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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土地儲備貸款

發布時間:2021-07-21 23:11:58

『壹』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貳』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叄』 增量土地與存量土地有何區別

所謂存量土地,廣義上講是泛指城鄉建設已佔有或使用的土地, 狹義上講是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閑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產出低的土地,即具有開發利用潛力的現有城鄉建設用地。

存量土地:城市建設用地。是政府經營城市、土地儲備工作中出來的名詞,特指現有城市建設用地中的低效利用的、破產企業閑置的建設土地、需要調整的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其他建設土地,通過舊城舊村,老工業區和老企業改造,可以在已有土地中騰出新的用地空間,以收購、收回方式將這部分土地儲備起來,而後依照規劃進行招拍掛方式出讓。這部分土地就叫城市建設「存量土地」。

可以看出存量是指企業或社會所擁有的全部可確指的資產或資源。

由此推斷:增量就是比期初增加的資產或資源。


『肆』 企業的土地儲備如何定義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合同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7年11月19日聯合制定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辦法》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辦法》明確,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編輯本段]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二章 計劃與管理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三章 范圍與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四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伍』 土地儲備貸款封閉運行協議

土地儲備貸款
一、產品概念
土地儲備貸款是指為解決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因依法合規收購、儲備、整理、出讓土地等前期相關工作時產生的資金需求而發放的貸款。
二、借款人條件
1. 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政府委託並依法從事土地收購、整理及儲備工作的獨立法人機構;
2. 所在城市經濟發展穩定,財政狀況良好,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等行為規范;
3. 已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三、貸款用途
貸款用於收購、儲備的土地應為可出讓的商品住宅、商業設施等經營性用地,符合有權部門批準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已列入當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涉及農用地的貸款,應具備合法的農用地轉用手續和征地手續。
貸款應與具體地塊相對應,而且地塊應地理位置優越,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增值潛力較大,具有良好的出讓前景。
四、貸款額度
貸款原則上採取抵押方式。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總成本的70%。
五、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六、其他事項
借款人應在我行設立貸款專戶和還款專戶,並向我行出具土地出讓收入優先歸還我行貸款的承諾。
借款人應承諾不以我行貸款的土地為他人設定擔保。
借款人、財政部門原則上要與我行簽訂監管協議,財政部門應承諾土地出讓收益中借款人應得部分及時返還借款人,並存入其在我行的結算專戶,優先用於償還我行貸款。
辦理條件
申請政府土地儲備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為地級市(含)以上政府本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該城市前一年度所轄區域(含下轄區縣)的國內生產總值(下簡稱GDP)在100億元以上;借款人為縣級市或縣(市轄區)政府本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該市(縣、區)前一年度的GDP在50億元以上;
2、從事土地開發、出(轉)讓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為完善的工作規章制度;
3、取得有審批權政府允許從事土地開發的批准文件;
4.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證書、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並辦理年檢手續;
5、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6、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證);
7、無不良信用記錄;
8、財務制度健全,資金運作模式可行,資金運行相對封閉,還貸資金落實;
9、貸款方式為擔保貸款的,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
10、發放項目貸款,須根據開發進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徵用、收購、基礎設施建設等手續,貸款擬支持地塊所在區域取得有權部門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原則上須落實不低於20%的自籌資金(含自有資金及財政性資金),並與貸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貸款條件。
辦理方式和流程
1、辦理方式
所有經授權及轉授權的營業機構均可受理此項業務,但無論期限長短,有權審批行原則上為總行和一級分行。申請貸款時客戶須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申請書;
(2)已辦理年檢手續的法人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3)借款人可從事土地開發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設立土地儲備機構的文件、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
(4)中國人民銀行核發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證);
(5)經有權部門核準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財務報表;
(6)擬收購、徵用、開發土地所在區域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7)土地收購、徵用合法性資料。收購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的收購合同及無爭議的權屬證明;徵用集體土地的,按照徵用土地的數量和性質,提交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對徵用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方案的批復;
(8)「七通一平」等前期開發合法性資料。以熟地出讓或轉讓的,按照當地城市政府有關土地開發政策規定,提供有權部門對土地前期開發中有關建設用地規劃、房屋拆遷、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辦理情況及取得情況;
(9)自籌資金到位的計劃和已投入資金的證明;
(10)採取抵(質)押擔保的,須提供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採取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的近三年財務報表、信用狀況和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或相應決策機構授權書;
(11)擬收購、儲備、開發的土地已落實意向受讓方的,提交有關協議;
(12)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儲備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信貸業務發生後的管理、信用收回。

