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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c能效貸款

發布時間:2025-05-03 18:28:16

『壹』 低碳金融的理論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融入日常業務中,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其核心是將自然資源存量或人類經濟活動造成的自然資源損耗和環境損失,通過評估測算的方法,用環境價值量或經濟價值量進行計量,並運用於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活動評價等領域。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價值尺度,低碳經濟目前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是世界各國發展低碳經濟、搶占碳交易市場戰略制高點的關鍵。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面臨的能源與環境壓力進一步加大,以建設生態文明和發展低碳經濟為契機,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首先,碳交易市場具有全球應用價值和明確的收益前景,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把握碳交易市場的巨大潛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其次,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資金融通和杠桿調節作用,是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第三,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2],積極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在新一輪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第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進金融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業務范圍擴充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感。
一、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圍繞碳減排權,發達國家目前已經開始構建以碳交易市場為基礎,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銀行貸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為支撐的低碳金融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一)相關政策法規陸續出台,但對實踐的支撐作用有限。
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2年的《京都議定書》。在此基礎上,我國於2007年6月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作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指導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則」①和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金融機構關於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聲明》②。在具體的業務指導方面,中國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於2008年合作制定了《綠色信貸環保指南》,以規范國內低碳金融的管理機制。
總體來看,我國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與管理主要參照相關的國際准則和公約,國內雖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規,但多為指導性的意見和綱要,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難以起到有效指導實踐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現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信心不足,缺乏業務拓展的動力。
(二)金融機構創新意識突出,但業務績效相對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監管機制下,我國商業銀行還不被允許直接投資或在國內外市場上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因此商業銀行的項目切入點主要有綠色信貸和財務顧問服務兩種。
1.綠色信貸有力推進了低碳金融的業務創新。
2008年,興業銀行公開承諾採納「赤道原則」,並於2009年1月成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業務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經營和產品營銷。同時,興業銀行推出多種新型業務模式,覆蓋了能源生產、運輸和使用等多個環節,突破了原有企業貸款注重擔保條件、期限較短等固有缺陷,減低貸款門檻,拓寬貸款期限。在具體的項目推進上,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以IFC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IFC同時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和業績激勵。此外,興業銀行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核證減排額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實現了低碳金融業務的創新。[5](PP405-406)2.財務顧問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領域。
