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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向各金融機構組織

發布時間:2021-05-29 18:41:38

①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履行哪些管理職責

《徵信業管理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是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徵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一是制定徵信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管理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與退出,審批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機構,接受從事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備案,定期向社會公告徵信機構名單;三是對徵信業務活動進行常規管理;四是對徵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運行機構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徵信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五是處理信息主體提出的投訴。

② 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性質:中央銀行。
業務范圍: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
2.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3.經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
4.為各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5.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
6.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
……等等
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性質和業務范圍,在《中國人民銀行法》有明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的中央銀行,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范圍,主要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第四章「業務」一章中,其中其他章節也包含有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本法條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性質。業務范圍請參考本法「第四章 業務」一章和其他章節,因條文較長,恕不引用,請自行搜索。)

③ 中國銀行法的內容是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網址如下:
http://ke..com/view/2478814.htm?fr=ala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網址如下:
http://ke..com/view/79985.htm?fr=ala0
請你自己查看吧。

④ 收到假錢怎麼挽回損失

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購買、故意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拘留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罰款五千元以下。

偽造人民幣、銷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變造人民幣、銷售變造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人民幣而運輸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向各金融機構組織擴展閱讀:

人民幣使用的相關要求規定:

1、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買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損壞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和其他商品中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案。

2、損壞、污損的人民幣,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

3、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公告發行時間、面額、式樣、式樣和規格。

⑤ 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局、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黨委組織部)、研究局、徵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中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范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制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准和管理辦法。
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台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系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制共260名。
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中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和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中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中國黃金市場。
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服務中心(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總行直屬事業單位,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主要職責是:堅持為總行機關服務的宗旨,承擔總行機關財務、資產、基建、行政、政府采購、服務監督等管理工作;制定總行機關後勤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負責總行機關及總行直屬單位的房改政策、計劃生育、交通安全、人防與防汛、安全保衛與社會治安統合治理等社會事務工作,負責總行機關和指導人民銀行系統節能工作;代表總行機關行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權利;為總行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後勤保障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成立於2005年6月8日,集中采購中心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的、全額撥款的、獨立事業法人單位(正局級),主要職責是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二)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三)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四)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五)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七)負責研究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管理項目的業務需求,參與項目的開發,負責系統的運行和維護。
(八)根據授權,承擔與國外金融情報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銀行有關部門進行反洗錢領域的對外交往事宜。
(九)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的規章,負責中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動產融資登記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組織推進金融業統一徵信平台建設。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業務歸口徵信管理局指導。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中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於1994年4月18日成立,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事業單位。作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匯率和利率衍生品市場的具體組織者和運行者。
中國金融出版社
中國金融出版社成立於1956年5月,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是以出版金融類圖書、期刊、音像電子製品為主的專業出版社。
金融時報社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清算總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法人單位,是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全社會提供支付清算及相關服務的中國性金融服務組織。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
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法定從事人民幣印製業務的大型全民所有制企業,主營業務是人民幣印製以及人民幣專用技術、設備的研發與製造,同時不斷拓展銀行卡研製與生產、印鈔造幣專用機械和銀行機具製造、高純度金銀精煉、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價證券、銀行專用票據、高級防偽證書等相關業務領域。
中國金幣總公司
中國金幣總公司成立於1987年,是中國人民銀行直屬的中國惟一經營貴金屬紀念幣的行業性公司,履行貴金屬貨幣的發售職能,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業務延伸,是中央銀行貨幣發行的重要支撐體系之一。
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
中國人民銀行黨校是人民銀行輪訓培訓黨員領導幹部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黨性鍛煉的熔爐,隸屬於中央黨校國家機關分校。人民銀行黨校主要負責輪訓培訓總行、上海總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司局級、分行(含營管部)副廳局級、省會(含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副行級幹部及其後備幹部,地市中心支行行長、總行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人民銀行營管部正處級黨員幹部。履行對分行黨校業務指導職責。承擔總行機關處級幹部任職培訓班和其它短期班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
中國金融培訓中心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直屬正司局級事業單位,對內又名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培訓學院。根據人民銀行幹部培訓總體規劃,承擔以下工作:
承擔人民銀行系統內培訓;
開展金融培訓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開展遠程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開展金融英語證書考試;
為金融系統和社會提供培訓和咨詢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
中國錢幣博物館
中國錢幣博物館是直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國家級專題博物館,主要從事錢幣的收藏、研究和展示,肩負有指導和推動錢幣收藏、研究及宣傳錢幣文化的任務,下設辦公室、陳列宣教部、徵集保管部、研究信息部、《中國錢幣》編輯部、安全保衛部和開發服務部,代管中國錢幣學會秘書處。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成立於2005年8月,作為總行的有機組成部分,在總行的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主要承擔部分中央銀行業務的具體操作職責,同時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能。上海總部建設總的目標可歸納為「兩個平台、一個窗口和一個中心」,即把上海總部建設成為總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平台、金融市場運行監測的平台、對外交往的重要窗口和一部分金融服務與研究和開發業務的中心。
主要職責:
1、根據總行提出的操作目標,組織實施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
2、承辦在滬商業銀行及票據專營機構再貼現業務;
3、管理銀行間市場,跟蹤金融市場發展,研究並引導金融產品的創新;
4、負責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涉外金融安全的評估;
5、負責有關金融市場數據的採集、匯總和分析;
6、圍繞貨幣政策操作、金融市場發展、金融中心建設等開展專題研究;
7、負責有關區域金融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有關國際金融業務;
8、承擔國家部份外匯儲備的經營和黃金儲備經營管理工作;
9、承擔上海地區人民銀行有關業務的工作;
10、上海總部承擔的管理職能包括對原上海分行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管理,以及人民銀行部分駐滬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和協調。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中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徵,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的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公開市場操作:至2013年,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貼現: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盡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2013年,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和港幣。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2013年中央銀行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⑥ 請問銀行業務知識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⑦ 如何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對國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本條是關於中國人民銀行代理財政發行國債的明確規定。中央銀行作為政府的銀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財政部門發行公債和還本付息的職能。根據本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但是,為了防止財政出現赤字時向中國人民銀行透支,增加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⑧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哪些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⑨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及有關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幣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刷、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 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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