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淺談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
未定義書簽。17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資產負債率是企業調節財務管理的一個杠桿,借貸和股東投入應該存在一個比例。而一家企業在遇到資金缺口的時候,融資方式有多種選擇,這就涉及怎樣制定適合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資產負債率政策的問題,也就是本文研究的中心問題。我們以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目標,從可持續發展視角度分析我國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指出我國目前資產負債率政策存在的問題,希望給我國企業經營者在制定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以指導性建議。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目標、經濟增加值、資產負債率政策 DISCUSS HOW TO REDUCE THE RATIO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SSETS Abstract:Asset-liability ratio is a leverage finan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 Lending & investment there and shareholder input should be a proportion, 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in the face of the funding gap, There are many election Financing methods. This involves problems how to design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ie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is the central issue of this paper. Insight into the mechanism of enterprises policy asset-liability ratio bas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asset-liability ratio of china current policy problems and find solutions is the suggest to guide Business operators to develop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Economic value added; Asset-liability ratio Policy 一、緒論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 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和國有企業規模的逐步壯大,國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逐漸增大,單純依靠企業內部融資以難以滿足其發展需要,因此必須藉助外部融資來推動企業發展,因此,合理籌劃資金來源及籌資額度成為決定企業經營狀況和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相對偏高,各行業制定的資產負債率政策欠合理性,負債過高帶來的財務風險影響我國國有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引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水平以及負債結構,使我國國有企業制定的資產負債率政策相對合理化。 1.1.2 研究意義 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找出企業在制定資產負債率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於我國企業可持續發展、企業資產負債率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義。有助於企業制定合理資產負債率政策,合理安排企業有限的財務資源;有助於企業制定正確的可持續發展戰略。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外研究現狀 國有企業改革是當代世界各國的一個重大實踐問題,而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自 70 年代中期的經濟危機之後,西方各國的經濟陷於停滯膨脹的困境,凱恩斯主義對此一籌莫展,於是貨幣主義,供給學派,新自由主義等經濟思想盛行起來,它們主張在宏觀上減少國家干預經濟的同時,發揮市場經濟的調節作用,在微觀上提出政府不幹預企業經濟活動,讓企業自由經營。從 70 年代後期起,英國開始實施私營化的計劃,美國的經濟學家為把減少國家干預,消減企業繁瑣規章制度,作為經濟復興的重要組成部分。Ross(1972)和 Myers, Majluf(1984)將不對稱信息理論引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入資金結構分析中,大大豐富了籌資理論的內容。美國學者(Berger,1998)將企業的貸款成本分為兩部分:信息成本和決策成本。本地中小金融機構與本地中小企業之間具有信息對稱優勢,融資的信息成本較低。在深化發展階段,國有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對企業的負債、融資的理論研究也有了突破性進展,隨著研究的深入,出現了一些爭議,如Jaynralne 和Wolken(1999)對銀行在企業信貸上的成本優勢假設進行了檢驗,結果於 Berger 結論相反,認為中小銀行成本優勢並不明顯,這也是理論發展到一定階段不可避免的現象。在2003 年,羅伯特·J·希勒認為我們必須重新構建我們的金融體系,使之建立在穩固的理論框架之上,這個框架必須能長期保持穩定,同時,我們也必須依靠其他一些現有的金融機構的幫助,比如銀行,保險和證券,獲得他們的專業支持。 1.2.2 國內研究現狀 鄒欣(1997)認為:我國國企在資產負債方面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幹預過多、政策失誤、信貸約束軟化、融資渠道單一、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企業和銀行經營管理不善等, 其中關鍵是制度問題。目前制約國企發展的主要障礙是低效益, 而不是高負債,對於國企較高的歷史性負債, 國家首先應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 採取相應的處理辦法。國內很多學者如胡顯勇(1998)在《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的成因及對策》中指出現行國有企業普遍都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政府部門通過銀行注入資金成立起來的。並且,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社會行為多於經濟行為,在其生產經營發展過程中,只有少量的積累資金被允許注入企業內部用於擴大再生產。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銀行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逐步過渡為商業銀行,原來由政府部門通過銀行向企業注入的資金轉為商業銀行向企業提供的借款,銀行變成了企業最大的債權人。由於企業從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在發展過程中又沒有及時積累資金補充,導致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居不下。鄭冰潔(2005)在《我國大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及其優化對策》中闡述了我國在長期以來,由於國家的行政干預和所有者行為的不合理,大型國有企業負擔過重,導致盈利水平低,自我積累少。推進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調整,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是優化大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前提。 隨著對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問題認識越來越深入,專門用來研究的文獻卻很少,尤其是對如何讓降低資產負債率的量化研究更少。