『陸』 統計年鑒中的貸款是存量還是增量

不知道是不是存量房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驅動,全國房地產業均呈現出強勁的發展勢頭。就我縣而言,這一行業更是嶄露頭角,商品房增量市場、二手房存量市場、住房租賃市場都得到持續快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我縣城鄉廣大居民的住房條件,有力地推動了我縣城鄉建設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縣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對改善居民住房狀況起到了關鍵作用。然而,從我縣房地產市場現狀分析,也存在住房供需矛盾、市場運作不規范和土地價格偏高等問題。縣房管局對此高度重視,於近期組織人員對1998-2003年全縣房地產市場作了深入、細致、全面的調研,針對該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舉措,積極引導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1998-2003年我縣房地產業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如下: 一、1998-2003年我縣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 (一)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生活不斷改善。1998-2003年,我縣國內生產總值由1998年的56.5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96.5億元,財政總收入由3.35億元增加到7.53億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8502元增至14424元,農民可支配收入由3318元增至4702元。 (二)房地產發展勢頭良好,已逐漸成為重要產業。1998年以來,我縣房地產開發實際完成投資額的年增長幅度在17.53%以上。2003年完成房地產投資額2.97億元,有力地推動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和國民經濟發展,房地產業已成為我縣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一支生力軍。 (三)土地供應情況(表格附後)。1999-2001年,我縣房地產市場從無到有,處於發展期,土地供應量也逐年上升,加上舊城改造,至2001年達到最高,項目數有26個,供應量為18.5894公頃,其中用於住宅用地供應量為8.2554公頃,占當年供應總量的44.4%。2002年由於政府宏觀干預,我縣房地產市場進入低谷期,土地供應量最低僅為2.8854公頃,到2003年開始復甦,供應量有所增加,達10.6276公頃。從供地來源看,存量土地與增量土地分別占總供地量的11.72%和88.28%。2003年開始,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對增量土地使用略有下降,加大了舊城改造力度。另外,我縣商業、市場、旅遊等用地供應不多,這與我縣經濟發展結構及速度有關。近6年來,我縣用於住宅用地供應量為37.35448公頃,而用於商業土地供應總量僅為7.3289公頃,市場、旅遊等其它經營性用地供應量僅為2.3821公頃,可見在經營性用地供應中,住宅用地還是占絕大部分,基本上集中在城市規劃區內。 (四)房地產開發情況。從我縣統計部門的數據顯示,1998—2003年房地產開發投資額波動較大。2002年為歷年最高,共完成投資額5.73億元,比2001年增長3.1%。施工房屋面積83.1萬平方米,減少2.2%,竣工房屋面積23.3萬平方米,減少5.3%;商品房銷售面積16.4萬平方米,減少16.8%;年末商品房空置面積6.9萬平方米,增長102.9%。 (五)房地產市場購銷兩旺,房地產價格穩步上升。1998年以來,房地產銷售總量年均保持在15萬平方米以上,其中住宅銷售總量每年基本保持在12萬平方米以上。據我縣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我縣商品住房均價從1998年的1200元/平方米,增長到2003年的2200元/平方米,6年漲幅達83%。 (六)購房動機發生變化,由自住轉為投資。我縣有一定數量居民購房動機發生變化,由原來自住轉向以營利為目的。據2002年房展會統計,我縣居民購買外地房產,70%以上是商鋪。 (七)行業規模迅速擴大,打造品牌房開企業。截止2003年底,全縣房開企業發展到43家,比去年增加了8%。規模較大的5個企業投資額佔全縣商品房投資額的24%,一批規模大、競爭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的房開企業脫穎而出。 (八)房地產金融業發展良好,為房地產市場的良性發展提供強大支持。從1998年末至2003年末,我縣各項房地產貸款金額從17.51億元增加到37.10億元,6年間增長了2.12倍。2003 年末,房地產貸款比去年同期增長1.38%。房地產信貸業務是近幾年來發展最快的信貸品種,個人住房貸款發展迅速。據人民銀行平陽縣支行統計數據,我縣在2001年以前個人購房信貸廖廖無幾,在2001年個人購房信貸也只有623萬元,僅占信貸總額的0.99%,而在2003年個人購房貸款額就有8554萬元,比2001年增長13.7倍多,占貸款總額的8.95%。隨著政府宏觀調控干預,到2004年6月個人購房信貸比例雖有所下降,只有8.74%,但其總額已有8904萬元,比2003年增長350萬元。由此可見,我縣房地產信貸給房地產市場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信貸環境,也給我縣房地產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保障。 (九)房屋拆遷情況。我縣舊城拆遷工作從1991年開始,在摸索中不斷發展,現已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拆遷管理制度。2002年出台《平陽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從以產權調換逐步發展為以貨幣補償安置為主,確保了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性。