式。
04產品的應用
考慮到100台儀表在RS485匯流排上的實時性、有效性、正確性,現將100台虹潤NHR系列智能控制儀表通訊組網分為兩條匯流排,分別由PLC的串口擴展口分別定義為A1、B1和A2、B2 ;下面是虹潤NHR系列智能控制儀表與PLC主機連接圖,見圖1、圖2:



05結論
本文利用標準的MODBUS協議和虹潤NHR系列智能顯示控制儀表進行RS-485通信,實現了單台控制器控制多台NHR儀表的任務,並能實時檢測各儀表的運行狀態,整個系統控制靈活方便, 方案結構簡單,開發成本低,周期短,既使在惡劣的工業環境下也能穩定工作。

Ⅳ 系統中的漏洞分析

建議關閉135和445埠 135埠可是大名鼎鼎,它的安全性飽受批評,網上有兩種關閉它的方法,一種是IPSec策略,一種是編輯rpcss.dll,這兩種方法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過於復雜,下面介紹一下比較簡單的方法。 首先需要說的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可以更本不需要理會這個135埠,一個防火牆足以搞定。 135埠和DCOM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要關閉135埠就要從它下手: Windows XP系統 開始-運行-輸入-dcomcnfg,展開「組件服務」→「計算機」,在「我的電腦」上點右鍵選「屬性」,切換到「默認屬性」,取消「啟用分布式COM」;然後切換到「默認協議」,刪除「面向連接的TCP/IP」。 以上選項有對應的注冊表鍵值,因此也可通過注冊表來修改: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Ole\EnableDCOM的值改為「N」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Rpc\DCOM Protocols 中刪除「ncacn_ip_tcp」 此外,還需要停用「Distributed Transaction Coordinator」服務。 重啟之後, 135埠就沒有了。 445埠是一個毀譽參半的埠,有了它我們可以在區域網中輕松訪問各種共享文件夾或共享列印機,但也正是因為有了它,黑客們才有了可乘之機,他們能通過該埠偷偷共享你的硬碟,甚至會在悄無聲息中將你的硬碟格式化掉!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想辦法不讓黑客有機可乘,封堵住445埠漏洞。 一、單擊「開始」——「運行」,輸入「regedit」,單擊「確定」按鈕,打開注冊表。 二、找到注冊表項「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Services\NetBT\Parameters」。 三、選擇「Parameters」項,右鍵單擊,選擇「新建」——「DWORD值」。 四、將DWORD值命名為「SMBDeviceEnabled」。 五、右鍵單擊「SMBDeviceEnabled」值,選擇「修改」。 六、在出現的「編輯DWORD值」對話框中,在「數值數據」下,輸入「0」,單擊「確定」按鈕,完成設置。 其實25和110埠如果你不用OUTLOOK等軟體也可以關閉,具體: 關閉Simple Mail Transport Protocol (SMTP)服務,它提供的功能是跨網傳送電子郵件。 110 POP3埠是負責接收郵件的 80埠是WWW服務,你要上網一定要打開

