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分子都是通過什麼途徑洗錢
1。洗錢的涵義及界定 「洗錢」一詞源自英語MoneyLaundering,意思是把臟錢洗干凈。關於洗錢的定義,各國都有其規定。美國的的洗錢罪定義為:任何或企圖轉移、運送、轉讓非法收入形成的貨幣票據及資金,或為了掩飾非法所得的來源、所在地、所有權而進行或企圖進行金融交易的行為。澳大利亞的《犯罪收益法》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或者應當有理由知道財產直接或者間接地得自或者通過交易來自某些形式的非法活動,而直接或間接從事該犯罪收益的交易,或者接收、佔有、隱瞞、處置、進口該犯罪收益的行為。我國2003年3月1日實施的金融《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對洗錢的定義是:洗錢是將毒品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一般要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步「入賬」,對非法活動得來的錢財進行初期處置,通常是將黑錢存入銀行;第二步「分賬」,通過一系列的復雜的金融交易,如銀行轉賬、現金與證券的交換、跨國轉移資金等,來掩蓋非法錢財的真實來源,掐斷查賬線索;第三步「整合」,將資金轉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此時,犯罪收益已經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犯罪收益了。關於洗錢罪的界定,我國學者有多種觀點,如: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提供資金賬戶;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通過轉賬結算等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意圖使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91條對洗錢定義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由此可見,各國由於立法傳統、實際情況的不同,在洗錢罪的界定上存在一些差異。首先,對洗錢罪界定的角度有所不同,如有的界定注意該罪與金融等機構的關系;有的界定注重該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有的界定則注重該罪的行為方式等。其次,對洗錢罪性質的認定有所不同,如有的著眼於其對社會經濟和被害人財產的侵害,把它規定為侵犯財產罪;有的著眼於它對司法的妨害,把它歸結為妨害司法罪的一種;有的則著眼於它與為取得黑錢而實施的所謂的「上游犯罪」的密切關系,把它規定在「上游犯罪」的條文之後。2。洗錢的基本方法 洗錢的方法多種多樣,就目前所發現的洗錢方法包括: (1)化整為零,即把犯罪所得分成若干塊,存入銀行或通過銀行進行交易, 或者匯往異地,或者購買其他金融證券; (2)在金融機構尋求「內線」,即買通銀行和金融機構內部的職員,使他們在犯罪分子存入銀行大批現金時不填寫或不如實填寫「現金交易報告」,以避開有關部門的檢查; (3)洗錢者把非法資金與一個企業的合法資金混在一起,作為企業的合法收益; (4)參與或假裝參與合法經營的公司,進行洗錢活動; (5)用非法現金購買資產或有價金融證券; (6)利用賭場、妓院、酒吧、飯店、賓館、超級市場、夜總會等服務行業和日常大量使用現金的行業,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來洗錢。如此多樣的洗錢手段,不是孤立能夠完成的,必須依靠各種各樣的洗錢機構。3。洗錢的發展趨勢 目前國際洗錢犯罪的兩大趨勢:(1)洗錢犯罪的專業化 洗錢犯罪的專業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犯罪活動與洗錢活動進一步分工, 甚至出現了專門的洗錢服務機構,為更多的犯罪分子和犯罪組織提供服務; 另一方面,諸如會計、律師、私人投資家之類的專業人士進一步參與洗錢活動。洗錢活動專業化趨勢是為了降低洗錢的風險度,增加受益機會。這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實現:第一,對洗錢的危險性加以分析;尋求洗錢的更好的途徑;第二,更多地使用現代化技術;第三,增強洗錢投資過程的專業化程度。 犯罪組織經常依靠有關專業人員的建議投資和洗錢。一些金融機構的專家參 與犯罪集團的洗錢活動&犯罪組織對專業人士,如會計師、 金融專家、審計師等依賴性越來越強。目前在一些國家,如哥倫比亞,一些「審計師」、「經紀人」 以專門為犯罪組織洗錢為職業,為其處理洗錢事務。(2)洗錢犯罪的復雜化 隨著新興市場國家開放其經濟及金融領域,它們成為洗錢活動越來越看好的 場所;加之發達國家打擊洗錢犯罪活動的法律措施比較完善,使洗錢活動不斷向發展中國家轉移。
B. 請法律人士回答:嫌疑人被抓後發現犯罪所得贓款用於購買股票並作為融資融券保證金。
首先 公安機關的金融凍結是 直接凍結 像凍住一樣 除了解凍 無法使用或者轉移
就算是銀行存款 在凍結期間 也是沒有利息的 只有在解凍後再開始計算利息 凍結期間無利息
銀行方面有這種說明的 詳細情況請去銀行詢問
然後呢 凍結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就是由動產 變成不動產 不能移動 不能交易
由凍結開始停止一切活動 再由解凍開始重新計算一切相關行為
也就是說 犯罪分子 用贓款買股票 融資融券 屬於犯罪行為 券商 沒有權利強行平倉
原因就是被凍結 只有解凍後才可以從事金融活動 期間所受到的損失 由犯罪分子 賠償
這里需要由券商對犯罪分子進行民事訴訟 追回損失 依據是合同法相關細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刑法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專業的來。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條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構成要件
(一)客體
本罪名在《刑法》分則中處於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因此,從一般客體來說,其犯罪客體為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具體客體,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追索財物的正常活動」,也有人認為是「司法機關查明犯罪證明犯罪的活動」。我認為這兩者均不能涵蓋本罪的全部具體客體。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證,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及贓物去向,並印證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等,對於查明案件事實,證明犯罪有著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繳的范圍,行為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觀上給司法機關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體應當是司法機關正常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動。
(二)主觀方面
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為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為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為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對 「明知」的理解。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是否「明知」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證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卻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其證明力隨著口供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偵查階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將直接影響到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是否對自己的行為定罪量刑時,為了逃避刑罰,犯罪嫌疑人往往會推翻原來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別是在一對一交易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矢口否認,極力否認自己是「明知」的,給認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難。因此,正確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為打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關鍵。在司法實踐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其「明知」的情況下,辦案人員對其是否「明知」採取推定的辦法。由於這種推定是辦案人員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形成的一種內心確信,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掌握,外延不宜過大。第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適用推定。推定必須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認,但有其他證據證實「明知」,則不必採用推定的方法。比如賣贓者(不少於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贓物來源,或者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親眼目睹了盜竊或搶劫贓物的過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認「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賣贓者(只有1人)稱已告知贓物的不法來源,也就是在證明「明知」的問題上,證據出現一對一的情況下,應該結合其他客觀事實加以佐證。