同時,2004年又規范了農村村改拆遷管理工作,出台了《平陽縣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昆陽鎮解放街北路貨幣化拆遷安置得到廣大拆遷戶的一致認可。 (十)存量房產交易活躍,健全住房供應體系。自1997年房改房上市政策出台後,存量房產交易活躍。2003年存量房成交量達47.49萬平方米,比上年增長42.70%。同時,啟動經濟適用房,健全住房供應體系。不同層次住房供應方式,滿足了不同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大大改善了城鄉居民住房條件,我縣城鎮居民人均住房面積達到35.9平方米,農民人均建築面積達到35.1平方米,居全市前列。 (十一)住房保障體系情況。我縣自1997年被列入國家安居工程試點縣以來,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改變了原來以單一途徑的集資合作建房,轉為解決機關幹部、工礦企(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住房困難。從1998年起到目前為止,國家先後下達我縣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建設規模共25萬平方米。為建立和完善我縣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縣房改辦根據市、縣政府有關工作部署,擬將出台廉租住房實施辦法。現根據該辦的初步調查摸底,我縣最低收入家庭居民258戶,符合廉租住房登記的有215戶(目前我縣准備在昆陽鎮試行)。 二、1998-2003年我縣房地產市場基本特點分析 1、繁榮經濟強硬支撐。近年來,我縣經濟保持較快發展速度,2003年全縣國內生產總值和財政總收入與1998年相比,分別增長71%和125%。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居民生活得到明顯改善,2003年全縣城鄉居民儲蓄已達46.96億元,與1998年相比增長191%。 2、住房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我縣房改起步較早,目前住房公積金覆蓋面達50%。隨著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居民購房積極性,從而釋放出潛在的巨大住房消費能量。 3、國家宏觀政策大力推動。一是消費減負,降低入市門檻。自1997年以來房產交易契稅、規費一再下調。由1997年之前成交額的6%下調至1.5%,2001年6月國家清理取消了47項建設性收費,2002年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費按3元/平方米收取,二手商品、落地房交易管理費按6元/平方米收取,非住宅交易管理費按12元/平方米收取,;二是推出個人住房貸款,增強居民購房力。自1998年推出房貸政策以來,我縣各類金融機構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余額11.7億元。 4、居民的消費結構升級和消費品位大大提高。我縣居民消費恩格爾系數,即「食」在消費總支出比重逐步下降,已由1998年的36.9%降至2003年的31.4%,比全國平均40%低8.6個百分點,這正是增加住房消費的大好時機。另外,我縣居民「一步到位、一房到老」的住房觀念漸漸淡化。單間式住房不再受追寵,而舒適、寬敞、優美的居住環境成為大眾追求的目標,這給我縣房地產市場注入了強大的活力。 5、城市化進程加速發展。近年來,我縣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加速了城鎮人口聚集。據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我縣城鎮總人口達84.1萬人,比1998年增長4.7%,此外,加上每年上萬外來務工人員,這無疑給我縣住宅產生巨大需求。 三、1998-2003年我縣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深層次原因分析 總體上說,我縣房地產市場化程度較高,房地產業保持較快健康發展勢頭,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住房供應與居民需求的矛盾較突出,經濟適用房和低價商品房供應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樓盤中大戶型較多,小戶型較少,提高了商品房均價;二是宏觀調控手段和行政管理措施跟不上房地產市場形勢發展,部分房開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不夠完善,導致房開企業違規開發、虛假廣告、違規銷售、延期交房、面積縮水、房屋質量差等問題;三是房地產投資增長速度緩慢。我縣近幾年經濟發展速度不快,導致了房地產業發展緩慢。2003年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有43家,而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僅為2.9682億元,而且從這幾年房地產業佔GDP的比重一直徘徊在2.3%左右,並沒有出現較大增幅,可以說房地產業對該縣GDP的拉動並不明顯,也沒有產生規模效應;四是土地價格偏高,以及少數鄉(鎮)土地供應缺乏計劃,土地供應量過大,導致房地產開發商大量圈地,商品房用地供應缺乏詳細規劃,隨意性大;五是工薪階層購房困難,房屋空置率和空關率增大。據統計,我縣房價上漲的同時,空置率和空關率也隨之增大。2001年空置率為3.5624萬平方米,2003年則上升為5.4121萬平方米。2003年,我縣商品房均價由2001年的1500元/平方米上揚至2200元/平方米。以我縣的經濟水平,雙職工家庭年收入2.36萬元推算,如一個家庭買60平方米商品房,不吃不喝需要近7年時間。因此導致眾多房源被少數有錢人購買,提高了空置率和空關率,而真正需要購房的工薪階層,因經濟問題而難以購房,形成了工薪階層購房困難,空置率和空關率卻加大的矛盾;六是房開企業整體水平不高。現有房開企業43家,其中僅有5家是2級資質的企業,其餘都是3、4級企業,因而群體素質較低;七是房產中介經紀機構規模較小。