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市公司審計報告關聯方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充分性和重要性:一是公開信息的內容應當完備,要全面反映證券發行和交易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信息,不得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出現重大遺漏,使社會公眾無法全面、充分地認識;二是要堅持重要性原則要求,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報告中予以充分、准確地披露。
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在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對象、披露內容、披露時機和披露方式上的選擇性很隨便,隨意性強,披露不充分,造成大量的小道消息與內幕信息,或故意隱瞞上市公司的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特別在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資金被關聯方佔用的原因、對佔用資
金怎樣處理等往往不予充分披露。
虛假披露,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原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真實可靠。上市公司無論何時何地,以什麼方式披露信息,都應當保證所披露的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是真實可靠的。所謂真實可靠是指上市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能客觀、實際地反映其財務、經營狀況,而不應有編造、偽飾等虛假內容。但現實生活中,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往往蓄意粉飾會計報表,通過各種辦法來進行虛假陳述和利潤操縱,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盡管相關法律法規對關聯方交易的標准、定價及披露有著嚴格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的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以前的國有企業改制而成,改制後的上市公司和原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聯方關系,為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交易進行利潤操縱,達到某種非法目的。
請參考
② 為什麼上市公司披露了關聯交易證監會還會處罰它
因為關聯交易本身是不允許的,很多公司之所以做了並公布,是所得總比罰款要大的多,有利可圖。
③ 美國上市公司如果被發現關聯交易會被如何處罰
美國示範公司法第8.31條規定,在判斷私益交易是否為公平性交易時,應當遵守如下三原則:(1)公開性原則,即通過披露保障中小股東的知情權;(2)獨立判斷原則,在表決時將利害關系董事及股東派出在外;(3)實質性公平原則,在訴訟中,作為被告的利害關系方應對該項交易屬公平性交易進行舉證,其應充分證明交易過程不存在瑕疵及價格條件都是公平的。
④ 龐大集團因披露信息違規被證監會處罰了嗎
2018年5月16日,龐大集團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顯示,經查,公司實控人龐慶華、公司涉嫌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等違法事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龐慶華為龐大集團的實際控制人,同時為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冀貿易」)的實際控制人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為龐大集團的關聯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間,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冀東物貿、中冀貿易發生多筆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0.2.4 條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與關聯方發生的上述關聯交易應當子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向龐大集團出具《調查取證通知書》。《調查取證通知書》明確記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偵辦的龐大集團涉嫌內幕交易案需調取你處下列有關證據」。龐大集團在《調査取證通知書》上蓋章確認已收到,龐大集團董事會秘書劉中英作為「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日,公安機關對龐慶華進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向龐慶華出具《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武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亦知悉上述事項。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龐大集團對其被調查的情況應當予以披露,但龐大集團並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以上事實,有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龐大集團公告、資產管理協議、收益互換協議、龐慶華出具的承諾函、授權文件、情況說明、資金劃轉憑證、銀行對賬單據、公安機關文書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龐慶華、龐大集團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和遺漏披露相關融資安排的事實,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
龐大集團未披露涉案關聯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行為,分別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龐大集團的該兩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龐慶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武成、劉中英。
⑤ 近三年有上市公司關聯方會計信息披露舞弊事件么求大神指教,非常著急啊
按照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所謂關聯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關聯方交易掩飾虧損,虛構利潤,並且未在報表及附註中按規定做恰當、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將會對報表使用者產生極大誤導的一種舞弊方法。通常,上市公司會採用以下幾種關聯交易來虛構利潤。
(1)關聯購銷舞弊。所謂關聯購銷舞弊,是指上市公司利用關聯方之間的購銷活動進行的舞弊。根據我國會計准則規定,當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需在合並報表中予以抵消;當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發生購銷往來時,由於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單個報表,而非合並報表,因此無法抵消,但需在附註中詳細披露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的內容。
(2)受託經營舞弊。受託經營舞弊是指管理當局利用我國目前缺乏受託經營法規的制度缺陷,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服務於利潤操縱的目的,它是報表欺詐的一種新方法。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往往將不良資產委託給關聯方經營,按雙方協議價收取高額回報。這樣就不僅避免了不良資產生成的虧損,還憑空獲得一塊利潤,而這筆回報又常常是掛在往來賬上的,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種虛假的「報表利潤」。
(3)資金往來舞弊。盡管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問相互拆借資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就拆借給母公司或其它不納入合並報表的關聯方,並按約定的高額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以此虛增利潤。
(4)費用分擔舞弊。所謂費用分擔舞弊,是指上市公司通過操縱與關聯方之間應各自分攤的銷售和管理費用,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在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之間常常存在著關於費用支付和分攤的協議,這就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一種手段。當上市公司利潤不佳時,集團公司會通過種種手段,如調低上市公司費用交納標准,代替承擔上市公司各項費用,甚至退還以前年度交納的費用等。
⑥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⑦ 上市時股東親屬信息遺漏有什麼後果
公司上市時,只與股東本人有關,股東親屬如果擁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或有重大影響,應作為公司關聯方予以披露,如果不披露,則會違反證監會的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規定,會影響上市,會被警告並被要求披露,視情或許會罰款。如果沒有實際控制權或沒有重大影響,則股東親屬信息遺漏不會有什麼後果。
附關聯方關系方面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主要存在於: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系,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第一百五十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並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並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並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