目前為止,國內比較系統的研究 如何降低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方面的成果尚不多見。對此問題的研究更多的是不同的研究者從各自專業或領域出發,因此本課題的研究有待進一步發展,並且有一定的研究空間。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 本文基於可持續發展來引導我國國有企業降低資產負債率,制定出相對合理的資產負債率政策。同時結合資本結構及相關財務比率來具體闡述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特徵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失衡的體制性原因進行分析。並對我國國有企業高負債經營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並就結合相關案例分析我國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最後,在分析的基礎上就如何降低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提出幾點建議。 二、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及其成因 2.1 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現狀 2.1.1 資本結構定義及其相關財務比率分析 資本結構系指長期負債與權益的分配情況。最佳資本結構(圖1)便是使股東財富最大或股價的資本結構,亦即使公司資金成本最小的資本結構。資本結構是指企業各種資本的價值構成及其比例。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企業的償債和再融資能力,決定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合理的融資結構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發揮財務杠桿的調節作用,是企業獲得更大的自有資金收益率。 資本結構的相關財務比率包括:股東權益比率、資產負債率、長期負債率、股東權益與固定資產比率。其中,股東權益比率是股東權益與資產總額的比率,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資本在總資產中的比重,反映企業基本財務結構是否穩定。資產負債比率是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的百分比。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資的,也是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長期負債比率是從總體上判斷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指標,它是長期負債與資產總額的比率。股東權益與固定資產比率也是衡量公司財務結構穩定性的一個指標,它是股東權益除以固定資產總額的比率,反映購買固定資產所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需要的資金有多大比例是來自於所有者資本。 (圖1)最佳資本結構 2.1.2 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的特徵及存在的問題 從資本結構的角度看,我國國有企業可以分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兩類。非上市公司融資渠道單一,既無法進行股權融資,也幾乎沒有債券融資可能,只能通過內部融資和銀行貸款。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一般都經過改組和改造,資本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但也未能實現資本結構優化的目標。所以,我國企業資本結構的情況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首先,內部融資的比例偏小,且其差距有逐年擴大的趨勢,1986 年我國企業內部融資的比例為 32.8%,到 1995 年下降為 21.8%;我國企業在改革以前基本沒有自我資金積累,改革以後有些企業自主財力有所增強,但與其他國家比較,則差別甚大。 其次,企業外源融資中負債額大、比例高。企業在缺乏內源融資能力的情況下,只能嚴重依賴外部的資金供給,而長期以來形成的單一化融資體制,限制了企業從外部融入資金的渠道和方式。目前,我國企業外源融資中負債額大,比率高。但我國上市公司的資本結構負債比率已明顯下降,基本與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情況相近。 再次,外部融資中,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占絕對主導地位(如下表1),反映在企業資本結構中,就是我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普遍偏高,有關資料表明,到 1998 年底,全國 6147 萬家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的平均資產負債率高達 63.74%,流動負債率為96.5%,短期償債能力持續惡化。據央行1997 年對全國5000 家企業的統計顯示,其平均資產利潤率僅有1.3%,資本利潤率僅有3.4% 。 最後,同是直接融資方式,股票融資的規模遠遠超過債券融資, 即使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普遍偏低的情況下,多數上市公司仍顯示出強烈的股權融資偏好。據統計,1992 年,我國 53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率為 65.02%,同期股票融資的規模為 94 億元,債券融資的規模為684 億元,到2000 年,我國1088 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負債率下降到53.49%,其中負債率低於30%的公司就有267 家,同期股票融資的規模上升到2103 億元,債券融資的規模僅有83 億元。 (表1)1991-2000 年我國企業外源融資比例變化 年份 直接融資 間接融資 年份 直接融資 間接融資 1991 7% 93% 1996 6% 94% 1992 13% 87% 1997 10% 90% 1993 18% 82% 1998 8% 92% 1994 18% 92% 1999 13% 87% 1995 6% 94% 2000 28% 72% 通過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分析,我們看到我國國有企業的融資有明顯的缺陷,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負債比率高,國有企業普遍存在高負債率與低利潤率並存的局面,企業嚴重的缺乏自我融資。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深,企業財務清算約束漸趨硬化,過度負債問題愈來愈凸現出來。 2. 國有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由於股權融資的市場負信號效應,國外上市公司一般把它作為最後的融資選擇,而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將股權融資作為首選的融資方式。可見,我國企業在進行資本結構的決策時,並沒有充分地考慮其優化問題,而重點考慮的是如何才能獲得資金的問題,關於企業資本結構的科學決策問題,並沒有得到企業的普遍重視。 2.1.3 我國國有企業資本結構失衡的體制性原因分析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我國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出現的每一個問題都有其具體原因,這些現象是我國現有經濟體制在面臨改革和發展中暴露的問題。 (一)政府型融資制度的內在缺陷 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融資制度發展的體制性因素,我國國有企業、國有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銀行和國家財政「三位一體」的政府型融資制度並未得到根本性改變,政府對國有銀行的隱含擔保和企業的預算軟約束成為我國企業融資制度的基本特徵。 在這種融資制度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具有產權統一性,二者之間不存在根本的利益沖突和制約關系,銀行信貸的約束力很差。 (二)資本市場的功能性缺陷 我國資本市場建立的初衷是為國有企業融資,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這一最初的功能定位,導致了我國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我國資本市場功能定位的偏差和缺陷,造成了我國上市公司從股市籌集了大量資金,卻未高效的使用這些資金。 (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內在缺陷 我國上市公司強烈的股權融資偏好,其直接原因是股權融資的成本偏低,而深層次的原因則在於企業內部的股權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比重過大而導致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失衡。我國多數上市公司是經國有企業轉制而來,國有股權在公司股權結構中占絕對比例,是這些公司的普遍特徵。而政府控股的本意在於通過保持國家的控制權來保證國有股權的利益,但國有股權在控制過程中,由於存在多層委託代理關系,從而產生了控制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形成了國有資產所有者主體缺位和代理人(內部人)控制的局面。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存在著權利與利益的分配關系,代理人顯然不會選擇符合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而必然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 2.2 我國國有企業高負債水平資本結構的形成原因 2.2.1 投資體制和依靠高投入推動經濟增長機制 八十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國有企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由財政部委託建設銀行進行撥款。流動資金中的定額流動部分也由財政部核定定額,直接撥款:季節性和其他原因屬於臨時性需要的流動資金即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貸款解決。1980 年我國開始將基本建設投資由原來的撥款改為貸款,1983 年7 月起,企業的流動資金也開始由銀行單獨供應和統一管理。然而,企業實現的利潤和提取折舊費大部分上繳財政,以致企業留利水平極低,自我積累甚少。與此同時,我國長期以來依靠增加投入來推動經濟增長的機制,對企業價值的評價,不是看其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其產量、產值,促使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幣規模、重產值,不重效益,一心只想將企業做大,在使用銀行貸款時 不考慮資金的盈利率。從短缺經濟時期成長起來的企業,不知道擔心產品的價值實現,認為只要企業能生產,經濟就能發展,而銀行始終處於支持企業生產的從屬地位,企業的需要就成為銀行的職責。 2.2.2 國有企業產權不清,缺乏資金需求和使用約束機制 在資金需求上,沒有建立資金需求和運用機制,過分依靠銀行,擴張慾望強烈,只考慮借款,不考慮還貸能力。盲目舉債上項目,效益低下,市場競爭能力弱。這都是由於國有企業產權不清晰,國有企業沒有真正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財務約束軟化,致使企業負盈不負虧,出現一系列短期行為和盲動效應。國有企業對銀行貸款的歸還率則由 1983 年的 97.6%逐年下降到 19%年的 66.7%(其中包含 31.6%的逾期歸還率),而在征一年的銀行貸款計劃中,國有企業總是銀行貸款傾斜的重點,佔到貸款總額的80%以上。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的最終所有者都是國家,由於產權不清晰,也就等同於自己借自己的錢,因此國有企業特別依賴銀行,也特別敢賴銀行的債。 2.2.3 政企不分、行政干預及政策因素的影響 在經濟體制轉軌的過程中,政府的職能還沒能及時轉變,按市場經濟的原則對國有企業進行管理的機制和手段還沒有及時建立起來,政企不分依然存在,仍然存在行政干預國有企業的人事任免、財務管理、經營策略和勞動用人制度等情況,國有企業仍然是政府的附屬物。自然而然,各級政府為了實現各自的政績目標,也就多方支配銀行貸款。與此同時,地方利益造成的地方保護主義,使得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現象十分突出,不僅使真正的重點難以得到保證,而且嚴重違背市場經濟原則,阻礙了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國有工業企業生產能力利用不足的後果。經濟效益十分低下。 2.2.4 國有企業競爭機制尚未形成 國有企業優勝劣汰的機制沒有形成,沒有健全的市場准入出制度和配套的一系列破產、失業、救濟、再就業的保障機制。雖然《破產法》出台了很多年,但由種種條件的限制,使得真正破產清償的企業少而又少。國家既是國有企業經營不善的最後承擔者,又是國有銀行經營不善的最後承擔者,國有企業並不真正擔心破產。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2.2.5 稅收體制的影響 我國的稅收是以流轉稅,特別是以企業增值稅為主,制約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加重了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 三、我國國有企業負債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舉債不適度造成資本結構不合理 舉債適度是指舉債在滿足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條件下,既不會造成舉債資金閑置而加大債務成本,又不會因為舉債過度而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只有舉債適度才可能實現用債適度和還債適時。我國國有企業舉債忽視財務失敗的可能。任何企業舉債都必須充分了解經濟周期的影響,在經濟繁榮時期,應增加舉債規模,充分發展,在經濟低迷時期。應適當減少舉債規模。其次,企業舉債應確定行業的影響程度,對於壟斷行業來說,通過舉債擴大生產規模,從而獲取更高的報酬。但對於產品價格極易受市場影響的企業來說,舉債應當慎重。而國企在負債經營開始時往往忽視這兩個關鍵因素。 舉債不重視資金的使用效果,負債經營成功的關鍵在於實現資本增值,因此舉債時必須考慮舉債資金的使用效果。企業舉債時應該認真的選擇舉債資金的投向,也就是說要努力保證負債資金用途的效益化。只有為投向負債經營最需要且能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的項目所進行的舉債才是適度的,才能有效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然而國企往往只有借貸意識,忽略了舉債與資金使用效果之間的關系。 3.2 資金管理效率低下 企業對營運資金的管理水平決定了資金管理效率。營運資產管理不到位,凈現金流不能有效支撐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影響企業資金鏈,對有多家子公司的企業集團來說,資金的管理效率更是影響企業負債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企業集團資金佔用和多家子公司佔用資金的矛盾已成為企業集團資金管理中最突出的問題。一方面,證監會為防止大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出台了很多規范上市公司資金往來行為的監管辦法,其中,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 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因此,在整個集團內,上市公司社會信譽好,融資較容易,資金充裕。而集團內一些效益欠佳的單位,融資困難,集團又要以擔保、委託貸款等形式向其提供資金援助。另一方面,各成員企業在理財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滋生謀求自身局部利益最大化的傾向。使得集團總部缺乏對現金的統一管理和籌劃,導致資金分散、閑置,出現內部資金配置不平衡,存、貸兩高等問題。反映在企業集團的合並報表中,就是資產方的貨幣資金項目有上百億存量資金,而負債方卻有大量的銀行貸款,導致了企業集團的資產負債率居高不下。 3.3 融資結構不平衡,負債融資比重較大 負債籌資具有融資速度快,籌資費用低,且債務利息具有抵稅效應等優點,相比 而言,股權融資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且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目前融資手段多樣,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公司債券以及中期票據等債務工具,以及在國外資本市場上採取私募方式籌資,但是除可轉債和分離交易可轉債募、及私募籌集到比重較小的權益資金外,可以說整個集團的資金大部分還是依靠債務融資,而且在債務融資中,直接融資比重較小,更多的是通過銀行的間接債務融資,新增融資進一步推高了整個集團的資產負債率。 3.4 缺乏盈利能力,利潤無法承擔利息 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很差,首先表現在總資產利潤率十分低(見表2),大大低於股份制企業和三資企業。2008 年國有企業的總資產利潤率只相當於股份制企業的8.80%,三資企業9.69% 。 (表2)總資產利潤率 2006 2007 2008 2009 國有企業 1.4% 0.78% 0.72% 0.19% 股份制企業 4.61% 3.52% 3.47% 2.16% 三資企業 3% 2.73% 2.70% 1.96% 國有企業的盈利能力低下,更體現在國有企業息稅前盈利率低於企業實際負擔的利息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率,財務杠桿體現的是負效應,即借錢越多,虧的就越多。 3.5 負債經營案例分析 公司背景:上海航空公司於1985 年12 月登記注冊,其中上海市財政投資佔73.89%。2000 年11 月,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2100 萬元。公司所發行的A 股於2002 年10 月11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經營范圍:國內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國際航空客貨運輸業務;旅遊服務;航空代理服務;培訓、廣告業務、賓館、旅遊相關代理等。 經營狀況:上海航空一直以負債經營為主,據財務報表顯示近三年的負債率都在90%左右,這除了反映航空業獨有的飛機租賃經營特點外,亦說明公司初創時期規模比較小, 只有靠地方政府信用舉債經營。 (圖2)近4 年部分財務數據 (圖3)長期負債的構成 近三年的經營狀況 (1)2006 年出現經營性虧損。 (2)2007 年度公司營業收入為123 億元,與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2.82%,但經濟效益下滑,虧損5 億元。 (3)2008 年度,公司虧損12.49 億元,凈資產總額為142 億元,負債總資產達到138 億元,負債率高達97%, 2008 年月12 月 31 日,公司現金流為11 億元,短期貸款加上長期貸款總額達到75 億元,其中短期貸款為49 億元,面臨巨大還貸壓力。 (4)2009 年9 月30 號,公司虧損1.34 億元。 (圖4)盈利能力分析 3.6 案例分析得出的認識 上航舉債經營失敗的原因: 淮南師范學院2012 屆本科畢業論文 1.巨大的財務風險,降低了自由資金的實際收益率。 2.油價持續增高、上海市場競爭激烈,平均票價低於其他主要城市,這些都造成經營成本太高。由於投資報酬率小於負債利息率,而導致連年的虧損。 3.公司各項資源緊張,尤其飛行員、機務工程人員等人力資源的緊張,嚴重製約了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 4.盲目擴充機隊規模、擴大航線網路-佔到了市場,但卻丟失了利潤。例如06 年上航引進了3 架新飛機,使上航機隊增擴為48 架,但是經濟效益卻虧損。 負債資金在使用上有著時間、固定利息等因素的限制,給企業帶來了財務風險,加上經營不當,降低了資金的實際收益率,最終導致資不抵債,企業破產。 四、解決我國國有企業過度負債的途徑 4.1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資報酬率 我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融資相對於非上市公司具有更廣闊的融資架道,較容易獲得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支持,這只造成我國上市公司資金使用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是要實行資金集中統一管理,實行統一采購,統一信貸,統一調度資金,集中有限的資金確保重點資金的支付,並且可以節省大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二是實行資金預算管理,按照生產經營計劃,編制資金收支年計劃,月計劃,嚴格按照資金計劃安排資金支出,從而減少資金閑置、浪費,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三是要加快資金周轉,一方面要加強儲備資金管理,降低庫存佔用;另一方面要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堅持款到發貨。對被迫賒銷產生的應收賬款,要進行賬齡分析管理,督促對方付款,以盡快收回貨款。 4.2 合理化資金來源,重視內部融資 從企業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內部融資的意義要遠大於外部融資。企業融資應該「先內後外,先債後股」,而我國國有企業融資模式較為混亂,大舉的負債融資固然可以給企業在抵稅方面帶來利益,並且可以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來提高權益報酬率。但是,大舉的負債融資會帶來財務風險的增加,由此帶來的直接或間接的破產成本也在 增加。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的代理沖突也會更加明顯,代理成本隨之增高。因此,企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適度負債,而絕非越多越好。企業進行內部融資的實力是否雄厚對企業的可持續增長至關重要,因為: ① 企業自有資金雄厚,有利於企業財務的穩定性,抵禦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就越強。 ② 對於企業自有資金,企業管理層有充分的調度權,可以增強企業的財務靈活性。 ③ 可以增強企業籌資的彈性,但企業遇到較好的投資機會而外部融資較為困難時,企業可以充分運用內部資金抓住市場機遇。所以,內部融資應當成為企業融資的首選。 4.3 加強債務約束和保障機制 第一,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從政策、法規、制度上為企業利用債券融資創造一個良好和寬松的環境,鼓勵企業合理負債經營,應擴大企業發行債券額度,逐步取消額度管理。第二,結合企業產品銷售狀況,資產結構和利率狀況,合理確立流動負債水平。第三,應建立償債基金,為確保在長期債務到期前具有足夠的償還能力,降低破產風險,企業應根據長期債務的到期時間和債務額按期提取償債基金。償債基金可存入銀行,也可根據長期債務的期限均勻地用於風險較小的證券投資,從而增強這部分債務的償還能力。 4.4 加強內部管理,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盈利能力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政府不可能滿足所有企業的資金需求,企業要降低資產負債率,除了吸收其它渠道資金之外,最為關鍵的是要加強內部管理,具備一定水平的盈利能力,這樣才有自我積累的可能性。無論是資產重組也好,債轉股也好,都只是解決企業資產負債率過高的權宜之計,從根本上說,只有將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推向市場,在充分競爭的資本市場上完成本企業資本結構的優化。因此,必須進一步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強化企業管理者的市場意識,切實搞好經營管理,同時,企業應通過管理創新、合理配置資產
⑵ 人民日報: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錢為國企違約買單
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
近日,東北特鋼債券違約事件,因其第一大股東是遼寧省國資委,引起廣泛關注。投資人希望能夠財政兜底予以兌付,企業大股東則試圖以「債轉股」「債轉貸」等方式解決。當地政府、主承銷商和投資人能否通過市場規則和法治方式達成共識、破解困局,考驗各方智慧。
債券違約有增加趨勢。談到近期幾起違約事件,財政部負責人直言,「援助但不兜底」。的確,對於國企債券違約的處置,應該用市場化手段、堅持法治化方向。債券發行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可避免有違約的風險。而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和投資者對國企債券違約風險漠視,存在著剛性兌付依賴。在發生兌付風險時,不少地方政府為了維持政府信用,也總是動用納稅人的錢,補市場的窟窿。當前,一方面是地方政府為國企兜底的能力越來越弱,一旦發生國企債券違約,動輒幾十億元,政府即便想兜底也有心無力;更重要的是,剛性兌付使國企債務風險越來越高,杠桿率不斷提高,風險積累也越來越大。
打破剛性兌付,恢復建立良性債券市場,需要讓市場在債券的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性作用。國企的違約問題固然不同於一般企業,政府應該給予一定援助,但援助不等於兜底。作為市場主體,國企應該按照市場規則處理債務違約問題。國企之所以債務規模偏大、債務率過高,主因就是把政府當保姆、當靠山,而金融機構也患「國企崇拜」病,總覺得政府可以兜底。
長期以來,剛性兌付成為「行規」,金融機構、投資者忽視了背後的風險,導致債券市場價格失靈,風險信號失靈。債券市場剛性兌付如果一直硬撐下去,泡沫只會越來越大,杠桿越來越高。東北特鋼資產負債率遠超警戒線,各種貸款、債券還是一路綠燈,債務居然超400億元,就是一個例證。
如何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新發展的投融資體制?實際上,長期存在的剛性兌付,使得債券市場扭曲失真。「權威人士」在人民日報指出,「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局部的風險該釋放的也要及時釋放,打破剛性兌付,反而有利於降低長期和全局風險」。債券市場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打破剛性兌付,這應該成為共識。剛性兌付打破,信用債的定價回歸市場,企業再發債券,其利率就會由市場根據不同行業的投資風險定價,利率和資金會優化配置,一些落後產能發行債券就會越來越難,這對於去產能、去杠桿,國企的深化改革、產業的轉型升級作用巨大。