我縣房地產市場上有120家房產中介經紀機構,規模較大的為數不多;八是土地市場運作不甚規范。在開發地塊取得的方式上,存在協議、拍賣出讓兩種形式,由於兩種形式並存,造成房地產開發商風險不均、開發成本差異等;九是開發的小區品位不高。我縣房地產開發至今,住宅精品少,小區品位都較低,上規模、上檔次的住宅小區寥寥無幾。 四、保持我縣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對策 1、要加快房地產宏觀發展戰略研究和房地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的編制。房地產宏觀發展戰略研究和房地產業總體規劃將調解長期以來因為行政區面積過小對我縣可操作性提出政策措施;將把房地產用地拓展與老城區功能改造相結合,同時強調生態環境。通過總體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真正實現「自然一空間一人文系統」的整體格局和發展模式。要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好近、遠期房地產開發計劃,正確處理好「度」和「量」的關系,以有效防止該縣房地產業「泡沫」產生。在制定計劃時要兼顧「兩頭」,適時調控開發結構,今後住宅要統籌考慮社會各階層住房需求,特別要關注「平民住房」,要重點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使他們買得起房,有房子住。 2、要加強對房地產發展研究,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加強房地產市場的分析和研究,逐步建立房地產市場的預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對市場的分析和判斷能力,加強宏觀調控能力,並正確引導房地產的投資和消費,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預警機制。 3、要控制商品房價格非正常上漲。一是要根據房地產市場需求,保持土地合理的供應量和供應比例,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限制高檔住宅的盲目開發和大規模建設,以防止出現積壓;二是要增強房地產市場透明度,給房開商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同時,要科學、合理制定招、投標辦法,防止地價以「天標」中標;三是要加快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對市場供求比例、價格走勢及時進行必要的信息的收集和反饋,以引導房開企業做好市場的細分和定位,避免盲目性,並有利於政府及時進行宏觀調控。 4、要盤活存量土地,增加土地有效供給,確保適度土地供應總量,逐步建立梯度土地供應體系,盡可能滿足不同層次住宅需求。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建設和房地產用地的需求與可供給量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因此,要適度拓展該縣發展空間,提高土地供應能力。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利用好閑置土地,改革現有土地產權交易制度,促使城鄉內部大量的存量和低度利用土地進入市場。要求土地出讓責任單位要按照計劃出讓時間,按時交地,確保用地計劃順利完成,逐步建立梯度土地供應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住宅需求。 5、要改進和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一是要加強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環節,解除購房者後顧之憂;二是要加強房產經紀機構管理,規范房地產中介行為;三是要簡化房產交易手續,提高辦證速度。 6、要努力提高住宅整體質量與提高房開企業整體素質。大力提倡和引導房開企業創建精品名牌住宅產品,提高住宅建設品位,嚴格控制低檔次、小規模開發建設。要以廉租住房項目建設為龍頭,推動我縣住宅建設向新的更高層次發展。要不斷優化居住小區環境,優化套型設計,充分合理利用空間,注重資源的充分節約和綜合利用,建造生態住宅,使我縣住宅建設朝著產業化方向發展。要採取扶優限劣措施,嚴格入市門檻,對那些無資金實力、缺乏資質的房開企業,通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及時清理出局。同時,制定一些優惠政策,向房地產行業中相對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傾斜,使企業做大做強,以適應入世後的新形勢。 7、要加大經濟適用房建設力度,改革建設和供應的方式。改革重點要體現在6方面:一是要全面推行經濟適用房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改革房地產開發建設體制;二是要明確界定經濟適用房購買標准,改革供應管理方式;三是要根據低收入家庭實際情況,改革完善住房保障體制;四是要嚴格經濟適用房交易行為,改革交易管理制度;五是要加強對經濟適用房價格監管系統研究,改革成本控制體系;六是要嚴格控制經濟適用房單戶建築面積,優化戶型空間,改革建設戶型標准。同時,加快啟動中、低價位大型住宅小區建設。 8、要提高預防金融風險意識,強化信貸管理。一是要控制總量,合理調整結構,實行差別政策,以控制房開在住房消費資金中的比重,抑制投資、投機需求和過度超前消費;二是要嚴格信貸管理,依法、依規貸款,切實強化貸後管理;三是要在積極提供土地收購儲備機構信用貸款的同時,強化貸款監控,實行封閉運行;四是要加強對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一方面要繼續支持本地居民自住購房,適度提高首付額度,另一方面停止對異地購房、多套購房的個人貸款。 9、要規范發展物管。要結合文明創建活動和綜治工作,積極採取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在全縣城鎮范圍內,全面推行物管。房管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試點工作、並注意總結經驗,為推進物管產業化奠定堅實基礎。 10、要加強房地產開發監控力度。