2009年7月,浦發銀行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為陝西兩個水電項目成功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預計每年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發銀行作為唯一的金融業代表,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投資管理公司等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第一個自願減排聯合組織———生態城綠色產業協會(EGIA),旨在推廣低碳金融解決方案。此外,為打造「低碳銀行」形象,浦發銀行制定了《信貸投向政策指引》和《關於開展能源效率融資項目的營銷指導意見》,對授信企業和新建項目「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即對綠色產業提供重點授信支持,對環境污染、能耗超標企業明確不得與其建立授信關系,確保將優先的金融資源投入環保,致力於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場建設相對滯後。從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來看,目前已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家機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設立的特許經營實體,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是綜合性國際化環境能源權益交易市場平台,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除上述三家主要機構外, 2009年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和昆明等幾家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緊密籌備中。雖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長迅速,但只是一級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場的容量有限,遠落後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此外,各交易所之間缺乏溝通,業務內容和經營准則差異較大,離統一的碳交易平台還有相當差距, CDM機制支持低碳經濟的作用有限。
2.注冊項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應國。據CDM執行理事會網站預計,未來中國每年將獲得1. 9億噸碳排放權簽發量,佔CDM項目年簽發總量(3. 2億噸)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共有2232個。盡管在供應量上占絕對優勢,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現有的幾個地區性交易所還處於試點階段,交易清淡,已發生的交易項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項目價格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有資料顯示,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的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我國國內的交易價格只在8-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8]可見,我國低碳金融業目前處於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缺乏定價權和國際話語權,市場潛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約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發展反映出我國本土市場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面臨明顯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國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確保自身業務的可持續增長。要協調好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必須深入分析制約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因素。
(一)意識約束是制約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被認為與環境問題無關,但隨著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被逐步提上議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被要求參與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中來。在此情況下,如何在原有經營模式與新的發展策略之間尋求一條可行出路,就成為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由於低碳金融短期內投資成本大於經濟收益,金融機構對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態度普遍比較謹慎,目前已成交項目的價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收益狀況存在質疑。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實,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和盈利空間存在顯著差異,一些達不到低碳發展標準的業務行為給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此外,低碳金融興起和發展的時間較短,我國金融機構對其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程序審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對低碳金融業務充分把握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約束是導致低碳金融預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條件。
1.低碳金融發展的機會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發展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者並重。
要實現金融領域的低碳發展和生態創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和強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為消除市場風險,政府資金通常先行注入,商業資金後續跟進。但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萬億刺激經濟的投資中,屬於低碳經濟生態環保的投資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發展動力主要源自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有限的投資回報並存,導致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會成本較高,國內金融機構普遍持觀望態度。