對政府來說,則要釐清政府和市場、政府和企業的邊界。在市場經濟機制下,政府應該權責對等,該由市場來做的事情,不越位、不缺位。不能動不動就拿納稅人的錢來為國企的違約買單。同時,政府「援助不兜底」,該作為的必須作為。處理債券違約,要有底線思維,立足於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應該看到,目前債券市場整體違約率很低,構不成系統性區域性債務風險。
市場化改革的大方向絕不能倒退,債券處置也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債企業、地方政府、承銷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發揮各自作用,既不兜底,也要堅決防止逃避債務的惡意違約,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⑶ 如何化解中國的企業債務風險
1.宏觀上保持經濟平穩發展。宏觀大局不穩,企業經營狀況惡化,杠桿率還會上升,要在發展中消化杠桿率。為此,中國將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和積極的財政政策,避免經濟運行「硬著陸」。
2.策略上有序漸進去杠桿。杠桿上得過快有風險,去的過快也可能帶來新的風險。要遏制杠桿率過快上升的勢頭,把增量控制住,再穩步推動杠桿率絕對水平下降。
3.結構上優化杠桿分布降低企業杠桿。根據我國債務杠桿分布情況,可優化債務在政府、居民和企業之間的配置,政府和居民部門可適度加杠桿,幫助企業降低杠桿率。對於企業去杠桿也要區別對待,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債務期限結構、在經濟周期中的階段等,有扶有控,穩妥有序開展去杠桿。
4.治本之策是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措並舉降低企業杠桿率。降杠桿根本上要釋放經濟活力和創造力,提高投入產出效率。
具體來說,一,簡政放權、國企改革、兼並重組、僵屍企業出清、化解過剩產能、清費降稅等多項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措施,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淘汰低效生產者,推動資本向高效生產者轉移,提高企業盈利水平,增強企業債務清償能力。
二,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推進債券市場規范發展,完善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建設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協調發展的金融市場體系,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三,繼續深化利率、匯率、監管等相關改革,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配置資金的效率。
⑷ 企業如何在國企改革中進行債務化解
企業在國企改革當中進行債務化解,主要是應該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⑸ 企業,我就說一點,為什麼很多國企的負債率高
造成國企負債率高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如經濟持續下行、市場需求不足等,但是,從總體上講,還是體制所致,是現行體制下國企在經營和擴張過程中不計代價、不講成本、不看效益、不注重提升核心競爭力所致。更多情況下,都是圍繞規模和數量做文章,圍繞資產和營業額做文章。尤其是前些年,央企為了避免在新一輪改革中被重組和整合,都把規模擴張和資產擴大當作了最主要手段,瘋狂地通過負債進行投資布局和收購資產,以至於多數央企都在全國設立了基地,投資了規模很大的項目,也圈下了很多土地。同時,收購了相當數量的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有的央企也因此背上了沉重負擔。
也正因為國企在經營和擴張過程中可以不計代價、不講成本,因此,資金從何而來,就不是企業重點考慮的事。尤其在金融危機爆發後的頭兩年,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國企更是掀起了一場投資熱,金融機構也是趁機向國企投放了大量資金。一時間,國企「不差錢」的聲音也是越來越高。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也紛紛把目標轉向國企、尤其是央企。那時的央企,真的成了香餑餑,到哪都能受到最隆重的接待。
由於投資需要講科學,需要尊重經濟規律,而不是想怎麼投就怎麼投,想怎麼擴張就怎麼擴張,尤其是負債投資和擴張,更需要慎重。而國企在投資擴張過程中,是不受這方面約束的,是缺乏內在約束機制的。所以,在資產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負債也在不斷擴大。且因為盲目擴張、無序擴張帶來的大多是無效資產、無效收入,所以,負債的擴張速度還要大於資產的擴張速度。自然,資產負債率就不斷提高了。如果再加上市場環境不佳、供需矛盾突出,國企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問題也就不可避免了。
很顯然,國企過高的資產負債率,已經引起了決策層的高度重視和關注。不久前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就明確指出,要把國企降杠桿放在重中之重。這也意味著,國企的高負債率,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經濟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風險之一。如果再不採取措施化解國企負債率過高的矛盾,就有可能影響經濟的穩定和社會的穩定。畢竟,在現行條件下,國企仍然是國民經濟的支柱,承擔著維護經濟穩定和繁榮的重任。國企出現問題,就是大問題,國企不穩定,就是大不穩定。
而在國企去杠桿問題上,毫無疑問,如果依靠國企自身,是很難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現行體制並不支持國企去杠桿。就算有關方面有考核、有約束,對國企來說,也沒有多大影響力和控制力,資產負債率過高的問題,仍然很難解決。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從體制機制上給國企下葯、為國企做手術。
有專家建議,可以依據國企目前的債務情況,可以通過債轉股的方式,降低企業的負債率。此舉不為一種方式,也是會採用的一種方式。但是,債務怎麼轉,如果體制不改、機制不轉,問題也沒有得到解決。轉了後不要幾年,可能負債率又上來了。只有將體制和機制轉了,讓企業的約束力增強了,決策、經營等不再是個別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而是董事會、股東會等說了算,企業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不計代價、不講成本的問題。
事實也是,從目前已經進行了改革的國企情況來看,凡是嚴格按照市場化要求進行改革的國企,大多出現了資產負債率下降、效益好轉、競爭力增強的現象。尤其是資產負債率,由於引入了其他所有制資本,頓時就讓資產負債率得到了比較好的改善。如中石化銷售公司,僅僅轉讓1/3不到的股權,就獲得資金1000多億元。同時,引入其他所有制資本以後,今後在決策和管理方面,企業也要受到其他投資者的監督,經營者不能再我行我素,在投資和決策過程中不計代價、不講成本、不顧實際了,而會充分考慮可行性和效益性。
⑹ 國企改革背景下,企業進行債務化解有何意義
在中大咨詢的官網看到過國企改革債務化解的分析,由於歷史原因,政府融資平台普遍存在主業模糊、缺乏盈利能力、企業管理水平不高、債務壓力大、政企不分等問題,而且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接近成熟階段,城市建設需求下降,政府融資平台需要從城市投資建設主體轉變為城市運營管理主體。
為此,平台企業需要把握數字經濟發展趨勢,加快布局高端物業、智慧城市、數字基礎設施等城市運營領域業務,構建新的業務體系與盈利模式,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⑺ 國資委:加強地方國企債務風險管控
國務院國資委主任郝鵬在2月23日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今年中央企業的經營目標,是推動中央企業凈利潤、利潤總額增速高於國民經濟增速,將重點做好大力加強科技創新等八方面工作。
在回應國企債券「爆雷」有關提問時,國資委秘書長、新聞發言人彭華崗表示,近期,國資委正研究制定加強地方國企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化解債務風險已取得積極成效
針對地方國企去年下半年出現的債券違約問題,彭華崗表示,個別地方國企發生債務違約,既有疫情沖擊、市場波動的外部原因,也有企業自身盲目做大、管理不善等內部因素,是多重因素疊加作用的結果。近期,在國務院金融委的領導和相關部門指導下,有關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化解債務風險,已取得積極成效。