據了解,目前昆陽鎮房開用地較大,已遠遠超過當地住房需求量,這將影響整個地區房地產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要加強對該鎮房開的監管力度。規定享受獨立審批土地許可權3年到期後不能繼續延期,建立健全統一有序的房開市場,在全縣土地總量控制上,既要適當增加供應、緩解供需矛盾,又要防止土地供應過度投放,形成市場風險。 五、未來3年我縣房地產市場的初步判斷、預測及發展趨勢分析 綜合我縣房地產發展現狀可以看出,當前我縣房地產業形勢可說是喜憂參半,既不能盲目樂觀,也不能妄自菲薄。1998年以來,我縣房地產價格上漲具有客觀必然性,是我縣房地產業發展過程的必然結果,相對較大需求空間對房價的上升提供了真實需求支持,而不是純粹投資動機驅動下「虛漲」。這是「平陽現象」區別於「海南現象」的本質之處,也是我縣能在房價較快上漲的同時,保持較低商品房空置率和防範泡沫能力的主要原因。基於以上背景分析,我縣房地產市場還是有較大發展空間。主要表現在: 1、城市化進程發展需要給我縣房地產業提供發展巨大空間。「構築『一都三縣』,建設新平陽」,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是近幾年我縣發展的重要戰略。「住在平陽、游在平陽、學在平陽、創業在平陽」是城市發展目標定位,這將有效拉動我縣潛在房地產需求。疏散老城,建設新區,城市建設和人口布局逐步向縣城外圍地區疏散,加速城市化進程,構築「大平陽」發展戰略。我縣行政區域擴大,為我縣經濟發展帶來機遇,給房地產市場提供更多發展空間。根據聯合國相關機構統計資料表明,人均GDP在800-8000美元之間為房地產業的起步及快速上升階段。只有人均GDP在13000美元以上時,房地產業才步入下降階段。我國目前人均GDP在800美元左右,而我縣人均GDP已超過1250美元。另外在90年代,發達國家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美國60平方米,英國38平方米,德國38平方米,法國37平方米,日本31平方米。國際經驗表明,在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之前,房地產市場會保持旺盛住房需求。我縣作為溫州市較具集聚效應的大縣,具有較大發展潛力。 2、我縣重大配套工程建設及住宅建設供需和結構的矛盾給我縣房地產提供發展潛在動力。我縣區域舊城保護和改造經過10多年努力,居民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但在我縣區域范圍內仍有成片地塊改造尚未完成,特別是昆陽鎮解北11.87萬平方米的危舊住宅拆遷改建,按25%擴面計算,需解決拆遷購置住房建築面積14.84萬平方米。另外,鰲江鎮火車站的後年開通,甌南大橋把鰲江、水頭鎮和蒼南縣龍港連為一體,對整片區域也起到很大推動作用。雖然,2004年前我縣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已累計供應面積28.7134公頃,土地供應面積累計可建商品房43.0701萬平方米,而近年來實施開放人口政策,每年新增人口在0.4-0.5萬人,這里雖有經濟適用房供給,但還不能滿足。因此,急需加大住宅區建設,我縣房地產業住宅投資空間仍未達到飽和。 3、我縣規劃與人口發展的購房需求量將持續增長,給我縣房地產業提供發展真實需求。2003年,我縣戶籍人口為84.1萬人,暫住人口3.83萬人。根據我縣有關規劃資料,規劃近期2005年戶籍人口為85.88萬人,遠期2010年戶籍人口為88.41萬人。目前,隨著該縣招商引資,暫住人口不斷湧入,以及失地農民轉為非農人口、引進人才等因素,該縣以後幾年人口增長情況,城鎮總人口以每年4000-5000人速度增長,其中非農人口增量為每年3000-4000人,暫住人口為每年200-300人。 (1)新增城鎮人口住房需求 根據城鎮人口預測,按照統一公式可以計算出新增城鎮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P1=W1·N+W2·R·F·N 式中:P1: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W1:新增人口中非農人口增量 N:新增人口人均建築面積(按人均30平方米取值) W2:新增人口中暫住人口增量 R:暫住人口中經商、辦廠及咨詢服務等收入比較高具有購房能力的人群比例(估計在9%左右) F:暫住人口中具有購房能力的人群實際可能購房比例按5%計算得出每年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2004年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P=0.34×30+0.03×9%×5%×30=10.2041(萬平方米) 2005年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P=0.4×30+0.03×9%×5%×30=12.0041(萬平方米) 2006年新增人口住房需求總量: P=0.3×30+0.02×9%×5%×30=9.0027(萬平方米) (2)經濟發展居民改善居住條件對商品房的需求 由於目前我縣居住在老城區的房屋都是落地房,根據2003年我縣統計年鑒里數據顯示本年我縣城鎮人均住房使用面積為35.9平方米,居住水平應該屬於中等水平。但隨著經濟發展及收入的增加,人們對改善居住條件的願望也隨之強烈,必然購買新房換舊房,參照國際經驗,如以非農業人口4萬戶為基數,按每年每戶增加1平方米計算,年需求量為4萬平方米左右。 (3)投資對商品房的需求 由於房地產具有保值、增值功能,一定數量的投資需求是必然存在的。近年來,有相當數量的社會閑置資金進入房地產市場,一大部分人都成了「炒房一族」,其手頭上房屋基本上有2至3套,但根據當前房地產市場低入住率,一旦可以賺錢,基本上都會出售。再加上近幾年以前外出經商的人回鄉投資房地產等因素,估計在我縣投資對商品房的需求量,佔新增城鎮人口住房需求、經濟發展居民改善居住條件對商品房的需求總和的30%左右。總之,從目前土地供應狀況與未來市場需求分析,今後房地產市場將會更加完善和成熟,住房消費將會更趨理性 很不錯哦,你可以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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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什麼是存量土地

