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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農村金融服務工作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1-05-20 05:42:34

① 改進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思考

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6〕90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北京、上海農村商業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適度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門檻,強化監管約束,加大政策支持,促進農村地區形成投資多元、種類多樣、覆蓋全面、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銀行業金融服務體系,以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和原則

本意見適用於中西部、東北和海南省的縣(市)及縣(市)以下地區,以及其他省(區、市)的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下統稱農村地區)。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調整涉及面廣,要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按照「先試點,後推開;先中西部,後內地;先努力解決服務空白問題,後解決競爭不充分問題」的原則和步驟,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辦法,穩步推開。首批試點選擇在四川、青海、甘肅、內蒙古、吉林、湖北6省(區)的農村地區開展。

二、准入政策調整和放寬的具體內容

(一)放開准入資本范圍。積極支持和引導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以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一是鼓勵各類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主要為當地農戶提供金融服務的村鎮銀行。二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也可按照自願原則,發起設立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三是鼓勵境內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四是支持各類資本參股、收購、重組現有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將管理相對規范、業務量較大的信用代辦站改造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是支持專業經驗豐富、經營業績良好、內控管理能力強的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到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鼓勵現有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本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和行政村增設分支機構。

上述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總部原則上設在農村地區,也可以設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備貸款服務功能的營業網點只能設在縣(市)或縣(市)以下的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地區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新設立的機構,其金融服務必須能夠覆蓋機構所在地轄內的鄉(鎮)或行政村。

對在農村地區設立機構的申請,監管機構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審批。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分支機構,且開展實質性貸款活動的,不佔用其年度分支機構設置規劃指標,並可同時在發達地區優先增設分支機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大中城市新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應在新設機構所在地轄內的縣(市)、鄉(鎮)或行政村也相應設立分支機構。

(二)調低注冊資本,取消營運資金限制。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合理確定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並、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其中,農村合作銀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以縣(市)為單位實施統一法人的機構,其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萬元。

取消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在縣(市)、鄉(鎮)、行政村設立分支機構撥付營運資金的限額及相關比例的限制。

(三)調整投資人資格,放寬境內投資人持股比例。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人民幣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四)放寬業務准入條件與范圍。在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支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各類銀行業務,提供標准化的銀行產品與服務。鼓勵並扶持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符合當地客戶合理需求的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區別對待,因地制宜,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

充分利用商業化網路銷售政策性金融產品。在農村地區特別是老少邊窮地區,要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不增設機構網點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銀行要逐步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力度,加大信貸投入。鼓勵政策性銀行在農村地區開展業務,並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價有償、優勢互補原則基礎上,與商業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適當拓展業務空間,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服務力度。

鼓勵大型商業銀行創造條件在農村地區設置ATM機,並根據農戶、農村經濟組織的信用狀況向其發行銀行卡。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

(五)調整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資格。一是村鎮銀行的董事應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其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其中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二是在鄉(鎮)、行政村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高中或中專以上(含高中或中專)學歷。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負責人,由其投資人自行決定,事後報備當地監管機構。四是取消在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即可上崗。五是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可根據本地產業結構或信貸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同等條件下,適量選聘具有農業技術專長的人員作為其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從事信貸管理工作。

(六)調整新設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上述准入政策調整范圍內的銀行業法人機構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其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在省會城市所轄農村地區設立銀行業法人機構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籌建行政許可事項,其籌建方案應事前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設監管辦事處的,報監管辦事處備案)。其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未設銀監分局的,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上述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金融許可證,由決定機關頒發。

(七)實行簡潔、靈活的公司治理。農村地區新設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其機構規模小、業務簡單的特點,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公司治理,在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經營效率的同時,要加強對高級管理層履職行為的約束,防止權力的失控。一是新設立或重組的村鎮銀行,可只設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行使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能。董事會可不設或少設專門委員會,並可視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管理小組或崗位,規模微小的村鎮銀行,其董事長可兼任行長。二是信用合作組織可不設理事會,由其社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經營管理層,但應設立由利益相關者組成的監事會。三是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經營管理層可由投資人直接委派,並實施監督。