司法實踐中,如果在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認,又沒有賣贓者已告知收贓人贓物來源的供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麼直接依據《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關於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採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 ,對「明知」認識的程度就大於白天收購、市場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於剛在市場發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三是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根據經驗,一般賣贓者所得贓款僅僅是贓物鑒定價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無正當的交易手續,賣贓者是否急於脫手;五是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後分別列出可證明「明知」的基礎事實和可反駁「明知」的基礎事實進行分析比較,再結合人們一般的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判斷哪一方的事實和理由更為充分可信,最後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結論。
(三)客觀方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麵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後再高價出賣的情況。要注意區別「收購」與「收買」的區別,收買是指買贓自用,其主觀上是一種貪圖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為銷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託,幫助其銷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對於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准在於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於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只要採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四)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從理論上講,本罪主體不包括上游犯罪實施人,即產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實施人,而是幫助犯罪份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為人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則屬於在犯罪後對贓物的處理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叫後續行為,為此前上游犯罪行為所吸收,不另行處罰。法人能夠成為本罪的主體。
D.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怎麼處理
刑事犯罪的非法所得應當追繳和退賠,反還或沒收,沒收的財務一律上繳國庫。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4)犯罪所得進行交易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關於「非法所得」的界定主要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進行:
1、從取得方式和途徑上是否有瑕疵的角度來看,「非法所得」即自然人或法人通過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勞動、經營、投資等行為而獲得的收入。也有學者認為,除上述違反法律規定而取得的收入外,「非法所得」還包括違背公序良俗原則而獲取的利益;
2、從法律事實引致的後果,即從佔有是否被法律所承認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定義為所有權不為佔有人依法取得的收入;
3、從收入的性質及是否具有公開性的角度,將「非法所得」分為兩類: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不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其中,只有具有市場公開性的非法所得才能被納入征稅范圍。
E. 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的贓物 警察調查時已經退還贓款 會判刑嗎
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的贓物,警察調查時已經退還贓款 ,不會被判刑。收購贓物,是指大量購買贓物或重復購買某一類贓物。其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轉賣漁利,一是自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收購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的行為。「明知」包括「確知」與「可能知道」兩種認識狀態,其罪名的成立依附於「本犯」行為的罪名是否成立。
收購贓物,是指大量購買贓物或重復購買某一類贓物。其目的不外乎兩種:一是轉賣漁利,一是自用。
買贓自用的情況又分兩種:一是買贓供本人消費使用,一是供自己生產經營使用。大量購買贓物供自己生產經營使用的行為是收購贓物罪的行為。本罪現在的表述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犯罪所得進行交易擴展閱讀
明知不良少年出售的蓄電池系盜竊所得,仍兩次低價收購。經湖南省漢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馬永紅罰金1萬元。
馬永紅在漢壽縣岩汪湖鎮經營一家廢品收購店。2014年5月22日,劉某、陳某、馬某(均未滿16周歲)拿著10塊「佳多」牌JD12-24蓄電池到馬永紅店中銷售。馬永紅在與劉某等人交談中,得知劉某等人出售的蓄電池系盜竊所得。
馬永紅見劉某等人年少無知,不知蓄電池價值,且急於出手,便以每塊32元的價格將蓄電池收購。此外,經查,在2013年12月,馬永紅也曾以同樣的價格從劉某、陳某、馬某手中收購9塊「佳多」牌JD12-24蓄電池。
案發後,偵查人員從馬永紅手中追回蓄電池10塊。經價格鑒定,馬永紅兩次所收購的19塊蓄電池價值共計6760元。
F. 進行賊贓買賣犯法嗎
買賣賊贓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根據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G. 行為人將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進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贓嗎
違法所得一般是案件當事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時,從這些活動中取得的收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於違法所得一律進行沒收和追繳,行為人將違法犯罪所得的贓款進行合法交易可以追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H. 買賣銀行卡5張 隱瞞犯罪所得47000 非法獲利500 檢察院量刑10個月 有機會判緩刑嗎
這個並非怕反應的因為你這個有切獨贏的話5年以下的話,他絕對會怕,反應的不管你什麼表現,他們也會幫你,怕反應的。
I. 非法交易買者有什麼處罰
你是教唆犯是主犯,他是從犯,應該是殺人未遂,可以從輕處罰,對你的財產沒有影響,這個是刑事案件。不過你那10萬塊錢由於是非法交易,法律不予支持,你
J. 假設:交易一對一進行。對方為違法犯罪所得物!那麼,其嫌疑人供出收購人的行為是否被公安採納
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法律有規定如果是在正當的場所以合理的價錢購買的可認定為是合法所得,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