所謂存量土地,廣義上講是泛指城鄉建設已佔有或使用的土地, 狹義上講是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閑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產出低的土地,即具有開發利用潛力的現有
城鄉建設用地。
所要盤活的存量土地主要是指狹義上講的存量土地。當然土地利用是否充分合理是一個相對概念,它既要受制於土地本身所具備的自然條件和自然特徵,還必須與當時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的方式與水平、土地使用的制度與政策、有關土地利用的規劃限制等相適應。
盤活存量土地就是要通過明晰土地產權,量化土地資產價值,促使存量土地資產以不同的價格進入相應市場進行交易,實現土地的產權流動與重組,達到生產要素與土 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方法:
(1)制定存量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確切查清存量土地的位置、數量、利用結構的前提下,預測存量土地的供求狀況,制訂年度計劃。
(2)通過控制增量來盤活存量,通過合理高效地注入增量來啟
動存量。控制增量能使現有存量土地升值,調動利用現有存量土地
的積極性,使存量土地得以盤活。
(3)盤活存量土地以行政手段去引導,經濟手段來實現,即政府通過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控制和引導,同時運用地價杠桿,發揮市場作用,形成盤活存量土地的利益驅動機制。
(4)培育一個規范的土地市場,建立一個按市場經濟規律運行的土地合理流轉、配置的有效機制,即要產權明晰、資產量化、用途定位、交易入市。
(5)實行存量土地儲備制度。對有閑置土地的單位一律不審
批新的用地,促使其盡快開發利用,對那些近期不能使用的土地要制訂相應的政策有償予以收回,作為儲備來調解區土地供給和要求。
(6)制訂存量土地開發利用配套政策。盤活存量土地必須調動有關稅費等方面制訂出一系列優惠政策。對按照規劃實行退二進
三的企業,政府應將土地收益大部分返還企業,用於搬遷、擴大生
產和職工安置,對閑置的廠房允許依法出租轉讓。對一次性交納出
讓金有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年租制。對拆遷安置量大、開發成本高的
舊城改造,可適當提高容積率,降低出讓金,減免有關稅費,提高
開發商的積極性,鼓勵舊城改造。
(7)做好存量土地的登記造冊工作,在此基礎上為企業做好盤活存量土地的招商服務工作,同時積極參與企業資產優化配置的
全過程,協助企業選擇最佳的土地配置方案。

