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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金融機構監管格局重新劃分

發布時間:2021-05-20 02:30:12

❶ 急:目前我國銀行業的總體格局的劃分

一、當前我國銀行體系的總體格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銀行業發展很快,逐漸打破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一統天下的單一國有銀行體系。但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銀行體系中仍居主體地位。近年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實行的是總分行制組織結構,一般至少包括總行——省分行——地(市)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五個層次,這就決定了其機構的設置模式,即按省區設置分(支)行。從個體布局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原來各有業務范圍的界定,尤其是農業銀行,主要經營對象是針對於「三農」,但這幾年來,農行在農村的經營網點被撤消了很多,發展空間正在不斷地向城市擴展;中國銀行原本定位於外匯業務,其經營網點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工商銀行與建設銀行在業務范圍上已無實質性區別。四大行在所有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這從布局上講很不合哩,因為業務量不足,效益較差。與國有商業銀行陽比,10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較少,主要分布於大中城市。其中,交通銀行分支機構設置地域范圍比較廣,在所有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及部分地級市設有分(支)行,縣級市則基本不進入。其他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布點多在副省級城市及省會城市,一般地級市及縣級市則幾乎不涉及。城市商業銀行是在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由城市企業、? 用窈偷胤講普

❷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2)類金融機構監管格局重新劃分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❸ 金融監管模式有哪幾種

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幾經變遷,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1983年,混業經營一統天下。完全實行混業經營體制,並由財政部監管。
第二階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國開始實行銀行、證劵、保險、投資等業務全方位交叉,但同時出現分業經營的苗頭,並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第三階段,1993年至1995年,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制度正式確立。
第四階段,1996年至今,分業經營受到挑戰。
由此可見,我國金融業曾經進入過混業經營,再到分業經營,目前總體上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
二.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模式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分業經營即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各自經營與自身職能相對應的金融業務。但我國的分業經營並非要求絕對的分離,而是有限的分離,表現在:
1.商業銀行可從事買賣政府債券、代理發行、兌付及承銷政府債券等部分證券業務;
2.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3.商業銀行可以在境外從事保險、信託和證券業務。
4.在國家另有規定的情形下混業經營。
(一)歷史成因
改革開放以來,在「摸著石頭過河」的經營思路下,我國的五大國有銀行都開辦了證券、信託、租賃、房地產、投資(自辦公司)等業務,實質上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但由於缺乏自律約束和監管能力不足,混業經營加速了風險的積聚,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生成。因此,國務院於1993年決定進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業進行治理整頓並提出了分業經營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成立,我國形成了「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金融監管新格局,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
(二)利弊優劣
分業經營作為我國目現行的經營模式,有著其自身的優點:
第一,分業經營有利於證劵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兩種業務各自的專業技術和專業管理水平的發展。另一方面,分業經營也為兩種業務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而封閉的環境,避免了競爭摩擦和合業經營可能出現的綜合性銀行集團內的競爭和內部協調困難問題。
第二,分業經營有利於控制經營風險蔓延。例如,保證商業銀行自身及客戶的安全,阻止商業銀行將過多的資金用在高風險的活動上。此外,分業經營還有利於抑制金融危機的產生,為國家和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了條件。
然而,分業經營模式目前正面臨著生死存亡的挑戰,隨著這種經營模式在我國長久的運行,其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是分業經營使金融風險進一步加大。分業經營易造成各類金融機構事實上「分割經營、孤立經營」的局面,不利於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分業經營阻礙我國金融業發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構造的兩種業務相分離的運行系統,使得證劵和商業銀行兩類業務難以開展必要的業務競爭,具有明顯的競爭抑制性。
其次,分業經營也不利於銀行進行公平的國際競爭,一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業務的開展。二是分業經營限制了金融機構跨行業的並購,而金融創新和跨行業合並是提高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法寶。此外,面對規模宏大,業務齊全的歐洲大型全能銀行,單一型商業銀行也很難在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許多學者通過對金融業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國外經營模式的借鑒,提出混業經營乃大勢所趨。而筆者認為,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仍有改善的餘地,其轉變也並非一蹴而就之事,還需綜合考量、總體把握、充分醞釀,必須審慎。
三.我國的分業監管制度
金融監管是指各監管主體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一國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置、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及其協作配合與組織制度。我國目前屬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即分業監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實行監管,其中,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同時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一)現狀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
2003年3月10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與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此,我國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負責金融監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問題
對於分業監管之優點,已在前文與分業經營一並提及,不再贅述。筆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
第一,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尚未理順。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的選擇——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而進入WTO後大量外資銀行進入中國,他們佔有優勢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們有所挑戰。我國也開始實行一定程度混業監管,然而我國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監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實行混業監管需要人才我國又缺乏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和事實混業經營,突出表現為銀行業、信託業、證券業、保險業之間的業務劃分日益模糊這種變化使得現行監管體制所隱含的問題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監管缺乏統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與現實脫節;其次,在三法並存格局中,有關監管的法律規定只佔很少的部分,條文簡單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協調性。此外,一些法規和規章因未能及時修訂已有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條文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無法適應現時的經濟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監管的風險監管措施缺乏,監管的能力和效率整體水平不高。
我國現階段分業監管體系不完備。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分業監管中,機構之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摩擦而且缺乏協調,監管成本過高。比如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等。
綜上,在不同的時期,採取適宜的金融業經營模式和監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這是實現金融業健康、安全、穩定發展的前提和保證,也是提高一個國家金融業整體效能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動力。