Ⅳ 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17.5萬。用這案例說明媒體的作用。

媒體討論許霆案是有普法作用!有檢驗國家的法律和樹立國家的形象。先說許霆案,取款人的身份合法、取款卡合法和取款人的行為合法;取款人沒有用電腦程序破壞,也沒有人為破壞取款機;如果法官用惡意佔有或秘密竊取,還不如用合法透支;因為銀行有帳可查;至於罪,應對社會有危害;可取款人即不是入室偷竊,也不是到銀行內搶劫;何罪之有!從責任和因果關系,其一,向銀行提供設備的廠商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設備不存在或不出現差錯,家貧的許霆不會得手!而且連續取171次之多。其二,銀行采購設備人員,是否存在行賄受賄不談;起碼對采購的設備應台台檢驗;安裝時,要與銀行系統聯網,應該調試過;銀行應根據設備的使用時間,應和生產商一起進行必要的檢查和調試;按設備管理,起碼要進行年檢和年修,或更換設備;銀行內部系統有監控網路的員工,讓取款人連續取171次,是存在失職、瀆職;如果設備提供商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負主要責任!銀行應負次要責任!所以,許霆案是民事案而非刑事案。如按法定程序,銀行找發給卡的企業和找持有取款卡的人,可找持卡人的父母;再找持卡人。講一句題外話:聽許霆父講當地查封了他家的經營場所,當地是依法嗎?是誰依什麼法和誰執的法?一天不經營損失由誰負責?許霆父可以請律師起訴要求查封的執法部門按天賠償經濟損失!何況法律規定一人做事一人擔,和許霆具備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責任、義務。根據以上,法院以刑事案受理是失職、瀆職行為,不說是否存在利益鏈的關系;是看了國有銀行財大氣粗?還是國有銀行的一面之詞?受理時依照法律的民事和刑事的性質,再按法律程序。如果法院以民事案受理,對具備三個合法條件的取款人追討透支金額,如在當地找不到,可向公安在網上協助。從法院一審,法官代表法院依國家的法律對連續取171次之多金額17萬多元之巨宣判無期到二審宣判有期五年;不說網路左右法院,可能有次數之多和十七萬多元之巨與貪官和腐敗分子之比的因素!網路的公開討論是否體現國家的法律公平正義和諧!法官是依國家的法律代表法院、代表國家宣判!法官對國家的法律不知、不懂?是對許霆本人?從社會現實講,到法院打官司要高昂的費用,是窮人打得起?還是宣判了沒有錢上訴只能默認?再從法律講,法官用國家的法律審理和審判案子,對社會是體現公平正義和諧;使每一位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維護法,讓法律有尊嚴!權威!誠信!也是法院的尊嚴!權威!誠信!更是國家政府的尊嚴!權威!誠信!如果法官代表法院、代表法律、代表國家政府,沒有讓法律體現統一、尊嚴、權威、誠信,是法官失職瀆職!影響法律、法院、國家、政府的形象!社會上的人民群眾對法律、法院、國家、政府怎麼看?就許霆案,從公安抓許霆到法院一審判無期,是否存在失職瀆職?二審公布是否存在一錯再錯?包括公安、檢察院的依法執法行為!從責任和因果關系,由於銀行設備客觀存在問題和銀行內部及員工有失職瀆職,讓社會上的個體人員完全責任!銀行、銀行員工不負責或不承擔相關責任!誰能理解、接受!法律應該是公平正義和諧!許霆案是否經得起歷史、時間、社會的檢驗?是否存在許霆無罪釋放?法院要按國家賠償法給予許霆經濟補償?如果是法官個人行為,由法官個人承擔!是否存在人情案?如果是法院集體行為,由法院集體共同承擔!是否存在偏袒?或以維護集體利益為名?而不顧對社會上的個體人名譽、尊嚴?判刑不但失去自由也耽誤青春!從社會現實講,人是難免不失誤不犯錯,只要自查自糾自改,社會允許、理解、接受,不但不會丟面子,也不會失去尊嚴、權威、誠信!尤其是許霆案在國內媒體上報道,無數網民與許霆無親無故,沒有任何利益關系,只求國家法律公平正義和諧!從中有普法宣傳、普法教育,還有廣告和告示作用;游覽了一些外國媒體的報道,有從法律講中國、講中國的法律、講中國的法院、講中國的法官,還有檢察院、代表檢察院的公訴人和公安局、公安人員等等。有同情許霆的、有借許霆案說事的等等。中國人,包括法官、法院、公訴人、檢察院、公安人員、公安局、網民,都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共同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權威、誠信、統一!共同維護國家的形象!這也是愛國行為!用文字語言表達形式的實際行動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華民族!熱愛每一位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公民!因為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依法治國的,政府依法行政的以發展公有制經濟為主和法律規定國有即全民所有才能共同擁有共同分享的社會主義大家庭!