說白了,就是土地規劃時候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減少耕地緊張,平衡城市,農村,第二、三產業用地而制定的政策~

希望上面內容能夠幫到你,祝你好運~~

『捌』 土地儲備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第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為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本行政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要將土地儲備與供應數量、儲備資金收支、貸款數量等信息按季逐級匯總上報主管部門,並在同級部門間進行信息交換。 第六條 各地應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儲備土地必須符合規劃、計劃,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七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財政及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等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等共同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劃;
(五)計劃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儲備計劃,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為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後,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政府有償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劃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儲備機構應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經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或地方法規規定的機構批准確認。完成收購程序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土地儲備機構有權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對產權清晰、申請資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供應已發證儲備土地前,應收回土地證書,設立土地抵押權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特別是依法徵收後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九條 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納入儲備的土地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第二十三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的貸款應為擔保貸款,其中抵押貸款必須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申請貸款的土地儲備機構必須滿足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貸款。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貸款時,應持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文件及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等書面材料向當地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擔保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商業原則在批準的規模內發放土地儲備貸款。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儲備土地設定抵押權,其價值按照市場評估價值扣除應當上繳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確定,抵押程序參照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序執行。
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准確、完整、及時地向人民銀行建立的全國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相關信息。在貸款發放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查詢貸款儲備機構的信息,對有不良記錄的土地儲備機構審慎發放貸款。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合理、科學確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舉借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必須按貸款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 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法不得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土資源部
財 政 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玖』 土地儲備貸款的暫行規定

