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什麼產權40年的房子和70年的價位一樣,那如果買40年產權的是不是很不劃算啊!
產權40年的房子和70年的價位一樣的不太多,要是一樣建議選擇70年的,如果考慮自住的話,辦公可以選擇40年的。
產權式酒店與商品房區別有以下幾點,可以跟據個人實際情況選擇:
1、產權方面: 住宅產權70年,產權式酒店產權40年。
2、建築結構方面: 住宅為板式建築,產權式酒店一般為塔樓。
3、使用成本方面: 住宅水電民用,產權式酒店水電費商用,較高。
4、持有成本方面: 住宅物業費較公寓低很多。住宅一般為2元/平米/月左右, 產權式酒店3.5元/平米/月+
5、作用方面: 住宅可以上學和落戶,產權式酒店可以注冊公司。
6、住宅可以天然氣入戶,產權式酒店不可以的。
備註: 住宅一般泛指70產權住宅房。產權式酒店指40年產權的商住樓。
『貳』 產權年限50年的和70年的商品房價值一樣嗎
理論上是70年產權,但時間上並沒有70年產權。
70年產權是經過多方論證過的。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用地50年;工業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設施等用地年限40年。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種社會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叄』 70年產權和40年產權價值上差多少
1、使用年限分別:商用性質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部分50年);住宅性質的房子,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稅費、土地出讓金:商用房子交納的稅費和土地出讓金都比住宅要高。
3、按揭方式購買:商用性質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使用商業貸款的,購買首付須為總價五成,商業貸款年限為10年,貸款利率上浮10%。住宅性質的房子,可以選擇公積金貸款或商業按揭。選擇商業按揭的,首套房首付至少三成,貸款年限最長為30年,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或更低;二套房首付至少為四成。
4、使用水電:商用性質的房子按照商用水、電標准收取,價格較高;住宅性質的房子,價格標准相對比較低。
5、落戶上學:商用性質的房子,不能落戶,也不劃分學區;住宅性質的房子,可以落戶,並可劃分學區。
『肆』 房齡超過20年的小區,年代在2000年以前,這種房子還值不值得購買
樓齡20年,也就是1999年左右。如果說房子建在2000年,是否覺得與1999年的完全不一樣,其實就相差一年。
在一二線城市,有不少90年代末、千禧年初的房子,由於質量好、小區環境不錯,而且是城區核心地段,價格並不比現在新房價格低。當然,有一些因為質量很差、小區管理不好,看起來比80年代的房子還要破舊,自然也影響其價值。
『伍』 70年代蓋房子需要多少錢
我家94年蓋的1萬左右。今年翻修蓋得跨度稍大點花了14萬5千元。更別說70年代,那時也沒現在的條件,沒法比。施工級別都不一樣
『陸』 70年代的有商品房嗎 房子貴嗎
那時候都是集體分房,有的是單位宿舍,還沒有商品房這個概念呢,
『柒』 請問大家知不知道60年代到7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的住房(確需要房子的圖片)
一、(本題10分)
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關職能部門、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城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後,下發了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城市公交公司的運營范圍,界定在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要保證正常運營,免繳交通規費;在規劃區范圍內,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交由建設部門負責。《會議紀要》下發後,甲市城區交通局按照《會議紀要》的要求,中止了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的查處。
田某、孫某和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戶,他們運營的線路與《會議紀要》規定免繳交通規費的城市公交公司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依《會議紀要》,不能享受免繳交通規費的優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於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規定,並請求確認市政府《會議紀要》關於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
問題:
1.甲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繳交通規費的內容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麼?
2.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為什麼?
3.田某、孫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確認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區交通局對城市公交公司違法運營查處的內容違法的請求,是否屬於法院的審理范圍?為什麼?
二、(本題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某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
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
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析丁某、朱某和張某涉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然後根據有關的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三人分別應如何定罪處罰。
三、(本題18分)
案情:甲公司指派員工唐某從事新型燈具的研製開發,唐某於1999年3月完成了一種新型燈具的開發。甲公司對該燈具的技術採取了保密措施,並於2000年5 月19日申請發明專利。2001年12月1日,國家專利局公布該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專利權。此前,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0 年7月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該燈具專利技術4年,每年許可使用費10萬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萬元將該專利技術轉讓給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專利技術。最終甲公司將該專利出讓給了唐某。唐某購得專利後,擬以該燈具專利作價80萬元作為出資,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
2004 年12月,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無效,理由是丁公司已於1999年12月20日開始生產相同的燈具並在市場上銷售,該發明不具有新穎性。經查,丁公司在獲悉甲公司開發出新型燈具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甲公司的有關技術資料並一直在生產、銷售該新型燈具。
問題:
1.唐某作為發明人,依法應享有哪些權利?
