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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發布時間:2021-06-22 01:48:20

融資融券糾紛兩年多了是否過了訴訟期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益之日起進行計算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㈡ 個人申請融資融券需要那些條件

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已開立實名普通證券交易賬戶,且擬申請的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完全一致;

3、申請人已在開戶不少於6個月並有交易記錄;

4、申請人交易結算資金已實行第三方存管;

5、申請人申請融資融券業務,其申請當日的證券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也有10萬、20萬等等),且須營業部對申請人普通證券交易資產對賬單加蓋營業部業務章;

拓展資料:

開通融資融券需要的步驟:

1、申請:在滿足融資融券開戶條件之後,向試點營業部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普通證券賬戶卡等。

6、若步驟一的條件不能滿足,可考慮嘗試股票配資。

㈢ 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融資融券在交易時是一種必須存在操作,但是對於很多的新手朋友來說,很多的人可能並不知道改如何入手去做,還有一些人即使知道怎麼去操作也只是了解一個大概的模型,並不是真正的透徹的了解了。所以這些投資者在操作時就有一定的可能性會吃大虧。在這里如果你想在融資融券時交易就需要注意一些事項,這主要是包括以下幾點。
一、盈利和虧損都將進一步放大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的特點,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盈利和虧損都將進一步放大。假設投資者有資金100萬元;保證金比例為0.5,折算率為0.7,先買入股票100萬元,再將普通買入的股票作為擔保物向證券公司融資買入股票140萬元(100×0.7/0.5),即總共買入240萬元的股票。如果該股票價格下跌10%,則虧損240×10%=24萬元,是普通交易虧損的2.4倍。融券業務也同樣存在風險放大的情況。
二、融資利息、融券費用按自然日天數計算
融資融券交易不僅僅需要支付交易的手續費,還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無論是進行融資交易還是融券交易,都需要支付利息費用。融資利息按照實際使用資金的自然日天數計算,自融資交易指令成交當日起至融資債務結束之日止。而融券費用按照投資者實際使用證券的自然日天數計算,自融券交易指令成交當日起至融券債務結束之日止。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到期未足額償還融資融券本金及息費或者未按融資融券合同約定時間足額償付權益補償價款的,證券公司會對逾期的本金以及息費收取罰息。
三、實施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實時監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者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可能引發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在下述情況下,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實施強制平倉:
(一)客戶信用賬戶處於平倉狀態而且未能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補足擔保品的;(二)投資者融資融券合同終止仍有未清償債務;(三)投資者融資融券合約到期仍有未清償債務;(四)司法機關依法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

㈣ 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為什麼要求從事交易滿半年以上

為了客戶的自身利益,也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就像對做股指期貨的個人客戶要求啟動資金50萬以上一樣,就是個門檻的要求。
如果沒有投資知識和經驗,盲目進入這類專業性強的領域,會血本無歸的。證監會這樣的規定也是合理的,保護投資人權利,也防止被營銷人員忽悠,盲目入市,導致虧損。股指期貨的入門要求,使得不具備實力的客戶自動離開,有實力的,可以比較穩健的進行投資。否則,幾萬進去,一夜之間,就沒了,客戶承受能力不行。
融資融券,就連很多證券代理人都駕馭不了,一般客戶盡量不要染指。最多炒股票,搞個權證就可以。

㈤ 什麼情況下會出現融資融券爆倉

一、在結算清算日,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且未能在此日之後的一個交易日內補足擔保物是維持擔保比例不低於警戒線的。

二、有下述違約行為之一的:

1、在單筆融資交易中,合約到期,未按時足額償還融資款及融資利息:

2、在單筆融券交易中,合約到期,未按時足額歸還證券(含權益證券)、融券權益補償款及融券費用:

3、融券賣出的證券終止上市、要約收購、吸收合並的,未在該證券上市公司公告中的終止交易日(或申報截止日)前五個交易日內了結債務的

4、本合同終止且仍有未償還債務:

5、違反本合同中的相關的聲明與保證事項:

6、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出現下述非正常狀態之一的:

1、賬戶、資產或受益權被有權機關採取查封、凍結、劃扣等司法或行政強制措施;

2、被提起訴訟、申請仲藏或立案調查,涉及較大金額經濟糾紛或經濟、法律責任,可能嚴重影響其償債能力:

3、出現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償債能力的情形。

(5)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擴展閱讀

2010年01月0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了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這標志著融資融券業務進入了實質性的啟動階段。

2010年03月19日,證監會公布融資融券首批6家試點券商。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試點券商發出通知,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交易正式進入市場操作階段。

㈥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現在是如何的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現狀

今年2月20日,福建省證監局對興業證券發文稱,公司在2015年7月7日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出現差錯,導致客戶信用賬戶股票的實際強制平倉數量遠超過應當平倉數量。7月8日,又未經客戶同意直接在客戶信用賬戶進行買回操作,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因此責令公司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光大證券在其2015年年報中也披露,今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案由為融資融券交易糾紛,訴訟標的3939萬元。
近期另一例影響比較大的兩融方面訴訟所涉及的券商是海通證券。2014年,海通證券為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一個是普通的個人信用交易賬戶,另一個是通過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開立的信用交易賬戶。去年榮某以秦川機床(原名秦川發展)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融資融券糾紛訴訟的訴訟時效
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關於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權益之日起進行計算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㈦ 個人融資融券的條件有哪些

個人申請融資融券交易的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從事內證券交易的個人容和機構,其中個人客戶必須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普通證券賬戶在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少於6個月;
3、普通賬戶開戶資料規范,賬戶狀態正常,已開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4、具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可供支配的財產;
5、具備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6、無重大債務糾紛和違約記錄;
7、未與其他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
8、普通證券賬戶在公司開戶時間不少於18個月,證券資產不低於50萬,機構客戶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

㈧ 親戚借我身份證開融資融券戶頭我需要承擔什麼風險

最好不借,財務糾紛很容易使親情變味。

㈨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9)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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