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IPO過程中承銷商的具體作用,請舉例分析。謝謝!
承銷商由證券公司擔任,在整個IPO過程中,證券公司的角色有1)保薦人2)承銷商。保薦人是推薦企業上市的角色,主要職責是在申報過程中了解企業(盡職調查),與會計師、律師配合幫助企業解決法律和財務上的問題,比如歷史上股權是否清晰,公司治理結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要求,財務制度是否健全,財務政策使用是否合理符合規定等等。在上市成功後要進行持續督導。保薦人承擔企業上市的一大部分風險。在發行時,證券公司擔任承銷商角色,幫助企業發售股票。分為代銷和包銷,包銷下承銷商對未能售出的股票要自行買下。
㈡ 什麼是承銷機構
承銷機構又指承銷商,承銷商一般指具有一定銷售實力,承擔銷售責任的商人。或指投資銀行家,以個別或作為承銷團成員的名義購買新發行證券,並將其分配發售給投資者,賺取包銷差價作為利潤。
股票承銷商,是指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牽頭組織承銷團經銷的證券經營機構。國際上,承銷商一般由信譽卓著、實力雄厚的商人銀行(英國),投資銀行(美國)及大的證券公司來擔任。在我國,一般則由具有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兼營證券的信託投資公司來擔任。
股票承銷商是股票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的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又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且往往還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向全球發行股票,這時的承銷商又是為發行人發行股票的全球協調人。
經營機構:
承銷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同,分為代銷和包銷:
代銷商是指證券發行人委託承銷機構代理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如在約定期限內未全部售出,則未售出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是代理關系,不承擔風險。承銷費用為實際售出股票總金額的0.5%至1.5%。
包銷商是指承銷機構按合同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是買賣關系。承銷費為承銷股票總金額的1.5%至3%。
如發行股票數額較大,往往由多個承銷商(既承銷團)共同承銷。
保證責任:
法律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保證責任,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證券承銷商處於可對發行公司的品質給予擔保認可的地位。某種程度而言,一流的證券承銷商的聲譽,即對其所承銷的證券作了保證。因此,證券承銷商的地位,實際上會大大的影響投資者。普通的投資者認為一流的證券承銷商不會承銷不良的證券,而且其所承銷的證券必然會適合大眾持有,發行證券必然符合其承銷的標准。同時投資者可能認為承銷商於同意承銷前,必定已經將發行人過去的財務報表加以嚴格的審查。
第二,證券承銷商對有關發行公司事項之調查與確認,處於特別有利之地位:蓋證券承銷商擁有富於經驗之專家,且具備從事調查之必要設備,並獲取充分之報酬。
第三,證券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銷發行的證券,承銷商希望避免承擔責任,應當慎重調查發行人的有關情況。
證券承銷商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證券發行人的主要審查者,應當就其過錯對投資者造成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當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開文件製作時,要求其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更是理所當然。
㈢ 瑞銀是怎麼通過中石油股票斂財的
瑞銀聯手機構作局斂財 發審委員稱中石油應反思
瑞銀斂財中石油
被國際大行廣譽為亞洲最賺錢公司的中國石油(601857.SZ)A股回歸,終以「讓人不愉快」的方式落定!