Ⅵ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Ⅶ 請求 金融企業風險管理的案例 越多越好 謝謝

全球金融危機使金融服務企業認識到,加強全面風險管理,不只是一個技術問題,更要嵌入企業自身的文化當中。

從第一次信貸危機的信號出現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了,但人們仍然可以普遍感覺到其深遠的震盪和影響力。危機已經引發了眾多金融服務公司4000多億美元的資產賬面貶值,並導致了美國貝爾斯登公司、英國諾森羅克銀行和德國IKB銀行的驚人內爆。

由於金融服務公司的高級主管未來持續面臨不確定的經濟和市場形勢,他們已將自己的風險管理規定和職責置於強有力的監控之下。這就使得更多人關注企業風險管理(ERM),這種方法是將各個商業部門的風險都整合到企業層上進行整體處理,同時辨認維持風險區間大小的必要性。對於暴露於不同商業部門的風險,很多金融服務供應商用這種方法來得到更為一致和連貫的認識。2008年7月,我們在全球 316位高級主管中開展了一個線上調查。

Ⅷ 求國內外金融風險案例!!!麻煩各位了~~

海南發展銀行的關閉
一、案例分析
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2年10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成立於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總行設在海南省海口市,並在其他省市設有少量分支機構。它是在先後合並原海南省5家信託投資公司和28家信用社的基礎上建立和壯大的。成立時的總股本為16.77億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資3.2億元成為其最大股東。關閉前有員工2800餘人,資產規模達160多億元。
海南發展銀行從開業之日起就步履維艱,不良資產比例大,資本金不足,支付困難,信譽差。1997年底按照省政府意圖海南發展銀行兼並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之後,公眾逐漸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開始出現擠兌行為。隨後幾個月的擠兌行為耗盡了海南發展銀行的准備金,而其貸款又無法收回。為保護海南發展銀行,國家曾緊急調了34億元資金救助,但只是杯水車薪。為控制局面,防止風險漫延,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當機立斷,宣布1998年6月21日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同時宣布從關閉之日起至正式解散之日前,由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其中包括接收並行使原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領導權、業務管理權及財務收支審批權;承接原海南發展銀行的全部資產負債,停止海南發展銀行新的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施實清理清償計劃。對於海南發展銀行的存款,則採取自然人和法人分別對待的辦法,自然人存款即居民儲蓄一律由工行兌付,而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將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算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兌付。6月30日,在原海南發展銀行各網點開始了原海南發展銀行存款的兌付業務,由於公眾對中國工商銀行的信用,兌付業務開始後並沒有造成大量擠兌,大部分儲戶只是把存款轉存工商銀行,現金提取量不多,沒有造成過大的社會震動。

二、原因分析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可以說,海南發展銀行建立本身就是一個吸納海南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怪胎。1992年開始海南房地產火爆,1993年5月以後,國家加大金融宏觀調控力度,房地產熱逐步降溫,海南的眾多信託投資公司由於大量資金壓在房地產上而出現了經營困難。在這個背景下,海南省政府決定成立海南發展銀行,將5家已存在嚴重問題的信託投資公司合並為海南發展銀行。據統計,合並時這5家機構的壞賬損失總額已達26億元。有關部門認為,可以靠公司合並後的規模經濟和制度化管理,使它們的經營好轉,信譽度上升,從而擺脫困境。1997年底,遵循同樣的思路、有關部門又將海南省內28家有問題的信用社並入海南發展銀行,從而進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資產的比例。
(二)違法違規經營,海南發展銀行建立起來以後,並沒有按照規范的商業銀行機制進行運作,而是大量進行違法違規的經營,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向股東發放大量無合法擔保的貸款。海南發展銀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籌建,並於1995年8月18正式開業的。成立時的股本16.77億元。但僅在1995年5月到9月間,就已發放貸款10.60億元,其中股東貸款9.2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86.71%.絕大部分股東貸款都屬於無合法擔保的貸款,許多代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確,實際上是用於歸還用來入股的臨時拆借資金,許多股東的貸款發生在其資本到賬後的一個月,入股單位實際上是剛拿來,又拿走。股東貸款實際上成為股東抽逃資本金的重要手段。這種違法違規的經營行為顯然無法使海南發展銀行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三、 啟示
(一)不良資產比例過大是目前我國銀行業的主要風險。我國的商業銀行特別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大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盡管對4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的匡算結果有不同,有的說20%左右,有的說30%左右,不論那一個比例,反正都是高比例,大大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7%的最高限界,也大大高於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之初的泰國(7.9%)、馬來西來(6.4%)、印尼(17%)、韓國12%、日本12%、台灣11%,而形成高比例不良資產的原因雖有銀行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但更多的是由於體制因素及由此引起的過多行政干預造成的。國有商業銀行在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例下只所以還能正常運轉,根本一點在於廣大民眾相信國有銀行不會倒閉,因此不但不擠提,還照樣存款。海南發展銀行一開始了就染上了國有商業銀行的體制病,長官意志使它一起步就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而由於它不是國有商業銀行,沒有國家信用保證,因此,一有風吹草動,就會發生擠兌,引發支付危機而難以為繼。如前所述,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是裹著國家信用大旗掩蓋著高額不良資產的病灶,如果不能盡快把不良資產比重降下來,隨著我國加入WTO和國有商業銀行企業化改革的深入,就極容易引發類似海南發展銀行這樣的風波。

