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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量交易碳交易

發布時間:2021-08-17 04:34:03

㈠ 節能量交易的誰來購買節能量

而這其中的關鍵價值點,就是誰來購買你的節能量?它的購買需求在哪裡? 第一類買家是節能量與排放權指標需求性直接買家,這一類市場需求來源於政府的政策推動。
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普遍性認同的市場需求,在於政府對企業及相關組織能耗進行總量控制後產生的購買需求。
這個市場需求由於國家間氣候談判的制約,在國際上的需求逐漸低迷;而國內像北京、深圳、廣州、長沙這些地區由於逐漸推行了能耗指標在重點能耗單位上的任務分解,使得需求逐漸的產生,並可能會在2013年9月份之後形成批量性交易。
這是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市場需求,從廣義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總體的需求購買量應該不高。但從供給市場來說,這個需求足夠可以實現一定規模的交易量。
節能量交易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的節能量指標開發、核證和掛牌交易,供給市場不足。我們認為2013年,依據2013年4月已經在申報的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能夠獲得核證與掛牌的節能量指標應該在100萬-300萬噸標准煤之間,而這個供給量市場是能夠消化的。
由政府主導的節能產業機制向市場化機制發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的共識。節能量與碳排放權交易,是基於我國自願減排體系下的一種市場化的節能減排機制,以政府為主導的節能減排機制最終會慢慢淡化,而基於市場機制的節能需求會越來越多。2013年兩會強調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職權下放給市場,節能量交易正式基於此需求而快速發展。 其次是節能量與排放權的等價物屬性買家,這一類需求來源於對節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場操作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
節能服務公司開發項目、節能技術廠商銷售產品,在節能市場上受到致命的價格與價值的擠壓: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資風險,通過節能收益來或許收益。而且市場的營銷方式又和傳統的產品銷售、工程銷售沒有差異。因此節能行業的營銷效率一直低下,節能項目業務開發緩慢、節能產品銷售停滯。
因此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需要新的價格和價值調控桿杠來促進成交,快速的佔領市場。
節能量交易的本質屬性是將指標化為市場機制下的「等價物」屬性,從而進入交易市場,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需求桿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參與了北京環境交易所的首批節能量交易,許多媒體都追問公司的負責人:「為什麼要購買節能量或為什麼要賣出節能量?」,而這三個公司的負責人都拒而不答。
僅僅幾個月過去,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的杠桿植入,引進了風險投資,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機制的價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燈節能市場擴張的武器,在各地設立了多家運營中心。北京的這家節能公司,完成了業務市場的鎖定,引入了風險投資,開始為登陸新三板做准備。
而其中的杠桿,正是這三家節能公司負責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等價物屬性」帶來的價格和營銷杠桿,對於能夠洞悉其中奧秘的企業來說是一把利器。最近許多節能家電廠商為其產品申報「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標識」正是看中這其中的關鍵。「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和傳統的產品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有本質性的區別,產品的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僅僅是作為市場准入機制的認可,而「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除了是節能量交易市場的准入條件外,其關鍵在於可以通過交易機制,形成聯動的價格杠桿。 第三類是銀行、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擔保機構等購買節能量進行風險的抵償和對沖的需求。
浦發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推出節能量融資金融服務,項目的節能量指標獲得交易所掛牌,是進行節能量項目融資的前提。節能量掛牌是進行節能項目融資的一個必要條件,進行交易是目的之一,進行融資是現階段的核心目的。
節能項目在金融風險評級中屬於高風險項目,因此需要形成對風險進行緩沖和對沖。房地產的貸款只所以能夠獲得銀行的支持,因為房產具有「等價物」屬性,可以進行多次的二級交易,從而能夠為融資的風險形成退出機制。
而節能量指標,必需通過交易所掛牌,獲得市場的認可,才能夠形成有市場價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節能量買家大多數都是銀行,存儲一定的在交易所進行掛牌的節能量作為貸款項目風險的緩沖。