2.低碳金融發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於缺乏碳交易定價權和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的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國外CERS需求方接洽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使我國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基於項目的交易涉及跨國項目的報批和技術認證等問題,監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國際運營機構來負責項目的注冊和實際排放量的核證,所涉及到的費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況下,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短期內無法有效轉化為現實利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業務的經濟目標與生態目標存在矛盾。
盡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模式也得到積極拓展,但就項目實施的效益而言則不盡如人意:首先,從業務創新的主體來看,低碳金融業務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數商業銀行,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高,普遍持觀望態度;其次,低碳金融業務面較窄,大多數銀行設想有餘、執行不足,呈「蜻蜓點水」狀③。第三,碳信用機制尚未建立,我國從事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構普遍缺乏抵禦和防範國際(三)稟賦約束是阻礙低碳金融模式創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環境不健全。由於低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鏈條較長,在融資擔保和合同訂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機構的介入與協助。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中介機構的專業人才儲備也不到位,導致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內部動力嚴重不足。此外,目前國際碳交易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嚴重的市場分割,我國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從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場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場外交易機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產生的市場,也有參與者自發形成的市場。這些市場在制度安排上差異較大,絕大多數市場效率比較低。
2.業務模式亟須創新。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在低碳金融方面雖有所行動,但業務模式主要以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為主,遠未深入低碳金融領域的核心。不僅碳基金、碳證券、碳期貨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匱乏,而且滿足CDM項目下多樣性金融需求的創新產品也鮮有耳聞。此外,我國現有低碳金融業務處於國際價值鏈的低端,不利於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提升。要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能力,需要切實加強其對低碳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入了解,創新高層次業務模式,特別是中介服務模式。
(四)風險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業務積極性嚴重受限。
1.市場風險。低碳金融是基於市場環境的金融創新,客觀上必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要實現經濟目標和環境目標的雙贏,金融機構必須著眼於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深入探索能夠提高環境質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經濟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來看,我國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未來金融領域對「兩高」項目的融資貸款獲利空間仍然較大,要轉向發展低碳金融,不僅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還可能面臨低碳項目回報有限的尷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發展低碳金融首先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2.項目風險。目前我國的低碳金融業務主要是以CDM機制下的融資貸款為主,這僅是低碳金融業務領域的低端項目。要加快低碳金融發展,勢必促使低碳金融項目鏈條的擴展與延伸,擴大碳基金、碳期貨和碳證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疇。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交易項目不僅需要滿足東道國的政策和法律,還要滿足環境認證的國際約束。此外,項目建設和評估過程中,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過、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碳排放量的評估測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較大的項目風險。
3.操作風險。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業務知識,又不具備專業人才儲備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難以獨立勝任發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時,由於低碳金融項目需要依託國際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頻繁與國際金融組織、專業評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機構等進行接觸,業務往來中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此外,目前國際低碳金融項目以歐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鎊為主要計價貨幣,我國缺乏定價權,國內金融機構在業務操作中勢必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
(五)政策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理念相對保守。
