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內對出口退稅的研究現狀
中國期刊資料庫
檢索詞:出口退稅 9
篇名 出口退稅 4
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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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析出口退稅率、人民幣升值及鋁材出口稅目對鋁材出口的影響 孟祖川 鋁加工 2007/04
2 我國出口退稅政策改革探析 田曉麗 特區經濟 2007/06
3 我國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實證分析 趙書博 特區經濟 2007/05
4 4年5次調低出口退稅現又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政府為何強力遏制鋼鐵出口 葉靜 中國經濟周刊 2007/19
5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的新手段及偵查對策 陳宗攀 特區經濟 2006/12
6 國家5部委聯合發出通知:調整出口退稅和加工貿易稅收政策 部分天然石材商品出口退稅被取消 此項政策的調整對我國石材行業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譚金華 石材 2006/10
7 淺議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負面影響和相應建議 裘泉芳 黑龍江對外經貿 2006/04
8 出口退稅研究的宏觀視野——兼談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設計 趙書博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05/11
9 從出口退稅與人民幣升值的關系看我國出口退稅政策 唐娟 市場周刊.研究版 2005/07
10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出路——非中性出口退稅政策——以2004年新出口退稅政策進行實證分析 徐全紅 北方經貿 2005/01
11 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稅管理機制提高出口退稅管理效率 鄧毅 涉外稅務 2004/08
12 出口退稅「退」路在何方——關於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若干思考 丁曉鋒 當代財經 2004/06
13 出口退稅與稅收中性——對我國出口退稅率下調的反思 萬瑩 江西財經大學學報 2004/02
14 外輪修理出口退稅 孫玉良 中國修船 2004/01
15 出口退稅:徹底退稅還是適度退稅 白彥鋒 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2004/01
16 出口退稅政策調整評述——出口退稅調整的業績效應 中宏 中國金屬通報 2003/43
17 出口退稅政策 應與入世同頻共振——關於完善和調整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若干建議 馬千里 稅收征納 2003/06
18 關於出口退稅問題的思考——兼評新的出口退稅政策效應 鄧子基 涉外稅務 2003/12
19 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潛在風險及其防範對策——對高州市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風險狀況的調查 劉鋒 南方金融 2003/11
20 紡織出口:遭遇退稅之困——拖欠退稅風險聚積 降低退稅雪上加霜 中國紡織 2003/Z2
21 堅持出口退稅中性原則:出口退稅率不宜下調 湯貢亮 涉外稅務 2003/09
22 出口退稅的應退稅與實退稅差額原因分析 殷瓊 對外經貿財會 2002/10
23 簡化出口退稅憑證優化出口退稅管理 劉芙蓉 對外經貿實務 2002/03
24 淺析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詐騙出口退稅罪的界限 安新衛 新疆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0/02
25 進一步做好我省出口退稅工作——全省出口退稅工作會議在肥召開 戴澤清 安徽稅務 2000/11
26 出口退稅的國際比較及我國出口退稅的完善 王進猛 涉外稅務 2000/11
27 齊抓共管 密切配合 努力做好我省出口退稅工作——全省出口退稅會議在肥召開 戴澤清 安徽稅務 19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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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你貼出來
② 如何計算出口退稅質押貸款額度
1.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指按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3.抵押貸款,指按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或信用卡等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4.質押貸款,指按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5.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目前企業貸款可分為:
