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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環節管理

發布時間:2021-06-10 21:33:56

『壹』 銀監會提出的操作風險「十三條意見」、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分別是什麼

「十三條意見」是:
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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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十個聯動」

(一)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實行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推行由他行託管保證金的聯動,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自貼和自管保證金的做法;

(二)一線業務的卡、證、章管理和基層機構行政章的管理聯動;

(三)基層行行長、營業網點主任定期進行交流輪崗與會計主管實行委派制的配套與聯動;

(四)重要崗位的強制性休假與崗位審計的配套與聯動;

(五)激勵基層員工揭發舉報與對員工保護制度的配套與聯動;

(六)貸款「三查」盡職調查與三查檔案(紙質或電子介質)妥善保管責任制的配套與聯動;

(七)完善審計體制、提升審計職能與加強對審計問責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八)查案、破案同處分到位的雙向考核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九)案件查處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十)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表揚、獎勵)懲(懲戒、處分)並舉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的配套聯動;

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六個重點環節」

授權卡(櫃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六個重點環節。

還有
防範操作風險的 「十項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研究並提請有關部門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明確有關司法解釋;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充分保障債權機構的合法權益;研究有關延伸檢查權問題,增加有效監管手段。

(二)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

(三)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

(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

(五)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監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

(七)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的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八)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完善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做好資產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銀監會有效監管水平,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

『貳』 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切實做好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通知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牢固樹立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的觀念,並將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將關注和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重要職責之一,並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相應職責。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應當確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
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制定投訴處理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及時妥善解決客戶投訴事項,積極預防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三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投訴處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客戶投訴事項。
第四章:投訴處理工作人員應當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銀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熟悉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情況,掌握本機構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對待金融消費者。
第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能力建設,規范營業網點現場投訴處理程序,明確投訴處理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有效提升現場投訴處理能力。
第六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客戶投訴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的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處理渠道。投訴電話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與客戶服務熱線對接的,在客戶服務熱線中應有明顯清晰的提示。
第七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各項投訴並登記,受理後應當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
第八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投訴事項,應當認真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處理結果以上述方式告知。發現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確有問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或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金融消費者進行賠償或補償。
第九章:投訴處理應當高效快速。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郵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戶延長時限及理由。
第十章: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轉辦的投訴事項,應當嚴格按照轉辦要求處理,並及時向交辦機構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一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實行客戶投訴源頭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戶投訴、咨詢的熱點問題,及時查找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從運營機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體制機制方面予以重點改進,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管理,將投訴處理工作納入經營績效考評和內控評價體系,及時研究解決投訴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的有效性。
第十三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法律合規部門在客戶投訴處理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強合規風險的有效識別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十五章: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大規模投訴,或者投訴事項重大,涉及眾多金融消費者利益,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八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各級分支機構應當做好金融消費者投訴統計、分析工作,並每半年形成報告,於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於2012年7月20日前將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此後如客戶投訴管理辦法、投訴渠道有變動,變動情況應在半年報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訴處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名單有變動,應及時將變動情況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十七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客戶投訴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敦促其完善機制、落實責任、推進工作。
第十八章:對於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監管建議,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採取預防或糾正措施;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九章:對於一定時期內,信訪投訴數量較高、處理不當或拖延問題較突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全轄予以通報,並可作為准入和監管評級的參考依據。

『叄』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肆』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伍』 銀行案防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是指什麼

銀行案防工作重點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05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對新發現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實施誡勉談話,由其所屬省級機構一把手到總行匯報發案原因及擬採取的措施,由總行進行告誡,並在系統內通報;對連續發現兩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要上收相關業務審批許可權;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切實整改後方可恢復辦理。

三、強化內部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範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尤其是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後評價,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有漏洞的要及時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堅決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規定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要推動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四、加大檢查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銀監會將選取重點地區和機構進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抽查,各銀監局也要對所轄地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情況進行抽查。

五、嚴肅責任追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二是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三是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四是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調查研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加強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剖析各類案件發生原因,總結案件檢查、堵截經驗,舉一反三,揭示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應對措施,增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也要選擇典型地區和典型機構開展案件風險防範的研究分析。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調查研究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口徑、頻率、方式等,積極引導輿論進行正面宣傳。要宣傳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說明案件排查是銀行業加強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陳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強內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以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典型案件,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防範風險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員工行為,促進員工隊伍建設,夯實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發揮好協調配合與監管服務功能,強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範和查處的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案件報告、跟蹤、督辦、處理等流程,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負責案件責任追究處理的落實工作。要完善案件專項治理的內部聯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和分工協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九、嚴格行政處罰。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責令停業整頓。對轄區內管理不力、違規嚴重、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視整改情況恢復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二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予以吊銷金融許可證。三是取消任職資格。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四是給予年度綜合評級降分或降級。對轄區內管理混亂、違規嚴重、案件頻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下調其年度綜合評分,問題嚴重的要直接降級。

