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B.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手段】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不良資產。
AMC的資產處置損失要由財政兜底並由國家承擔。
AMC可以通過幾種渠道籌措資金資本金由財政部核撥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發行金融債券。
AMC運營中可以減免稅費主要包括AMC免交在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二、國有商業銀行對未剝離的不良資產的處理。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自主性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採取催收追討、訴訟等手段依法收貸。商業銀行建立資產保全部門指定專人對不良貸款組織催收。
利用呆賬准備金核銷一部分呆賬貸款本息。按照有關規定原來愈期兩年的貸款可掛賬停息此後相繼改為1年、6個月、3個月。
創造性地通過債務重組、剝離、轉化等手段減輕資產風險。商業銀行可以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內部的專門機構進行專業化處置商業銀行試行對企業進行資產置換即企業以股權或實物資產置換銀行債權銀行對置換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C. 3.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現金清分比例直至實現全額清分。
D.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循哪些原則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9年第2號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主席 劉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
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 )等情形,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
E是對的,是銀監會的職責。E是屬於違法經營。
銀監會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
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
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
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
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行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F. 1、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20 分) A 重組 B 追償 C 核銷
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
1、資產重組法。
主要包括債權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資產置換重組、資產入股重組等單項重組及企業整體整合重組。這是提升「包」的處置價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資者收購「包」以後,重點對已辦理過合法有效的《以資抵債協議》或法院下達以物抵債為內容的《民事裁定書》的物權(股權),通過調查分析論證,認為符合資產重組條件的,則大膽進行資產重組。 整體整合重組。
這里主要介紹資產置換重組和債權重組。 資產置換重組,這里可以指投資人在同一企業內與債務人協商進行債權、股權、資產之間的置換,也可以指投資人同時擁有甲企業和乙企業的債權,策劃對甲企業與乙企業之間的資產進行置換。
2、債權轉股權。
投資人取得了債權,而債務人或擔保人缺乏現金流支付,只要債務人或擔保人屬朝陽產業,企業又處在成長期,而一時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以考慮與企業協商,採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使投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入主債務企業成為股東。
這樣做既加快實現了資本的擴大,並促進企業更好地發展壯大,又使不良資產債權價值得到很好的提升。這也是作為戰略投資者實現參股控股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時處置法。
對於目前所處地理位置、交通條件一般的土地、房產等物權抵債項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鎮)發展規劃,對預計有較大增值潛力的,可以實施先租賃後處置的策略;對權證不齊的抵債房地產,先辦妥相關權證。
對原集體土地、劃撥土地,需要繳納的規費、出讓金要進行測算,對地價的升值幾何做到心中有數。並選擇適當的時機進行轉讓或開發,使處置價值取得應有的回報。 對用房地產抵押的債權,如房地產增值潛力較大,可以先搞好維權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後,再行使訴訟權和追索權,力爭使收購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額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