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可通過4種方式進行處置:①通過市、縣(區)土地交易機構將金融機構抵債土地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或網上競價出售;②由擁有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與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協商收購;③金融機構將抵債土地交由市、縣土地儲備機構託管;④金融機構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土地調換。市、縣人民政府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收回閑置尚未達到二年的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或相應補償。
②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低壓業務時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益抵押業務時,應該叫呃土地的證要辦理。
③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閑置該如何處理
根據廣東省《關於加快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的若干意見》(粵國土資發[2004]73號),金融機構抵債土地閑置的處理分為兩種情況。在該意見下發後形成的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閑置一年以上的,應當繳納閑置費,閑置二年以上的,應當依法無償收回;對該意見下發前形成的閑置土地,考慮到其形成的歷史原因較為復雜,暫不作閑置土地處理,但在該意見下發後繼續閑置超過一年的,原則上應繳納閑置費,超過二年的,原則上應依法無償收回。
④ 什麼是商務金融用地,可以做房地產開發嗎
你好,商務金融用地是規劃用於建設商貿區和金融機構的商業性質用地,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而房產項目是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70年。
⑤ 什麼是C2商業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但有所區別。
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5)金融機構用地擴展閱讀:
金融用地特徵: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⑥ 什麼是融資用地
一、土地融資,是金融行業中的經營模式之一,其實質是將土地作為信用抵押,以獲取資金維持經營的一種模式,其已經成為國際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資用地不等於賣地。
土地融資起源於1998年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賦予了我國地方政府出讓土地的權力,使地方政府可將土地出讓以獲得土地出讓金、土地稅費等收入,並將其作為地方財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財政收入遠遠滿足不了城市化快速發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資則順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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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融資方式包括:
(1)企業自有資金:包括企業設立時各出資方投入的資金,經營一段時間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主要由接受捐贈、資本匯率折算差額、股本溢價等形成)等資本由企業自有支配、長期持有。
自有資金是企業經營的基礎和保證,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自有資本比例有嚴格要求。開發商一般不太願意動用過多的企業的自有資金,只有當項目的贏利性可觀、確定性較大時,才有可能適度投入企業的自有資金。
(2)預收賬款:是指開發商按照合同規定預先收取購房者的定金,以及委託開發單位開發建設項目,按雙方合同規定預收委託單位的開發建設資金。對開發商而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前籌集到必需的開發資金。其中預購房款主要指購房者的個人按揭貸款,是我國房地產企業開發資金的重要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融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投融資規劃
⑦ 什麼叫商務金融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
但有所區別。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拓展資料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6)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商服用地比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轉為農用地則極為困難,因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恢復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復墾的成本相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