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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價格有關法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17 05:03:14

A. 黑龍江省拆遷賠償標准相關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
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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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

答:與價格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參考資料有:
①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②價格鑒定行為規范;
③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
④價格認定依據規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⑥價格法實施細則;
⑦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實施細則;
《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發展和改革委第22號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葯品差比價規則(試行)》 《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 《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監測管理規定》 《價格異常波動監測預警制度》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電信服務明碼標價規定》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證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省汽車運價規則》 《福建省實施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細則》 《福建省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葯品政府定價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 《福建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若干規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反價格壟斷規定》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成本公開辦法(試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發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公路客運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經濟適用住房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營運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資格考試收費管理辦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氣價格聯動管理規定(試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 《福建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抵稅(應稅)財物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價格鑒定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 《福建省農副產品平價商店管理暫行辦法》 《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福建省物價局集體審議》 《福建省物價局組織專家評審價格暫行辦法》 《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 《福建省價格誠信示範單位評審與管理暫行辦法》 《福建省價格行政處罰管轄規定》 《卷煙零售明碼標價暫行辦法》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價格管理辦法》 《福建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

C. 黑龍江省現在定額人工費是53,人工費調差規定是調到多少

關於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規定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綏芬河市住建局,撫遠縣住建局,省農墾總局住建局、省森工總局住建局,各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有關單位:
《關於頒發<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築、裝飾裝修、水暖、電氣、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計價定額、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黑建造價[2010]5號)已於2010年7月1日開始執行,為便於各地在執行中更好地體現文件實質,解決好文件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通用設備安裝工程執行2000年頒發的《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黑龍江省估價表》和2004年頒發的《黑龍江省統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中相應部分。其中人工單價、材料價格和機械台班價格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相應價格。
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頒發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預算定額》(GCG103-2008),其中人工單價、機械台班價格和材料價格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相應價格,按市政工程計取各項費用。
三、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編制招標控制價時,人工單價在53~80元/工日之間確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工程招標時市場人工價格,人工單價可以高於80元/工日,具體標准由招標人確定。取費基礎為53元/工日。
材料風險費、機械風險費應當按照2010年《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規定確定。
針對當前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人承擔綜合單價中風險費用內容及其范圍、幅度標准。對超出一定范圍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漲落做出明確約定,合理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風險。
四、各類工程計算費用程序執行2010年《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規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
1、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工程,投標人應按招標控制價中的金額計入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價、核定的標准計算。
2、不編制招標控制價的工程,招標人應按2010年《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給出安全文明施工費和規費的金額,投標人按招標文件中的金額計入投標報價,工程結算時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價、核定的標准計算。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於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規定》(黑建造價[2010]8號)和《關於發布編制招標控制價等有關計價規定的通知》(黑建造價[2011]1號)同時廢止。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D. 求黑龍江最新供熱法,和補償標准。。

省人大審議供熱不達標「按日退費」公式

http://www.hljnews.cn 09-12-15 08:28 來源: 黑龍江新聞網-生活報 [發表評論] 〔10條〕

黑龍江新聞網訊 生活報一直關注並跟蹤報道的哈市松北區世紀花園小區和世茂濱江小區上千戶居民如何退熱費的問題,引起了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部門的重視。在14日召開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對關於《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相關條款的解釋(草案)提請審議。對條例中退還熱費的具體計算方法有了解釋。

2005年實施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供用熱雙方及供熱主管部門對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用戶熱費應當如何計算的規定產生分歧,理解不一致,矛盾比較突出。部分城市居民來信、來訪請求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的規定如何執行給予明確答復。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12月2日召開了有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加的會議,就該款規定的法規解釋進行了認真研究。擬定了法規解釋(草案)。「按日折算標准熱價退還用戶熱費」的計算方法是: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除以年度供熱期天數得出日標准熱價,再乘以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和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所得出的數額,即為退還熱用戶熱費金額。(退還熱用戶熱費金額=熱用戶已交納熱費總額÷年度供熱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例×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的比例和退還熱費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生活報的報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此次提請對供熱條例相關條款解釋的審議是我省第一個立法應用解釋,該議案進行審議後將於17日進行表決。