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高效、安全、穩健運作。

村鎮銀行、信用合作組織以及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外資金融機構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和《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3年第6號)等法律、法規外,在農村地區的其他准入政策適用本意見。

三、主要監管措施

(一)堅持「低門檻、嚴監管」的原則,實施審慎監管。要強化對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及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的持續、動態監管。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得低於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

(二)根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本充足狀況及資產質量狀況,適時採取差別監管措施。一是對資本充足率大於8%、不良資產率在5%以下的,監管機構可適當減少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或范圍,支持其穩健發展。二是對資本充足率低於8%、大於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資本充足率,並加大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的力度,適時採取限制資產增長速度、固定資產購置、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增設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以及要求其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進行整改。三是對限期達不到整改要求、資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資產率高於15%的,可適時採取責令其調整高級管理人員、停辦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內仍不能有效實現減負重組、資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應適時接管、撤銷或破產。

對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應主要實施合規監管,並與其母公司實施並表監管。

(三)引導和監督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的資金投向。原則上,信用合作組織應將其資金全部用於社員,確有資金富餘的,可存放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對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只要其管理規范,誠實守信,運行良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其實際需要予以融資支持。鼓勵農村地區其他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兼顧當地普惠性和商業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將其在當地吸收的資金盡可能多地用於當地。對確已滿足當地農村資金需求的,其富餘資金可用於購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或通過其他合法渠道向「三農」融資。

(四)建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質量評價考核體系。一是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滿足區域內農民、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信貸政策,並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服務目標,保證其貸款業務輻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在農村地區開展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構建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建立符合「三農」實際的貸款管理制度,培育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的信貸文化。三是監管機構應建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支農服務質量考核體系,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該機構綜合評價、行政許可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內容,促進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滿足農村地區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② 農村金融知識問卷調查的調查報告該怎麼寫

農村金融知識問卷調查的調查報告-一文 友情送給你

③ 急需一份"三農"融資情況調查報告

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難"瓶頸亟待破解三農資訊網 添加時間:2007-7-30 新華網武漢7月23日電 近日,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對湖北295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簡稱龍頭企業)進行了一次調研,結果顯示:有92.9%的農業龍頭企業表示因為「融資難」,企業存在資金缺口問題;同時,有36%的企業認為貸款難度較過去有所增加。專家分析認為,只有以資本為紐帶,整合市場、資源和資金,充分發揮信貸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財政政策及政府管理的聯動作用,才能有效緩解農業龍頭企業融資困難,共促龍頭企業做大做強。

——「融資難」龍頭企業類型分析

據了解,本次關於湖北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難」的調研,採取抽樣調查與全面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在湖北13個市州,選取了295戶龍頭企業(占湖北龍頭企業總數14.8%)。其中國家級16戶,省級154戶,市級125戶;中小型企業佔92.9%,大型企業佔7.1%;私營企業佔77.3%,國有和集體企業佔14.2%,外資企業佔8.5%;從事糧棉油收購加工等傳統農業經營的企業佔82%,從事農業科技、生物制種及農業綜合開發等新型行業的企業佔18%。無論從企業規模、注冊類型、從事行業和組織形式看,樣本企業涵蓋面都比較廣,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調查顯示,「融資難」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類企業中:

一是創業成長型的龍頭企業。這類企業普遍存在自有資金少、負債率高、融資條件不成熟等特點,因而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規模擴張型的龍頭企業。這類企業生產擴張願望強烈,用於擴大生產規模和設備更新的資金需求量大。

三是季節收購型且缺乏抵押擔保物的龍頭企業。這類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收購、加工和銷售,資金需求季節性強、時間急、需求量大,在收購旺季資金供需矛盾較為突出。

