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溫州民商銀行屬於什麼銀行
民營銀行。溫州民商銀行簡介正泰、華峰為主發起人,在浙江省溫州市設立溫州民商銀行。2014年7月25日,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尚福林在銀監會2014年上半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上披露,銀監會已正式批准籌建申請。 不過還只能提供存摺的辦理。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半年後才可以申辦銀聯卡及網銀業務,不過持有溫州民商銀行的存摺可以到溫州工商銀行代為辦理存款業務。
按照現行申報的組建方案,溫州民商銀行的總股本為20億元,股東全部是溫州本土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其中正泰和華峰作為主發起人,向銀監會提出申請的股權比例分別為29%和20%,合計49%。 未來溫州民商銀行的定位於主要為溫州區域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小區居民、縣域三農提供普惠金融服務,將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高效和差異化的金融服務。這樣的發展戰略與市場定位是在全面考慮了溫州經濟金融發展實際、市場需求與未來發展空間、股東特色與優勢等具體情況後,自主自願提出的。
拓展資料:
民營銀行的資本金主要來自民間,其對利潤最大化有著更為強烈的追求,如果沒有健全的監管機制進行有效監管,民營銀行往往會因風險問題而陷入失敗。民企辦銀行的很重要動機就是希望為企業搭建一個資金平台,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一旦關聯企業出現問題,貸款無法償還,民營銀行就會面臨巨大風險。 民營銀行存款資金與其他傳統銀行一樣,受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因此民營銀行存款相對是安全的。
盡管民營銀行在攬儲能力和風控方面可能不及傳統國有銀行和商業銀行,但民營銀行也屬於正規持牌金融機構,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但民營銀行一般的投資方向是小微企業,雖然有著比較大的收益,但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建立民營銀行主要是為了打破中國商業銀行業單元國有壟斷,實現金融機構多元化。 與國有銀行相比,民營銀行具有兩個十分重要的特徵:自主性,民營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包括人事管理等不受任何政府部門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銀行自主決定;私營性,即民營銀行的產權結構主要以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並以此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幹預行為的發生。
民營銀行存款資金與其他傳統銀行一樣,受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和銀保監會的監管,因此民營銀行存款相對是安全的。 盡管民營銀行在攬儲能力和風控方面可能不及傳統國有銀行和商業銀行,但民營銀行也屬於正規持牌金融機構,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但民營銀行一般的投資方向是小微企業,雖然有著比較大的收益,但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所以選擇把自己的錢投向民營銀行時仍需了解全面、慎重考慮。
❷ 法院判民間借貸,還能認定刑事非法吸存嗎
1、法院判決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的,不影響公安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立案偵查。
2、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判決屬於民事判決,民事判決只針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理並對借貸事實進行認定。如該借貸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❸ 法院認定的大額借款是指多少錢以上算大額
對於大額借款,法規中規定了法院審理時的認定方式與程序,並沒有明確規定大額的額度明確的額度參照標准。主要是根據審理法院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及當事人的承受能力與支配力認定。可以是幾十萬元,幾百萬元,幾千萬元。
也可以是幾萬元(比如經濟落後地區的個人之間借款,幾萬元超過了個人五年以上的工資總收入則可以認定為大額借款)。
對於大額借款認定的款額標准,各地法院有的地方法院出台了指導意見作參考,有的是參照當地財政管理或企業財務管理規定來認定的(有地企業規定現金性支出10萬元屬於大額)。溫州地方規定一次性借貸300萬元為大額。
(3)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考試擴展閱讀:
關於借款的注意事項:
一、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7]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逾期利息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8]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二、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三、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❹ 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民間借貸
抄第三章 民間借貸
第十二條
企業、個人相互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民間資金借貸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民間借貸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出借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視同相應核減其本金數額。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或者吸收他人資金轉貸牟利,不得對借款人逾期還款的利息部分計算復利。
第十三條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委託的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
(二)累計借款金額一千萬元以上的;
(三)單筆借款金額二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或者累計借款金額五百萬元以上不滿一千萬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計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需要報送備案的,借款人可以自願報送備案;借款人也可以就還款情況報送備案。
鼓勵出借人就出借情況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第十五條
民間借貸合同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依法辦理公證。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辦理。
❺ 民間借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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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公司法人,這屬於民間借貸嗎
民間借貸是指復公民之制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目前正在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單筆借款金額300萬以上」、「借款余額1000萬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應當向管理部門報備。這些具體的規則的制定實際上是宣告了民間借貸的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