市場公開數據顯示,在2007年11月5日——12月20日的34個交易日內,中國石油股價累計下跌37.24%,共計1767 億資金深套其中。
一位證監會發審委委員表示,中國石油把所有投資人套牢如此慘重,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該對此反思,反思一下發行穩定市價責任是如何履行的。
與持有中國石油國內投資者慘淡度日形成鮮明反差的是,瑞銀集團(UBS AG)卻利用中國石油A股發行賺得盆滿缽滿。
不僅其旗下的瑞銀證券作為聯合主承銷商,能從高達5.56億元的發行費用中分得不小的一杯羹,而且UBS AG 100%控股的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服務公司等10多家機構,早在中國石油A股招股說明書正式公布前就已聯合潛伏中國石油股份(0857.HK)中,於A股上市發行前後依次採用收集、拉升、減持、沽空手法,通過影響中國石油H股正股及相關權證價格大獲其利。
有業內人士指出, UBS AG控制的機構不應該在瑞銀證券擔任主承銷商期間介入中國石油H股,因為這些機構和瑞銀證券是一致行動人,存在內幕交易嫌疑,而這些機構在香港市場中國石油股份(0857.HK)的操作手法已涉嫌市場操縱。
中國石油於12月24日迎來其上市後最大力度的反彈——股價勁升4.65%,收報31.96元, 但這不能給中國石油A股二級市場深度套牢的投資者帶來絲毫安慰。
掘金魅影
中國石油回歸A股不僅是投資銀行發行承銷的盛事,而且給中國石油H股帶來巨大的投資機遇。
然而令人感到震驚的是,在國際資本大鱷縱橫博弈中國石油股份的陣營中,卻能發現瑞銀集團頻繁遊走其間。
香港交易所公開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權益披露信息顯示,9月26日,UBS AG 賬戶首次買中國石油股份(0857.HK)11.09億股,占已發行股本的比例為5.26%。
瑞銀集團進出中國石油股份之所以引人注目,完全因為由瑞銀集團實際控制的瑞銀證券在這段時間擔任中國石油A股發行的聯合主承銷商,瑞銀證券具有接觸中國石油A股發行內幕的天然便利條件。瑞銀集團藉此敏感之際在香港市場持續大幅增持中國石油H股的動機與這一行為的合法性發人深思。
上海某證券公司保薦代表人告訴記者,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主承銷商母公司及其母公司控股的附屬公司屬於利益關聯方,這些機構在上市公司股票發行前6個月內,有規避內幕交易嫌疑的義務。
香港博大證券經紀業務一位高級客戶經理表示,「雖然UBS AG名義上有很多中國石油H股股份,但這並不一定真的屬於瑞銀集團的。因為瑞銀集團在全球范圍內有大量的經紀業務客戶,瑞銀集團不能以瑞銀證券擔任中國石油A股主承銷商的理由勸阻客戶買入。」
該客戶經理的弦外之音是,誰要說瑞銀集團利用關聯公司接近中國石油A股發行內幕便利在香港市場上牟利,必須對UBS AG賬戶上的股票性質進行進一步甄別。
然而,香港交易所披露的中國石油股份(0857.HK)的股東權益資料顯示,在UBS AG名義下的股票雖然部分屬於瑞銀美國證券、瑞銀澳大利亞證券經紀業務席位持有,但這兩個席位最有可能是客戶委託買入的股票數量僅占瑞銀集團名義持有總數的0.62%,超過99%的中國石油H股為瑞銀集團100%控制的資產或財富管理公司、金融服務顧問公司以及以其它組織形式存在的投資機構持有。
這些機構分布於英國、美國、奧地利、瑞士、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成為瑞銀集團從全球市場各個角落向中國石油股份發起進攻的核心精銳,而在這些核心精銳中,尤以瑞銀全球資產管理新加坡公司、瑞銀全球資產管理香港公司實力雄厚,分別持有11686000股和11708000股,而瑞銀全球資產管理新加坡公司又是中國證監會審批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QFII),擁有2億美元的投資額度。
至此,由UBS AG控股的各類機構從世界各地同時進駐中國石油股份。而此時,中國石油甚至連A股公開發行招股意向書都還沒有公布。
香港交易所對UBS AG持有中國石油H股權益披露的理由是,UBS AG持股比例首次達到5%以上,上述股權取得方式包括買賣、饋贈及分步驟獲取。換言之,9月26日披露的股權信息未必就是全部在這一天買入的,有可能買入的時間會更早。
深圳某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指出,中國石油A股上市前,UBS AG旗下的各類機構與聯合主承銷商瑞銀證券存在著關聯關系,尤其是各類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服務或顧問公司,由於全部是UBS AG100%控股,加之業務性質不屬於經紀業務,與瑞銀證券同屬利益一致行動人。
一位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委員就「上市公司股票發行時主承銷商獨立性問題」向記者表示,發審委的審查重點是上市公司發行項目的財務規范,至於主承銷商的獨立性審核基本上實行「好人舉手」制度,只要求主承銷商聲明保證自己及有關利益關聯方沒有利用內幕信息不當牟利即可。只有對涉及資產重組類型的項目,才會在二級市場上關注相關品種股價是否已因內幕消息外泄發生異動,並關注利益關聯方是否從中牟利。
「UBS AG控制的機構在中國石油A股發行上市前介入中石油港股顯然是不合適的,除了證券公司賬戶買入中國石油港股可以用客戶指令解釋清楚,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服務公司則很難擺脫利用內幕信息牟利的嫌疑,因為這些機構屬於事實上的一致行動人,再好的防火牆都無法有效防止相關內幕信息的外泄。」該發審委委員進一步補充道。
前述保薦代表人告訴記者,中國石油A股發行對其H股來說相當於二次增發融資,只不過是在兩個不同市場上運作而已。國內證券公司做上市公司增發融資主承銷商期間,公司內部的自營部門或者資產管理部門是絕對不允許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相應公司股票的。如果在此期間,主承銷商的大股東或大股東控股的附屬公司在二級市場上進行同等證券的買賣交易,其所得收入要被罰沒,歸相關上市公司所有。