四是信用等級和信用狀況較差的企業。調查顯示,8.3%的未獲貸款企業,主要因為信用等級偏低。還有的改制企業產權不明晰,銀行對貸款存在後顧之憂。

——金融體制滯後加劇龍頭企業「融資難」

1.龍頭企業融資渠道單一,融資結構不合理。湖北省龍頭企業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失調,過度依賴信貸的現象十分明顯。在抽樣企業中,2006年信貸融資和股票、債券融資總額54.2億元,占企業外源性融資總額的93.22%,但其中信貸融資佔到93.2%,而股票和債券融資幾乎為零。

一些金融專家表示,湖北企業在資本市場融資的潛力有待挖掘。即使在2006年股市步入上升通道並持續走高的形勢下,湖北省也僅有2家企業通過配股、定向增發等方式募集資金6.5億元,僅佔中部六省的1.6%,佔全國的0.4%,且無一家新上市公司。2006年全省債券發行額為112.5億元,僅佔全國的3.7%,其中還主要是人民銀行推出的企業短期融資券,其貢獻率達92%。

2.支農金融體系、信貸制度等不能完全適應龍頭企業融資需求特點。一方面,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龍頭企業的支持雖呈政策性、商業性和地方性金融機構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格局,但仍主要集中在農行、農發行和農信社等涉農金融機構。2006年,三家機構對湖北龍頭企業累計信貸投入額佔全省金融機構的62.9%。而由於這些資金供應主體本身存在著一些現實困難和問題,客觀上限制了其對龍頭企業的投入。

另一方面,調查顯示,有28.8%的企業是因銀行信貸規模或審批許可權限制而未獲貸款批准。這表明,一些銀行業信貸制度設計,還不能適應龍頭企業發展的要求。

3.民間金融發展不暢。盡管允許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信貸組織等金融組織的政策已出台,但尚處於探索階段,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社會監督,因此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湖北民間借貸作為地下金融,向正規金融發展的渠道還不暢通,因此在龍頭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還很小。2006年,抽樣企業的民間融資額,僅占融資總額的4.68%。

4.保險對農業和龍頭企業的風險補償功能不足,使龍頭企業經營風險難以規避。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賠付率高,湖北農業保險發展較慢。2006年,湖北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佔全省保費收入的0.2%,而農業保險賠款支出佔全省賠款支出的3.4%,後者高出前者3.2%;全省僅有1家財保開辦了涉農保險業務。

5.培植龍頭企業的外部環境和金融生態環境不夠完善,使金融部門滿足企業融資存在顧慮。首先,龍頭企業的管理存在一些普遍問題:評定標准不一,准入門檻過低;缺少規范、統一的行業指引和科學的市場統籌規劃,行業布局不合理,重復建設項目多;部分地方政府職能部門重管理、輕服務,對龍頭企業加以名目繁多的收費。

此外,部分龍頭企業信用觀念淡薄,逃廢銀行債務等現象大量存在。資料顯示,至2006年末,湖北省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債權類案件勝訴金額15.4億元,執結5.3億元,執結率僅為34.4%;部分社會中介機構短期行為嚴重,出於自身利益的需要,隨意為企業出具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擔保體系不健全,擔保基金規模小、擔保費用高、放大倍數低、反擔保條件高、現金出資比例低等問題普遍存在;企業辦理抵押貸款和銀行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存在收費部門多、收費種類多、收費標准高、辦理時間長等問題。

——化解「融資難」尚需政策配套

人民銀行武漢分行及湖北省農業部門專家建議,要逐步化解農業龍頭化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從若干政策層面給予配套:

一、各級政府在尊重金融機構市場化運作的同時,應加強對各地農業產業化布局的規劃和引導,制定統一、規范的龍頭企業市場准入門檻,根據地域特色,培育和扶持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品牌,防止重復建設。同時,加大財政政策對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積極探索介入貼息資金、擔保資金、支農風險基金的協作輔助機制,發揮財政公共支出對龍頭企業融資的杠桿作用。