㈡ 什麼是節能量交易

能量交易、碳排放權交易都屬於行業的金融創新,其本質就是行業價值的發現與創新,其次就是價值實現路徑的有效設計。而這其中的關鍵價值點,就是誰來購買你的節能量?它的購買需求在哪裡?
指標需求買家
第一類買家是節能量與排放權指標需求性直接買家,這一類市場需求來源於政府的政策推動。
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普遍性認同的市場需求,在於政府對企業及相關組織能耗進行總量控制後產生的購買需求。
這個市場需求由於國家間氣候談判的制約,在國際上的需求逐漸低迷;而國內像北京、深圳、廣州、長沙這些地區由於逐漸推行了能耗指標在重點能耗單位上的任務分解,使得需求逐漸的產生,並可能會在2013年9月份之後形成批量性交易。
這是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市場需求,從廣義角度看,其受政策性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總體的需求購買量應該不高。但從供給市場來說,這個需求足夠可以實現一定規模的交易量。
節能量交易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的節能量指標開發、核證和掛牌交易,供給市場不足。我們認為2013年,依據2013年4月已經在申報的節能項目和節能產品,能夠獲得核證與掛牌的節能量指標應該在100萬-300萬噸標准煤之間,而這個供給量市場是能夠消化的。[3]
由政府主導的節能產業機制向市場化機制發展一直是政府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的共識。節能量與碳排放權交易,是基於我國自願減排體系下的一種市場化的節能減排機制,以政府為主導的節能減排機制最終會慢慢淡化,而基於市場機制的節能需求會越來越多。2013年兩會強調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政府職權下放給市場,節能量交易正式基於此需求而快速發展。
價格杠桿買家
其次是節能量與排放權的等價物屬性買家,這一類需求來源於對節能量交易敏感的、具有市場操作能力的企業,特別是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
節能服務公司開發項目、節能技術廠商銷售產品,在節能市場上受到致命的價格與價值的擠壓:需要承受3-10年的投資風險,通過節能收益來或許收益。而且市場的營銷方式又和傳統的產品銷售、工程銷售沒有差異。因此節能行業的營銷效率一直低下,節能項目業務開發緩慢、節能產品銷售停滯。
因此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需要新的價格和價值調控桿杠來促進成交,快速的佔領市場。
節能量交易的本質屬性是將指標化為市場機制下的「等價物」屬性,從而進入交易市場,節能服務公司和節能技術廠商通過直接或間接的需求桿杠,促成交易。
2013年2月,由三家公司參與了北京環境交易所的首批節能量交易,許多媒體都追問公司的負責人:「為什麼要購買節能量或為什麼要賣出節能量?」,而這三個公司的負責人都拒而不答。
僅僅幾個月過去,這三家公司中,深圳的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的杠桿植入,引進了風險投資,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深圳的另外一家節能公司,通過節能量交易機制的價格植入,形成了在路燈節能市場擴張的武器,在各地設立了多家運營中心。北京的這家節能公司,完成了業務市場的鎖定,引入了風險投資,開始為登陸新三板做准備。
而其中的杠桿,正是這三家節能公司負責人避而不答的原因所在。
因此節能量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等價物屬性」帶來的價格和營銷杠桿,對於能夠洞悉其中奧秘的企業來說是一把利器。最近許多節能家電廠商為其產品申報「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標識」正是看中這其中的關鍵。「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和傳統的產品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有本質性的區別,產品的品質和能效標識的認可僅僅是作為市場准入機制的認可,而「節能量交易產品認可」除了是節能量交易市場的准入條件外,其關鍵在於可以通過交易機制,形成聯動的價格杠桿。
風險對沖買家
第三類是銀行、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擔保機構等購買節能量進行風險的抵償和對沖的需求。
浦發銀行、民生銀行等多家銀行推出節能量融資金融服務,項目的節能量指標獲得交易所掛牌,是進行節能量項目融資的前提。節能量掛牌是進行節能項目融資的一個必要條件,進行交易是目的之一,進行融資是現階段的核心目的。
節能項目在金融風險評級中屬於高風險項目,因此需要形成對風險進行緩沖和對沖。房地產的貸款只所以能夠獲得銀行的支持,因為房產具有「等價物」屬性,可以進行多次的二級交易,從而能夠為融資的風險形成退出機制。
而節能量指標,必需通過交易所掛牌,獲得市場的認可,才能夠形成有市場價格和交易。2013年-2015年的節能量買家大多數都是銀行,存儲一定的在交易所進行掛牌的節能量作為貸款項目風險的緩沖。

