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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金融公司倒閉嗎

發布時間:2021-05-30 10:27:30

⑴ 中國允許關閉銀行不允許倒閉保險公司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十九條 規定: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並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第七十條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⑵ 國家允許銀行倒閉,有一定內涵

第一,宣告允許銀行業破產的時代即將到來。銀行業經營的好壞,全交給市場去裁定。金融行業之下,政府罩著的「保險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舉有利於整頓金融行業的秩序,銀行業「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將不復存在。既然傳統行業,尤其是鋼鐵、煤炭等行業能大刀闊斧去產能,銀行業為什麼不能去去低效的產能呢?淘汰僵屍企業應將金融行業納入其中,不能淪落為一句空話。

在中國,金融業准入門檻上比較低,一些存在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也「混跡」其中,只有使出破產的殺手鐧,將一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金融企業實現「安樂死」,才能釋放出市場活力,將有限的金融資源讓位給具有創新意識的金融機構,才能實現優勝劣汰。那些還企圖躺著掙錢的銀行們,趕緊醒醒吧!

第三,給金融行業敲響了市場化競爭的警鍾。盡管中國的很多商業銀行陸續實現了上市,但仍殘留著政府的「烙印」,出了問題,還指望著政府來兜底。

於是,一些銀行肆無忌憚地在信貸上片面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產業項目,甚至是拯救僵屍國企,導致繼續推高產能過剩,銀行壞賬頻出,可能引發潛在的金融風險。還有一些銀行打著政府機構的金字招牌,四處推銷高回報率的理財產品,殊不知背後暗藏著不可預測的「跑路」風險。

請各大國有銀行,放下高冷的架子,親民一回吧,認認真真做好金融服務,要不就會被儲戶拋棄了。

第四,銀行也能破產,有利於打開社會融資的有效渠道。數據顯示民間投資下降,實體經濟缺乏資金,這是最近幾個季度甚至是最近幾年中國經濟都在面臨的大問題。另一方面,民營企業老闆為貸款跑斷腿,銀行也愛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機構允許破產了,斷了政府救濟的後路,那些「不差錢」的銀行就會緊張起來,而不是把錢源源不斷輸血給有權有勢的產能過剩的國企央企們,造成壞賬一大把的;銀行也不會把資金大把撒給央企去買地當地王,要知道一旦樓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諾骨牌倒下,銀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終難逃自身難保的命運。

所以,銀行會從利潤角度出發,更多考慮把錢投給最有回報率的行業和企業,一些發展勢頭正猛的民企才有機會獲得銀行的貸款。這對缺錢的實體經濟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⑶ 中國人民銀行允許倒閉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直屬於國務院的政府機構,是不存在倒閉的情況的。在我國,普通銀行是允許倒閉破產的,但是在破產時,其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3)允許金融公司倒閉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⑷ 金融公司倒閉的可能性有多大

沒有誰能肯定哪個平台會倒閉,這個需要你自己辨別,需要對你投資的P2P平台進行了解,可以從三方面關註:首先,P2P理財平台的風控能力,其次,P2P理財平台的注冊資金、成立時間以及行業口碑等,第三,P2P理財平台整體收益率不宜過高,且具備一定的風險保障方式。

⑸ 金融公司倒閉了綠本還能拿回來嗎

金融公司即使倒閉 你的綠本也一定可以拿回來 。只是雙方需要協商 金融公司也需要做事後處理 。

⑹ 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是什麼意思

金融機構有序破產產是一種合理的釋放,也是新的個人、企業和社會的重組。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⑺ 為什麼說國家允許銀行倒閉 卻不允許保險公司倒閉

銀行是可以倒閉的,財產險公司也是可以倒閉的,經營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因為這些都是以人的健康和生命為保障的,那怕經營不善也不能倒閉。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7)允許金融公司倒閉嗎擴展閱讀: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⑻ 在中國大陸,有沒有金融企業破產倒閉的先例

15年前,1998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表公告,關閉剛剛誕生兩年十個月的海南發展銀行(以下簡稱海發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鬧「錢
荒」、出現支付危機而關閉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回首當年這家被違規經營和擠兌風潮擊垮的商業銀行,或許將對當下有所助益。(http://news.sohu.com/20130626/n379907592.shtml)

⑼ 銀行將被允許倒閉破產嗎

銀行是允許倒閉破產的,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9)允許金融公司倒閉嗎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破產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清算、注銷登記和注銷公告等階段。

1、破產申請。《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

2、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書後,經初步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則應在7日內立案,開始對案件進行處理。

3、破產公告。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10日之內應當通過媒體告知商業銀行利害關系人關於商業銀行擬破產事宜的行為。中止債務財產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債務清償活動,並召集債權人會議。

4、破產和解和整頓。破產程序開始以後,如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對擬破產的商業銀行進行整頓以緩解信用危機,可以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後,於法定期限內著手整頓擬破產的商業銀行,並中止破產程序。

整頓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果整頓使得商業銀行能按期清償債務,就在履行和解協議的目後終結破產程序,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活動。若商業銀行在整頓期間從事有損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和者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則應終結整頓,宣告破產。

5、破產宣告。即人民法院通過媒體告知社會公眾擬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事實成立,破產清算開始。破產宣告後,商業銀行事實上喪失法人資格。破產清算。破產宣告後,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對破產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進行清查處理。

6、破產財產的處理。破產財產是商業銀行依法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財產,是破產債務清償的物質來源和依靠。包括:破產宣告是破產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商業銀行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7、破產注銷登記和公告。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並向破產商業銀行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工商機關核准注銷商業銀行登記後,公告該銀行終止。至此,破產商業銀行的企業法人資格才從法律意義上正式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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