E. 黑龍江省房屋拆遷補償標准,要正規文件。

黑龍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2002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定通過,共28條。

(2002年1月23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執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具體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系統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拆遷。 從事拆遷業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上崗證書。 第五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與被委託的拆遷承辦單位訂立拆遷委託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委託費用。 第六條 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拆除房屋的承發包實行招投標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拆除房屋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後,在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金融機構簽訂書面協議,辦理拆遷補償資金的存儲和發放業務。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拆遷補償資金專門賬戶,按照規定存入拆遷補償資金,並保證被拆遷人及時足額領取。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拆遷人不得動用拆遷補償資金。 第十條 拆遷人以及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拆遷人不得向被拆遷人非法收取各種費用,不得為其他單位代收、代扣各種費用。 第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搬遷前,應當結清水、電、氣、熱費以及房租費,並應當及時向拆遷人提供與拆遷有關的證件、批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 拆遷人完成拆遷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四條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臨時建築工程造價標准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除規劃批准文件中註明不予補償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貨幣補償金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估價方法以市場比較法為主。 第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主要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房屋的區域和位置; (二)房屋所有權證所標明的用途; (三)房屋所有權證所註明的建築面積; (四)房屋的結構和成新。 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確定;房屋所有權證未註明建築面積的,以房產測量機構實際測量結果為准。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估價時,應當遵守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實行公示制。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前,估價機構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評估價格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時,可以申請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對估價結果進行鑒定。估價結果以鑒定結論為准。 房地產估價技術鑒定委員會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估價人員以及有關法律專家組成。 房地產估價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的的最低限價,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於最低限價的,執行最低限價。拆遷特困戶和已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搬遷補助費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價格制定。 第二十二條 因拆遷人責任延長臨時安置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加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職工平均工資,結合過渡期限,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拆遷業務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二)拆遷人或者有關單位在約定或者裁決的搬遷期限內,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或者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對拆遷人或者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委託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估價機構估價的,對拆遷人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對估價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額1倍罰款; (四)估價機構顯失公正,或者有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沒收估價所得,並處估價所得額1倍罰款。 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估價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估價機構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以及惡劣影響的; (三)違法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自行或者接受委託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法作出行政裁決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拆遷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F. 黑龍江省法院執行局收費標准

黑龍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黑龍江省法院系統
審判、執行案件部分司法鑒定項目收費標準的批復
(黑價聯字[2001]46號 2001年9月13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制定《黑龍江省法院審判、執行案件司法鑒定收費標准》的請示([2000]黑高法鑒字第五號)收悉。根據《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法院司法鑒定部分項目的收費標准和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開展司法鑒定必須以《黑龍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為准則。嚴禁違反《條例》規定開展業務並收取費用。

二、收費原則
司法鑒定項目的收費原則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收費標准按國家和省財政廳、物價部門制定的其他行業的收費標准執行。其具體項目是:
(一)司法會計鑒定收費標准,按黑龍江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會計師事物所業務收費標准及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綜字[1995]6號)執行。
(二)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收費標准,按省技術監督局、財政廳、物價局《關於黑龍江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黑技監聯發[1994]46號)執行。
(三)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收費標准,按黑龍江省物價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黑龍江分行《關於黑龍江省建設銀行系統工程咨詢公司收費標準的規定》(建銀黑建[1993]23號)執行。
(四)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按省物價局、財政廳、計委、省高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黑價聯字[2001]26號、省物價局、省高級人民法院黑價聯字[2001]27號文件執行。涉案的其它類鑒定收費按《條例》中有關規定原則執行。其中,收費標准國家和省財政、物價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你們提出具體申請,經省財政、物價批准後執行。

三、上述收費標准為省高院的執行標准,中級法院在此收費標准基礎上向下浮動10%,基層法院向下浮動20%。
此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暫試行一年。屆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定。