1.國內政策嚴重缺位。出於趨利動機和成本收益的比較,國內政策缺位導致低碳金融發展的外部動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業務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標准。如《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等均為綜合性、原則性的文件,缺少具體的操作規范和評估標准,金融機構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勵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雖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但低碳金融發展面臨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於扶持其發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財政支持和利息補貼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這勢必打壓低碳金融的發展。
2.國際規則前景不明。對於有待進一步降低成本以促進商業化、需要繼續研發具有技術可行性的低碳金融產業,國際機構和專業公司傾向於採取比較保守和謹慎的態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變化充滿不確定性。例如,目前我國是《京都議定書》的附件I國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減排義務,因而獲得了碳交易市場的巨大商機。但是2012年之後《京都議定書》是否續簽、中國能否繼續保持附件I國家的位置則不得而知。在此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交易時勢必重視低碳金融業務的潛在政策風險,大量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項目持觀望態度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三、創新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低碳金融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十二五」規劃已經明確了低碳金融發展的總體思路,即以市場導向為主,加以強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們需要強化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各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通過有效的政府規制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實現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具體來看,今後應當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1.加大輿論宣傳是前提。輿論宣傳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預期和觀望心理,增強其業務拓展和模式創新的積極性。首先,應加強關於低碳金融的正面報道。對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建樹的金融機構進行報道,突出其經營業績和社會效應,增強社會對低碳金融的認可。其次,強化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引領、示範作用,通過宣傳典型的方式,選拔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創新的單位,給予表揚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強化低碳金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扶持態度,有利於消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顧慮。
2.出台政策法規是保障。制定並實施發展低碳金融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是創造低碳金融發展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政策制定的三項基本原則,即適應性、傾向性和可持續原則。具體而言: (1)政策性綱要。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台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推進低碳金融發展的制度性變遷。(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長期的碳價格機制,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有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另一方面細化低碳技術創新、低碳金融業務類別、項目評估和成果轉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勵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發展的扶持性政策,強化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金融聚集,這是提高金融機構認可度、穩定各利益主體發展信心的重要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是補充。要強化低碳金融的社會效應,避免逆向選擇和尋租行為的發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溝通和披露機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碳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客觀、全面、及時地發布碳交易相關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響。其次,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披露機制。監管當局、非政府組織、銀行業協會和媒體等方面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與互動機制,及時通報商業銀行執行「赤道原則」、推進環境風險管理、實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既能規範金融機構的操作,又能增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杠桿調節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環境友好是基礎。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引領作用,首先要強調其作為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通過制定嚴格、規范的《企業低碳發展意見》
等約束性文件,樹立「寓義於利」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將可持續金融作為金融機構經營與管理的核心理念。具體而言,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低碳金融問題的研究,樹立「低碳經營理念」,從業務流程與規則上確保企業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機制與低碳發展目標相一致。然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節能環保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在業務流程和項目運營規則上把好入口關和懲罰關,將低碳理念貫徹到項目審批和貸款發放等各個環節,嚴把「低碳」關。