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
現在銀行放寬了對企業貸款;放寬了貸款種類,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放信用貸款;除各類貸款外,還引入信用證、票據承兌等各類授信業務;放寬抵質押品范圍,銀行可開展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押、質押等;放寬擔保條件,如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及保證擔保,經營業主聯戶擔保、經濟聯合體擔保、藉助出口信用保險代替擔保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
③ 出口紙製品需要注意什麼
今年7月1日起,紙製品出口退稅率由原來的13%,降低至5%。受出口退稅調整的影響,今年下半年,我國紙製品出口將呈現大幅下降之勢,行業平均利潤變得微乎其微,整個行業將面臨嚴峻考驗。
今年7月1日起執行的出口退稅調整政策,牽動了無數企業的神經,紙製品出口企業顯得格外緊張。因為屬於「兩高一資」產品,所以紙製品出口退稅調整幅度明顯比其他行業要高,出口退稅率由原來的13%,降低至5%。
2006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以紙漿、紙及紙製品為代表的造紙業出口額約為45.8億美元,其中,涉及退稅調整的紙製品出口額約為16.95億美元,占整個行業出口額的37%。國家發改委有關專家根據這一數據分析稱,以2006年紙製品行業出口26.5%增長速度計算,預計2007年下半年紙製品退稅額約為0.46億美元,與退稅未調整前相比減少了0.73億元。即使以國內紙製品企業承擔全部影響計算,不考慮企業應對措施以及出口方面的改變,預計2007年下半年,紙製品行業出口利潤率將下降近7個百分點。
由於紙製品出口在整個造紙業中所佔比重較高,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已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業出口增長率,並對行業整體利潤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些實力雄厚、產業鏈成熟的大規模企業已經形成了從種樹到基地的完整產業鏈,再加上對政策的調整已有預期,很快就拿出應對措施穩定出口,所以未受到本次出口退稅政策的影響。
但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並不具備應考的實力和經驗。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報告分析預測,考慮到紙製品出口利潤的下滑,將有部分小型紙製品生產企業面臨關停或轉產,而部分企業通過調整經營模式,改變產品結構,通過控制供應鏈來進行成本控制和提高競爭力,在出口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提升空間。
不管是否受到本次利潤下滑的波動,品質提升已成為整個行業的發展趨勢。要想在市場上立足,紙製品企業應該調整供應鏈,從而提高競爭力。不要一味追求數量增長,而應該在提高產品附加值上下工夫。目前看來,影響最大的應該是一些出口中間商,但生產加工企業不能覺得僥幸,而應從市場變化中看到信息和警示。
出口退稅率下調,在一定程度上已削弱了企業的出口競爭力,減少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如果產品結構不改變,附加值得不到提升,就會失去市場,失去客戶,危及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同時,出口退稅政策給了企業優化產業結構的機會。比如說我國造紙業,在纖維原料上的高對外依存度正在侵蝕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加上附加值低,運輸半徑受限,在出口方面的競爭力一直不強。因此,改變產業鏈條的被動局面,減少對國際高價原材料的依存度,增強對價格的話語權,是中國紙製品生產企業眼下急需解決的難題。
銀聯信分析:
金融風險分析
1.負面影響明顯,預計隨後會有進一步的政策出台
此次政府調整出口退稅的方向是非常明確的,即重點控制資源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出口,對附加值低的行業的出口也進行限制。輪胎、橡膠(19675,215,1.10%)、紙製品、化工、傢具等行業都會受到出口退稅政策明顯的負面影響。
本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顯示了政府通過結構性政策來抑制國際收支盈餘過快增值的決心,預計隨後會有進一步的政策出台。其方向仍然是逐漸降低或者取消甚至加征出口關稅來抑制國內資源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出口,因此,紙製品、化工、傢具等行業未來可能還將承受新的調整壓力。
2.國家調整造紙產業結構
2006年,由於產能的集中釋放,使得造紙行業出現產能過剩的情況,造紙業出口量大幅增長。按照目前造紙業出口趨勢,現有的資源和環境將難以承受,經濟發展將面臨困難,政府對紙品出口退稅的調整體現出有關部門對造紙行業的態度,由於造紙行業其特殊性,從資源消耗以及產品附加值上來說不適於做出口導向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政府希望漸進式引導造紙行業以滿足內需進行定位,不鼓勵造紙業出口快速增長,逐步改變其經濟增長方式,調整造紙行業產品結構。
3.對國內中小制紙企業的生存觸動很大
出口退稅額八個百分點的下調,對國內中小制紙企業的生存觸動很大,這類企業主要從國外進口紙漿,經營粗放,產品附加值較低,無自主品牌,海外市場渠道建設方面對代理商嚴重依賴,議價能力較弱。因此,原本以微薄利潤支撐的企業,可能因此倒閉或瀕臨破產,但是另一部分企業卻可以通過調整經營模式,改變產品結構,通過控制供應鏈來進行成本控制和提高競爭力,乘機讓自己企業壯大起來。
