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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未用於指定用途

發布時間:2021-06-18 12:30:18

『壹』 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有罪嗎

貸款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如果用於賭博及其它諸如吸毒、販賣違禁物品,這肯定是犯罪的。但如果不是用於以上犯罪行為,如商業貸款用於消費,就算不上犯罪,但這是違反合同約定,銀行可以因此提前收回貸款。

『貳』 在國外,向銀行貸款需要指定用途嗎銀行需要監測貸款資金的用途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固定資產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的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第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貸款人固定資產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九條 貸款人受理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 (三)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 (四)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六)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 (八)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應對借款人提供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履行盡職調查並形成書面報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項目發起人等相關關系人的情況; (二)貸款項目的情況; (三)貸款擔保情況; (四)需要調查的其他內容。 盡職調查人員應當確保盡職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對固定資產貸款進行全面的風險評價,並形成風險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 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貸款風險評價制度,設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標和標准,從借款人、項目發起人、項目合規性、項目技術和財務可行性、項目產品市場、項目融資方案、還款來源可靠性、擔保、保險等角度進行貸款風險評價。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按照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規范固定資產貸款審批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確保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第四章 合同簽訂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具體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貸保障及風險處置等要素和有關細節。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貸款資金支付接受貸款人管理和控制等與貸款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包括與貸款同比例的資本金已足額到位、項目實際進度與已投資額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對借款人相關賬戶實施監控,必要時可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和還款准備金賬戶。 第十九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未按約定方式支用貸款資金、未遵守承諾事項、申貸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約定的財務指標約束等情形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採取的措施。第五章 發放與支付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合同約定專門貸款發放賬戶的,貸款發放和支付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第二十五條 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貸款人審核同意後,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並應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二十七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八條 固定資產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貸款人應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一)信用狀況下降; (二)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貸款資金; (三)項目進度落後於資金使用進度; (四)違反合同約定,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條 貸款人應定期對借款人和項目發起人的履約情況及信用狀況、項目的建設和運營情況、宏觀經濟變化和市場波動情況、貸款擔保的變動情況等內容進行檢查與分析,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貸款風險預警體系。 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時,貸款人應對貸款風險進行重新評價並採取針對性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際投資超過原定投資金額,貸款人經重新風險評價和審批決定追加貸款的,應要求項目發起人配套追加不低於項目資本金比例的投資和相應擔保。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應對抵(質)押物的價值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建立貸後動態監測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收入現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體現金流進行動態監測,對異常情況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四條 合同約定專門還款准備金賬戶的,貸款人應按約定根據需要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現金流進入該賬戶的比例和賬戶內的資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貸款人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並及時制定清收或盤活措施。 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進行貸款重組。 第三十七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後,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一)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辦法要求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 (三)貸款調查、風險評價未盡職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對借款人和項目的經營情況進行持續有效監控的; (五)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受理不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貸款申請並發放貸款的; (二)與借款人串通,違法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的; (三)超越、變相超越許可權或不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貸款協議的; (五)與貸款同比例的項目資本金到位前發放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全額保證金類質押項下的固定資產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

『叄』 個人消費貸款用途包括哪些

個人貸款資金是不能用於股票、基金、期貨、房地產開發等理財和投資渠道。貸款允許用於大額消費品、家居家裝、旅遊、結婚、留學深造等常規的消費,也包括就醫等特殊的消費用途以及一些其他的合理缺資情況。
在申請貸款時,借款人需註明貸款用途,用途不合規不能貸款。而在貸款發放後,如果被查實資金未用於指定用途,貸款機構會認定借款人違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
個人消費貸款和企業經營貸,兩種貸款即均不能將貸款錢流向房地產投資、炒股、賭博等高危領域,只得專款專用。消費貸款可專項用於裝修、旅遊、購車、購買耐用品等消費地帶,而經營貸毋庸置疑是企業可將錢投入生產運營、項目建設或采購等方面。
在貸後錢監管方面,經營貸比消費貸款的政策寬鬆了些許,一般而言,監管企業的貸款用途只需查看企業的購銷合同,而消費貸款則不然,除了合同之外,絕大多數銀行還要求借款人提供用途類發票,由此可見,個人若是在貸款用途上玩貓膩,還需用稅費來為偷梁換柱的貸款用途埋單,頗有得不償失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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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如何理解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助學貸款、出國留學貸款和裝修貸款等,個人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很難在貸款前就確定好交易對象,只能接受現金交易的,銀行可以把貸款資金直接給客戶個人。」中國銀監會28日宣布,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強調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且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銀監會表示,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起草了《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11月19日。

『伍』 請問貸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規定貸款不能用於哪些用途嗎

貸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據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5)貸款未用於指定用途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陸』 銀行個人貸款不支持哪些貸款用途

1、個人消費貸款和企業經營貸,兩種貸款方式可謂不乏異曲同工之處,即均不能將貸款錢流向房地產投資、炒股、賭博等高危領域,只得專款專用。消費貸款可專項用於裝修、旅遊、購車、購買耐用品等消費地帶,而經營貸毋庸置疑是企業可將錢投入生產運營、項目建設或采購等方面。
2、在貸後錢監管方面,經營貸比消費貸款的政策寬鬆了些許,一般而言,監管企業的貸款用途只需查看企業的購銷合同,而消費貸款則不然,除了合同之外,絕大多數銀行還要求借款人提供用途類發票,由此可見,個人若是在貸款用途上玩貓膩,還需用稅費來為偷梁換柱的貸款用途埋單,頗有得不償失的意味。
3、除了查看消費憑證,當批貸金額越過「紅線」,數額較大時,部分銀行會瞬間綳緊神經,採納受託支付的方式將錢匯至客戶合作商戶的對公賬戶,目的是為了減小錢被挪用的風險。
4、銀行如此細致入微當屬無奈之舉,終歸利息低、利潤薄,風險自然要盡量縮小在可控范圍內,避免得不償失。而民間借貸機構則不然,對於貸款用途它走的是放養式路線,無所謂錢去向何方,無所謂貸款用於何處,只要可以按時足額還款便能使得它無所畏懼。

『柒』 貸款必須用於指定用途,如何提供貸款用途證明

用途證明資料:如,汽車貸款,就是在貸款發放前提供全額購車發票,或提供購車協議(合同)加首付款發票(或加蓋經銷商公章的收據)。貸款發放後必須提供全額購車發票(如發放前未提供)、車輛購置完稅證明。

『捌』 未按審批用途使用貸款該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這是由於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將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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