2.杠桿調節作用是重點。商業銀行是低碳金融發展的主體,應當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等手段,發揮其在貸款和項目融資中的杠桿調節作用。
具體而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信貸策略,配合我國能源結構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對節能環保、可再生資源開發等項目採取「積極進入」政策,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環保達標但屬於信貸限額管理的項目,採取「適度進入」策略;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採取「限制進入」政策。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環保標准提高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採用利率杠桿對現有融資客戶進行結構調整,對以往發放的「兩高」行業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對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的硬約束。
3.業務模式創新是關鍵。在國內相關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要有效應對低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巨大投資成本,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把環境因素引入金融創新之中,積極開發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具體而言: (1)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貨款,實現對企業「環保責任」的軟約束。只要銀行與CDM業主及發改委三方約定,客戶出售CERs所獲得的資金就只能進入指定賬戶,並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獲得的CERs。(2)開發環境金融產品,並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如建立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完善綠色信貸,開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品的業務創新,改變我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位置。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1.轉變企業經營理念。低碳金融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層面,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經營理念,在生產過程中注重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要實現這一目標,可以從三方面進行探索: (1)建立企業節能長效機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等手段提高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對環境和社會的貢獻; (2)購買「熊貓標准」中的碳減排指標,積累企業碳資產管理能力,實現碳中和; (3)進行公開透明的企業減碳行動,在實現企業自身碳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引領和帶動其他經濟體的減碳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規范碳減排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環保責任「自動履行」的社會輿論氛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價值導向,因此要促使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單靠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規范與管理。今後可建立或指定一個全國性的專業機構為中心,按行政區劃分設相應的信息採集點,組建「企業綠色社會責任聯盟」。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區監督中心負責區域內企業碳減排情況的調查與數據搜集,在核證完畢的情況下向中心報送,中心負責信息的比較和共享。對未按要求履行環境責任的企業,聯盟有權進行信息披露,相關金融機構可以據此對不達標企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
3.加快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設。隨著碳排放權和排污權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規模逐漸擴大,現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經無法滿足低碳金融發展的需要。此外,我國各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聯系,離多層次的碳交易市場體系還有差距。要促進低碳金融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統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設。具體而言,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初始排放權按區域進行劃分[9]:
一方面,合理確定各區域的排放總量,由高污染地區向低污染地區付費,以此促進區域間的平衡發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額的分配可以考慮招標、拍賣等市場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

『貳』 什麼是全球環境基金

在1989年的國際貨幣基金和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年會上,法國提出建立一種全球性的基金用以鼓勵發展中國家開展對全球有益的環境保護活動。1990年11月,25個國家達成共識建立全球環境基金,由世行、UNDP(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UNEP(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共同管理。1991年3月31日,21個國家捐款約1.4億美元作為3年(1991年-1994年)試運行期的運行資金。在之後的正式運行期中,基金捐款國(主要是發達國家)定期向基金捐款。中國也是捐款國之一。正式運行期的GEF第一期(1994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總承諾捐資額為20.2337億美元。中國捐款560萬美元。GEF第二期(1998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的總承諾捐資額為19.9128億美元,中國捐款820萬美元。2002年8月,GEF第三期增資談判結束,各國承諾新增捐款額約為22.1億美元,中國承諾捐款951萬美元。截止到2002年7月底,GEF共有173個成員國。