銀行信貸提示
針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過快增長等問題,6月份以來,銀監會已是連發令牌。從此前的《關於認真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嚴密防範銀行業風險的通知》和《關於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切實加強信貸管理的通知》,到7月中旬剛剛下發的《關於防範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的通知》。
而銀監會高層在多個場合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兩高」行業貸款的三查(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後檢查),嚴把「兩高」貸款閘門。因此,銀行投放到高耗能、高污染和過剩行業的信貸資金風險不容忽視。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城鄉規劃、環境標准和要求等市場准入條件及建設程序的擬建項目,銀行不得提供貸款;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審查和發放項目貸款要依法從嚴審核,注意防範貸款風險。同時,加強對高耗能、高污染重點企業貸款的持續跟蹤監測,適時調整,爭取主動。
就紙製品行業來說,其屬於「兩高一資」產品,是國家調控的重點行業,銀行在選擇該行業時應著重考慮其環保措施及節能減排工作的實施情況。
④ 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的風險分析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它使銀行信用介入商業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滿足了進出口雙方加速資金周轉的願望,故在國際上得以廣泛應用。在我國,進出口貿易結算的50%以上採用信用證方式。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和游離於基礎合同的獨立抽象性加大了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的難度。因信用證引起的經濟、法律糾紛此起彼伏。
在信用證業務中最關鍵和最復雜的環節是單證審核,由此而產生的糾紛也最多。根據國際商會(1CC)的統計,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投訴中,涉及單據問題的案例所佔比例高達43%.本文試圖對信用證單證審核中的風險問題進行探討。
一、信用證自身的理論缺陷——「純單據性」
信用證自身存在的理論缺陷是風險形成的根源所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純單據業務,它針對的是單證文件而非貨物。這一「獨立抽象性」原則(the Principle of Ab—straction and lndependence)體現在UCP500(國際商會1993年修訂本《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的簡稱)第4條規定中:「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但單據文件極易偽造。在印刷業發達、便利的今天,偽造鈔票、名畫已能以假亂真,偽造信用證或是與信用證要求相一致的提單等單證文件則更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從我國的實際看,最常見的是出口方以假單證特別是提單行騙,說明貨物已經付運,其實沒有這回事,銀行僅機械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UCP500第3條)後即支付貨款,毫無義務核對受益人(出口方)所提供單據的實際真實性,這對進口方和銀行都是很危險的。除了假提單外還有其他一些欺詐形式,如買賣雙方互相勾結,虛構本不存在的交易,或簽訂高價購銷合同,騙取銀行開立信用證,然後雙方偽造全套單據,通過議付詐騙銀行資金,待銀行發覺,詐騙者已攜款逃跑或宣告破產,即使銀行擁有物權,也因貨價高估,無法抵付已付出的款項。除這種構成刑事犯罪的詐騙外,各方當事人很容易利用信用證」純單據性「的特點鑽空子,以獲得對自身有利的結果。比如當市場不景氣的時候,進口人和開證行往往對單據百般挑剔,借口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提出異議,拖延甚至拒絕付款。
可見,信用證脫離於實體經濟的獨立自主性的交易規則與程式給不法分子進行信用證詐騙以及各方當事人謀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造成大量的爭執和糾紛,是風險形成的源頭。
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證審核原則的爭論