2.甲公司在未獲得專利前,與乙公司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雙方因此合同發生糾紛,應如何適用有關法律?
3.甲公司為何將專利技術出讓給唐某?該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成立後,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響?
4.唐某擬以該專利作價80萬元設立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麼?
5.該專利是否應當因為不具有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為什麼?
6.對丁公司的違法行為應如何定性?為什麼?
四、(本題15分)
案情:國有企業川南商業大樓於1998年擬定改制計劃:將資產評估後作價150萬元出售,其中105萬元出售給管理層人員(共4人),45萬元出售給其餘 45名職工,將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該改制計劃於同年12月經有關部門批准實施。原管理層人員宋某認購45萬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認購20萬元,其餘職工各認購1萬元。公司成立後,分別向各認購人簽發了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宋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某、王某為公司董事,周某任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將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周某列席了董事會,並表示同意。會後,董事會下發文件稱:本次增資計劃經具有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為300萬元。增加部分的注冊資本除少數職工認購了30萬元外,其餘120萬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認購,此次增資進行了工商登記。同年10月,王某與其妻藍某協議離婚,藍某要求王某補償25萬元。王某遂將其所持股權的50%根據協議抵償給藍某,董事會批准了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偵查發現: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均是挪用原川南商業大樓的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建辦公樓評估後資產作為增資資本,並分別記於個人名下。同時查明,偷稅事項未經過股東會討論,而是董事會為了公司利益在徵得周某同意後決定實施的。後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成立,判處公司罰金140萬元,宋某等亦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問題: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時所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麼?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設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為什麼?
3.川南公司董事會的增資決議和公司的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
4.藍某可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某所持股權的50%?為什麼?
5.川南公司因被判處罰金所造成的140萬元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五、(本題17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區的潘某(甲方)與家住乙區的舒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舒某將位於丙區的一處500m2的二層樓租給潘某經營飯館。合同中除約定了有關租賃事項外,還約定:「甲方租賃過程中如決定購買該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項另行協商。」
潘某的飯館開張後生意興隆,遂決定將租賃的房屋買下長期經營。但因房價上漲,舒某不同意出賣。潘某將房價款100萬元辦理提存公證,舒某仍不同意出賣。後舒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與杏林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潘某為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並判決舒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
法院受理後,舒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後發出駁回通知書。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預約合同關系,但尚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訴。
問題: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的何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2.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決的基礎上,還可通過何種訴訟手段獲得法律救濟?
3.如果潘某與舒某一審訴訟之前或一審訴訟期間,杏林公司就其與舒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履行,潘某可否參加仲裁程序,主張自己具有優先購買權?為什麼?
4.如果本案二審法院判決潘某勝訴,潘某申請執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請再審?為什麼?杏林公司能否提出執行異議?為什麼?
5.潘某在起訴前為了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請法院採取何種法律手段?法院准許其申請應當具備何種條件?法院應當如何准許和執行?
6.如果二審維持原判,此後潘某與舒某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價格賣房的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為什麼?法院是否應當予以干預?為什麼?