G. 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第九章 價格規費和票證

第四十八條道路運輸的各類價格和收費標准,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允許自行定價的,由經營者自行定價,報當地物價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道路運輸管理費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道路運輸規費。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費收繳使用的管理和審計監督。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票證。道路運輸證件、客票、貨票、費用結算憑證等票證,按省道路運輸主管部門或財政、稅務部門有關規定印製、核發,任何單位和個有得私自印製、偽造、倒賣和轉讓。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單證,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收取費用時,應當主動付給有效票據,不付給有效票據的,旅客、貨主及用戶可以拒付費用。

H. 黑龍江省小區物業等級的收費標准和管理范圍是哪些呢

第一:黑龍江省的各市(區)有相應的收費標准,整改黑龍江省沒有統一的收費標准;

第二:管理范圍:依據:《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內容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1、清潔衛生管理。包括小區內庭院、道路以及樓宇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部分衛生清潔、生活垃圾清運及經常性的保潔。
2、綠化養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澆水、噴葯、更新、保護綠化物生長。
3、保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24小時的巡邏值勤,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
4、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煙囪、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日常維護養護,樓內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化糞池。
5、小區內的道路、景點、護欄、路燈(含電費)、公益性文體設施等日常維護。
6、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管理服務項目。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非小區的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的日常維修,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煙囪、化糞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樓內公共衛生的清潔和垃圾清運,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設備的維修管理。
三、住宅電梯運行費(含電費),可核定到物業服務費用中,也可根據單獨樓寓,獨立核算,在物業服務費之外另行收取。

第三:拓展閱讀:
依據:《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地)、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報當地政府確定。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經批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內容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1、清潔衛生管理。包括小區內庭院、道路以及樓宇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部分衛生清潔、生活垃圾清運及經常性的保潔。
2、綠化養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澆水、噴葯、更新、保護綠化物生長。
3、保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24小時的巡邏值勤,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
4、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煙囪、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日常維護養護,樓內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化糞池。
5、小區內的道路、景點、護欄、路燈(含電費)、公益性文體設施等日常維護。
6、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管理服務項目。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非小區的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的日常維修,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煙囪、化糞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樓內公共衛生的清潔和垃圾清運,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設備的維修管理。
三、住宅電梯運行費(含電費),可核定到物業服務費用中,也可根據單獨樓寓,獨立核算,在物業服務費之外另行收取。

《黑龍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全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以及與住宅配套使用的電梯、車庫、地下停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地)、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准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報當地政府確定。具體收費標准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經批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准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根據我省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暫採用包干制,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選擇實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內容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1、清潔衛生管理。包括小區內庭院、道路以及樓宇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部分衛生清潔、生活垃圾清運及經常性的保潔。
2、綠化養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澆水、噴葯、更新、保護綠化物生長。
3、保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24小時的巡邏值勤,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
4、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煙囪、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日常維護養護,樓內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化糞池。
5、小區內的道路、景點、護欄、路燈(含電費)、公益性文體設施等日常維護。
6、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管理服務項目。
二、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非小區的物業服務項目內容包括:
屋頂、樓道、梁板、柱、內外牆體、基礎、樓道內外門(含電子門)窗、聲控燈的日常維修,清疏和維修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煙囪、化糞池,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樓內公共衛生的清潔和垃圾清運,高層樓宇增設的消防、通風、監控設備的維修管理。
三、住宅電梯運行費(含電費),可核定到物業服務費用中,也可根據單獨樓寓,獨立核算,在物業服務費之外另行收取。
第十二條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不少於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託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二次加壓供水收費。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二次加壓供水的,其費用應核定到供水成本當中;由物業公司負責二次加壓供水,但已享受城市供水企業躉售價格的,用水戶繳納的是終端水價,其費用不得核定到物業服務費中,用水戶不再負擔二次加壓供水費用。二次加壓供水目前仍由物業公司(含房管所或房屋產權單位)管理,但未享受城市供水企業躉售價格的,其費用可核定到物業服務費中,由用水戶承擔。今後,隨著城市供水價格的調整,二次加壓供水所發生的費用應逐步理順到城市供水成本中。
第十七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准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本地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時,要召開價格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考慮業主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物價局會同黑龍江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建委印發的《黑龍江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黑價聯字[1998]45號)和《黑龍江省非住宅小區房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黑價聯字[1999]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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