針對上述情況,各當事人尤其是從事外貿結算的銀行,如何把好單證審核關以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損失,這就涉及到單證審核原則、標準的問題。關於信用證項下單據審核的原則,長期以來存在嚴格符合原則和實質一致原則兩種。所謂「嚴格符合」原則(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是指單據就像是信用證的「鏡子影像」(Mirrorlmage)一樣,單據中的每個字、字母皆必須與信用證中的寫法相同,否則即構成不符點。通常將其歸納為「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即單據表面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據之間表面必須互為一致。所謂「實質一致」原則(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是指允許受益人所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有差異,只要該差異不損害進口人,或不違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國際商會為了統一做法,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中做出如下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審慎地審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UCP歷經幾次修改,但其條例中對單據審核須把握的標准卻始終如一,嚴格規定單據的「表面一致」是單據審核的唯一依據。然而在實務中,對這一原則的把握是一大難點,造成大量的不符點問題和訴訟案件的激增。試舉一例說明。
我國作為出口方向西歐銷售重晶石粉,出口合同使用的品名為「Barytes in powder」,收到的信用證中規定的品名為「Baryte in powder」,少了一個「s」。「Barytes」與「Baryte」原本可以通用,我方按照合同品名繕制發票,並以此向開證行索償,卻遭到拒付,其理由是開證申請人不接受「商品的描述與信用證的品名不同」的發票。實際情況是,裝運時,西歐的重晶石粉的價格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後幾經爭取,我方被迫同意降價後進口人才付款了案。
由此看來,「嚴格符合原則」在實務中的基本意義是銀行有權對沒有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或其他單據文件的單據拒絕支付貨款。這種拒付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給信用證交易中的各方當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而且還往往影響貨物買賣契約的履行,導致貨物買賣雙方或某一方違約甚至解除契約。在實務中,因單據內容的復雜或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條款不清以及各國法律規范、文字含義、貿易習慣等的不同,雖然有UCP500作為原則性的規定,但因理解不同、適用條件不同或者買方根本不付款等,發生拒付的情況不足為奇。有時有人專在單據上找毛病,藉以延期付款或拒付。這對出口方造成較大的風險威脅。
因此,有人認為,「嚴格符合」原則是導致信用證業務產生風險的一大原因,提出審單原則按「實質一致」來掌握比「嚴格一致」更可行。蘇宗祥主編的《國際結算》一書在「單據審核」章節中提出了這一觀點。書中解釋說,「單據沒有實質不符點,即達到單證一致,」進而又補充說,「要求單證嚴格一致是很難達到的,也是不易實行的,」「故要求達到單證實質一致是比較適用的。」書中還舉出了ICC第535號出版物上的一宗判例。在此案中,信用證對貨源產地的條款規定為:「E.E.C.Counrty」,受益人發票上的相應記載是:「E.E.C.」議付行審單通過,敘作出口押匯和寄單索償。單到開證行卻遭拒付,緣由是發票關於產地的標稱與證中條款所列不符。雙方為此各執己見,爭論不休,既而以訴訟求解。最後,ICC作了表態,認為開證行「聲稱有不符點不是正確的」。筆者對此專門查閱了ICC此號出版物的原文,發現ICC專家們對此案分析的要領部分未被該書載入。專家們在作結論時並不是認為開證行錯在沒有按「實質一致」原則收單,而是申明它錯在開證條款失誤,錯在產地國要求定義混亂,客觀上已令交單方無所適從。歸納開證行敗訴的原因,用專家們的原話來陳述是「由於開證行指示不明確,」「作為含糊要求的開證者,它必須承擔其後果。」顯然,ICC所作的分析仍然十分清楚地體現了單據要「嚴格一致」的主張,案評的真諦旨在強調如何去實現這種一致,而不應為單據審核「嚴格一致」標準的執行人為地設置障礙。
任何業務的指導原則或標准尺度都必須是單一和明確的。筆者認為「實質一致」在實踐中更難把握,假若單據合格與否的核驗標准既可此又可彼,勢必帶來信用證結算關鍵環節上無定規可循,單據收拒界限模糊不清的困惑。況且,信用證單據審核環節中風險產生的根源並不在於「嚴格符合原則」,而恰恰是因為沒有達到這一原則規定的標准。「實質一致」的主張會對我們的外貿結算實務造成誤導。跟單信用證的基本運作原理之一就是「憑單付/E」,認單不認貨,也就是說,單據的合格與否是出口方有否履行其應盡責任的基本憑證,進口方的付款責任也只取決於單據能否無可置疑地達到信用證的條款要求。不言而喻,作為外貿結算銀行,只有審單時能確保信用證對單據的各項要求全部地和嚴格地得到滿足,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才有起碼的安全保障。從我國的實際看,審單原則的鬆懈或疏漏已構成外貿結算中的一項主要風險來源。許多令人痛心的教訓就是因為信用證出口單據僅是一字一詞之差,若論「實質」毫無疑問應屬「一致」,但是它們都被對方以有違國際慣例為由,拒絕承付或趁機壓價。上文所舉的我國出口重晶石粉一案便是一例。
三、嚴格單證審核是減少風險發生的重要舉攢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際貿易業務將日益增多。在國際貿易活動中,如何很好地利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是銀行和貿易商共同關心的問題。由於信用證涉及銀行在國際上的信譽,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引起外國銀行對中國銀行的懷疑,導致不保兌中國銀行的信用證,嚴重影響中國外貿的正常進行。正是基於此,必須通過加強貿易商、銀行自身的防範措施,盡量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這其中,嚴格單據審核是關鍵一環。