「UBS的做法或許符合香港市場監管法律的要求,但是瑞銀證券作為中國石油A股的主承銷商,不能用所謂的國際慣例來替代國內監管制度的要求。這對國內證券公司來說是不公平的。」該保薦代表人如此評述。
據了解,UBS AG的內部防火牆制度執行記錄並不是一點歷史污點都沒有。2005年7月13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在對瑞銀美國證券公司(UBS Securities LLC)1999年7月1日——2001年6月30日期間的研究、投資銀行及經紀業務零售業務合規檢查發現,有證據表明瑞銀美國證券公司已從事了與獨立研究分析利益相沖突的活動,最終被處罰210萬美元。
聯手作局
荷蘭銀行亞洲主管黃集蔚於11月2日接受記者采訪時曾堅定斷言,「中石油H股股價在巴菲特減持期間一路上漲,在很大程度上跟一些與國內關系密切的資金為中石油A股回歸造勢有關。20港元的目標價位已經實現,買入資金使命已經完成,中石油未來的上漲動力應該有限。」
自11月2日之後中國石油股價節節下跌的走勢證明,黃集蔚所言絕非空穴來風,更令人對UBS AG 控制的機構及其他國際大行買入中國石油H股的動機產生懷疑。
9月26日——10月12日間,瑞銀新加坡資產管理公司持有中國石油股份的數量從11686000 股增至12926000股;瑞銀香港資產管理公司持股數量從11708000股上升至13802000股;同一時段內,中國石油股份股價從13.80港元迅速飆升至20港元,累計升幅達到32%。
11月20日, UBS AG控股的機構們繼續增持中國石油H股,大舉買入3.28億股H股,持股比例從4.81%增至6.24%。與此同時,瑞銀將中國石油股份的評級從中性上調至買入。其投資評級上調的理由是:在A股首次公開募股及巴菲特退出後,股東結構發生變化;母公司可能注入對政治因素敏感的石油資產,例如,位於蘇丹的大約500萬桶可採石油儲量,目標價位由12港元升至17.6港元。
《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准則》(下稱准則)規定,分析員就某上市公司的投資研究發出30日內及就某上市公司研究後的3個交易日內,分析員或其有關聯者不應交易和買賣涉及其評論的上市公司的任何證券。
此外,准則還規定,在公開發售中擔任經理人、保薦人或包銷商的商號,不應在以下任何期間內的任何時間,發出涵蓋某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資研究:(1)如該宗發售屬首次招股,則有關期間為緊接該等證券定價後的40天;(2)如屬第二次公開發售,則有關期間為緊接該等證券定價後的10天。
中國石油發行A股,對其H股來說相當於在另外一個市場的第二次發售,中國石油A股發行數量和價格確定時間為10月29日,離瑞銀發布買入投資評級報告這天尚不足10個交易日。
耐人尋味的是,在瑞銀發布買入投資評級報告後不久,UBS AG賬戶自11月29日大舉減持,持股比例從11月20日的6.42%降至5.87%,12月17日,UBS AG的持股比例繼續降至5.16%。
而就在UBS AG 賬戶股票持續減持期間,瑞銀研究報告繼續唱多中石油H股。
12月4日,瑞銀建議趁國際油價調整時買入中國石油(0857.HK)。
但令人遺憾的是,瑞銀對中國石油股份調級變動並沒能改變UBS AG控制機構的拋售決心,中國石油股份的股價一路走低 。
跨域監管難題
招商證券一位投行人士說:「UBS 明顯利用兩個市場監管框架的差異進行套利交易,隨著國內市場的開放,國際大行在國外可資利用的各種令人眼花繚亂的操作手段將會在國內上演,也許中國石油A股回歸就是國際大行今後在國內運作策略的一次境外路演!」
「盡管紅籌回歸和先A後H股發行模式的普及,使得中國內地股市和香港市場的對接、互動日益緊密,但是,目前兩個市場的互動存在監管銜接的難題。」香港某中資機構投資銀行執行董事對目前跨市場融資監管存在的漏洞表示擔憂。
該執行董事指出,雖然香港對內幕交易監管、控制十分嚴格,但是只要相關金融產品不在香港市場上交易,則給予相關利益方很多豁免特權,或許這是瑞銀證券擔任主承銷商期間UBS AG賬戶持有中國石油H股頻繁異動沒有引起香港監管當局關注的根本原因。
從另一個角度看,盡管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在中國石油發審過會期間,對相應主承銷商的獨立、公正性也非常關注,但是擔任主承銷商國際大行具有覆蓋全球市場的資源優勢,尤其是可以藉助香港開放市場和交易制度的靈活性為自己牟利,如果監管層對某些環節進行調查,也會因兩個市場監管信息的共享缺乏互動而無法達到預期效果。
㈣ 公司IPO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商都負責哪些工作
公司上市需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公司上市要具備的條件包括股票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符合規定、開業時間滿3年等。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的條件
一、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㈤ 在證券承銷法律關系中承銷商和發行人的義務是什麼