郝鵬表示,國資委高度重視地方國企債券違約問題,為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的要求,前期專門約談了部分省級國資委,對穩妥化解地方國企債券違約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近期還將聯合人民銀行、證監會專門召開防範地方國企債券違約風險專題會議進行工作部署。
「近期,國資委正研究制定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彭華崗透露,國資委將指導督促地方國資委精準識別高風險企業,加強資產負債率分類管控和資金投向管理,做好債券發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妥善處置風險,切實維護好地方金融生態和金融穩定。同時,將落實金融委會議要求,會同人民銀行、證監會共同建立國有企業債券風險預測預警工作機制。
彭華崗稱,中央企業債務風險總體可控在控,近年來沒有發生過一起債券違約。在去年形勢嚴峻、困難多的情況下,中央企業仍然圓滿完成了國務院部署的「三年資產負債率下降兩個百分點」的目標任務,平均負債率降到64.5%。
彭華崗表示,下一步,國資委將繼續督促指導企業加強對債務風險的防控,把握好「三個結合」,即「點面結合、長短結合、防禁結合」,關鍵是突出一個「嚴」字。
把科技創新作為「頭號任務」
郝鵬表示,「十四五」構建新發展格局,最關鍵的是高水平的自立自強。國資委將圍繞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格局,把科技創新作為「頭號任務」,集中中央企業的優勢資源,集中中央企業的優勢力量,把中央企業堅決打造成為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他指出,第一,要努力打造科技攻關重地。積極與國家的科技計劃、攻關計劃相對接,針對工業母機、高端晶元、基礎軟體、新材料、發動機等產業的薄弱環節,聯合行業上下游、產學研的力量,組建創新聯合體,集中最優秀的人才、最優質的資源進行聯合攻關,爭取解決一批「卡脖子」的關鍵核心技術。
第二,要努力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融入國家基礎研究創新體系,主動承擔重大項目,進一步加大原創技術的研發投入,在信息、生物、能源、材料等方向加快布局一批基礎應用技術,在人工智慧、空間技術、裝備製造等方面加快突破一批前沿技術,在電力裝備、通信設備、高鐵核電、新能源等領域加快鍛造一批長板技術,不斷增強行業的共性技術供給。
第三,要努力打造科技人才高地。堅持特殊人才特殊激勵,對重點科研團隊一律實行工資總額單列,對科技人才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政策,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給予更大容錯空間。
第四,要努力打造科技創新「特區」。對科技創新工作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堅持能給盡給、應給盡給,對企業研發投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全部視同利潤加回,對於科技創新取得重大成果的企業給予更高的加分獎勵。還將深化「科改示範行動」,將更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用於支持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積極推行科研項目「揭榜掛帥」、項目經費包干制等新型管理模式,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他介紹,國資委正在制定中央企業加快打造原創技術策源地的指導意見,進一步集成各項政策措施,指導推動中央企業在我國科技自立自強中更好地發揮戰略作用。
加快國有資本布局優化
郝鵬表示,今年中央企業的經營目標,是推動中央企業凈利潤、利潤總額增速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速,營業收入利潤率、研發投入強度、全員勞動生產率都要有明顯提高,同時要保持資產負債率的穩健可控。
彭華崗表示,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聚焦戰略安全、產業引領、國計民生、公共服務等功能,支持中央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採取重組整合等多種途徑,加快國有資本的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一是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領域集中,加大對國防軍工、能源資源糧食供應、骨幹網路、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的投入。二是補齊產業鏈供應鏈短板,提升供應鏈保障能力和產業體系抗沖擊能力。三是推動創新資源的整合協同,加快突破一批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核心技術。四是切實解決部分央企之間的產品相似、資源分散、重復建設等問題,形成資源合力。
⑻ 國有企業改制中如何化解債權債務危機
針對國企改制糾紛這一特定類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必須把握好處理的尺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不得任意比照和類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維護改制合同的效力,並且嚴格執行企業法人財產原則,堅決糾正改制中逃債行為,為國企改制的進一步推進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國的國企改革從最初「擴權讓利」,到後來「兩權分離」,再到「制度創新」,經歷了一個層層推進的過程,並逐步建立起了適應中國特色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企業制度。在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的過程中,通過企業改制,使大量國有企業丟掉了陳舊落後的經營管理體制,重新組建了責、權、利有效結合的新的法人實體,極大的推動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這十幾年的改革,也使我們意識到,市場經濟建設必然離不開法制的健全,作為市場主體的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會使整個市場處於混亂狀態,最終貽害於包括國有企業自身在內的每一個市場主體。在全國各地對國企改制進行摸索的過程中,就曾出現了許多不規范,甚至直接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行為,不僅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極大的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還引發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一度減緩了整個經濟改革的步伐。目前,不少與國企改制相關的糾紛已經起訴到法院,構成了司法審判中一類獨立的案件類型。針對這些具體出現在審判實務中的國企改制糾紛案件,我們作了大致的歸類,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類是因為改制效力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一般是由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改制無效,或撤銷改制合同,目的是要恢復到改制前的狀態。這類案件數量不多,但牽涉到國企職工的利益,存在不穩定因素,因而備受社會關注。 第二類是在改制後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產生的糾紛。這類訴訟案件量相對較大,往往是在解決借款或買賣等其他糾紛案件時,一並牽連出來。這類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又有很多是借改制故意逃廢債務,法律漏洞較多,造成了審判實踐中的諸多難題。 國企改制糾紛案件雖然在絕對數量上與其他民事糾紛案件相比不算多,但由於每一件改制案件都與一家國有企業的命運生死攸關,牽連到眾多企業職工的生存問題,而且還與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連。所以,在處理國企改制糾紛案件時,不僅要強調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要考慮到案件處理的尺度以及裁判結果對社會經濟可能造成的影響。