作為一個國際資金機制,GEF主要是以贈款或其它形式的優惠資助,為受援國(包括發展中國家和部分經濟轉軌國家)提供關於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國際水域和臭氧層損耗四個領域以及與這些領域相關的土地退化方面項目的資金支持,以取得全球環境效益,促進受援國有益於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它是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和新近簽署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臨時資金機制。這些公約的締約方大會為GEF相關領域規劃和項目的合格性做出指導。GEF也同其他的公約和協議有著密切的合作。GEF與《維也納臭氧層損耗物質公約》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下的多邊基金互為補充,為俄羅斯聯邦及東歐國家提供贈款,幫助它們開展消除臭氧層損耗物質的活動。此外,GEF業務原則也與《防治荒漠化公約》及一系列有關國際水域的區域和國際條約相一致。

截止到2002年6月30日,GEF已資助了160多個國家的1000多個項目,贈款總額40億多美元。其中約39%為生物多樣性領域項目,約36%為氣候變化領域項目,約18%為國際水域和臭氧層損耗領域項目,其餘為綜合領域項目。
GEF的影響力大大超出了它資助各個單獨項目所獲得的成果。作為一個戰略性聯盟,它能夠匯集其執行機構的最大效力,有效地幫助發展中國家履行國際公約。它也是全球環境科學技術有關信息的主要"消費者"。通過吸取各方面教訓,傳播其自身經驗,GEF為全球環境的良好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目前,GEF正在發揮著其它基金所無法替代的作用,有潛力成為其它國際環境公約的資金機制。
全球環境基金的機構和管理
GEF成員國大會(Assembly)
GEF成員國大會由全體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四年召開一次。GEF進入正式運行期後,第一屆成員國大會於1998年在新德里召開,第二屆大會將於2002年10月在北京召開。
成員國大會負責:


GEF理事會(Council)
GEF理事會由32位理事組成(16位來自發展中國家,2位來自經濟轉型國家,14位來自發達國家),他們所代表選區的組成和分布應考慮所有成員國代表性均衡和平等的要求,並充分考慮捐款國的出資狀況。GEF理事會決定基金規劃的指導方針。理事會在華盛頓特區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或根據需要隨時召開。理事會對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團體代表的開放政策使其在國際金融機構中獨樹一幟。
GEF秘書處(Secretariat)
GEF秘書處是GEF的常設機構,負責檢查資金提供的計劃,制定提供資金的政策,執行理事會和公約秘書處的決議。它與各機構密切合作,制定協同融資的整體規劃。秘書處發揮著關鍵作用,對提交批準的項目有否決權。秘書處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約有40名工作人員。
GEF執行機構(IAs:ImplementingAgencies)和實施機構(EAs:ExecutiveAgencies)
GEF現有執行機構為世界銀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銀行執行的GEF項目通常作為它常規貸款項目的補充。UNDP制定執行它在世界130多個國家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的GEF項目。UNEP執行增強環境意識、促進減輕環境退化和多樣性消失活動的GEF項目。它們與GEF的合作加強了各自保護全球環境的工作。除了這三個執行機構,GEF1999年第13次理事會上通過文件《為實施機構擴展參與機會》,並陸續批准四個區域銀行(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和泛美開發銀行)、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參與准備實施GEF項目和獲取B檔准備金。
科學技術咨詢小組(STAP)
科學技術咨詢小組(STAP)於1995年6月經GEF理事會大會批准成立,是GEF重要的技術咨詢機構。UNEP為它提供辦公地點和後勤服務,並作為它和GEF的聯絡機構。目前,科學技術咨詢小組由15位傑出的科學家組成,他們為GEF制定政策規劃提供科學性和技術性的建議。咨詢小組可調動世界各國數百位科學家為執行機構就項目建議書的科學性和適當性提供建議。
國家聯絡員(FocalPoints)
各個接受GEF援助的國家都指定了政府官員負責GEF活動:國家政策聯絡員負責協調與GEF管理相關的事務,國家業務聯絡員負責與項目相關的事務。國家聯絡員幫助確保申請的項目來源於本國的優先領域。
其他合作夥伴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
NGO從GEF成立之初就發揮著重要作用。地方和國際NGO的參與,不僅在項目層次上,也在GEF政策層面上起著關鍵作用。150多個GEF資助的項目由NGO實施、參與實施或含有NGO的合同或分包合同。60多個區域和全球NGO網參與了GEF資助的跨境水域項目的設計和執行。由UNDP管理的GEF小額贈款規劃為1200多個由NGO實施的項目提供了最高5萬美元的贈款。
私營部門
私營部門被視為GEF活動的重要利益相關方,並能夠與GEF合作,在應對全球環境挑戰中發揮關鍵作用。GEF鼓勵私營部門尋求與其合作的機會,包括開發項目概念和目標、項目融資及項目監督評價。GEF在改組過程中重申了吸收私營部門參與的重要性,《改組後的GEF通則》中將私營部門列為GEF希望的合作夥伴之一:"執行機構可考慮多邊開發銀行、聯合國專門機構和部門、其它國際組織、雙邊發展機構、國家機構、非政府組織、私人部門實體和學術機構各自在實施項目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方面的相對優勢,安排它們准備並實施GEF項目。"
全球環境基金的業務原則

全球環境基金的重點領域
GEF的四個重點資助領域是:生物多樣性、氣候變化、國際水域及臭氧層。相關的解決土地退化問題的活動也可獲得GEF資助。
生物多樣性:保持和可持續利用地球生物多樣性的項目佔了GEF所有項目的近一半。在資金使用的政策、戰略、優先項目及標准方面,GEF接受《生物多樣性公約》成員國大會的指導。GEF在生物多樣性領域的業務規劃(OP)包括:OP1:乾旱和半乾旱生態系統;OP2:海岸、海洋和淡水生態系統;OP3:森林生態系統;OP4:山地生態系統;OP13: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對農業至關重要的生物多樣性。
氣候變化:GEF資助的第二大類項目是針對氣候變化的。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資金機制,GEF接受公約成員國大會對其在資金使用上的指導。氣候變化項目旨在減少全球氣候變化的危險,同時為可持續發展提供能源。GEF關於氣候變化的業務規劃包括:OP5:消除提高能效和節能的障礙;OP6:通過消除障礙和降低實施成本促進使用可再生能源;OP7:降低低溫室氣體排放能源技術的長期成本;和OP11:可持續交通。