1、材料核查義務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2、禁止預留義務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為取得股票而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證券經營機構以包銷方式承銷股票,不得為取得股票而以下列行為故意使股票在承銷期結束時有剩餘:1)故意囤積或截留;2)縮短承銷期;3)減少銷售網點;4)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5)證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3、備案義務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應當在包銷期滿後的15日內,將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後的15日內,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4、保安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不得透露未依法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公告前的發行方案以及承銷過程中認購數量、預計中簽率等非公開信息。5、不得進行不正當競爭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具體來講,證券經營機構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1)不當許諾;2)詆毀同行;3)藉助行政干預;4)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6、禁止承銷業務證券經營機構持有企業70%以上的股份,或是其前五名股東之一,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主承銷商或副主承銷商。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購買股票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認購股票。8、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發行股票義務股票發行價格或配股價由承銷商與發行企業共同商定。承銷商不得迎合或鼓動發行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9、不得虛假承銷義務證券經營機構不得進行虛假承銷。所謂虛假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名義上是承銷團成員,實際上並沒有從事承銷股票的活動和承擔承銷股票應盡的責任。10、其他義務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和在承銷結束後股票上市前,不得以任何身份參與所承銷股票及其認購證的私下交易,並不得為這些交易提供任何便利。註: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同時承銷4隻或4隻以上的股票。
㈥ 證券承銷商和證券經紀商有什麼區別
證券商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證券發行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承銷商;另一類則是證券流通市場上的證券商,屬於證券經紀商。 證券經紀人從狹義范圍而言就是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自然人。
㈦ ipo承銷商和保薦人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責任是不同的:保險人的責任:對貨物銷售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承擔商品交易責任,不像廠家不同,承銷商一般不承擔生產,而只承擔商品的渠道管理和庫存配送管理,在整個銷售環節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也可以視為生產企業賦予較大管理許可權的大型代理商。
保薦人的責任:保薦人的職責是協助上市申請人申請上市,負責申請人的相關文件進行認真審核和披露,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人根據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自願在本審批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業務許可權。
2、兩者的實質不同:承銷商的實質:在股票發行中獨家承銷或領導承銷集團分銷組織的證券經營機構。IPO保薦人的本質:一家獨特的證券公司在二板市場。
3、二者的作用不同:承銷商的角色:股票承銷商是發行人聘請的最重要中介機構。它既是股票發行的承銷商。它也是發行人的財務顧問,並且經常是發行人上市的推薦人。如果發行人在全球發行股票,承銷商是發行人股票發行的全球協調人。保薦人的作用:保薦人是依法承擔上市公司上市推薦責任,並承擔保證向投資者信息披露的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後的一段時間。總之,是依法承擔贊助業務的證券公司。
㈧ 請講下股票發行的承銷商是誰,證劵公司在中間是個什麼地位和作用
很菜的問題,證券公司就是承銷商,發行股票的是上市公司,一級市場就是集資辦企業,開公司,公司和個人(也叫自然人)和機構和其它公司之間的集資就是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就是股票市場。
股票的發行企業是可以在一級或者二級市場買賣包括他們自己的股票在內的所有股票的。
㈨ 證券承銷商,經紀商,自營商三者有什麼區別
承銷商——承銷發行股票、債卷、再融資等業務,賺取承銷費
經紀商——為股民提供買賣股票的平台,賺取傭金
自營商——自己直接買賣股票
其實證券公司都有這三種業務
1,證券自營商是指自行買賣證券,從中獲取差價收益,並獨立承擔風險的證券經營機構。它們可以從證券發行機構或籌資單位購買證券,也可以以交易所會員資格在證券交易所自行買賣,還可以兼營證券的零散交易,通過證券買賣差價賺取利潤,獲得收益。
2,證券經紀商是指以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商是指在證券交易中代理買賣證券,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