二、加強人民銀行貨幣信貸政策傳導,引導資金向龍頭企業和「三農」傾斜。加大對龍頭企業貸款監測的廣度和深度,建立對龍頭企業監測聯系點制度,掌握企業資金動態,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投入;出台支持「三農」和龍頭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增強服務功能。

三、著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增強金融市場對龍頭企業融資的外在動力。一是培育龍頭企業良好的守信氛圍。建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綜合指標評價體系,由政府領導,人民銀行牽頭,與工商、稅務、司法、技術監督等部門聯合,對地方金融生態進行綜合評定並實施動態獎懲制度。二是借鑒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模式,健全和完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擔保體系。

四、完善支農金融體系及信貸管理制度,建立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發揮信貸市場對龍頭企業融資的主導作用。

五、培育龍頭企業逐步進入資本市場,打開企業直接融資通道。盡管目前大多數龍頭企業還達不到在資本市場融資的條件,但作為今後融資的方向,有關部門可爭取或創造政策條件,為改善企業融資結構做出積極的努力。可適當放寬資本市場准入條件,支持有實力、有發展潛能的龍頭企業開展直接融資;鼓勵發展信託市場,允許經清理整頓後符合條件的信託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創造條件使信託業儲蓄積聚功能輻射至龍頭企業。

六、加快建立適合農村和龍頭企業發展的農業保險體系,增強龍頭企業融資的抗風險能力。構建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商業性保險為輔的農業保險體系。成立隸屬於政府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允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與政策性保險公司開展合作和競爭;組建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機制分散風險,並對農業保險經營者的虧損給予補貼。

④ 我國農村金融服務中還存在哪些問題

(1)農村金融體系結構與運作機制存在嚴重缺陷,機構網點少。農村金融機內構網點分布不均勻。容在東部地區,網點過於集中,但是在中西部有些鄉鎮都沒有設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

(2)現有農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還不完善。2003年以來,作為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3)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比如2007年末,全國縣域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平均數達到13.4%,而這個比例高於全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比例。

(4)產品和服務單一,支農功能不強,農村資金外流嚴重,農民貸款難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等問題依然存在。

(5)財政資金和信貸資金,政策性金融和商業金融沒有形成合力,在農村地區進行信貸資金投放缺乏寬松的政策環境和信用基礎。

⑤ 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普惠金融就是金融的「平民化」;農村普惠金融,就是要將金融普及到農村所有群體,特別是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以及殘疾人和其他弱勢群體。《十三五規劃綱要》在「普惠金融」前面加上「農村」二字,意味著十三五期間發展的普惠金融有別於一般意義上的普惠金融。

一、如何大力發展農村普惠金融

深化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范圍覆蓋全部縣域支行,加大「三農」信貸投放和資源配置力度。強化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確政策性業務范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水利、貧困地區公路等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力度,審慎發展自營性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要創新服務「三農」融資模式,進一步加大對農業農村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投放。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資本實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場主體,牢牢堅持立足縣域、服務「三農」的定位,更好發揮支農服務主力軍作用。

強化農村信用社省聯社服務功能,推動省聯社加快職能轉換,優化協調指導,整合放大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服務「三農」的能力。引導郵政儲蓄銀行穩步發展小額涉農貸款業務,逐步擴大涉農業務范圍,持續拓展農村金融業務,促進農村資金迴流。支持其他商業銀行下沉機構網點,優化農村地區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地區網點覆蓋面。

二、如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

穩步培育發展村鎮銀行,鼓勵按照規模化組建、集約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的原則集中連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對設立村鎮銀行超過一定數量的發起行,允許設立村鎮銀行管理服務子公司。允許評級良好、管控能力強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到西部地區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重點布局老少邊窮地區、農業主產區和小微企業聚集地區,不斷提升村鎮銀行在農村的覆蓋面。

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管理,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鼓勵其開展涉農融資擔保業務,完善銀擔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協調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自律管理,引導發揮支農服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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