㈢ 碳排放交易不了解,碳排放交易是什麼

顧名思義,碳排放交易就是交易碳排放量指標的行為。

所以說碳排放交易就是交易碳排放指標的行為,並且未來會有碳排放交易市場,有了這個碳排放交易的存在,很多工廠想要達到高收益就必須努力減少碳排放,就有效的保護了環境。

㈣ 碳減排量交易的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此系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本母法。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㈤ 誰能幫我通俗的解釋一下碳交易 以及 它是怎麼達到促進減排的目的

碳交易是總量控制下的交易。
碳交易起源於《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共同而又有區別的責任,規定了發達國家減排指標。
京都議定書,有三種履約機制:碳交易ETS,聯合執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
用市場化手段解決減排問題。
碳交易是總量控制下的交易,即,給一個國家,或一家公司分配一個碳排放指標,稱為配額;
如果某公司大力節能減排,這個指標沒用完,那麼他可以去碳交易市場出售他未用完的配額;
相反,如果某家公司節能減排不賣力,這個指標不夠用,排放量超過了配額,
那麼,他需要去碳交易市場,用資金把他超排的部分買回,否則,就是違法!
碳交易,就是這樣用市場化的手段,達到促進減排的目的。

㈥ 碳排放額度的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並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ction,CERs,專用於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清潔發展機制詳細規定於第17/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Supervisory Committee)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ction Unit,ERU)。聯合履行詳細規定於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單位」(Removal Unit,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於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誌」(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㈦ 節能量交易的交易的流程

1、填寫《節能量交易項目申報表》,遞交核查機構進行初評;
2、合格的項目,繳納核查費用,接受核查機構的指標核證;
3、項目的節能量指標在交易所進行掛牌,參加指標交易儀式;
4、項目上應用的產品獲得節能量交易產品標志認可,後期項目通過簡易核查程序,可以獲得節能量指標掛牌。

㈧ 碳交易是如何怎麼促進企業節能減排

碳交易是促進企業節能減排的方法如下:
首先,應加快開發性金融的改革與發展。
第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對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來源和數量、功能與任務、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利潤分配等內容提供明確的規定和闡述,使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行為有法可依。
第二,充分發揮資金導向機制,促進其他金融資本流向新興產業和結構調整產業。開發性金融應在開展業務的同時,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引導其他資金進入需要發展的行業,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降低自身風險。
第三,開展信息分析和咨詢服務。開發性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政策性特質,將自身的信息優勢與市場數據相結合,對新興及低碳行業發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與支持。
其次,應關注開發性金融功效發揮中的風險防範。
第一,合理確定政策性功能的邊界。應以宏觀經濟的資金是否已經由不足轉為過剩,是否已完成低碳產業高速經濟增長時期的資本積累等量化指標為標准,合理確定政策性的金融邊界。
第二,加快金融研發和創新,滿足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藉助機制、運作模式及產品等多維度的創新,豐富投融資渠道,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是助推低碳企業提質增效的關鍵。
第三,完善風險預警防控體系,為開發性金融效能發揮提供保障。在開發性金融發揮引致效應的過程中,面臨著多重風險。既包括顯性的、直接影響碳市場平穩運行的制度風險、政策風險,也包括金融市場隱性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而引致機制的被動性特徵是制約其效應發揮的重要因素。在進入市場之前,開發性金融機構宜展開詳盡的調查與情景分析,同時,應針對碳金融領域特有的制度風險、項目風險,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在金融孵化和市場出口設計的過程中,開發性金融機構宜側重風險監控制度的精化和細化,積極推動成本收益轉化,提升碳金融市場對其它金融機構的吸引力,減少尋租活動,降低被動風險。
最後,應積極推動碳金融交易體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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