國際水域:GEF改變國際水域退化狀況的項目受一系列區域和國際條約的指導並幫助實現這些條約的目標。這些項目使各國更多地認識並了解它們共同面臨的有關水域的挑戰、尋找合作的方法、並進行重要的國內改革。GEF關於國際水域的業務規劃包括:OP8:基於水體的業務規劃;OP9:陸地和水域跨重點領域業務規劃;OP10:基於污染物的業務規劃。臭氧層:逐步根除臭氧層損耗物質對當前和未來全球環境至關重要。作為《維也納臭氧層損耗物質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多邊基金的重要補充,GEF主要向經濟轉型國家提供資助。經過十多年的國際合作,大氣中一些損耗臭氧層化學品的濃度已經開始下降。
土地退化:由於土地退化與全球環境變化有著密切關系,GEF也資助預防和控制土地退化的活動。森林的破壞和水資源的退化威脅到生物多樣性、引發氣候變化、擾亂水循環系統。考慮到《防治荒漠化公約》的目標,GEF的許多項目結合以上四個領域來解決土地退化問題。GEF將在2002年成員國大會上修改通則,將土地退化作為其新的重點資助領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GEF被指定為新近簽署的《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臨時資金機制,並已開展了一些相關工作。GEF將在2002年成員國大會上修改通則,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為其新的重點資助領域。多重領域:GEF於2000年通過了新的業務規劃:OP12,支持綜合生態系統管理。
全球環境基金的資助類型
全額項目(FullSizeProjects)
GEF的執行機構與各受援國的業務聯絡員一起,開發既符合國家規劃及優先性,又符合GEF業務戰略和規劃的項目概念。區域和全球規劃及項目可以在所有支持該規劃或項目的國家中開展。全額項目通常的開發准備期為12-18個月,需要得到理事會的批准。項目的執行期不固定,但通常為3-6年。
中型項目(MediumSizeProjects)
贈款不超過100萬美元的項目被定義為中型項目。鑒於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越來越支持加快較小項目的實施,GEF理事會在其1996年10月的會議上批准了受理和資助中型項目建議的簡化程序,通過快速批准程序,加快中型項目處理和實施的過程。這些中型贈款項目增加了GEF在配置資源上的靈活性,並鼓勵更廣泛的團體和個人提交致力於GEF重點領域的較小項目。
基礎活動(EnablingActivities)
基礎活動是GEF向各國提供援助的一個基本部分。它們可以為完成對公約必要的信息通報提供一種手段,或為政策和戰略決策提供必要和基本的信息,也可為國家內部確定優先活動提供規劃支持。經過能力加強的國家就能夠制訂和指導部門的和整個經濟的計劃,以便在國家可持續發展的努力范圍內通過成本有效的方法來解決全球問題。基礎活動如果直接與全球環境效益相關並符合公約的指導,一般可以獲得全額資助。基礎活動包括制訂履行有關公約承諾的計劃、戰略或項目規劃,以及准備各國遞交有關公約的信息通報。
短期對策(Short-TermResponseMeasures)
如果擬議中的活動不是業務規劃中的組成部分,但仍具有成本效益,能夠使GEF對一緊急需求做出反應,或能及時抓住一個很有希望的國家推動的機會,那麼這些活動也因具有足夠高的優先性,可以得到GEF資助。這些項目雖不能產生重大戰略或規劃性效益,但它們可以低成本獲得近期效益。
項目開發和准備金()
對項目准備的資助分為三類。A類贈款(最多25000美元)在項目或規劃確定的最初階段,在國家一級上為項目前期活動提供資金,由GEF執行機構批准。B類贈款(最多350000美元)提供為完成項目建議書所需的信息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這類贈款由GEF首席執行官(CEO)考慮GEF業務委員會的建議後批准。C類贈款(最多100萬美元)在大項目需要時,為完成技術設計和可行性研究提供額外資助。C類贈款通常在GEF理事會批准項目建議書後才能撥付。

小額贈款規劃(SmallGrantProgram)
UNDP管理這類資金,為符合標準的項目提供最多50000美元的贈款。贈款資助社區團體和非政府組織開展的與GEF重點領域有關的當地活動。SGP開始於1992年,已經為非洲、北美和中東、亞太、歐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的1300多個項目提供了資助。目前50多個國家實施了小額贈款規劃項目。中國目前暫未列入受援名單。(網管註:本次成員國大會結束後,中國仍未列入受援名單)
中小型企業規劃()
與世界銀行分支機構國際金融公司(IFC)合作,SME規劃為具有積極環境影響和基本經濟可行性,從而可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私營部門投資的項目提供資助。

『叄』 「赤道銀行」是什麼意思

,「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參照國際金融公司(IFC)可持續發展政策與指南編訂。該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於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進行審慎性核查。目前全球已有63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佔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85%。現有成員中有25%是發展中國家的銀行,興業銀行是亞洲區內唯一一個非日本銀行。
IFC首席執行官拉爾斯·特內爾說,IFC將繼續為興業銀行執行「赤道原則」提供戰略性建議和技術幫助,以協助該行進一步增強核心競爭優勢,並提高機構和客戶的長期價值。
興業銀行行長李仁傑表示,與IFC前期的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合作,為興業銀行採納「赤道原則」奠定了基礎。截至今年9月末,興業銀行已投放總額約28億元的節能減排項目貸款。這些融資支持的項目可實現每年節約標准煤335.47萬噸,年減排二氧化碳1082.18噸。
來自巴西的「赤道銀行」代表巴提斯第(Marcelo Campos Battisti)對《財經》記者解釋說,參與的銀行從「赤道原則」中可以享受到的一個實際好處就在於,通過和其他志同道合的金融機構的合作,可以幫助銀行提高甄別貸款風險的能力,「銀行借出的貸款所投資的項目現在看是有利可圖,但有可能下一年就會因為政府頒布了更嚴格的環保法例或者能耗標准,而被迫停產。我們認為,金融機構必須有這樣的眼光,而金融機構的股東們所重視的也應該是銀行長期的盈利能力而不是短期回報。」
作為銀行業自願性行業規范,「赤道原則」也經歷了一段發展歷程。2002年10月,IFC和荷蘭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的九家商業銀行聯席會議,確立了「赤道原則」框架。
初期,「赤道原則」適用項目融資規模為5000萬美元,但考慮到門檻過高,2006年7月,成員銀行將其降低至1000萬美元。與此同時,在項目分類上更加明確地區分社會和環境影響評價,更加強調項目的社會風險和影響;承諾定期進行信息披露以增加項目的透明度。修訂從總體上提升了執行的力度。
對於「赤道原則」適用項目融資規模1000萬美元的標准,銀行業人士表示,對於國內銀行業而言這不是一個「硬線」。「只要按照『赤道原則』的標准去對信貸對象進行審查,融資規模稍低的項目都可納入其中。」興業銀行方面表示,目前該行逾1000億元中長期貸款中,與能效貸款相關的額度約三四百億元。興業銀行正按照IFC的相關要求,對項目融資范圍進行界定。
中國銀監會監管二部主任樓文龍和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楊朝飛,也對媒體表達了中國政府支持中國金融機構,執行與國際接軌的可持續發展行業規范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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