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公司老闆非法集資擔任講師的員工會判刑嗎
也算是協同犯罪吧,情節應該不算嚴重!
2. 這家公司的集資行為,是否屬於非法集資
所謂集資的批文應該是沒有的。因為法定可以吸收居民資金的也就是存款類的金融機構。既然簽訂了集資分紅合同,就得看投入的資金是什麼性質的,集資入股還是借款投入,方可區分資金的性質。如果是入股,應該有驗資,不然就是詐騙。如果是借款,就按照民間拆借處理,屬於民間經濟糾紛。如果向大量不定人群借款,特別是借入的資金成本比較高的情況下,肯定就是非法集資了。
3. 金融公司被判定違法集資,單位出納會被坐牢嗎
如果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涉嫌刑事犯罪。作為財務人員,1.要看你在你自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2。可以考慮辭職,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在其中不起重要作用。如果出納牽涉其中,會被認定為該案的犯罪成員之一。
法院會根據情節輕重和涉案金額確定量刑標准。其中多人參與犯罪的屬於共同犯罪,主犯判的重從犯判的輕。 《刑法》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 集資和融資的區別
1、融資,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2、集資,通過合法手段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餘資金的方法就叫做集資。國家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餘資金,保障金融體系動態循環,確保金融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避免和防止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之內。集資是國家金融系統發展初期階段的幼稚產物。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1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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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存款分公司集資了300萬責任重嗎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偵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金融公司集資詐騙員工有責任么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還包括了單位。《刑法》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罰金,甚至無期徒刑。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概念:(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指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綜上分析,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7. 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門店業務經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目前法人被抓了
要看在這個犯罪中具體分工及是否知情綜合判斷
8. 請問什麼性質的公司可以合法集資然後用於投資。
證券公司,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