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什麼時候執行
2.19新政後,買賣房屋稅率有了很大的變化,具體稅率看我做的這個表吧
2. 商鋪契稅2018年調整
商鋪的契稅是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1.5%;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徵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3. 關於契稅優惠政策有哪些變化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准。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准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准要報建沒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後,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3號)規定:
「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契稅優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規定: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
徵收機關應查詢納稅人契稅納稅記錄;無記錄或有記錄但有疑義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納稅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如因當地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徵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個人購買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7號 文件何時到期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7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當減輕個人住房交易的稅收負擔,支持居民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房地產交易環節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住房所在地縣(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出具。
二、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三、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據此文件精神理解,該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公布該文全文無效的情況下,應當在2010年1月1日以後是有效文件。
5. 新政策出來了,契稅如何收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6. 國家規定交納契稅稅率以什麼時間為准
國家規定交納契稅稅率通常為通知規定的時間為准,如果沒有規定執行時間,則以發布之日為准。
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可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如果沒有規定執行時間,則以2016年2月17日為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三、關於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2月17日
7. 2月22日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應該怎麼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2月22日起,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政策。
一、契稅新舊政策對照(一)關於家庭唯一住房
原政策規定家庭唯一住房必須是容積率、面積、交易單價均符合規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對容積率和交易單價已不再限定,不區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凡是住房面積符合規定的均可享受優惠。
(二) 關於稅率
對於首套住房,原政策對超過144平方米的稅率是3%,新政策不再劃分144平方米界限,統一規定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稅率是1.5%。
對於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規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稅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規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稅率是3%,新政策是2%。
(三)關於如何申請優惠
我省納稅人申請契稅優惠在手續上更加便捷,納稅人只需如實提交家庭住房情況誠信保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誠信保證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購房記錄進行查
詢,查詢結果符合規定的,即可依法享受契稅優惠,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
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四)關於政策適用范圍
廣州、深圳不適用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區均適用新政策。
二、營業稅政策新舊對照(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政策不變,仍全額徵收營業稅。
(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不再區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即對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由原
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調整為免徵營業稅;對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政策不變,仍免徵營業稅。
(三)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其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等證明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徵營業稅手續,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徵營業稅。
(四)關於政策適用范圍
我省廣州、深圳市不適用財稅[2016]23號文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對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仍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我省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新政策。
三、關於政策執行時間
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凡是於2016年2月22日及以後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契稅的,只要符合規定稅收優惠條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8. 最新的契稅減免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實際稅率為2%;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徵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8)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通知擴展閱讀:
通知
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解釋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即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
財政部官員此前曾對媒體解釋稱,對此類房屋權屬變動情況徵收契稅,現行稅法已有明確規定。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就是房屋權屬部分轉移,即以部分贈與徵收契稅。
但也有觀點認為房產證加名並未發生過戶,征稅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出台前,夫妻雙方無論在婚姻中還是在離婚後變更名字都不收稅。若新政策規定夫妻間房產證加名征稅,則加名時稅負過重且有失公平。
9. 2015年房產契稅新政策 契稅稅率怎麼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 2016.2.17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於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實施范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