(二) 合規合法經營是商業穩健運行的基本要求。
海南發展銀行只所以短命,原因是它一開業就違規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35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而海南發展銀行完全違背這些規定,貸款不問用途,貸款不搞抵押,通過貸款的方式抽逃資本金,前門拿進、後門拿出,拿來多少、帶走多少,如此違法亂紀經營,豈有不垮之理。
(三) 中央銀行的救助是防止商業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化解銀行業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線。在1998年上半年海南發展銀行出現儲戶擠兌時,中央銀行緊急調動34億資金予以支持,當發現如此救助不足以制止信用危機發生時,中央銀行採取斷然措施,立即關閉海南發展銀行,由中國工商銀行對其實行接管,從而避免了事態的擴大,保護了私人儲戶的利益。同時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對法人債權進行登記,在海南發展銀行全部資產負債清償完畢以後按折扣率進行總付,以體現投資者(這里為存款者)自我承擔風險的原則。這一案例,充分顯示了中央銀行充當最後貸款人和化解銀行風險的最後一道防火線的地位。

第二篇 外國金融風險案例
案例2-1
美國儲貸協會的破產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美國發生了繼30年代以後又一次商業銀行儲蓄機構破產的風潮,據美國立法機構統計,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從1981年的大約200家增加到1986年的超過1400家,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從1950——1981年平均每年5家,1982年——1992年平均每年130家,1988年達到200家以上,儲貸協會幾乎全面破產。至1995年末,花費了納稅人大約1400億美元。據美國總會計署估算,這場危機的保救成本要超過5000億美元。在這場危機中,各種利益集團通過立法機關和政府胡整亂治,丑聞百出,在美國金融發展史寫上了不光彩的一頁。

一、案例介紹
美國儲貸協會建立於20世紀30年代,當時成立這個協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美國的中產階級進行自顧,所以全稱是「扶助儲貸協會」。為了規范儲貸協會的運作,國會創建了聯邦住宅貸款銀行委員會(FHLBB),而且建立了它的附屬機構聯邦儲貸保險公司(FSLIC),為儲貸協會的存款保險。儲貸協會吸收公眾的短期儲蓄存款、並且用這些所得存款向當地的購房者提供20年和30年的抵押貸款,利率在抵押期內保持不變。
顯然,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低於儲貸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儲貸協會就有盈利,可以正常經營,反之,如果儲貸協會向儲戶支付的利率高於儲貨協會發放的抵押貸款的平均收益率,則該機構就會虧損。從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利率很低,而且穩定,長期抵押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存款利率,即儲貸協會的收益曲線總是向上傾斜的。在穩定且低通貨膨脹率的時期,儲貸協會的經營是很簡單的。局外人嫉妒地拿儲貸協會經理的「3——6——3」的經營方式(以3%的利率借款,以6%的利率貸款,每天下午3點打高爾夫球)開玩笑。不幸的是,在70年代中期,利率開始上升。最初,這一上升是溫和的遞進的,所以儲貨協會遇到的麻煩不大。但在70年代後期,不斷上升的通貨膨脹對利率施加了向上的壓力,並將利率提高到了儲蓄機構可以向儲戶提供的利率上限水平。為了防止嚴重的非中介化,立法機構授權儲貸協會發行貨幣市場單據,這一新工具面值1萬美元,並允許銀行和儲蓄機構參照6個月國庫券的標准來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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