❹ 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 統一監管體制;

  2. 分業監管體制;

  3. 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關於以上監管體制的相關內容如下:

  1.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

  2. 分業監管體制:設置多個金融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進行分工負責,同時根據情況協調配合;

  3. 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有牽頭式監管和雙峰式監管兩類監管體制。

❺ 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將如何改革,是否一行三會的格局將有大的變動

應該看到金融危機之後,各發達國家確實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改革。金融改革的重點,第一是收回或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力,第二則是加強金融信息的共享和溝通。

以改革力度最大的英國為例,金融危機之前金融監管的許可權主要在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1998年、2001年英國銀行業、證券期貨的監管權力分別被轉移至FSA,形成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FSA共同監管的機制。但財政部業務遠離金融業,英國央行想要監管缺乏相應的信息、工具和手段,心有餘而力不足,FSA則備受詬病(如資本充足率要求較鬆懈),特別是其在金融危機期間的表現。這幾個監管部門存在部門利益分割、信息共享不足等問題,由此也造成了監管的低效和無效。
金融危機之後,英國醞釀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一部分原因也是因為政治原因,通過設立新的監管體系,新政府機構獲得民眾支持)。2013年初,FSA被正式取消,其業務分別被轉移至PRA(審慎監管局,隸屬於英格蘭銀行,負責微觀審慎監管職責,直接監管金融機構)和FCA(金融行為管理局,負責消費者保護等業務)。同時,成立FPC(金融政策委員會),成為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的一個委員會,委員會主席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負,委員會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消除或減少系統性風險,承擔英格蘭銀行所擔負的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穩定與活力的「宏觀審慎監管」職能,並被賦予強有力的宏觀審慎管理手段。
至此,英國中央銀行兼有貨幣政策制定、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三重職能。
歐盟區的金融監管也進行了改革。第一,歐洲中央銀行可以直接對重要性銀行進行監管。第二,歐盟完善了金融金融的主體構成,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歐洲銀行業監管局(EBA)、歐洲證券和市場監管局(ESMA)、歐洲保險和養老金監管局(EIOPA)四個機構,成為歐盟金融監管的四大柱石、四大天王,分業監管和宏觀風險調控和諧共處,後三者又組成聯席委員會,加強信息共享。
大西洋彼岸的美國,美聯儲對銀行的監管權力也得到了擴大。
對於中國而言,曾經是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被公認是成功的,雖然略有瑕疵。但近年來,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已經如滾滾黃河,其勢絕不可當。金融資本在各類金融機構間穿梭,如滔滔江水、連綿不絕。一行三會缺乏信息交流和部門利益固化,使得金融機構可以進行監管套利,被認為助推了今年的股災。股災過後,事前難有作為的央行不得不料理後事、給本次股災擦屁股,央行買單也就意味著全體國民買單。既然金融機構業務差異性消減,慢慢同質化;金融資本、金融信息的能夠誇金融結構加速流動,那麼金融機構統一監管就勢在必行。
鑒於國際經驗和中國實際,中國的金融監管肯定要改。那麼到底如何改,可以做如下猜測:
1.肯定是將金融監督的權力統一到一個監管主體,這個監管主體或者是央行、或者是三會合並後成立的金融監管局,或者是設置在三會之上的某個統籌機構。
2.央行肯定會對金融機構有了更大的話語權,這個話語權或者是直接的監管權力,或者是對統一監管主體的建議權、干涉權、信息獲取權。
打個比喻,之前中國的一行三會就像是春秋五霸、戰國七雄,互相有合作也有紛爭;未來一行三會將會被大秦帝國一統天下,從此金融監管也是「書同文,車同軌」。
天下大勢,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三國演義》。監管體系只是個形式,關鍵還是加強監管的有效性,防止金融結構亂來,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❻ 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有哪些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

❼ 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

金融監管體制,指的是金融監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施加影響的機制以及監管體系的組織結構。

❽ 金融監管體制有哪些類型

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大致有3種類型:
1.高度集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由單一的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這種體制,英國為這一體制的典型。1996年英國借鑒德國的統一監管模式,建立了金融業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的監管。英國素以非正式監管著稱,但強調監管的法制化、規范化亦是其近年來的主要舉措。
2.雙層多頭的監管體制,即在中央和地方兩級設立多家管理機構共同負責金融監管工作。這種體制多存在於聯邦制國家,以美國為代表。在聯邦一級,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系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銀行進行監管,而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放款銀行委員會、聯邦儲備貸款保險公司、國民信貸公會管理局和國民信貸工會保險基金負責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州一級,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規和金行監管機構。美國是典型的分業監管,但1999年通過的《1999年金融服務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它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實現混業經營,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局面。
3.單層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即只在中央一級設立幾家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金融監管。如法國設有國家信貸委員會、銀行委員會、銀行規章委員會、法蘭西銀行等機構共同負責監管工作。我國也採用這一體制。

❾ 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劃分依據是什麼

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而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其與銀行的主要區別有:
(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
(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的區別在於信用業務形式不同,其業務活動范圍的劃分取決於國家金融法規的規定。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參考來源非銀行金融機構:http://ke..com/link?url=_Ch48-tU0_4Acj_hXykDrC2wf_ZBL6POO-Z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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