從出口方(受益人)的角度看,應該從嚴審核來證和制備單據。信用證業務具有銀行信用介入商業信用的特點,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請求付款時,所有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條款,才構成開證行確定的付款承諾。即使只是對信用證條款稍有背離,銀行也有權拒收不符單據。為此,對國外來證應及時嚴加審核。以便對不能接受的條款盡早妥善處理,遇有難於理解的條款應咨詢銀行求得解答。
另外,與銀行審單「嚴格符合」的原則相適應,對貿易企業制單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單工作必須以銀行審單工作依據的原則為基礎,做到單證、單單、單貨三相符,即信用證的條款必須在單據上體現,各種單據之間必須相互一致,單據與貨物一致。在實務中,有的受益人因制單不夠謹慎而在細節上(如海運提單上受益人的名址等)產生問題,由此引發的爭議乃至拒付屢見不鮮。1926年,紐約公平信託公司(Equitable Trust Company of New York)訴道森合夥公司(Dawson Parmer Ltd.)一案的經典判例,薩姆納(Sumner)法官提出「就單據而言,不存在幾乎一樣或作用相當的餘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hnost the sallie or which will do iust as well)」這是對上述問題的有力闡明。
外貿企業制單之後,為保證一次性成功議付,在向銀行交單前,應先行嚴審單據。審單時採用縱橫審單法:即先將信用證從頭到尾閱讀一遍,每涉及到一種單據,立即與那種單據核對。以達到「單證一致」(橫審);橫審完畢後,再以發票為中心,與其他單據挨個核對,特別注意各單據簽發日期的合理性及共有項目的一致性,確保「單單一致」(縱審)。審核過程中,每發現一個不符點,應立即記錄在審單記錄表上,並在記錄文字後寫上「改」、「加」、「補」字。待改妥單據後,在這些字上劃圈表示不再有此不符點。當全部字劃圈後,單據完全改妥相符才可交單議付。
從銀行的角度看,我國是外國賣方利用假單證行騙的主要受害國。為此,銀行提高自身業務素質,提高單證審核能力是尤為必要的。
作為出口地銀行,若經審單發現不符點,應在審單記錄上簡明扼要地逐條記錄下來,連同單據和信用證退回受益人,要求更正,爭取單證相符出單,確保安全及時收匯。如遇受益人無法更改不符點的情形,可酌情進行相應處理,包括:(1)對單據中非實質性及有爭議的不符點,如受益人信譽較好,可作保留議付/付款或憑保函議付,即銀行憑受益人出具的賠償擔保書付款或議付,並向開證行索匯。若單據經另一銀行提示,則由受益人的往來銀行出具擔保。如果單據遭申清人拒付,銀行向受益人或其往來銀行行使迫索權追回墊付款項及有關利息費用。(2)如果單據金額較大,不符點較嚴重,為收匯安全,銀行可以電報、電傳、SWIFT等電提不符點方式徵求開證行意見,要求開證行回電授權付款;承兌或議付不符點單據。(3)若單據存在嚴重不符點,受益人徵得進口商同意且、進口商資信較好的情況下,寄單行可將單據寄開證行作托收處理,並在寄單函上列明所有不符點,亦可單寄開證行徵求其意見。(4)若單據嚴重不符,受益人或受益人銀行不願作托收處理,受理單據的銀行可將單據退回。
作為開證行,在收到索償行寄來的單據後,經審單如發現不符點,應立即洽開證申請人或自行決定是否拒收單據。多數情況下,經買賣雙方協商。買方最終會願意接受不符點單據或經貨物降價處理後接受單據,但若有關各方就不符點發生爭執,必要時須提請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律機構進行仲裁。一般地,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開證行審單後往往再提交申清人復審,限其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對單據無異議,開證行即對外付匯。若提出不符點,開證行可重審,看是否確有銀行遺漏之處。如果不符理由不成立,開證行有權接受單據。
此外,還有一些具體問題也值得注意。我們知道,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是獨立於有關契約之外的法律文件。UCP500第三條a款明確規定:「信用證按其性質與憑以開立信用證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屬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援引這些合同,銀行也與之毫無關系並不受其約束。」然而在實務中,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地的開證行在信用證中常常隨附形式發票、銷售確認書等商業合同。如果遇到此類信用證的交單,我方銀行應對形式發票或是銷售確認書給予一並審核。針對這一問題,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意見是「如果信用證附有形式發票,則形式發票構成信用證的組成部分,在審核單據時必須使其相符。」可見,諸如標書、形式發票以及其他形式的商業合同,—旦列入信用證條款,仍須相應審核。
⑤ 企業融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保證擔保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除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時應當提供擔保。
在實踐中,信用貸款的優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業身上。中小企業在剛起步時,往往急需資金又無足夠的資產可供抵押,通過各種途徑獲得其他有擔保能力的保證人(一般是保證企業)的擔保成為唯一的可選路徑。同時,銀行是否認可此種擔保也成為企業能否獲得資金的關鍵。此處蘊涵著兩個法律風險:
1、互保法律風險
在商業擔保機構缺位的條件下,中小企業獲得其他企業提供擔保的條件基本上是同等地為對方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一旦擔保企業出現信用危機,就將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業捲入其中。中小企業在通過這種保證擔保獲得融資的同時,在承擔了自身的經營風險之外,還需要額外承擔擔保企業的經營和信用風險。
2、受迫保證法律風險
銀行面對中小企業處於優勢地位。因此,中小企業在申請貸款時,有時會被要求給銀行的某個經營狀況不良好的客戶企業提供擔保。而申請貸款企業為順利獲得貸款而不得不提供此類擔保。雖然受脅迫是合同可撤銷的事由之一,但是企業收集證據證明十分困難,此種風險較之互保法律風險危害更大。
企業抵押擔保
中小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後,有了可供抵押的擔保資產,就可以自主選擇放棄保證的擔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風險。但對中小企業來說,抵押擔保本身也蘊涵著相當的法律風險。
1、抵押所得貸款大幅低於實際價值
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時,為確保債權的實現,總是盡可能地將更多的財產納入抵押財產的范圍,並對抵押物評估值進行打折。這樣企業獲得的貸款數額往往大幅低於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
2、不動產抵押物的利用問題
中小企業的一個重大特點是處於發展、積累的狀態,企業在其某個房地產(主要是廠房、辦公樓)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後,又可能在該抵押物上新增建築物。
3、銀行債權的優先實現
在實踐中,銀行會利用其優勢地位,要求企業以出具承諾函的方式,承認銀行在全部價款中優先實現其債權。銀行單方面要求將其在企業抵押物之外的財產中的平等受償權變更為優先受償權,顯然使企業存有受損害之可能性。
企業質押擔保
中小企業採取質押擔保融資的主要類別是存單質押和出口退稅質押貸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業在劣勢的融資地位下,以犧牲少量利息為代價,為銀行提供存款為目的貸款融資。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的法律風險則在於出口退稅能否如期退還,如果出口退稅遲延超過貸款期限,企業無周轉資金,銀行又不予貸款延期,企業易陷入債務糾紛。
企業票據貼現亦可視為廣義上的融資。中小企業在貿易中收到票據時,收到偽造票據、票據權利有瑕疵的票據的法律風險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備一定規模的企業為獲取資金,利用關聯企業虛構買賣合同,獲取銀行承兌匯票後再貼現。這種融資方式冒著被查處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風險!
⑥ 回款退稅是什麼
但就目前我行的大部分企業而言,流資一旦投放下,很少會有清盤的,且目前我國的中小型企業的財務報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出企業的真實情況,我行有一客戶資產負債率達到89%,用原有的關點就不能做融資業務了,但我們還是投發了1000萬的打包,最後到期收回,第一性還款來源分析很大程度上財務指標是解決什麼不了的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主要看這個企業的有沒有現金流入,有沒有不良歷史記錄以及對單筆業務的把握。
之所以說退稅相對於流資風險小就是因為退稅貸款基本上能做到一筆一清,而不象流資一樣大部分都是收回再貸,之所以說期容易形成逾期,是相對於打包貸款而言現金流入不象打包回款哪樣快,而退稅的第一性還款來源就是退稅款,流資還能收回再貸,退稅要是和國稅局協調的不好容易形成逾期。
我們以出口退稅為擔保方式發放貸款並非以出口退稅為唯一還款來源,只是由於出口退稅的實現應該說還是有保障的,故此接受其作為擔保方式,目前來說出口企業普遍存在的核算及理解也是把出口退稅作為已確定的收入來考核。但其收入雖可確定但這是在將來不確定時間才能實現的,我們這里要18個月以上,而流貸通常時間只有一年,如果借款人沒有其他資金來源或經營狀況惡化,逾期就有可能出現了。其實,借款到期也可通過轉貸或在幾天內先還後貸,這並非逃避監管,因為客戶的經營情況及還款來源並未惡化。
但如真出現客戶的經營出了問題就比較麻煩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借款人恐怕無法用自有資金還款,如果惹上官司,出口退稅專用帳戶的資金被查封或凍結,即使國家退下了稅款,銀行也無法通過退稅來實現債權----你們所辦理的出口退稅貸款應該也沒法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吧?因此第一還款來源的把握是很重要的。
⑦ 出口退稅是否包括營業稅
出口退稅只是退生產環節繳納的增值稅,且不同稅則編碼的退稅聯不同,從0%到17%不等,營業稅是不能退的。
出口貨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的創匯。
⑧ 出口退稅沒有問題,為何拖延不退
主要說明當地政府財政緊張。如果確實沒有辦法知道具體的時間,則可以找銀行商量,看能否以此為抵押物進行貸款。
⑨ 求關於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對外貿企業的利弊以及應對措施的論文一篇