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總結了審理國企改制糾紛案件中應當注意的以下幾個原則: 一、在適用法律方面,要注意把握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由於我國的國企改革是分階段、分類別進行的不斷探索,各個時期出台的政策規章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往往是對某一種類型的企業或某種改制方式所做出的規范,如針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制規定了企業兼並、公司化改造、債轉股的方式;針對國有小型企業的改制則主要採用企業出售的方式;而針對集體企業則採用了股份合作化的方式。不同類別的企業採用了各自不同的改制方式,法律法規也相應的做出了不同規范,只有在這些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所調整范圍內的改制糾紛才能利用這些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既不能視而不見,但更不能任意突破,擴大適用。在最近發布並且已經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按照企業改制的不同方式,分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分立、債轉股、企業兼並和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共六種類別予以了區別對待,這背後反映的就是國家根據實際情況所制訂的分階段、分步驟、分情況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因而對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絕不能相互比照和類推來適用。 二、在認定改制效力方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維護改制合同的效力。 企業改制完成後,新企業重新設立並開始進行經營活動,形成了新的收入和虧損,對外也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如果在改制之後要否定改制的效力,將一切恢復到改制前的狀態,則不僅達不到使企業脫胎換骨的目的,還會成倍增加企業的負擔,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從這樣的後果考慮,我們認為對國企改制的合同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一般都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新《合同法》與以前的法律規定相比對合同效力採取了一種更加寬松的態度,盡力維護合同的有效性。特別是對合同的合法性認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規定了「在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這樣的規定使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了法律和社會公眾的尊重,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無效以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幹涉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約束效力。因而,對於國企改制合同來說,雖然一方是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資產,但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民事行為,也應當遵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要求,以自願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來同等約束改制當事人各方。任何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改制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否認改制的效力。 一些國企改制的相對人如兼並方、購買方,不按照改制協議的要求及時注入資金,反而將企業財產進行抵押貸款,致使企業在改制以後沒有能夠獲得「新生」,走出困境。對於這種相對方不完全履行改制協議的行為,不能以否定改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來予以糾正,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追究相對方的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行為已經致使改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還可以提請法院解除合同。 實踐中,也有債權人以改制沒有經過相應的批准和登記手續而要求宣告改制無效的情況。對此也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在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核心是解決債務的承擔問題,不應在債務糾紛的訴訟中否認改制的效力。對於一些確需經有關職權部門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當事人補辦審批手續的,都可以認定改制合同有效,並按規定確認改制後債務承擔的主體。而對於工商登記手續的辦理,則屬於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現形式。即使工商機關沒有進行相應登記,只要實際已經完成改制,也應當按改制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來認定改制已經完成,不能僅憑缺少登記就認為改制沒有履行,更不能因此認為改制無效。 三、在處理改制與保護債權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時,要嚴格執行企業法人財產原則,堅決糾正借改制逃債的行為。 企業的財產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也是企業在市場上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企業法人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經過依法清算之前,不得將企業的財產擅自收回、隱匿或轉移。國企改制是對國有資產的一次優化配置,其中必然要調整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財產的權屬發生了變化,原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相應改變,有些企業的法人資格也會因此而消亡,如果債務的承擔主體不相應改變,債權就會落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這一點就是產生糾紛的主要源頭,一些企業也是利用了這一點故意不考慮原企業債務在改制後如何承擔的問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來負擔,從而達到逃債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特別強調了企業法人財產原則,並由此引申出了債權債務繼承原則和債務隨企業財產變動原則。凡原企業法人因改制而消滅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若在改制的過程中原企業的資產轉移到新公司的,對原企業的債務也要隨資產的變動轉由新公司來承擔。這一原則的確立是對我國法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中包含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認以及營業轉讓理論的內容,如該司法解釋第24條、25條之所以要規定由買受人來承擔原企業的債務,其理論基礎就是源於買受人與原改制企業的財產混同;再如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控股企業因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要由控股企業承擔,則是對「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的直接運用。通過這一系列的規定,防止了借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逃債的行為,彌補了我國現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也為國企改制糾紛中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企業在工商登記上手續不規范,如兼並完成後並不注銷原企業,而是直接將原企業變更為兼並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注銷原企業後成立的新公司又沿用了原企業的名稱,並使用原企業的財產,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障礙;有的企業在兼並完成後,還用已經被注銷的企業名稱繼續對外發生業務往來,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致使債權人催債無門。