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經市政府第20次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市財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泉州市市級土地儲備貸款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一)為了更好地利用銀行土地儲備貸款,加強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管理,保證貸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時償還,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17 號),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二)土地儲備貸款是指以市政府決定收儲的項目用地及地上物進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財產進行抵押,以土地出讓收入作為還貸資金來源的專項用於土地儲備的短期周轉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應以資金安全為前提、以提高效益為目標,嚴格執行貸款使用計劃,保證儲備需要,提高周轉速度,降低成本費用。該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帳核算。
(四)貸款主體是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土地儲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儲備貸款的借入及還本付息。
(五)貸款銀行由市政府通過招投標確定二家商業銀行。
二、土地儲備貸款規模及貸款的借入
(一)土地儲備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及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提出年度土地儲備貸款舉借規模、使用計劃初步意見,並按宗地列出貸款資金需求、預期收益明細,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照「項目有效益,還款有保證,風險可調控,財力可承受」的原則予以審核後,提交市政府研究決定。
(三)貸款銀行一次性給予貸款總額度,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土地收儲進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貸款。
三、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
(一)土地儲備貸款的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土地儲備貸款應專項用於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在貸款銀行開設土地儲備貸款專戶,實行專戶管理。
(三)市土地儲備中心要支取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及時提出宗地用款明細計劃,經市國土資源局同意後,送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方可支取。
(四)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按宗地設置台帳,每月十日前應將上個月土地儲備貸款的支取、使用及還本付息情況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上報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拾』 土地儲備貸款的簡介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業法人資格,已辦理營業執照並通過年檢。
②借款申請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儲備管理制度,當地政府能夠通過統一收購、統一徵用和統一交易實現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出讓、房地產評估等行業的市場行為較為規范。
③借款人從事土地收購、儲備、出讓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
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項目資本金符合國家規定。
⑤借款人經營管理規范,有較為完善的工作規章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⑥貸款擬收購、徵用、儲備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利用計劃已基本明確。
⑦已辦理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的貸款卡。
⑧貸款原則上採取抵押方式。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土地收購、整理和儲備總成本的70%。
⑨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
⑩項目資本金應達到項目預算總投資的35%以上,並須在銀行貸款到位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申請政府土地儲備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為地級市(含)以上政府本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該城市前一年度所轄區域(含下轄區縣)的國內生產總值(下簡稱GDP)在100億元以上;借款人為縣級市或縣(市轄區)政府本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該市(縣、區)前一年度的GDP在50億元以上;
2、從事土地開發、出(轉)讓等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有較為完善的工作規章制度;
3、取得有審批權政府允許從事土地開發的批准文件;
4.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證書、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並辦理年檢手續;
5、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6、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證);
7、無不良信用記錄;
8、財務制度健全,資金運作模式可行,資金運行相對封閉,還貸資金落實;
9、貸款方式為擔保貸款的,貸款擔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擔保的有關規定;
10、發放項目貸款,須根據開發進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徵用、收購、基礎設施建設等手續,貸款擬支持地塊所在區域取得有權部門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原則上須落實不低於20%的自籌資金(含自有資金及財政性資金),並與貸款同比例到位;
11、其他貸款條件。
辦理方式和流程
1、辦理方式
所有經授權及轉授權的營業機構均可受理此項業務,但無論期限長短,有權審批行原則上為總行和一級分行。申請貸款時客戶須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申請書;
(2)已辦理年檢手續的法人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
(3)借款人可從事土地開發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設立土地儲備機構的文件、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
(4)中國人民銀行核發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證);
(5)經有權部門核準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財務報表;
(6)擬收購、徵用、開發土地所在區域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
(7)土地收購、徵用合法性資料。收購國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的收購合同及無爭議的權屬證明;徵用集體土地的,按照徵用土地的數量和性質,提交國務院或省級政府對徵用方案和農用地轉用方案的批復;
(8)「七通一平」等前期開發合法性資料。以熟地出讓或轉讓的,按照當地城市政府有關土地開發政策規定,提供有權部門對土地前期開發中有關建設用地規劃、房屋拆遷、建設工程規劃、施工許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辦理情況及取得情況;
(9)自籌資金到位的計劃和已投入資金的證明;
(10)採取抵(質)押擔保的,須提供抵(質)押人同意抵(質)押的承諾函、抵(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採取保證擔保的,須提供保證人的近三年財務報表、信用狀況和保證人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或相應決策機構授權書;
(11)擬收購、儲備、開發的土地已落實意向受讓方的,提交有關協議;
(12)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2、基本流程
政府土地儲備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報備、與客戶簽訂合同、提供信用、信貸業務發生後的管理、信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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