第二部分:法律文書題。本部分共1題,25分。
六、(本題25分)
甲(男,26歲,漢族)與乙(男,24歲,漢族)系表兄弟。2003年3月,二人相約一起進城務工,在同一農貿市場分別擺攤做水果生意,並合租一小院共同居住。由於甲善於經營,生意一直比乙好,乙因此有些怨氣。
2005 年8月6日下午,因一單蘋果批發買賣,乙認為甲搶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甲攤前理論。甲說:「我的蘋果質量好、價格低,人家願意買我的,你不能怨我。」 乙說:「人家本來要買我的蘋果,是你故意壓價,搶走了我的生意。你不幫我就算了,但你不該連表弟也欺負。我忍你已經很久了!」乙越說越急,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向甲刺去。甲見狀,急忙伸手抓刀。相持間甲右臂被刀刺傷。後經在場的買主丙、丁等人阻攔、勸說,乙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甲道歉說:「我只是一時氣憤,請表哥原諒。」並送甲到附近區中心醫院醫治。經鑒定,甲為輕傷。甲住院治療期間,乙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用,並為甲洗衣送飯,幫助護理。但因甲住院,生意無人照料,致使數百斤水果腐爛,損失3000餘元。
甲傷愈出院後,認為此事使自己在市場上丟了面子,生意損失嚴重,十分生氣。在前來探望的妻子堅持下,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了處理。
問題:假定你是甲聘請的律師或者乙聘請的律師,或是本案的主審法官(任選其中一個身份),請根據上述案情撰寫一份法律文書。
提示:文書中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司法機關名稱、證據種類和名稱等相關事項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考生本人姓名,否則本卷不得分。
答題要求:
1.文書種類的選擇符合選定的身份,符合法律規定,格式規范,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或答辯事項清楚,事實、依據論證充分,或者作出的處理合法有據,定性准確;
3.文字簡練通暢,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第三部分:分析、論述題。本部分共2題,50分。
七、(本題25分)
案情:甲系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國際知名連鎖店乙超市購物,付款結賬後取回自帶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門時,被超市保安阻攔。保安懷疑甲攜帶了未結賬的商品,欲將甲帶到超市值班經理辦公室處理。甲予以否認,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後在經理辦公室,甲應值班經理要求出示了所買商品及結賬單據。值班經理將甲自帶的手袋打開檢查,並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進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結賬的商品,遂將甲放走。事後,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傳開,甲成了倍受關注的「新聞人物」,對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了失眠、頭暈等症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其做心理治療。甲認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乙超市賠償精神損害10萬元。
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乙超市在對甲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令甲脫去了內衣。對此,雙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超市在每年失竊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乙超市認為自己在超市內已張貼告示,保留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乙超市不能提出沒有強令甲脫去內衣進行搜查的證據,故對脫衣搜查的事實予以認定;認為乙超市的搜查行為侵犯了甲的人格權,且侵權情節惡劣,後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11萬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除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乙超市強令甲脫內衣進行搜查的事實證據不足外,對一審認定的其它事實予以維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賠償甲精神損害1萬元。甲對二審判決不服,以賠償太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數額改為11萬元。
問題:
1.請就本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申請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2.本案發生後社會反響頗大,引發了不少議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保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你任選一個角度簡要論述。
答題要求:
1.第一問的分析應以法學理論、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
2.第二問的論述應觀點明確,論證充分,邏輯嚴謹,文字通順。
八、(本題25分)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並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國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並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准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捌』 房子戶權50年和70年的價格有多大
房屋使用權50年和70年的主要區別有:
一、公攤面積
50年的工業建築用地和綜合類用地、40年的商用建築用地的規劃設計標准要比70年的普通住宅高,如門廳面積比較大,樓梯、門廳的出入處按規定必須設置多處,公攤面積也隨著標準的提高而增加。70年產權的住宅要求相對少了許多,公攤面積也少。
二、落戶問題
很多購房者在一個城市購買房屋,是為了實現落戶的目的,為後期生活的便利提供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只有購買70年產權的住宅和居住用地的公寓才符合落戶的標准。其他類型或者產權年限不達標的房屋不能實現落戶、上學、劃分教育配套的目的。
三、水電費繳納
40年或50年產權住宅的水電費等費用收取都是按照商業用水用電的標准收取繳納的,70年產權住宅則是按照一般標准收取,兩者對比,前者的居住生活成本會更高一點。
關於水電費的收取標准,購房者在購買之前務必了解清楚,以免造成後期生活成本的高支出。
四、稅費繳納
70年產權的住宅在購買時除了繳納基本的房款之外,還要收取各種稅費,這里就包括了初次購買時的契稅,契稅繳納時有一定的優惠,而40年或50年產權住宅在購買時沒有契稅優惠,必須得全額繳納,費用更高。
五、貸款政策
40年或50年產權的住宅一般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首付也會高於70年產權住宅30%的首付,貸款年限也較短,雖然總價低,但是首付壓力和月供壓力都比較大。
70年產權的住宅既可以公積金貸款,也可以使用商業貸款,享受首套住宅首付30%,最長貸款年限30年的便利。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按一定比例繳費。
(8)70年代房子價格擴展閱讀:
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
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 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
(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 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