這些案件中,工商登記內容與企業改制的實際情況不符,有的甚至是利用工商登記的不規范來逃避債務。因而,從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認定改制的實施狀態時,應尊重企業改制的客觀過程,不論兼並後是否辦理了原企業的注銷登記,都應當視為被兼並企業法人資格已經實質性消亡,如果兼並屬於吸收式合並的,都要由兼並方以其自身的財產,包括其在子公司的股權來承擔原企業對外的債務。 另外,很多企業在改制時法律意識淡漠,不通知債權人就將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任意分配;還有的企業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更是只分財產,不管債務,並且對財產上原來已經設定的他項權也置之不理,通過有關登記機關擅自予以塗銷,導致債權人向原企業主張債權時的權利落空,增加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特別要注意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也要區分遺漏債務和故意逃債的情況。對於改制時遺漏債務的,要根據債權人是否在公告期內申報過債權分別由買受人或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來承擔原企業的債務;而對於企業借改制故意逃債,特別是以原企業優質資產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承擔的,就要由新公司在接收財產的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改制過程中擅自塗銷物權登記的行為雖然屬於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但在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中也可以對這種違法的登記行為不予認可,在個案審理時確認塗銷登記的行為無效,認定合法的權屬關系,債權人仍然應有權對原企業的財產行使他物權。 在國企改制中還出現了一種特殊類型,就是企業以內部的某個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為單位設立獨立法人,並用原企業的廠房和設備出資,形成「廠中廠」。原企業將其負債資產(而非凈資產)與債務剝離後投入到新成立的企業作為資本,從而大大降低了原企業法人的償債能力。對於這種「廠中廠」的情況,我們認為,其性質實際上就是用一個企業的優質資產設立新的公司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的逃債行為,所以,如前所述應由新公司在接受財產的范圍內與原企業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的國企脫困已經進入了最後的攻堅階段,「十六大」報告強調,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由此可見,國企改制必將繼續進行下去,而且以後的改制將進一步納入法制的渠道。
⑼ 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
國有企業債務案件執行難,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主要表現在:
1、貨幣償付能力極差
許多國有企業在執行中,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可供執行,而廠房設備是維持正常生產運行的最基本要素,債務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多數又是銀行等金融部門,申請執行的要求往往是希望實物變現。
2、連環債務情況嚴重
從案件執行中查證的賬面情況反映,有的國企資產情況尚可,固定資產外的應付應收款中,有大量的應收款,但這些應收款,有的存在質量糾紛等原因,不能成為到期債權進行執行;有的已成了壞賬、呆賬,無法收回。
3、擔保債務數量較多
擔保行為大多發生在前幾年,部分擔保糾紛系行政指令性擔保,有的原本較好的企業同時為多家企業擔保,擔保額度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為擔保所累。故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對抗情緒較大。
4、轉制不規范
部分國有企業轉制、重組等企業改制行為不規范,原有債務落實不明,改制後的企業對轉制或重組前的債務不積極配合法院執行。
因此,筆者認為,在對國有企業案件執行中,不僅要查清被執行人的經營情況和資產情況,以及加強對國有企業到期債權的執行等,還要了解企業改革的進展情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開展執行,這樣才會取得較好的執行效果。具體操作是:
1、與企業改制同步執行
企業進行改制時,在其債務重組的計劃中肯定要考慮原有債務的承擔,但實踐中往往有懸空債務或只留一個空殼應付債務的情況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影響法院的執行工作。因而實踐中要注意抓住企業改制的有利時機,在改制過程中即敦促落實債務承擔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債務承擔人依以下方法落實:
(1)企業公司制改造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後的新設公司承擔。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後,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3)企業分立
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5)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後,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出售後,應當辦理而未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該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資產轉讓後的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出售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2、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要依法追加被執行人
企業改制後,原有的債務未落實承擔人的,或雖有承擔人但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對改制前的債務承擔約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則上應由參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擔;但對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堅決執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業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對原有債務都應承擔;如改制中落實的承擔人無實際履行能力,改制的雙方對應承擔的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企業出售中,出賣人實施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情形,買受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出售企業的行為具有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情形,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以協議轉讓形式出售企業,企業出售合同未經有審判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職能部門審批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合同不生效。企業出售中,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時,應當確認該企業出售行為無效。
3、加強依法破產的力度
對於負債累累而又發展無望的企業,執行中要依法適用破產,通過破產程序一攬子解決,避免繼續擴大債務,提高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實踐中應注意做好職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