十、完善案件通報。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近期發現的主要案件及辦結處理情況,解剖案發原因,吸取教訓,交流案件查處經驗,研究切實有效的案件綜合治理措施。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東、股權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報;對大要案屢次發生、高發多發勢頭得不到扭轉的大型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向國務院及中組部作出專報。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大要案,必須在系統內通報案件情況和責任人處理情況,深刻吸取教訓。

十一、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陸』 操作風險防範「十三條」所列明的監管要求范圍

「十三條意見」是:
中國銀監會制定的防範操作風險的「十三條」規定全文如下:

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
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一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一步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一、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一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一級抓一級,並注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一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范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范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范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斗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一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台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一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一、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列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KYC)和「了解你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一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准。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一定金額的,應由上一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注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准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內部控制「十個聯動建設」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十個聯動」

(一)針對票據業務案件高發,實行按規定收取保證金和推行由他行託管保證金的聯動,禁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開、自貼和自管保證金的做法;

(二)一線業務的卡、證、章管理和基層機構行政章的管理聯動;

(三)基層行行長、營業網點主任定期進行交流輪崗與會計主管實行委派制的配套與聯動;

(四)重要崗位的強制性休假與崗位審計的配套與聯動;

(五)激勵基層員工揭發舉報與對員工保護制度的配套與聯動;

(六)貸款「三查」盡職調查與三查檔案(紙質或電子介質)妥善保管責任制的配套與聯動;

(七)完善審計體制、提升審計職能與加強對審計問責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八)查案、破案同處分到位的雙向考核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九)案件查處與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配套與聯動;

(十)對基層操作風險管控獎(表揚、獎勵)懲(懲戒、處分)並舉的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的配套聯動;

案件治理的「六個重點環節」是:
防範操作風險的「六個重點環節」

授權卡(櫃員卡)、印鑒密押、空白憑證、金庫尾箱、查詢對賬、輪崗休假六個重點環節。

還有
防範操作風險的 「十項措施」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研究並提請有關部門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明確有關司法解釋;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企業破產法》中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充分保障債權機構的合法權益;研究有關延伸檢查權問題,增加有效監管手段。

(二)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

(三)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

(四)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

(五)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系統建設監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會計統計相關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管理。

(七)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的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八)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九)完善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做好資產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銀監會有效監管水平,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

『柒』 簡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的 三道防線

三道防線是指預防性風險管理、存款保險制度、緊急救援制度。

1、預防性風險管理:

無論是監管部門的規定,還是商業銀行的管理實踐,均將直接進行業務操作,面向客戶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一線崗位、機構作為內部控制最前沿的第一道「防線」。通過建立營業機構不同崗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形成由「自我約束」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製作業偏差的「第一道防線」。

2、存款保險制度:

由於委託代理中存在信息不對稱,「一道防線」的自我約束和崗位制約可能因內部人的串通而流於形式。為此,各商業銀行還設置了內控「第二道防線」。各職能部門的「自我約束」與「盡職監督」控制,是商業銀行的「第二道防線」。

3、緊急救援制度:

由於商業銀行具有經營多元化和組織層級制的特點,各分支機構、部門的多元利益並存,更易出現因本位主義使經營管理活動偏離戰略目標和整體目標的問題。因此,需要對職能部門的自我約束和盡職監督進行監督。

(7)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環節管理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三道防線的必要性:

目前,對商業銀行如何設置「三道防線」,已無明確的監管要求。但是,經營管理中各項活動對既定目標的偏離和偏差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不但可能形成風險、造成損失,還可能釀成刑事案件,甚至導致商業銀行破產。

加之,經濟金融形勢風雲變幻,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風險日趨復雜多樣,案件防控壓力不斷加大。設置內部控制防線已經成為商業銀行實現企業目標和強化內控管理的客觀需要,其目的就是保證經營管理按計劃進行並及時糾正各種重要偏差,防控風險,遏制舞弊、杜絕案件。

實踐中,各家商業銀行基於對三道防線的不同理解,設置了不同的防線。由於合理配置有限的資源是企業管理永恆的主題,內部控制「防線」的設置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哪些環節偏差頻率高、風險危害大就應該在哪裡設置防線。

商業銀行的管理和控制圍繞著業務經營展開,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從商業銀行業務流程角度出發設置「三道防線」才能夠最有效地防控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偏差和風險。

『捌』 銀監會關於銀行業案件防控的六個環節是什麼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

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

(8)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環節管理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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