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即: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共分為17%、13%、11%、8%、5%等五檔。按現行出口產品結構,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增量部分首先用於出口退稅。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中央財政承擔75%,地方財政承擔25%。推進外貿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外貿出口代理制,優化出口產品結構,降低出口成本,增加出口產品整體效益。往年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是當今全球通行的、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允許的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經濟接軌的一項重大舉措,它對調整出口商品結構,提高對外貿易效益,減緩國家財政支出和人民幣升值壓力起到了積極作用。從我市對外貿易情況看,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和機制改革,既給我市出口企業帶來了加快調整的機遇,同時也帶來了如何應對的嚴峻挑戰。一、新政策給對外貿易帶來了新的調整機遇據對我市2003年1-9月份對外貿易情況分析,我市出口貿易的大致特點是:按出口實績排序,可分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貿流通企業和獲權生產性企業等三類;按貿易方式排序,可分為一般貿易和加工貿易兩種;按重點行業排序分為機械、化工、電子、紡織和輕工;按重點產品排序,可分為干、冷式集裝箱、填充類長毛絨玩具,初級化學原料,箱包及旅遊用品,工具類機電產品,針織類紡織物等。本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和政策調整給出口企業可能帶來三大機遇:1、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結構多元化。今年1-9月份,我市一般貿易出口額達4.8億美元,佔全市出口總額的62%。多年來,我市一般貿易出口比重過高,不僅導致了企業對出口退稅的過分依賴,還隱藏著巨大的匯率風險。一般貿易出口以「粗放、大宗、傳統、資源性、利潤空間小、低技術含量、低附加值、非自主知識產權」為特徵,如:填充類長毛絨玩具、初級化學原料、箱包及旅遊用品、工具類機電產品等,這些出口產品的平均利潤率在4-10%之間,而產品利潤幾乎全部來自於國家現有14-17%的出口退稅,預計新出口退稅政策將使這些出口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平均調低2-4個百分點(見表)。在出口退稅率政策調整後,這類出口產品成本勢必上升,必然促使一些出口企業採取多種方法,調整對外貿易方式,特別是對以量取勝的勞動密集型微利的行業和企業而言,傳統的經營模式受到沖擊,更需要主動應對國際市場需求和國內政策調整。因此,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我市加快外向型經濟步伐和貿易結構多元化調整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與我市相關的出口貨物退稅率調整情況一覽表出口貨物名稱在我市出口商品中佔比現行退稅率調整後退稅率紡織品、服裝、機電產品等41.2%17%13%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塑料製品、鞋類、玩具、食品等49.6%15%13%汽車及零部件、程式控制電話、醫療儀器及設備等3.9%17%17%小麥粉、分割鴨、分割兔等1.7%5%13%2、有利於我市改善出口產品的結構。出口產品退稅率的調整,實際上是國家利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出口產品結構的舉措。長期以來,我市的出口產品以傳統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如我市現有各類填充類長毛絨玩具出口企業近百家,加工廠(點)160多家(個),箱包及旅遊用品出口企業50多家,由於產業相對集中,產品相對雷同,企業和產品的競爭十分激烈,並會出現遭受反傾銷起訴傾向的現象。調低傳統產業產品的退稅率後,將迫使一些技術水平低,產品質量差、甚至低價競銷的企業主動退出部分行業和市場,這有利於促進企業提高產品技術含量,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品牌經營的路子,從而提高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3、有利於減緩出口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和政策調整,國家將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做到「新帳不欠,老帳要還」。這樣,出口企業可及時拿到出口退稅額,從而加速企業資金周轉並大大減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可以預見,隨著「中央、地方共同負擔」新機制的實施,我市出口企業資金緊張的狀況將得到有效緩解。據統計,截止今年9月底,全市累計欠退稅7.5億元。全市重點出口企業中應退未退的出口稅額較去年同期均有大幅度的增長。如:揚州通利和揚州通運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倍左右,通裕集團外貿公司增加了75%,保來得公司增加了54%。國家採取及時退稅政策,不僅減少了市級財政承擔的退稅質押貸款貼息的負擔,同時也降低了廣大外貿企業資金佔用和周轉的困難。國家逐步還清欠退稅後,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的局面將有所或大為改觀,有利於企業進一步拓展業務和市場。二、新政策給出口企業帶來了新的嚴峻挑戰本次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和政策調整給我們帶來的影響,可簡單概括為「五大五小」:即:對自營出口業務影響較大,對代理出口業務影響較小;對一般貿易出口影響較大,對進料加工業務影響較小;對附加值低的傳統產品影響較大,對附加值較高的產品影響較小;對非洲、中東、拉美等一些中低檔產品需求較多的地區影響較大,對歐盟、美國、日本等地區影響較小。針對揚州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五大五小」給一些企業帶來了不利因素:1、給擴大對外貿易帶來一定影響。由於我市出口商品中屬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品約佔85%以上,而本次出台的退稅政策恰恰旨在「對傳統、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這無疑將對我市今後的對外貿易產生一定影響。據國家權威部門測算,出口退稅率每下調1個百分點,相當於出口成本提高1個百分點。據筆者初步估計,在我市出口產品中,除汽車及零部件(如:罐式車、水箱)和部分農產品(如:家禽類、小麥粉等)外,約有占出口總額90%的產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影響,而出口產品退稅率調低3個百分點,將會影響我市出口增幅5-6個百分點。2、出口企業雖近憂解除但遠慮尚存。剛剛結束的第94屆廣交會上,不少企業在對外簽約時附加了「價格將隨退稅率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的條款。客觀上講,出口商品退稅率降低後,企業雖有可能及時得到所欠的稅款,但商品的價格和經營成本在稅率調整後,將會成為企業的又一道難題,加上近期國內金屬、棉花、糧食等原材料價格上揚,企業生產經營成本提高時,出口商品價格也會上調,這對擠占國際市場面臨著價格與市場的兩難選擇。我們所面臨的困境,客觀上要求企業必須將調整出口商品結構提升到戰略高度來考慮,並且在調整出口商品結構的同時要調整出口市場。多年來,企業通過經營已經形成了自己相對穩定的商品、相對穩定的市場、相對穩定的供貨渠道,而隨著新政策的實施,這些相對穩定的商品、市場和渠道都將發生新的變化,一些已投資建立的出口生產基地的作用也將逐步弱化,這對中小企業而言面臨著新的考驗。3、外貿公司跨省收購和代理出口帶來不便。據外經貿專家預測:實行新的退稅政策,將可能形成新的市場分割。國家和地方分級負擔出口增量應退稅款後,無疑會為專業外貿公司(外貿流通企業)跨省收購和出口代理帶來不便。比如,我市一家外貿公司在外地采購產品,在揚州出口,該產品增值稅收入被當地政府獲得,而出口退稅的25%卻要揚州市財政來承擔。今年1-9月,我市外貿流通企業累計出口達1.95億美元,佔全市出口總量的1/4強,其中有近4-5%的產品屬於收購外地產品出口。在新的退稅政策實施前,如省際間相關配套政策不能及時到位,專業外貿公司有可能得不到出口退稅,而且又增加了地方財政的負擔,從而影響我市眾多中小企業的跨省尋找代理出口和外貿收購,也會大大挫傷專業外貿公司的積極性。三、面對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應採取的對策1、適時推進多元化貿易方式。當前在做好適當提高售價,轉嫁部分負擔的同時,外貿生產企業應加快發展包括一般貿易在內的加工貿易、三來一補等多種形式的對外貿易方式,特別應努力實施「走出去」發展的戰略,通過境外加工貿易和在境外設立直銷點、生產車間和工廠,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延伸產品生產鏈和價值鏈,增加利潤環節,減少和規避在對外貿易中的風險。2、加快實行市場差別化競爭。外貿生產企業應合理劃分產品內外銷比例,進一步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技術含量,走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智力引進和品牌創新的路子,在企業內部管理、產品售後服務和市場信譽等方面下功夫,切實從低價競爭甚至競相壓價轉到產品多元化、市場差別化競爭上來,同時,企業應適時轉向投資高新技術產品和行業,以增強並保持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外貿流通企業應在深化企業內部改革的同時,及時調整貿易方式,從收購制向代理制轉變,加大出口生產基地的投入和建設力度,堅持走技、工、貿一體化的道路。3、趨利避害調整產品結構。企業要正視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的新情況、新特點,結合企業產品實際,主動適應市場需求,國內外兩個市場並舉,把注意力放在調整經營策略和方法上。各級政府應敢於讓「視價格戰為唯一法寶」的部分小企業自動被淘汰,並加強新產品的研發工作和鼓勵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擴大出口,同時,積極引導農業出口產品的深度加工,延長產業鏈,提高產品出口的附加值。4、創造寬松的對外貿易環境。政府對出口企業適時調整市場銷售和生產方案的行為應給予充分理解;要把引進上下游配套、高新技術類、以內銷為主的產品和產業作為今後招商引資的重點;加大我市出口加工區的申報力度,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區這一有力武器,「抵禦」因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和政策調整而帶來的不利影響。另外,政府應制定更為積極的鼓勵政策,建立並完善出口貼息優惠和外經貿融資擔保機制,盡早出台相關配套政策,同時,應迅速評估對我市今後利用外資工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